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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怎么找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7:19:04 字数作文
人肉搜索怎么找人字数作文

篇一:人肉搜索找人

人肉搜索找人

如果您找的人不是名人的话,恐怕人肉搜索找人对你来说根本没什么作用,您还是到专业的找人网上登记您要找的人的资料,这样效果要好。

中国找人网是中国第一找人专业网站,是为所有被拐卖儿童、妇女及整个失踪人群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找人的专业网站。给不同原因走失的人们提供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使短时间内找到亲人成为可能,实现了找人者的团圆梦。

找人启事登记步骤

第一步:请您认真选择找人启事登记类型 (找人启事图文登记或找人启事文字登记)

第二步:登记资料 (要严格按照登记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提供规范、真实、具体的失踪人资料)

第三步:资料审核 (我们将及时对您登记的找人启事或文字信息进行审核。如逢节假日或您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联系)

第四步:完成 (审核通过后,我们会将您的找人图 、文信息在找人网上及时发布、公开找人人,届时整个找人启事发布过程完成,如果本站有相关情报、线索会马上通知到您)

篇二:科技法案例--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科技法案例1

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典型案例:猥琐男、虐猫案、华南虎事件、魔兽铜须门、北京海艺侮辱老师案、雅阁女等等。 这些事件很多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影响他们的生活。 从去年网络上发起的多次“人肉搜索”来看,其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肉搜索”确实起到了快捷、便利和良好的积极作用,如四川地震灾区很多人利用网络找到亲友。但另一方面,它也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通过人肉搜索当事人的身份、地址被曝光,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虽然网友事后也都意识到自己是在助纣为虐,成了帮凶,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但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人肉搜索”毕竟是这个虚拟世界里开展的一个民间的自发调查,没人监督,更没人审核,这使得“人肉搜索”很容易在网民的集体无意识下变成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1、侵犯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公开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2、给被搜索人带来身心伤害

奥运女子10米气手枪冠军郭文珺,赛后透露了金牌背后的另一个梦想:寻找父亲。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希望帮助文珺找到父亲,参加行动的网友已过万。陆续知道这些事的郭文珺,有些哑口无言,因为这些天里她从没有找别人帮忙找父亲。网友们空前高涨的热情和部分报道中有失偏颇的猜测和举动,令郭文珺感到不安,也让她认为自己伤害到了父亲。她说,深爱的父亲被牵进人肉搜索,是她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这是血缘,珺珺肯定有思念。但如果别人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说这个事情,是否想过对珺珺是一个伤害呢,很大的伤害,毕竟她还是一个孩子。”郭文珺的姑姑郭新宇说。

3、容易引发暴力事件

从在论坛里漫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漫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案”.

《中国青年报》近期作了一项调查,在2491名调查对象中,79.9%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应该受到规范,65.5%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发泄渠道和报复窗口,而64.6%的人认为这侵犯了个人隐私,还有20.1%的人担心自己会成为搜索目标。

从一出生,“人肉搜索”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就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并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中间地带,成了焦点话题。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七)增加了相关条款,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但网友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未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肉搜索”无需规范与引导。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规,明确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仍然十分重要。对于“人肉搜索”,我认为有必要完善以下几方面: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规,在网络管理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网络实名制。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能滥用网络侵害他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我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和工具,它只是一种手段,人肉搜索这种工具在网络中是得到发展还是最终被消蚀淘汰,是应该留给网民或者网民自己参与,应该要对民事主体使用人肉搜索的这样类似的引擎,造成的结果是从侵害权利而进行判断,而就是对搜索东西本身有一个更多的评价。 “人肉搜索”有一个底线,那就是在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进行,网友们用这种方式来迫使开车女子出来道歉或澄清真相,明显就是网络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发帖的网络单位应该对这些攻击和侵权言论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止虚拟世界对现实活生生个体的伤害。

参考资料:

1.《21世纪周刊》 2009-01-21 人肉搜索著名案例

2.法e网>>>今日说案>>> 人肉搜索之害

3.网易新闻>>>人肉搜索在中国引发争议

篇三:怎么在网上人

人肉搜索怎么找人

肉搜索

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人肉搜索”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频繁的利用“人肉搜索”,会使公民产生过分的“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心理效应,造成社会恐慌,也会让网民产生疲劳和麻木心理,降低对“人肉搜索”的关注,“人肉搜索”应有的功能也随之降低。

总而言之,“人肉搜索”只能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运用,在人肉搜索找人 、寻人这方面做非常不错的有“人肉搜索网络团队”,很多热点人肉搜索事件都是他们搞出来的! 真正的人肉搜索怎么样才可以形成,需要那些因素才能够称的上“人肉搜索”

被人肉搜索方一般情况下都或多或少的做过以下的事情。

1.其行为极不道德。

2.所作所为造成的后果,普通人知道以后会身不由己的产生愤怒的情绪。

3.身为“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做出不道德或过激烈的行为举止。

4.弱势群体被有地方权势惨无人道压迫或者陷害。

5.对违背幼女意志对其做出违反法律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人

以上五条为我个人观点。下面的“人肉搜索基本因素"摘自于“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1.被拐儿童因为记忆力迷糊而无法寻找到亲人的。

2.未成年人被他人进行性侵犯,无力告诉的。

3.未成年被他人强迫进行违法犯罪而无力告诉或证据不足的。

4.未成年人被他人骗进传销窝点,但家人由于没有经济能力或其它原因无法前往的。

5.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长期被被公、检、法、等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权富侵犯或压迫,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主管部门不处理不做为的或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感告诉的。

6.教师长期对未成年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进行侵犯导致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身理得到了严重的伤害。

7.教师严重违反师德,长期对多学生强拿索,教师以胁迫学生并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感告诉的。

8.正常人被他人迫害强行进行精神治疗的。

9.上访人员在上访中途,被他人或单位非法拘禁需要解救的。

10.因为非法强制拆迁导致房屋居住人重伤或死亡的。

11.因为非法强制拆迁而无家可归的,迟迟得不到安置的。

12.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或服刑期间非正常死亡的。

13.已经怀孕5个月以上或经过检查以后医生告知如果不生,以后就无法怀孕的,孩子的父亲秘密离开,并对故意躲避女方。

14.未成年女性 怀孕以后不方便告知家人,但是男方由于逃避责任,秘密离开并且故意躲避女方的寻找的。

15.公务人员暴力执法导致严重后果的,而没有被处罚的。

16.公务人员严重贪污腐败,长期或大量苛扣国家或单位给于他人的补偿、资助、扶贫、物资等福利的。

篇四:论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

论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

近年来,人肉搜索引发了诸多悲剧,人们在享受到其方便迅速的同时也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不得不说,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也是一种无形的侵犯。

2013年12月中旬,一名高中女生,名叫琪琪,她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18岁的花季少女,不堪“人肉”带来的羞辱和巨大压力,最终选择投河自尽走上了不归路,闻之者无不嘘唏、扼腕、痛心疾首。这原本是一起完全不该发生的悲剧,既然店主发现小偷,又有现场视频,完全可以也应该向公安部门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处理,这样既可以让小偷受到依法处罚,又不至于造成误会、伤及无辜。然而,店主却选择求助网络的力量,发动网友展开“人肉”,最终酿成悲剧。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这是新时代下人们应该思考的,网络虽然好,但要用在正途上才能正真体现其价值,不当的使用很容易触犯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果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然而人肉搜索非常明显的侵犯的隐私权,我们要保护隐私,那人肉搜索的一些“功能”应当舍去,例如如果涉及他人姓名,照片,证件号之类的人肉搜索应不

予提供,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护每个人的隐私,还有作为社会里的一员,应该充分了解隐私权它的重要性以及不可侵犯性,只有从人人做起,人肉搜索才可能彻底上对他人隐私不造成威胁。

篇五: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近些年来,我们日常生活中充斥着关于“人肉搜索”的种种报道,这些新闻报道让我们熟知了这个新名词。“人肉搜索”这一行为虽然大多数都是为了弘扬社会上的正义,其中“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网络发挥了正面的监督舆论作用,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和约束。但是,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是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强行公之于众的,并使被搜索人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抨击甚至是恶意搔扰。笔者认为,行为人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些法律所赋予所有人的权益而进行不当网络搜索的此类“人肉搜索”,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权。我由此认为要使“人肉搜索”存在并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它的法律规制,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并对网民进行普遍的媒介教育。 关键词:

人肉搜索;隐私权;侵权行为;法律规范和保护 ⒈引言

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正如西谚所说,“每个硬币都有两面。”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烦恼,“人肉搜索”就是一例。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2006年的“踩猫事件”、“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的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到2008年的“天价头”事件、留美女生支持藏独事件、辽宁女孩口出秽语狂骂四川灾民事件等①,这些所展示的网络力量就像是赤向现实世界的一个凶悍异常的钢针。这些“人肉搜索”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这就涉及到被搜索人的隐私权。那么人肉搜索到底侵犯隐私权了吗?,笔者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逝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论坛上,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对其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进行人肉搜索。许多网民对王菲和东方经

行了谩骂和骚扰。于是,王菲向法院起诉两家网站,一家是天涯,一家是大旗网。理由是诽谤,侵犯隐私权。法院最终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②虽然此案件法院最终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隐私权,但关于隐私权在“人肉搜索”方面的规范和保护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⒉人肉搜所的基本内容

网络的不断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很多方便快捷的所搜引擎。继谷歌、百度之后,最近网络上又出现了新的搜索,即“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电视、电脑、广播、新闻报刊等),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㈠什么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人肉搜索一般操作过程是:搜索需求方在网络社区发帖求问,作答依据的不是传统的固定的网络程序和资料库,而是无数网民的知识、经验、收集的信息和对问题的理解等,他们对同一问题给予不同的回答,最后由提问者对答案进行筛选、综合等而得到最终的答案。总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

㈡人肉搜索的特征

在探讨“人肉搜索”是否会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人肉搜索”这一行为的特征进行初步分析。概括而言,“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具体包含多种行为。首先,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行为,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是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是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往往导致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

第二,就行为主体而言,“人肉搜索”参与者众多。如前面所述及的,“人

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广大的参与搜索和提供线索、信息的网民以及在确定了被搜索对象并将其公之于网络之后参与评论、谴责甚至攻击的网民,除此之外,“人肉搜索”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留下零星的信息片段最后被集中起来,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搜索服务;被搜索对象的个人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被公布于网络,也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最后,网民对被搜索对象的骚扰、攻击等也可能通过网络实施。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参与是被动的,是通过广大网民利用其提供的服务而参与进来的。

第三,就行为后果而言,“人肉搜索”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被公布之后,往往面临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攻击和骚扰,最后感受到严重的精神压力,个人甚至是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破坏,有的还受到人身攻击。“死亡博客”案中的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因此,“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能受到精神损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损失。 ⒊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提及隐私权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隐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隐私”一词意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立法上,隐私一词最早出现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66条的规定中。一般认为隐私的构成要件一是“私”,一是“隐”。“私”指的是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仅涉及个人的私生活、电话号码、财产状况、个人数据资料、生活习惯等等,“隐”是指个人不愿将这种私事向他人公开,让他人知晓。其中“隐”是隐私的本质特征所在。

关于隐私权,对其概念学界尚无统一定义,一般认为,隐私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1980年第4期上发表了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LY)一文之?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xia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孝佟R剑侵覆辉肝?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re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人界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 基于对隐私的隐瞒、利用、维护和支配而形成的隐私权,是法律为保护隐私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根据这个定义可以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1、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隐私权的主体,只不过这些公众人物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有着一定的关系,只要是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无关的公众人物的个人的隐私,法律对于这部分的隐私应当是予以保护的。2、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应该包括个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等,比如婚恋情况、夫妻生活、身体的隐私部位等。但是随

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际关系的复杂化、生活的多样化,能够成为隐私权客体的信息、事务、空间越来越广。美国就规定了隐私权包括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等九个方面。3、隐私权的内容笔者认应当包括:隐私维护权、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和隐私处分权。

⒋侵权行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那么就得首先知道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怎样构成的。对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 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益, 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对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权益, 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 才能认定为侵权。对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不认定为侵权。 ㈠、侵权行为的含义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和准则, 也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依据。但它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 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总结中外学者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 大致有三种学说:⒈ 过错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王利明教授认为: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⒉不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我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 “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⒊赔偿责任说。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损害事实的有无,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 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

因此,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即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㈡、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⒌人肉搜索侵犯了隐私权

人肉搜索作为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他人信息资料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给他人带来了生活上的烦恼,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从行为上看,最初发布者、网民、网络经营管理者中部分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公布当事人真实的信息,或捏造当事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毫不留情的攻击、侮辱等。“人肉搜索” 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赏金猎人” ,网民,网络经营者。作为待搜索问题的最初发布者,“赏金猎人”会公开发布问题。一方面,有的提问已经具有明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指向性。另一方面,当他们公布的信息或者发表的文章,使得现实中的当事人被对号入座受到攻击,或者因不实的公开言论导致当事人受损时,就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其应当端正发布动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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