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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丽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9:29:56 作文素材

篇一:杜丽多大教堂

杜丽多大教堂

广外附设外语学校四(1)班陈锦铭

指导老师:项恒鹏

早上,我们乘车前往西班牙中世纪的古城--杜丽多,参观了杜丽多大教堂。杜丽多大教堂处于TAGUS河环绕的高岗上,是世界文化遗产。

TAGUS河是西班牙四大河流之一,它在杜丽多绕了一个漂亮的“S”型。深绿色的河水平静地流淌着,像条艳丽的丝带装饰着这个美丽的古城。城市里的房子基本上是两三层古朴的小洋楼组成,色调都是米黄色和暗红色。只有大教堂的钟楼高高地耸立在城中央。

教堂广场,我看到一座高大华丽的哥特式建筑耸立在我眼前。大钟楼在教堂的右侧,装饰纷繁而复杂,精致而壮美,令我十分赞叹。我踏着轻轻的脚步,走入这座庄严的教堂。教堂中耸立着许多高大的罗马式大理石柱。教堂的顶窗是华丽的彩色玻璃画,上面描述着一个个圣经故事。整个教堂给我的感觉是十分华丽、壮观。我还有幸进入教堂的藏宝室。看到了许多历代大主教和教皇所穿的礼服和仪仗。教皇的帽子上装饰着精美的各色宝石,摆成十字架和各种形状。教皇的礼袍笨重而华丽,穿上给人以高尚的权威感。我还问了当地导游为什么有两套不同的仪仗,她告诉我这一套灰黑色且带有骷髅图案的是葬礼时用的,另一套是参加其他大型典礼时用的。

我觉得他们的宗教非常伟大。

点评: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小作者写出了杜丽多大教堂的精致与壮美,以细腻的笔触描写了令人叹为观止的教堂藏宝室,内容具体,行文流畅,浓郁的宗教文化氛围迎面扑来。

广东广州白云区白云区黄石街广外大附小四年级:陈锦铭

篇二:报告书—杜丽玮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素质提高国家级培训(国内培训)报告书

教师姓名: 杜丽玮 培训单位: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培训项目: 服装设计与工艺

二0一 四年8月30日

篇三:伯恩茅斯杜丽酒店(Durley Dean)

伯恩茅斯杜丽酒店(Durley Dean)

舒适度作为伯恩茅斯杜丽酒店所有的客房首要标准,一切设施都以此为目标,一定不会让您失望。酒店超大的客房,配有2015年4月10日前可免费取消等设施,让您瞬间忘记旅途的疲倦。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酒店星级 房间数量 酒店地址

伯恩茅斯杜丽酒店 Durley Dean 3星级 115

28 West Cliff Road, West Cliff, 伯恩茅斯, BH2 5HE, 英国

【好巧网解读】4大卖点

1. 这里的高尔夫球场很不错,就算是不会打,在里面散散步也会放松一些 2. 酒店出门左拐就有超市和餐馆,其中一家非常不错,解决了大部分饮食问题 3. 电视节目还算是丰富,但是中文台不是很多,一些娱乐节目都看不到 4. 餐厅提供的饮食服务不错,菜色算丰富

酒店的图片

酒店房型房价介绍

每个客房都配有2015年4月10日前可免费取消,希望能让客户在入住时更加愉快惬意。酒店的房型有多种选择,提供了标准双人间(2位成年人 + 1名儿童、紧凑型双人间、标准双人间、行政家庭间、家庭间(2位成人+3名儿童)、套房 - 带四柱床、标准单人间、家庭间(2位成人+3名儿童)、高级双人间、标准双床间、标准家庭间、高级双人间或双床间(2名成人和1名儿童)、高级双人或双床间、高级双人间(2名成人+2名儿童)、高级双人间或双床间(2名成人+2名儿童)、单人间、标准双人或双床间、经典大床房、家庭房、经典双人床或双床房、经典双床房,房间布置都到位,服务员也很热情。简而言之,客人在伯恩茅斯杜丽酒店享受的服务与设施会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再讲究的客人也能在酒店得到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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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时间 从14:00时 退房时间 11:00时之前 预订取消/ 预付政策

不同类型的客房附带不同的取消预订和预先付费政策 请输入您的入住日期并参阅您所需的客房的条款。 儿童和加床

允许客人携带儿童入住。

所有额外入住的0岁至4岁的儿童,使用现有床铺不收费。 所有额外入住的2岁以下的儿童,加婴儿床不收费。

所有额外入住的14岁以下的儿童,加床的收费是每人每晚GBP15。

所有额外入住的年龄较大的儿童或者成人,加床的收费是每人每晚房费的100%。 最多容纳:每间客房1张加床。 最多容纳:每间客房1张婴儿床。

所提出的任何加床或婴儿床的要求均需获得酒店的确认。 附加费用不会自动计算在总价中,您需在入住时另行支付。 宠物

不允许携带宠物入住。 团体

如果预订客房数超过3间,住宿方将采用不同的政策和额外补充规定。 酒店接受的银行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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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巧网酒店评价分

比较好,81分

酒店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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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原告黄正跃与被告杜丽平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黄正跃与被告杜丽平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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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道民一初字第1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正跃,男。

被告杜丽平,女。

原告黄正跃与被告杜丽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杜丽)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智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健辉、人民陪审员何宝生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何路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正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丽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正跃诉称,原告与被告1999年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女儿黄佳云,2004年生男孩黄东。婚后感情一般,后由于性格的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2006年被告回外家后打电话要原告在安徽买房子,做上门女婿,原告没有同意,双方发生争吵,此后原告再不能找到被告,从此双方未再联系,下落不明。因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杜丽平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29日生女儿黄佳云,2004年12月5日生男孩黄东,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被告回娘家后打电话要求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原告没有同意,两人产生矛盾,后来原告就无法联系被告了,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道县XX镇XX村委会证明、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离婚纠纷。被告2006年以来离家后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又不管小孩,现又下落不明,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小孩由自己自行抚养,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正跃与被告杜丽平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佳云、儿子黄东由原告黄正跃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正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智 辉

审 判 员 曾 健 辉

人民陪审员 何 宝 生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何 路 生

篇五:杜丽玲与何家彦、王怀福、何道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497号

杜丽玲与何家彦、王怀福、何道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二审

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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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昆民三终字第497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丽玲,女。

委托代理人程华,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家彦,男。

委托代理人陈玉会,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盘龙办事处下村28号。身份证号码:532224560527052。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云瑞,绿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福,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道彬,男。

上诉人杜丽玲因与被上诉人何家彦、王怀福、何道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黑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怀福经本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下列事实:2005年3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杜丽玲委托其丈夫陆彪与被告王怀福签订《房屋内装修单包工协议》,约定由王怀福承包杜丽玲家在本市黑林铺班庄村新建房屋的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的工程范围为:室内墙地砖的铺贴及水电工程。

协议签订后,王怀福即带人进场施工。2005年3月27日,杜丽玲支付给了王怀福工程款600元。原告(反诉被告)何家彦和被告何道彬是被告王怀福雇佣的施工人员。2005年4月14日下午,何家彦站在凳子上,在杜丽玲家房屋二层1、2号房之间的隔墙上打凿下水管洞口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来,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被告王怀福、何道彬将何家彦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何家彦所受损伤为重型颅脑外伤,其头部右枕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何家彦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九十五天后出院。出院时,何家彦的伤情为:颅骨缺损,左侧肢体偏瘫,肌力I级,继发性癫痫。何家彦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了医药费69521.25元、护理用品费168.1元;其中,由王怀福支付的医药费为32707.44元。2005年5月4日至2005年11月22日,何家彦自己支付医药费2175元。何家彦住院期间,其亲属在医院陪护,支出了住宿费288元、交通费357元。2005年7月28日,王怀福支付给何家彦人民币400元。2005年5月20日,杜丽玲支付给何家彦人民币1000元,2005年7月28日,杜丽玲支付何家彦的护理费、针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100元。2005年11月24日,经昆明法医院鉴定:何家彦因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I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B)二级8)条评定为二级伤残。颅骨修补术费用尚需人民币18000元。何家彦支付了法医鉴定费人民币560元。本诉原告何家彦住院期间,杜丽玲于2005年4月23日预付工程款6500元给王怀福,2005年4月25日、5月7日,杜丽玲又分两次支付给王怀福5000元。2005年4月14日、5月6日,王怀福又分两次向杜丽玲的丈夫陆彪借款7000元。此外,杜丽玲的丈夫还支付给王怀福做工工资15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曾由当地司法所调解过,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6年1月10日,何家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69908.65元、后期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5元、住院护理费2850元、住宿费406元、交通费784.9元、护理用品费217元、伤残补

助费33552元、后期护理费216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2000元后,共计人民币311703.55元。被告王怀福答辩称:其与何家彦、何道彬均是被告杜丽玲的雇工,应由被告杜丽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道彬答辩称:杜丽玲的房屋内装修工程是被告王怀福承揽的,装修包工协议也是王怀福与杜丽玲的丈夫陆彪签订,其与何家彦都是王怀福的雇工,原告的损伤应由王怀福承担责任。被告杜丽玲答辩称:其与王怀福签订《房屋内装修单包工协议》约定施工过程中人员及安全由王怀福负责。也支付了合同定金、工程预付款、借款等合计24600元,出于人道主义我支付了原告2100元,原告是何道彬雇佣的,应由何道彬对原告承担责任。本案审理中,杜丽玲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何家彦归还其已经支付的2100元。反诉被告何家彦答辩称:杜丽玲的反诉不成立,其所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后杜丽玲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王怀福、何道彬为反诉的共同被告,认为王怀福领取了工程款7100元,王怀福、何道彬向杜丽玲借款17500元,但所施工的工程量价值不到2500元,要求王怀福返还多收的工程款及借款18100元,由何道彬退还借款4000元,王怀福对何道彬所应归还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杜丽玲申请追加王怀福、何道彬为反诉的共同被告的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本诉原告何家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王怀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根据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法律如此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可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中的职业伤害。本诉被告杜丽玲与王怀福之间虽然存在房屋装饰工程合同关系,但是,杜丽玲却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杜丽玲在将工程发包给王怀福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怀福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没有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杜丽玲对造成何家彦的损伤负有过错,故应

当与王怀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本诉原告何家彦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王怀福,杜丽玲应赔偿何家彦医药费(包括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何家彦在住院期间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所购的护理用品,为治疗所需物品,应当归入何家彦的医药费用之中。关于何家彦主张的护理费,何家彦伤情严重,住院期间需要有陪护人员,其亲属护理,可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何家彦请求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并未高于本地护工的报酬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护理人员收取的劳务报酬并非护理工作的纯利润,住宿费用及其它基本的生活开支是由护理人员自己承担,王怀福,杜丽玲既然赔偿了何家彦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即不应由王怀福、杜丽玲承担。何家彦由自己的亲属护理,其亲属的住所并不在本市,在何家彦住院的九十五天内,陪护人员回家探望在情理之中,陪护人员往返宣威、昆明的交通费357元仍应当由王怀福、杜丽玲承担。关于何家彦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何家彦因伤造成偏瘫、继发性癫痫,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二级伤残,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何家彦左侧肢体偏瘫肌力I级,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其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产生护理依赖,其护理依赖的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参考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酌定其护理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450元,护理的年限为二十年;王怀福、杜丽玲所应赔偿的何家彦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为108000元。何家彦请求按照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计算,何家彦住院期间所需的护理级别与其出院后在家长期生活所需要的护理并不是同一级别,显然不能按照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计算应当支付的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何家彦请求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的9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何家彦请求按照每天15元支付,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部分,反诉原告杜丽玲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何家彦归还借款人民币2100元,但从杜丽玲提

交的证据来看,杜丽玲所支付给何家彦的2100元是在何家彦受伤后支付,杜丽玲在支付这2100元时并未说明是借款,其中有1100元还明确说明是支付给何家彦护理费、针药费,故这2100元款项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并非借款,而是何家彦受伤后,杜丽玲给付的部分医疗费用。杜丽玲对何家彦受伤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何家彦不须返还该笔款项,仅应从杜丽玲、王怀福所应赔偿的金额中予以扣减。对反诉原告杜丽玲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本诉原告何家彦所诉的是雇员受害赔偿,而杜丽玲所称其支付给王怀福、何道彬的工程款或借款,与本案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反诉,杜丽玲与王怀福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应另案再诉,故对杜丽玲申请追加王怀福、何道彬为反诉被告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遂判决:一、由本诉被告王怀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诉原告何家彦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9225.91元;本诉被告杜丽玲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本诉原告何家彦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杜丽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杜丽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有误,继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丈夫陆彪就该装修工程与王怀福、何道彬达成口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时,何道彬借故没有签字。何家彦是何道彬找来的的雇工,从上诉人及何家彦、王怀福陈述的事实,均能证明何道彬是书面协议中的乙方之一,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乙方为王怀福一人,而何家彦、何道彬是王怀福的雇工是错误的。因此,何家彦只能向陆彪及王怀福、何道彬主张权利,针对上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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