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言论自由的作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10:28 作文素材
篇一: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近日,内地儿童于香港港铁车厢食面风波引起香港及内地网民的广泛讨论。1月19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内地第一视频网络电视台《孔和尚有话说》节目就此事大骂“香港人是狗”,并指“用法治维持秩序的地方就证明人没有素质”。
对于孔庆东的这番言论,我觉得实在有失其作为一个北大教授应有的形象。而且最近几年,孔庆东在微博上频频对某些事件以及一些人发起抨击,其语言粗俗不堪,完全体现不出一个文化名人应有的素质。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言论自由,你管得着吗?人家爱说什么说什么。”的确,每个人都有其言论自由权,但是,自身的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例如,一个人说出的话要符合自身的身份,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破坏社会秩序等。这些种种都是一个人说话时需要考虑的。倘若一个人能够肆无忌惮的说话,那么这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论犯罪。
我曾经看过孔庆东对他人对其评论的一些回复,对于一些比较有名气的人,他会相对比较客气的出言反对,而对许多不支持他的平民百姓,则口出狂言,甚至骂及他人祖宗上下。孔庆东的现实身份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众所周知,一个教授,而且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其代表着中国的教育高层,如果连一个教授都这样出言不逊,那么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会是怎么样的呢?孔庆东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语言是受全社会所关注的,是受到广大人民的舆论监督的,纵使他此次所批评的是一部分港人,并非全体港人,但是他说出香港人是狗这句话原本就是错误的,不道德且不素质的。
然而,孔庆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说出这些话,仍然有成千上万的人支持他拥护他,说他为民请命,说他是道出了广大人民的心声,甚至有些名人还公开发表文章赞扬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因实在是令人深思。
不仅仅是公众人物需要注意行使言论自由权所需的条件,普通的民众也同样需要注意。我们说出的话代表的是自己,代表着自己的素质和品行性格,我们对别人说话既是在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更是在向别人展现自身的修养。而尊重别人的人格和基本权利就是我们说话时首先要注意到的。无论说话的对象是谁,我们都要注意自己所说的话,是否是在充分尊重他人和代表自己的前提下,去向别人表述所想所说。
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应有的限制,我们的言论,才有自由。
浅析香港居民对大陆居民的情感
最近,香港地铁里因小孩吃东西而引发香港居民与大陆游客的争吵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争论,并由此引发了大范围的地域性骂战。
自1997年香港正式回归祖国的怀抱,至今已经过去10多年了。在这期间,祖国大陆为香港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市场,而香港这颗东方明珠,也为祖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香港至今仍然保持着资本主义制度,有着高度自治权以及许多与大陆不同的民主法制制度,而且作为被曾经世界第一强国的英国殖民过的地区,香港的发展程度也比大陆的大部分地区高得多,因此,其文明程度相对与大陆的许多城市也要高不少。
近年来,随着香港对于大陆的开放,加上大陆游客对于香港的好奇,大批的大陆游客蜂拥而至,甚至有许多大陆的孕妇看中了香港的福利等较大陆优越的制度而偷偷地在香港生子。诚然,大量的大陆游客在香港消费为香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机遇,也令香港的经济增长了不少。香港的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的提高也令他们对祖国大陆心生感激。
但是,许多大陆游客的行为却带给香港居民前所未有的反感。例如,许多大陆游客排队插队,随地扔垃圾,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甚至在商场的拐角大便。在大陆各种奶粉被曝光有问题时,大批的大陆游客来香港抢购奶粉以致许多香港人的孩子都买不到奶粉,而偷偷来香港生孩子的大陆孕妇致使香港本地的孕妇甚至没有地方住院,而那些大陆孕妇生下的孩子却能够享受着香港缴税人所享受的福利,但是他们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这些社会问题,无疑令香港本地居民对大陆游客的感情大打折扣。就像某位香港人在网上所说“香港的高层与中央关系不断融洽,但香港与大陆在民间的问题却在不断激发。”
而在这次的争吵事件中,大陆许多网民对此却是十分的愤愤不平。有人觉得“不就是在地铁上吃东西吗?屁大点事,大陆的地铁还有小孩撒尿呢!”有人觉得“香港人是被殖民当奴隶当惯了!”且不说这一类网民的素质高不高,从许多大陆人的评论里就可以看出大论人的基本意识行为与香港人是十分不同的。而众所周知,意识形态的分歧是十分容易造成混乱的,这一点从中东等地的战争就可以反映出来。但这件事毕竟发生在中国内部,战争肯定不会发生,但抗议的声音肯定会是有的。
总而言之,香港和大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香港对大陆的了解需要进一步深入,也需要加强对某些不守规矩的人的大力惩戒,而大陆则需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素质、加强对香港的理解以及完善法制制度,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制度,实现祖国完整的历史的伟大统一。
篇二: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论自由》读后感
密尔关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论述是全书的核心和最有持久影响力的部分。他认为,迫使意见不能表达的具体的恶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由这句话可以看出,密尔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重视。
密尔指出,为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体量,思想自由是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 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 从来没有而且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的确, 在精神奴役之下由于没有一个智力活跃的人民, 这个国家也很难进步。
看到这段话,我不由的想起了我所经历过的一件事情,2012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坟复耕运动。几千年来形成的宗族观念与民俗民情,有着强大的根系,根植于中原农村每个村民的内心深处。 家乡的祖坟则是寻根问祖的核心要素,是认祖归宗与宗亲相认的关键环节。可以说,祖坟是炎黄子孙的心灵港湾,根之所系。然而,在周口市委,市政府发布平坟文件的短短一个月内,周口地区200多万座坟头被铲平,更让人奇怪的是这项运动几乎是在全体民众都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因何在?
周口地处中原地区,自古农业发达,以小农经济为主。而小农经济又有其固有的弊端,例如封闭性,落后性,受统治者的压迫和剥削等。所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劳动人民的奴役心理越来越严重,
逆来顺受,逐渐丧失了对某些事件发表意见的意识。在平坟运动中,人们的行为就是对这种心理的反应。
可想而知,农民对祖先的敬重程度不亚于其他任何事情,而平坟意味着对他们的祖先大不敬,其在心里是绝对反对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没有大规模的反对活动,人们大多持观望态度,看大多数人怎么做,而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看法。即使有,也是憋在心里不敢表达。这不就是高压政策对人们思想和言行的压制从而导致人类丧失诸多获取正确意见的机会吗?有些政府官员正是认识到人们的这种心理,认为民众不敢运用民意的力量来反对该运动,所以才敢毫无忌惮的强制执行,而不考虑该事件的后果。正是这种原因,即人们的精神受到奴役,发表个人言论的意识丧失,才使在政府决策失误,民众极力反对的情况下的平坟运动仍旧进行了下去。
密尔从获得真理的角度来讨论言论自由,他认为压制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丧失获得真理的机会,他举出了苏格拉底和耶稣被处死的例子。
在我国也有这样的例子。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确定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在文学艺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独立思考的自由,有辩论的自由,有创作和批评的自由,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的自由。使各种思想和言论经过相互的交流和碰撞,从而淘汰错误言论,提倡正确言论。所以,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到了极大的发展。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之后的文化大革命,毛泽东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直接的打击了双百方针。这一时期,众多的学术问题政治化,大批学者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惨遭迫害;样板戏得到人们的喜爱,俗称八亿人民八台戏,人们的话语受到意识形态的极大影响。这样的现象的出现从而严重影响了文艺的发展、繁荣和艺术的进步。
上述所讲不正是对言论自由有利于真理的发展的生动的体现吗?任何真理都要经常拿来与和它相对的观点进行比较,只有这样,真理才不会干枯,才不会丧失活力,才不会变成不变的教条。
然而,思想和言论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各国对思想和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规定。美国虽然较大程度的保护言论自由,可其“禁止事前抑制的原则”则对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即在表达行为发生之前并不能对其进行禁止或限制, 但这条原则实际暗含着事后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即在表达行为发生后对伤害他人或者有损公共利益的言论进行限制,这种事后监督不得不说是一种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可见民主和法治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对于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自由应得到保障,但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无限制的自由是对他人的一种伤害和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任何一个提倡法治的政府是不会允许这种不加限制的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言论自由, 但这个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边界的, 它的边界也是他人的利益,个人的言论只要不对他人、集体、 国家造成伤害,那么这种言论绝对受到保护,但是伤害他人的言论自由不但得不到保护,发表言论的当事人还会受到惩罚。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将言论自由延伸到这个虚拟的世界,因为网络的虚幻性,人们在这个世界里更敢于发表在现实世界中不敢发表的言论,言论自由在这里体现的更加淋漓精致。但这个自由的平台并不是百益而无一害的,许多人在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语言对一些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困扰和伤害,网络更加剧了某些谣言的扩散。网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个平台,但却是一个面向大众的公共平台,因此顺其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公共规则加以约束,以维护其正常的秩序。
思想和言论自由是人们生而所有的权利,我们应当好好的利用这一权利来尽到我们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同时也应当做到行使自己权利时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使社会在稳定中发展。
篇三:言论自由
转发诽谤信息判刑非限制言论自由
一、问题的提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规定刚出,许多网络发帖者因违反此规定而遭到刑罚—甘肃初中生杨某发帖被转500次,凤姐推手干露露,常德夫妇散布“局长撞人”谣言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此司法解释,许多网民都恐惧,尤其是一些时评人很害怕,认为,如此一来,真的是不敢讲,不敢写了,这似乎侵犯了广大网民的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这完全是杞人忧天,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而是保障了广大网民的人格尊严,政府的权威形象等等,相反更加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
二、言论自由的保护与界限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说过:“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卡多索认为“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理论来源于自然法学派主张的“天赋人权”,即这种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政府是不可以随便剥夺。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权利之一;就国民议会而言,运用这种权利乃是他们的义务,而国民则是他们的权威。“①此外,言论自由还体现了民主发展的范畴,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逊认为,民主需要民众自由地获得能够影响他们集体决策特别是选择过程的各种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活动,只要这些活动有利于自治事业,就不可以限制其自有。②他强调表达自由对于保障明智的民主决策所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在形成民主决策的过程中,最高的利益并不在于言者之言,而在于听者之心。③因此,言论自由对于促进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言论自由是法治国家追求的重要价值与目的,不仅具有历史意义,更被广泛地写入了各国的宪法当中。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从此以后,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蓝图,制定了保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世界上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明文规定公民表达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共有102个。④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也对言论自由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项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无①
② 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2页。 [美]米克尔约翰逊:《表达自有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6页。 ③ [美]米克尔约翰逊:《表达自有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④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年版,第8—10页。
论是从国际法的规定,还是各国宪法条文来看,都对言论自由作了一定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由法律规定,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定:一、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二、上述自由的行使由附带责任和义务,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但由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就曾提出了“明白而即刻危险”之标准,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必须能证明被告的言论确有导致实际祸害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仅仅认为它是有恶劣倾向是不够的。”⑤关于“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霍姆斯引用了一个精辟的比喻: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以是否违反公共福利为其火,引起恐慌;在日本,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是“法益衡量”。所谓法益衡量是指对基本人权的限制以是否违反公共福利为要件,亦即以公共福利作为限制基本权之界限。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此种自由与权利不得滥用,并应经常负起为公共福祉而利用的责任。第13条规定:关于国民之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以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之尊重;在德国采取的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就是指立法机关所采取对人民损害最小之方法,必须与该方法所欲达成之立法目的想当。是否想当,须就该方法所造成人民损害最小之方法,必须与该方法所欲达成之立法目的想当。⑥其实比例原则就是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必须尽可能调整两种宪法价值。具体应用到言论自由上时,就是当言论自由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它们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这其实和法益衡量标准差不多。
在中国,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⑤
⑥ 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62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2页.
篇四:网络言论自由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基本内涵。通过同言论自由权的比较,体现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同时介绍了网络与网络社会的特点。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网络言论自由权注入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言论自由的界限,探讨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从自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言论自由权行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方面现状,因为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文章第四部分是从我国现行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如何规范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行为,最终提出了关于完善现存的言论自由问题的规划和构想。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内容
言论自由,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周厉王施暴政,民非议之,杀之,他用监视和杀戮来堵塞人民的悠悠众口,结果,他被他的人民流放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老祖宗的真知灼见,我们焉能视之如无物?言论自由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之一,倘若用压制言论自由的方式来规避政府的错误,那么,结果定事与愿违,人民的积怨和愤怒将会像被堵塞的洪水,奔腾汹涌,终究喷涌而出,不可遏止!那么何谓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还可以叫做表达自由,指的是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其中,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转播某中事实和意见的自由, 其 “言论” 不仅是种语言其文字表示和思想的文字表示,还包括很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比如说图象,绘画,音乐,雕塑,动作等等,大多国家宪法中都有言论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的自由,集体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创新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自由。综合一句话,言论自由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包括其它自由中涉及言论自由的部分。
世界各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公民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与此同时,这种权利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言论自由不仅和个人有关,还与一个国家政(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关于言论自由的作文)治的清明,政权的民主有着莫大的关系,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的能力, 智力都可以得到发展,各种潜在的资质二十世纪的都会显现出来,最终达到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各家各派,百花闹春,百家争鸣,全国人民群策群力,政府面临的问题,应当改正的地方,继续发扬的地方都将呈现在人民的视野之下,这样容易让政府机构,领导决策更贴近民意,使政府真正的成为人民的政府。
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生活成了现代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言论自由在这一时期,更多体现在网络言论自由这一伴随网络而生的网络言论自由上。 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体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其他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当前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日益突出 ,因为网络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定和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特点
一、 网络言论的特征
1、匿名性
传统的报纸 ,电视新闻、 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 ,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 编辑的层层把关 ,因此 ,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 ,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 ,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 ,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 ,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匿名性是网上言论的一种重要特征 ,它抹去了用户在权利、财富、身份、社会地位、 容貌、 年龄以及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异 ,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 ,但是也正是这种“毫无顾忌”使得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被打破。由于网民的素质有高有低 ,价值观各异 ,并且传播的内容没有也无法经过严格审查 ,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有的人敢于在网上肆意攻击别人 ,就是因为他觉得“反正别人不知道我是谁”网上言论所具有的匿名性、随意性特征导致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网络表达具有开放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 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 ,传播信息 ,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 资质。各种博客、 论坛的兴起 ,使普通人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网络言论没有各种门槛的限制 ,也没有长短 ,好坏的限制 ,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来。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 ·佩里 ·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 》 中提出 ,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 ,没有因种族 ,财富 ,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 ,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 ,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 ,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 ,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 在哪个地方、 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 ,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3、广泛性。
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 ,因而它的载体不同 ,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 ,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 ,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 ,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网络上言论的表达更加迅捷 ,跨越了空间限制 ,信息的发布和接收几乎瞬间就能完成 ,网络用户足不出户就能与世界上任何角落的其他用户展开充分讨论 ,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登上各种论坛、 聊天室发表言论 ,可以自主地决定如何接收和影响信息 ,这些特点使人们获得一种全新的表达机制和沟通方式 ,言论自由的权利更容易实现。毫无疑问 ,互联网为平民老百姓发泄情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和便利。这一点 ,绝非传统的大众媒介所能比拟。
4、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
以电视、 报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 ,所有的信息 ,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 电视中传递给受众。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 ,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 ,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进入网络世界 ,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 ,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 ,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 ,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 ,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 ,使得不同的观点、 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
(1) 积极影响
首先 ,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 ,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 全球性 ,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 ,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 ,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 听取不同的观点。
其次 ,从推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看 ,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 提高了效率 ,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 ,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
再次 ,从促进自由和交流便捷来看 ,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 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 ,只要匿名就不必担心被识破真身、 被抓住把柄 ,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 ,从弘扬正义的功能来看 ,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 孙志刚案 ,由于网络上的民意 ,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 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
络言论的推动 ,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
(2) 消极影响
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 ,它有鲜花 , 也有荆棘;它可以是天使 ,也可以是魔鬼。因此 ,在看到网络自由的正面价值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
(1)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 ,其中的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黄静案中 ,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体现 ,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 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2)非广泛性。据统计 ,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 ,有未成年人、 工人、 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 ,但是其中占大多数的均是20 岁左右的年轻人 ,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
(3)缺乏理性。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数都是 80 后 ,他们有激情、 有理想、 有正义感 ,但是由于太年轻 ,易于受到情绪化的影响 ,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4)欺骗性。网络本身是个虚拟的东西 ,它上面的言论大多无法考证 ,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铜须事件上 ,我们可以看到广大网民是如何被 “锋刃透骨寒” 一步步引向被欺骗的境地。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 ,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 , 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第二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状及规制
一.国内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自从网络进入中国,发展速度十分惊人。网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互联网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原有法律难以延伸至网络空间。我国已经开始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
从1994年2月18日的第一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等设立并付诸实施。而我国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植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2000年10月8日,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行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规定中最核心的一项措施就是对从事电子公告服务者加强管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专门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并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还从九个方面明确了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应该说,这是国内第一则明确针对网络言论管理的政府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范围太窄,或者过于笼统。由于只是一个部门性的规定,而且信息产业部也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管理部门,所以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 行为特别是违
法行为的处罚,单靠这样一项行政性的规定、这样一个部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然显得过于单薄。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网络立法上却仍然延续了传统的思路,在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上可以说都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殊不知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损害网络言论的多样性。月_不论我们与历来以对待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的严厉态度著称的美国相比存在的差距,即使是对网络言论内容进行了较多限制的新加坡,它的立法与我国相比也要严谨得多:《新加坡因特网运行准则》第4条“禁止的内容”在前两款详细规定了应受限制的内容之后,又在第3款规定:“更进一步的标准是,内容是否具
有内在的医学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教育价值”;在第4款规定:“工CP持照人如果对节目内容是否属于被禁止产生怀疑时,应提交广播委员会认定。”①这种更为严谨的规定无疑更有利于保护网络言论的多样性。美国注意到了网络特殊的性质并认识到网络需要适应于这种特性的保护原则,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Renov.ACLU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政府将广播领域中的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沿用于网络空间中的企图,并且指出:“我们的判例并没有提供允许政府对这种媒介(指网络)进行审查的程度的标准。”从而表明了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需要自己的法律界限。其实,在网络热刚刚兴起的95一97年问,我国台湾学者中就曾有人撰文探讨了将广播、有线电视、邮政、电话、出版业的一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应用与网络空间中的可能性,其结论是虽然每个领域都看似与网络有着某种相似性,但仔细分析,又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区别,如电话的经营商就不可能和工PS一样知悉用户传递的信息的内容。因此,这些法律界限都无法单独应用与网络空间。这实际上就是指出了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必须适用其特殊的法律界限。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来,可以说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网络言论自由权着雷同的现象。这一点在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
2005年3月份,我国高校已经开始推行BBS实名制。2005年7月1日韩国信息通信部宣布: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网络一言论的匿名性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一大特点,也是网络台‘论自由实现的客观保障。我以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能有利于网络犯罪的追究,会减少了网络一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却不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功能的实现。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立法的着眼点应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缩减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国外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超地域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上的言论呈现难以控制即不可预料的趋势。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受其影响不断加深,互联网上的不适宜内容也如同其它内容一样,其制造、传播、与接收变得更加容易,且随着技术进步,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趋势,对社会造成的威胁因此也在加剧,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或一部分网络行为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和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正向变迁过程的形成。面对着这些层出不穷的问题,网络社会终于从Nonrgeulatino时代走向了Regulation时代。 (一)域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不论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德、法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言论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意见和观点,更应该保护少数的、边缘的和非正统的意见。网络是一个可以使言论达到最大程度多样化的空间。如何能做到既防止不良信息的泛滥,又不破坏这种多样性,就成了各国在制定法律以规范网络言论时所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l、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世界上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更因为该国信息基础建设的完备,使网络媒体与电子商务发展日趋完善。由于新加坡政府一直以来非常强调政府运作与管理的功能,有鉴于此,新加坡早在19%年7月15日通过了《网络管理办法》,规定网络活动必须遵守该法所制定相关规定。更进一步根据广播法颁布了《网络行为准则》(CdoeofPracctie)与产业标准,由该国新成立机构信息通讯发展局所管理。新加坡对于网络业者的管理采取分级授权制度,网络业者依照其性质及提供内容分为需要登记注册与无须登记注册两类。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网络内容指导原则》(IntemetContentGuidelines),规定网络活动必须依照该规定,若透过网络传递下列内容者,将对网络业者处以罚则:(1)危害公共安全与国防(如危言耸听、破坏政府威信、误导公众与反对政府言论);(2)破坏种族及宗教和谐(如引起种族仇恨、宗教狂热等);(3)违反公共道德(如色情、狠裹、暴力、恐怖、裸体、性、同性恋等) 。
2、德国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订立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该政府于1997年提出《信息通讯服务法》(又称多元媒体法),该法规范了网上各种信息发布者和传输的责任,以建立信息网络的秩序用来解决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包含狠裹、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更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相关信息。该法将可能遭到限制的内容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两种,旨在寻求宪法所赋予的言论信息自由与保护儿童的要求之间的平衡信息与通讯服务法不以传统媒体种类来区别管理方式,而是以电讯的服务类型来制定管制模式,如“内容服务者”(octllnetporvider)的业务是以节目或广告内容为主,就需要就其服务内容之合法性负责;而“服务提供者”
(esvriecProvider)的业务范围则是提供网络空间,以供应独立第三人传送其内容之用,如一些入口网站、网络空间之业者。不过此类业者是否应该对于网络内容负责时有争议,一般的认知为:服务提供者在明白告知内容不合法,且该业者可以以技术阻止其内容进入的情况下方需负责;至于“接取系统提供者”(acecssporvider)则是提供连结拨接服务的业者,其业务范围与网络内容并无直接关系,无须对网络内容负责。①《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1997年制定。该法规定三提供信息者必须对信息内容负完全责任;提供他人信息者负共同责任。要求商业信息服务必须附加法律提示标志和条文;有关信息必须通过联邦机构检查才能上网。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网络内容的管制,是由地方政府开始推行的。1995年11月,西澳省通过了检查法案,直接规定业者对透过网络传输的内容应该负责,引起业界极大的反弹。后经业者与地方政府协商,逾19%年修正并公布《19%检查法案》(CensorshipAct1996)。该法规定若利用计算机服务从事下列事项,属于犯罪行为:()l传输、获得、展示明知为禁止内容的文件;(2)广告传输禁止内容给对方;(3)要求传输明知为禁止内容的文件;(4)传输明知为限
4、英国
目前英国政府并未对网络内容做相关的法令规定,对于网络内容的规范,则是引用现有的法规,如刑法、狠裹物出版法(TheObseenePublieationAet1964)及公共秩序(ThePublicOrderAetl986),将网络内容视为出版品的一种,凡在网络上散布违反相关规定讯息者,均需受到处罚。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
篇五:言论自由定义
中国言论自由之路
言论自由,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它是听与说的结合。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中国古代,除了社会动荡,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言论界曾经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繁盛局面以外,任何一个统一的和平朝代,百家的思想与言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秦朝“焚书坑儒, 独尊法家”,“偶语弃市”,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八股文,文化大革命造就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不从政治上对人民的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地禁锢人民的思想与言论。中国历史上言论最自由的时期有三个:春秋战国、五四时期、新中国建国初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时期。而在这三个时期中涌现了诸多大家:诸子百家,蔡元培陈独秀李大钊,曹禺杨沫等人。
再观当今中国,言论自由到底到了什么程度?2008年西藏骚乱,多起藏人示威演变成暴动,第二天西藏自治区政府开始拒绝外国人、外国记者等进入西藏。并且西藏政府的官员、武警、公安、国安部人员以及带同电脑专家手持境外记者名单到拉萨的酒店内逐户搜查,将记者的个人电脑相机中的有关照片都删掉,没收可移动存储设备等。而最新的2014年周永康案不得不让人触目惊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新闻业采取了马列主义的对待方法,即报纸是“党的喉舌”,发出党的声音。新闻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具。江泽民在1996年就明确把中国新闻业定位为舆论导向,她视察人民日报社的时候指示“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舆论导向正确,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党和人民之祸”。1997年2月新疆伊宁市发生了一系列抗议示威。据传至少92名维吾尔人死亡,汉族死亡人数未知。政府封锁消息,完全没有新闻自由的概念。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致使新闻媒体业越来越趋向狗腿。打开电视,只要是新闻,铺天盖地说的是中国哪个哪个领导不辞辛苦长途跋涉去了哪里哪里慰问了哪里哪里的贫苦人民,国民生计一派大好!接着就是中国哪哪哪又发展了!丰收了!最后是国外又遭遇了毁天灭地的灾难。如果发生了全国性的大灾大难,这种情况下,媒体不得不报道,怎么办呢,“上头”总是有智慧的,于是乎,关于中国受灾的报道一闪而过,多大的灾难也总是轻描淡写,就好像天佑我中华一样。这不把公众当小孩一样糊弄?政府始终不相信群众。政府对新闻媒体的封锁致使媒体将目光转移到歌星影星身上,大肆挖掘他们的婚姻情感问题。跳梁小丑一样。新闻媒体业也迅速偏向娱乐性,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不光如此,大量娱乐新闻进入到学校这些培养人才的教育场所,校园广播全方位报道明星们的绯闻逸事,什么“四小花旦”,什么“文章出轨”;关于政治性报道完全没有。学校本该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本该对学生们进行走向社会的启蒙教育,让学生们对政治对社会黑白有所了解有自己的思想。而这些娱乐报道八卦新闻无异于精神上的鸦片,让学生们的眼球只关注这些浮华混乱的东西,高层次的政治哲学思考萌芽完全死掉。
看看中国与西方言论自由的差距:国外谈到言论自由时,是积极地赋予公民权利,比如。“你有权……”而中国是消极的,“禁止……”。二者的鲜明对比表明了二者对公民权利的态度。前者是服务型,后者则是压制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生而为人所应有的必然的权利,而宪法明确指出这项自然权利受法律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信教的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公民是什么都敢说 中国公民是什么都不敢说。美国讲国会不能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而中国限制言论自由的法源不仅低到规章,甚至大多只是政策,有时候是连政策都算不上的“潜规则”,如网上
怎么打都显示不出来的“敏感词”。中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界限规定得非常模糊,“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破坏社会秩序,什么是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在中国,只要是政府不想让人民说的话,都可以盖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蹩脚理由责令你闭嘴。在美国,1925年最高法院宣布,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言论自由不受侵犯。如果公民的言论不能即刻导致严重后果,政府不能限制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这就是美国的“明显且即刻”理论。美国历史上的三大著名案例(沙利文案、五角大楼文件案、国旗案)毫无疑问反应了美国对政治言论自由的空间容忍特别大。美国最高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而中国却始终打压着言论。
有人说了,美国起步晚,建立迟,连封建时期都没经历就直接接受民主思想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所以美国公民觉悟高,在美国搞言论自由搞公民权利阻力自然就小。诚然,中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唯君独尊的思想压抑着中国百姓。但是古代无自由并不意味着现代也不能有自由!在中国言论自由阻力大并不能成为不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借口!中国要进步要光复,就要把肚量撑大!要容得下悠悠众口!
政府,代表与规划着一个国家的未来。政府该为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行使提供保障,但二者现实中矛盾很大。缘何?其一,法律为言论自由制定了边界,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政府执行法律的同时必然限制了公民的些许权利。在这一点上,公民与政府是稍微对立的。其二,政府清楚地知道听百家之言对中国未来的好处,但是政府不敢听。因为百姓说话难听。为什么难听,因为政府的工作不到位。当然,人无完人,政府也不是神一般的存在,政府也需要时间调整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闭上耳朵堵住众口闭门造车。政府怕失误被指出被批评,甚至说,有些失误根本不是失误,只是政府掩人耳目的说辞,归根到底是在滥用行政权。而政府清楚地知道如果被曝光,定会引起公民的愤怒,有损威信。当然不可能允许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可能公开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说,言论自由与政府工作公开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公开工作,必然会听到公众的呼声,褒扬或者指责,很有可能将政府背后黑幕揭开公示于众。本该是水乳交融的政府与公民,在中国竟成了社会尖锐矛盾。出了事,首先想到的不是怎么解决,而是怎么藏着掖着捂着,想着这事能不能把我拖下水。心里有鬼才会怕光。事实证明,藏着掖着捂着的政府,必然有猫腻,必然滋生腐败,若政府坚定地不公开,这必然说明政府执迷不悟,定要将贪污腐败进行到底。被腐败分子掌控的政府滥用权力,那中国的未来可想而知。其三,政府没有自信。在维护其所谓的社会秩序时,往往以压制的方式控制言论。政府一方面认为百姓愚昧,另一方面又十分惧怕百姓的言论。其四,政府的谬论。“放宽言论自由,文化多元,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心分散”这是愚民思想。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官员出自百姓。不要小看了百姓的判断力。如果只有政府的声音,表面上的稳定,都是以政府越来越没有公信力为代价的。社会内部积聚了更大不稳定因素,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总有一天让政府措手不及,到那时为时已晚。一段时间的言论争辩后,越来越成熟的公民会越来越选择公信力高的媒体,而媒体为了生存,会越来越趋向于发表真实报道而不是胡说八道。
那么,政府要怎么做呢?首先需要从转变政府观念开始,建立实质上的服务型政府。言论自由类似于在政府的非正当利益与公民正当宪法权利之间的让渡。其次政务公开。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感觉政府是高高在上的?因为政府政务不公开,你不知道政府是做什么的,就给人一种神秘感,因为无知所以神秘,因为神秘所以畏惧,因为畏惧所以远离。 控制是应该的,而且仅限于控制,不能压制。美国论自由的限制,一条一条列举明确,如,“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象征性言论自由”,“ 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中
国也该借鉴借鉴。对民主人士抱有一种宽容之态度,为他们开辟一条自由的言论之路。另外,公共事务进一步公开化,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有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言论自由保护的重心有从立法领域向司法领域转移,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有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方面扩散这些也是政府保障言论自由的方法。还有,中国关于言论自由保障的法律条文并不十分缺乏,但是实施起来却是成效不大,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何程序走何途径来保障言论自由,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受到侵害的后果怎样,这些都直接阻碍了中国言论自由的前进步伐。
期待着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成为一项真正有保障的权利。
作文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