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大狗撞倒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7:19:51 作文素材
篇一:案例分析:宠物狗被车撞主人获精神赔偿
案例分析:宠物狗被车撞主人获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那么,假如是宠物狗被撞到了呢,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案例:2008年11月25日,自己带宠物狗球球在朝阳区康城花园小区散步,行至小区113栋和105栋之间路口时,赵小姐驾车自西向东快速驶过,将球球当场撞死,并驾车驶出小区。宋女士与赵小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交通队报案。交通队向小区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及被告车辆进出小区记录,可以证实球球是赵小姐驾车撞死的。其后交通队多次找赵小姐处理此事,均遭拒绝。
宋女士认为,赵小姐在小区驾车超出每小时5公里的时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球球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还表示,自己饲养球球已经十余年,球球已经成为其家庭重要成员,相互之间感情深厚。事情发生后,自己非常悲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赵小姐否认驾车将狗轧死的事实,并认为自己在小区内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宋女士所受的财产损害是基于其自身管理不善的过错原因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赵小姐认为,宋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赵小姐撞死“球球”的事实。法院认为:赵小姐在小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车轮与宋女士的宠物狗“球球”接触,导致“球球”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女士作为养犬人,在携犬外出过程中未牵领“球球”,使“球球”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与赵
小姐驾驶的车辆接触并导致死亡,故宋女士亦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宋女士已饲养被撞宠物狗“球球”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因此对于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酌情考虑。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证据,酌情判处赵小姐赔偿宋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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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宠物狗被车撞死 不属交通事故
宠物狗被车撞死 不属交通事故
9月4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路发生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一辆209路公交车行驶至此时,将一条宠物狗撞死。狗的主人刘女士将公交车拦住,强烈要求予以赔偿。由此,一场由宠物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在沈阳街头上演。
现场马上有人给交警部门打了电话,可交警一听说是狗被撞死了,便表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随后,又有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几分钟后,皇姑公安分局昆山派出所民警接警紧急赶来。民警在简单地对此事作了记录后,表示此事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赔与不赔等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对于小狗的死,209路车队队长夏某表示,车队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是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如果是客伤事故,由公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是我们保险范围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可现在撞死了一条狗,谁都不管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刘女士一再要求赔偿的话,“她可以到法院起诉。”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于立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斩钉截铁地说:“在公路上,宠物狗被过往车辆撞死,绝对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也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他指出,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有人声称“交通事故的?定义?扩大了,宠物狗被车撞死应属于交通事故。”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在上述事件中,刘女士的宠物狗已经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但是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
据记者了解,虽然市民养狗的现象极其普遍,但不少人却忽略了市民养狗的一些法规细则。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于立洋说,作为宠物狗的监管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从根源上制止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的惨剧发生。 近年来,宠物被撞的事件频频出现。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沈阳这起宠物狗被撞死事件即使属于“交通事故”,在事故的处理中也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车辆驾驶员不负任何责任。
篇三:女子小区内飙车撞倒母女 脱光衣服阻拦救护
女子小区内飙车撞倒母女 脱光衣服阻拦救护 小区里,女业主飞速飙车,开出去100余米后,将买菜回来,已到自家楼下的母女俩撞飞,造成年仅4岁的女儿死亡,妈妈仍然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未脱离危险期。这是6月17日上午11时许发生在市区香榭丽都小区里的一场惨案。记者19日获悉此信息后,采访各方人士,力图还原惨剧发生时的场景。
19日下午,记者在案发现场看到,路面虽然经过清理,但仍可清晰地看到痕迹。提起此事,该小区的每个居民都唏嘘不已:“这两天小区里每个人都在谈论这件事情,太恐怖了!”根据多位小区居民反映,开车的肇事者姓张,年龄在三十七八岁左右,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住在7号楼,受害人王女士母女住在与7号楼并排的6号楼。记者观察到,7号楼在6号楼的西侧,两座楼中间仅隔一条四五米宽的道路。据小区居民介绍,作为住得不远的邻居,受害者与肇事者双方平时在小区里见面都打招呼。
综合多位小区居民的讲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是:17日上午10点半左右,王女士带着自己的一双儿女外出买菜回来,儿子骑着一辆自行车走在外侧,她骑着一辆电动车带着4岁的女儿走在里侧。母子3人自东向西骑行,过了1单元,离自己家所在的2单元还剩十几米时,自西向东飞速驶来的汽车迎面撞到了王女士的电动车。母女两人被撞飞出去,女儿“飞”起来,越过了2辆停在路边的车,落在了第三辆车的车底下。电动车被撞成了两段。肇事车又分别刮擦了几辆车后,冲出院子,停在了这条路尽头的一堵墙下。
120救护车赶到后,将母女二人带到医院抢救,随后4岁女孩被宣布不治身亡,妈妈王女士经过抢救,现住在重症监护室,仍未脱离危险期。
记者在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重症监护室见到了王女士的主治医生,据医生介绍,王女士头部受到重创,颅内出血,经过手术,仍处昏迷状态,未脱离生命危险。 “当时她情绪很激动”
据小区居民反映,肇事的车主张女士是某学校一位教师,平时在小区里待人接物都不错,包括与受害人王女士平时见面也都打招呼。那么,当时,她为什么在小区里把车开得飞快? 很多居民向记者反映,张女士当时从家里出来时情绪就非常激动。嘴里不断地说着“气死我了”,甚至下楼后都找不着自己的车,误开过别人的车门。但具体是何原因让她情绪如此激动,因为没联系到当事人,记者未得到证实。一些目击者反映,张女士一启动车,就开得很快,“一位邻居还说,要在小区里飙车吗?结果话音未落,就出事了。”小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安告诉记者,交警在现场勘查后推测,事故发生时,张女士的车刚开出去100多米。
张女士的情绪不稳定在事故发生后同样有所表现。据不少居民反映,车停下后,大家才发现,张女士的车里还坐着她的妈妈,老太太头撞在前挡风玻璃上,流血了。张女士曾用手掐着自己妈妈的脖子,张妈妈不断地呼喊“你掐死我了!”
之后,张女士还脱光了自己的衣服,打骂靠近她的每一个人。一位60多岁的邻居大妈,曾试图过去劝劝她,被她所说的话吓得没敢靠近,“当时她冲我喊,‘我要杀了你!’”
“全家都被这飞来横祸击倒了”
在市人民医院南院的重症监护室病人家属休息区,记者见到了王女士的两位朋友。据他们介绍,这飞来的横祸击倒了王女士家里的每一个人,实在不方便接受采访。“全家人的精神都崩溃了,我们在这里帮忙照看一下,孩子已经走了,现在全力抢救大人。”王女士的两位朋友说,王女士今年35岁左右,“见人不笑不说话,是很好的一个人。”17日是父亲节,王女士买菜回家,准备给家里的老人做顿丰盛的饭菜,庆祝父亲节。
王女士的这两位朋友还告诉记者,出事第二天,肇事者张女士的哥哥曾来过医院一趟,估计对方是在等着走法律程序。
这两位朋友说,每天都有小区里的邻居来医院探望,通过邻居们的描述,比起惨案发生,她之后的一些不寻常的做法“更让王女士的家人生气。”她曾拦着不让120车进去,小姑娘被抱上救护车后,她还曾把孩子抱下来。
警方称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
1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第一时间出警的金雀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友涛。问及此案案情进展情况,他表示肇事车主已被刑事拘留,目前兰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正在全力侦查中。
事发时,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于案件细节,杨友涛表示不便于过多透露,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更多案件细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方可定论。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目前证据还不很扎实,需进一步采集。但是小区监控录像以及小区居民在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警方均已掌握。
杨友涛表示,肇事车主情绪一直不稳定。对于肇事车主超速多少,杨友涛表示不便透露,还需进一步侦查总结才能确定。
有小区业主第一时间发微博
17日下午2:36,一网友在网站上发了一条帖子,称在微博上看到一则“我们小区发生惨案了,一女发疯开车在小区撞车撞人!”的微博,同时该网友还配发了这条微博的截图,
一时间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议论。随后,记者了解到第一时间发微博的博主家住香榭丽都。
这位80后博主在17日中午12点42分发布的一条微博里称,他们小区上午10点左右发生一起惨案,一女发疯开车在小区内撞车撞人,发生悲剧。“女的自己把衣服都脱了”、“估计长期压抑久了,突然发作了”、“大片的血,还有被撞母女俩的鞋,太悲惨了”、“真没想到小区里发生这样的事”、“真惨,可怜的母女希望上天保佑”??这条微博引来了众人围观评论。
19日,记者试图联系此博主,但没有成功。但通过其发布的4张微博图片可以看到,事发现场很是惨烈,电动车被撞为两半,汽车碎片散落一地,现场滴洒了一些血迹,肇事车辆撞到电动车后仍冲出十几米远
篇四:狗在街头被撞,保险理赔要看狗证。
王女士的狗突然跑到街上,被汽车撞伤,王女士与司机孙先生之间因为赔偿问题相继找了民警、交警、保险公司。
早上8时许,孙先生正开车路过大连沙河口区石门街附近,突然一只大狗蹿了出来。“不是慢慢走过来的,是突然跑到我车前边去的。好在我急刹车,但还是把狗撞了一下。 ”孙先生说,“被撞后,这狗又蹿了出去,我就开车离开了。 ”结果,孙先生在事故发生地200米远处被狗主人王女士的丈夫开车拦下。王女士和丈夫对孙先生的“冷漠”和“逃逸”感到很气愤,而孙先生称自己并非逃逸。在第二事发地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孙先生相继联系了民警、交警以及保险公司。而这让王女士更加气愤,在她看来出事后孙先生应给予自家宠物狗相应的关怀。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后,按程序要求王女士出示狗证,但王女士坚持自己家中有狗证,要求孙先生先给狗治病并阻止其离开。而孙先生称自己的车有保险,只要王女士配合拿出狗证,赔偿钱就不用自己出了。“她的要求太无理,我怀疑对方并没有狗证。 ”孙先生说。而后,王女士说,狗是朋友送她的,她并不确定朋友是否办了狗证。
孙先生称,他本想赔偿100元钱,但王女士不接受。“事发时,我正常行驶,是狗突然蹿到车前的。而且狗主人拿不出养犬证,根据《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此狗应该被执法部门没收,根本不该上路,被撞伤也就无需赔偿。况且当时狗没有被成人用犬链牵着,出了事该由主人负责。 ”孙先生说,“最主要的是就算是我的责任,我还有保险呢,她不能拦着车不让我离开啊。 ”
双方从8时左右一直僵持到下午仍没有达成协议。最后在协商下,孙先生赔付了狗的一半医药费400元。
多方说法
保险公司:
那么对于未牵引的无证狗被撞伤后,保险公司还会不会理赔呢?记者随后联系孙先生车辆的投保公司,业务员罗先生称,他们出现场一般会查看登记养犬证,但是在理赔方面,还是主要依据交警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即便是狗主人无养犬证,也没有看管好,要是交警部门还是认定投保车辆有责任,我们还会给予赔付。 ”
交警:
对于“车撞狗”或“狗撞车”事件的具体责任划分,大连市尚未出示过一份这样的事故认定书。对于赔偿(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女子被大狗撞倒)问题,通常由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裁决。
律师:
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交通事故通常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尽管宠物为饲养人财物范畴,但狗没有路权,故交警部门无法对车撞狗或狗撞车事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旦发生了车撞狗或狗撞车事件,则应从饲养人是否取得养狗行政许可、是否进行拴养及驾驶人是否存在超载、超速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对由此导致的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若驾驶人为正常行驶,对蹿出的狗尽到了紧急刹车等注意与谨慎义务,则驾驶人应予免责,但法律并不禁止驾驶人出于对饲养人的同情而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篇五:车撞狗是否算交通事故案例
车撞狗是否算交通事故案例
2009年9月24日凌晨,郑州市区,出租车司机夏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稀罕事儿,并由此引发了一场特殊的民事官司。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夏先生被狗主人张先生告上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2.5万元。
一辆出租车撞死了一条狗,一条正在横过马路的无证狗,怎么办?
今年9月24日凌晨,郑州市区,出租车司机夏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稀罕事儿,并由此引发了一场特殊的民事官司。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夏先生被狗主人张先生告上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2.5万元。
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后,尽管未当庭宣判,但引来的法律思考值得人们探讨:狗到底有没有“路权”?“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该不该管?“车撞狗”又该怎么赔偿?
◎事件回放 德国黑贝正过马路被撞死
今年9月24日凌晨1时,郑州市沙口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了这样一幕:斑马线上,一辆出租车与一只正过马路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狗当场被撞飞。事情发生后,出租车继续前行,但被随后追上的几个人拦下。郑州市民张先生和妻子、朋友3人怒气冲冲,指责出租车司机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
“怎么办?”夏先生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张先生认为司机必须赔偿。双方协调不成,有人拨打了110.之后,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事故民警赶到时,双方已因口角之争闹到派出所,而此时狗已死亡。
事故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勘验现场后,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当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夏先生负事故全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一边是司机夏先生的名字,一边却赫然写着“狗”,并且只有夏先生的签名,缺少狗主人张先生的签名。
◎怒打“狗官司” 狗主人要求司机赔偿2.5万
两个月后,夏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狗主人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5万元。
张先生称,被撞死的狗是他今年年初从哈尔滨警犬基地花1.5万元买来的一只纯种德国黑贝牧羊母幼犬,他已经精心饲养了8个多月,平时都是把狗拴在家中,只有晚11时以后才拉出来遛圈。
“他开着出租车高速通过斑马线,才把狗撞出了十几米远,当时不仅没有停车,还想驾车逃离现场!”张先生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民法规定,夏先生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保护现场,协商解决问题,而是千方百计逃避责任,应当赔偿自己买狗费、饲养费、医药费等各种财产损失共计2.5万元。至于这个索赔数字的由来,张先生的妻子师女士称,这条德国黑贝平常每天都要用馒头蘸鸡汤喂养,一天要吃20个这样的馒头,“壮壮(狗的名字)死后,我们哭了好几回”。
◎庭审激辩
争议焦点一:“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双方交锋异常激烈。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交警事故部门是否应当处理此事,“车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夏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作为出租车司机正常行驶,突然一条无人牵着的狗从斑马线跑过,他并没有过错,“狗又不是人,难道还要司机给狗让路”? 夏先生还说,即使交警的事故认定成立,但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一栏并没有写明“张先生”,而是写着“狗”。所以,张先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但张先生则认为,无论交警部门是否处理此事,他只要能证明这狗是自家养的,夏先生撞死狗已造成自己财产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啥交警要在当事人一栏写上‘狗’而不是张先生的名字呢?”据当时出现场的民警解释说,因为张先生当场拿不出合法有效的养犬证件,所以才写上“狗”,并附上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以便双方协商处理。
争议焦点二:“撞死无证狗”该不该赔?
法庭上,夏先生坚持认为,这条狗属于市民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应当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根本就不该上路。况且,这条狗也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养犬证,撞死了一条无证狗,就不需要赔偿。
对于这些辩解,张先生当庭出示了一份由河南省特种动物养殖协会出具的证据:“张先生从哈尔滨警犬基地购买一条德国牧羊犬幼犬,母,犬龄8个月,其血统纯正,品质优良。”此外,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队也给张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今年2月,张先生随他们一起到
哈尔滨购买了一条德国黑贝,张先生当时购价 1.5万元。张先生说,这些都能证明自己就是狗的主人,索赔数额也很合理,他并非漫天要价。
昨天庭审结束时,在法官主持下,张先生愿意调解,但夏先生不同意,他表示自己不该为一条无证狗的意外死亡埋单。调解不成,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法律思考“车撞狗”的法律缺位带来的执法尴尬
尽管本案并未宣判,但有关“车撞狗”所引发的争议却亟须解决。昨天下午,本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民警刘小波,他是今年9月为“车撞狗”事件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之一。
关于这起事件,刘小波解释说,当时给出租车司机定全责的理由是:夏先生撞狗后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他说,当时勘验现场时,出租车的保险杠都撞断了,这么明显的撞击司机当时不会没有一点感觉,那天下了一点小雨,天黑、视线不清都不是借口,司机应下车察看。
但在刘小波看来,“车撞狗”这类事件的处理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迄今为止,我国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当时之所以认定是“交通事故”,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法》第67条,该条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并没有提及狗等其他事物。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性,导致交警在现实执法中很尴尬。”刘小波说,他们一般在处理时都是尽量按照民事纠纷去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了,只能让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明确说法,这类事情到底该不该由交警处理”。
◎观点交锋
民警、律师观点相左,“车撞狗”事件无定论
近来,“车撞狗”引发的纠纷一度在全国各地上演,公众想知道的是,司机是否应该为横过马路的狗让路,狗有没有“路权”,交警该不该为“车撞狗”出具事故认定书,“车撞狗”该不该赔偿。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的常警官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新治。
A 狗有没有“路权”?
常警官:《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携犬出户应遵守的时间(晚上8时至次日7时)和活动范围,只要不超过这个范畴,狗当然有“路权”。
郭律师:持有政府发放的养犬证的狗是合法的,狗也是城市生活的一部分,人能走的,狗当然也能走。
B “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常警官: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证明狗是狗主人财产的前提下,如果被撞狗无证,那么属于不合法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来管辖;如果被撞狗是有证的合法狗,那么就要依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来具体认定。
郭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主体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这是一个大范畴。“车撞狗”超出了这个范畴,我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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