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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财富一号保险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5:33:47 作文素材
生命财富一号保险作文素材

篇一: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摘录

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摘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投保人的申请,经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主保险合同对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终止日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 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释义二)。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作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 追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主保险合同或依附主保险合同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利益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具体以主保险合同或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个人账户价值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到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个人账户价值根据计息天数按照最低保证利率以日单利方式结算;第二个阶段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且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一阶段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至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主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个人账户价值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以日单利方式结算。本附加合同效力应当与主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步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对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0%。

第十一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次月起,每月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0元。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结算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释义三)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

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

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

在权益转入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转入之日。 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在发生满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

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三点五(3.5%)。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申请。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如下表:

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本页内容结束>

篇二: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红利分配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页内容结束>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

生命财富一号保险

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止。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

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者于本

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

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

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

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

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

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

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

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10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4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5 失明:指包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6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9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 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98745

篇三:富德生命人寿首款资管产品“富赢一号”惊艳上市

富德生命人寿首款资管产品“富赢一号”惊艳上市

近日,富德生命人寿首款资管产品“富德生命富赢一号年金保险计划”亮相。该计划创造性地将产品部分收益挂靠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让普通人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分享改革政策红利。

作为央企混改模板,中石化混改引来一百多家机构竞标争夺。富德生命人寿凭公司雄厚实力强势中标,以55亿元认购中石化销售公司的部分股份。

股权投资一向被认为能够带来丰厚利润,有分析师预测中石化销售子公司上市后的涨幅或会超过40%。富德生命人寿“富赢一号”中的万能账户将部分收益挂靠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项目前途光明。此外,富德生命人寿“富赢一号”兼顾终身理财规划与财富传承等多重功能,且保底利率高达3.5%。

篇四:生命人寿理财一号销售话术

理财一号销售话术

一、接触导入

理财经理:您好,请问您办什么业务?

客户:存款。

理财经理:您是存定期吗?存几年呢?

客户:一年/三年/五年。

理财经理:请您抽个号稍等一下。

客户:好。

理财经理:目前存款利息处于下行趋势,如果您的钱不急用,还是选择收益稳定且相对较高的产品比较合算,目前有一款两年可变现的理财产品可能比较适合您,您不妨了解一下。

客户:你说说看。

二、产品介绍

理财经理:这款产品每月复利结算,一年12次,两年即可变现,预期两年后年均收益为4.63%,收益还是相当可观的。这款产品5万起售,目前销售的非常火爆。如果您的钱暂时不用,我认为这款产品非常适合您。

三、消除疑虑

客户:两年时间有点长。

理财经理:时间虽然长一点但是时间长收益会更高,您看两年预期收益率4.63%,都接近5年定存的4.75%了,您觉得用两年时间享受接近5年期的收益率不划算吗? 客户:两年时间有点短吧,我想存三五年的。

理财经理:时间短并不代表收益低啊,再说两年后您可以变现后再重新办理啊,您看两年预期收益率4.63%,都接近5年定存的4.75%了,您觉得用两年时间享受接近5年期的收益率不划算吗?

客户:怎么这材料上写着到终身,没写两年?

理财经理: 没错,这个的意思是这款产品根据客户的多种需求,期限设计的比较人性化,短可两年变现,长可至终身。两年领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您可以放心。 客户:理财产品有风险吧,会不会亏本,能实现收益吗?

理财经理:您放心,没有什么风险,这款产品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自2012年7月至今每月的年化收益率一直是5.2%,非常稳健。另外这个产品还专门设有100万投诉保障基金,如果您以后变现的时候觉得我们忽悠了您,您可以进行投诉,经核实后,我们将动用投诉保障基金来保障您的利益。

客户:这怎么是个保险?听说保险是骗人的!

理财经理:是的,您说的没错,这的确是一个保险。但这个叫做银行保险,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定向开发和销售的理财产品,定向的意思就是说专门为银行客户设计、也只有在银行里能买到。您没发现它的形态与外面销售的保险大不一样吗?虽然这是一款保险,但它变现更灵活收益更稳健,绝对是一款好的理财产品。

至于您听说的保险骗人的传言,您应该相信我们银行吧,我们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非常严格规范的,而且前面我也说过,这个产品专门设立了100万投诉保障基金,如果您觉得被骗了,您可以通过投诉来保障您的利益,所以您大可放心。 客户:我回家商议一下再说。

理财经理:这么好的理财产品您应该是买了以后回家给家人一个惊喜才对!还商量什么啊!再说这款产品是限期限量销售,说不定哪天就停售了,万一要是您商量回来买不上了那就太遗憾了!

四、促成

理财经理:这款产品很适合您,我们行很多同事也买了不少,您看您办是20万还是30万呢?我马上给您办理,请您先来这边填一下单子,身份证给我一下。

篇五:来自生命天空保险中间站

来自生命天空保险中间站

一、不要在意于选择保险公司,实际没有可操作性,国内保险公司规模上是有大有小,但是大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监管,安全程度相同;都以具体保单条款为合同原则,不存在哪个理赔好哪个不好理赔的问题;大家都是统一的险种设计背景参数,不存在险种好坏或是特别优势,无论是费率还是保险内容上有大同也有小不同,目的就是大方向上遵循保险功能,小方向上满足不同客户的细节需求,这就是合理的险种选择。二、具体购买,优秀代理人根据正常理论来建议具体险种组合这是可行的,但不是最佳的,我一直强调,要引导客户自己先讲:“为什么我想到要买保险呢?想解决什么问题,或是希望达到什么愿望?”这是客户的本质需求,非常重要,然后优秀代理人再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客户的经济、年龄、家庭结构等综合因素,修正和补充你的保险需求,并通过现有险种的合理组合来最有效的实现客户的保险需求,这才是专业的。购买方式建议实施开放式方案征集和比较操作,最简单有效是直接找几家当地不同公司的代理人,说明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开放式比较,看其提供的险种方案保险利益哪个更为有效针对你的需求,这就是你需要的。也或是网上通过第三方保险中间站的保险招标专用平台,根据设定的规范流程,直接在线匿名征集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方案,进行明确有效的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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