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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262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

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颐 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尹秀伟 王东林 王可崇 刘希清 刘迪先 孙兰 成彦 张文才 张汉武 李炳华 李雪佩 李朝栋 杨守权 杨德才汪猛 陈汉民 陈众励 陈建飚 施沪生 胡又新 赵义堂 徐钟芳 郭晓岩 熊江 潘砚海 瞿二澜

目次

1总则 2术语代号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jgj16-2008 pdf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篇二:新版《民规》JGJ16-2008疑难问题解析.何谓专用?何谓末端切换?1-11 (1.2万字)

1.1 如何正确选用应急电源装置EPS?

【解析】 应急电源装置EPS(Emergency Power System)是由电力变流器(整流器、逆变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转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这种电源设备在交流输入电源正常时,交流输入电源通过转换开关直接输出。交流输入电源同时通过充电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发生中断(如电力中断、电压不符合供电要求),EPS装置利用蓄电池组的储能放电经过逆变器变换并且经过转换开关切换至应急状态向负荷供电。

新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新版《民规》)6.2.2对EPS应急电源装置在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得1.3倍。 4 EPS得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 EPS 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

1.5s。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合理选用EPS装置,应把握以下要点:

EPS的系统主电路分为常规配电型和直流应急型两种形式。

常规配电型——当所供电的应急用电负荷均为单相设备(如应急灯、消防设备等),且总安装功率≤10kW时,可采用单相输入、单相输出的EPS;若总安装功率>10kW时,则采用三相输入、单相输出的EPS。当应急负荷中既有单相负荷、又有三相负荷时,应选用三相输入、三相输出的EPS。每一套EPS装置均应包含一组完善的蓄能电源和配电保护装置。

直流应急型——当应急用电负荷全部为交直流电源通用的用电设备(指白炽灯、卤钨灯和配用电子镇流器的荧光灯)时,采用直流应急输出的主电路结构。

由于EPS对负荷冲击十分敏感,且逆变器过载能力较低,所以EPS容量的合

理选配很重要。通常,EPS的额定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Se?K?P/cos?

式中 Se——额定输出功率(kVA);

P ?——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kW);

K——冲击系数;

cos?——应急照明负荷功率因数。

设计时要合理选定式中的冲击系数K:当所负载均无明显启动冲击的小功率设备时,取K=1.3;当所供负荷中的单台最大冲击负荷值接近于总计算负荷值的1/3时,取K=1.5。

需要说明的是,EPS装置内的自动切换开关ATSE应使主供市电电源、蓄电池应急输出电源的相导体与中性导体同时切换,即切换三相电源时应采用四极开关,切换单相电源时应采用双极开关,以防止市电电网的中性导体通过EPS接地系统再次接地。EPS 装置的切换时间一般不超过0.2s,故可满足应急照明(含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对切换时间的要求。

有必要指出:设计人要注意区分EPS装置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不同的性能特点及应用场所。

民用建筑中,UPS装置适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主要用于实时性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保障。当用电负荷允许中断时间为毫秒级时,只能采用UPS装置;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

1.3倍;

UPS装置的储能时间(蓄电池放电时间)取决于蓄电池组容量。当与快速自动启动的备用发电机配合使用时,其储能时间应按不少于10min设计;当与手动启动的备用发电机配合使用或无备用发电机时,其工作时间应按不少于1h或按工艺设置安全停车时间考虑。

1.2 哪些场合必须采用四极开关4P?

【解析】 新版《民规》7.5.3明确,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点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

2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5 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设计时要注意,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同时切断相导体、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4P。这是因为在电源转换时切断中性导体,可避免中性导体产生分流,这种分流会使线路上的电流矢量和不为零,以致在线路周围产生电磁场和电磁干扰。采用四极开关可保证中性导体电流只会流经相应的电源开关的中性导体,防止中性导体产生分流,以免在线路周围产生电磁场及电磁干扰。

要强调说明的是,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用四极开关4P,应断开所有的带电导体。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P,以避免电源侧故障时,危险电位沿中性导体引入负载侧。另,漏电开关应断开所有的带电导体(包括中性线)。

1.3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的设计要点有哪些?

【解析】 新版《民规》7.5.4指出,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的选用,主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PC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应能耐受回路的预期短路电流,且ATSE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125%;

2 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有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3 所选用的ATSE宜具有检修隔离功能;当ATSE本体没有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上应采取隔离措施;

4 ATSE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断;

5 ATSE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

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其理解要点及执行重点如下:

ATSE用于两路电源间自动转换,为重要负荷供电可靠性至关重要。该产品分为PC级(由负荷开关组成)和CB级(由断路器组成),其特性具有“自投自复”功能。ATSE的转换时间取决自身构造,PC级的转换时间一般为100ms,CB级一般为1~3s。

在选择PC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其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125%,以保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有一定的余量。由于PC级ATSE自身不具有过流保护功能,所以其触头必须能耐受回路的预期短路电流,保证在ATSE上级的短路器切断故障前触头不熔焊,并能正确进行切换。

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有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防止因过负荷脱扣,造成消防设备断电。其选择性保护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防止越级脱扣而造成更大范围的停电。

采用ATSE作双电源转换时,从安全着想,要求具有检修隔离功能,此处检修隔离指的是ATSE配出回路的检修应需隔离。

当设计的供配电系统具有自动重合闸功能,或虽无自动重合闸功能但上一级变电所具有此功能时,工作电源突然断电,ATSE不应立即投到备用电源侧,应有一段躲开自动重合闸时间的延时,避免刚切换到备用电源侧,又自复至工作电源,这种连续切换是比较危险的。

由于大容量电动机负荷具有高感抗,分合闸时电弧很大。特别是由备用电源侧自复至工作电源时,两个电源同时带电,如果转移过程没有延时,则有弧光短路的危险。如果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加50~100ms的延时躲过同时产生弧光的时间,则可保证可靠切换。

1.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RCD的设置应符合什么要求?

【解析】 根据新版《民规》7.7.10,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RCD的动作电流宜符合下列规定:

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PE导体严禁穿过RCD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多级装设的RCD,其时限和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有选择性配合。

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 RCD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庭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

本条规范的理解难点及要点:多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在动作时限

I(?t)和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n)应有选择性配合。选择性配合应符合以下

两个条件:

I?n(RCD1)?2I?n(RCD2)

?t(RCD1)??t(RCD2)??t(CB2)

式中 ——上一级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I(RCD2) ?n——下一级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t(RCD1)——上一级RCD动作时间;

?t(RCD2)——下一级RCD动作时间;

?t(CB2) ——下一级低压断路器动作时间(必须包括保护电器的固有分断时间)。

为满足条件,有必要知道CB2?RCD2组合的全部分断时间,进行现场的实际测试或者RCD生产厂商提供选择性配合原则。如施耐德公司对RCD的选择性配合提出了两个条件:

I?n(RCD1)

篇三:施工所需资料

篇四: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39号

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26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代号

2.1术语

2.2符号

2.3代号

3供电系统

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负荷计算

3.5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结线

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高压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4.9移相电容器装置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继电保护

5.2电气测量

5.3二次回路

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

6.3不间断电源系统

7室外线路

7.1一般规定

7.2架空线路

7.3电缆线路

8低压配电

8.1一般规定

8.2低压配电系统

8.3超低压配电

8.4导体的选择

8.5低压电器的选择

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9室内布线

9.1一般规定

9.2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9.3直敷布线

9.4金属管布线

9.5硬质塑料管布线

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

9.7金属线槽布线

9.8塑料线槽布线

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

9.10电缆布线

9.11电缆桥架布线

9.12封闭式母线布线

9.13竖井内布线

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一般规定

10.2电动机

10.3传动运输系统

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5稳压、整流设备

10.6蓄电池

10.7自动门

10.8家用电器

10.9舞台用电设备

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

10.11体育馆(场)设备

11电气照明

11.1一般规定

11.2照明质量

11.3照明方式与种类

11.4照明光源与灯具

11.5照度水平

11.6照度计算

11.7照明节能

11.8照明供电

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2建筑物防雷

12.1一般规定

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

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2.7接闪器

12.8引下线

12.9接地装置

13电力设备防雷

13.1一般规定

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

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 13.4旋转电机的保护

14接地及安全

14.1一般规定

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4.4保护接地范围

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4.6接地装置

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

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系统组成

15.3按收天线

15.4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线路及敷设

15.7安装要求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闭路应用电视

16.1一般规定

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

16.3设备器件选择

16.4传输及线路

16.5供电、接地

17声、像节目制作

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

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

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

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

17.5线路敷设

17.6电源及接地

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

18呼应(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 18.1一般规定

18.2呼应(叫)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 18.3呼应(叫)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 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

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 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

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 18.8时钟系统

19电话

19.1一般规定

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

19.3电话站站址选择

19.4电话站设备布置

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

19.6电源、接地、照明

19.7房屋建筑

20通信线路

20.1通信线路网络

20.2电缆管道线路

20.3直埋电缆线路

20.4架空电缆

20.5室外墙壁电缆

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 20.7架空线路

20.8电缆充气维护

20.9建筑物室内配线

20.10接地保护

21有线广播

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

21.2有线广播网

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

21.4有线广播控制室

21.5线路敷设

21.6电源与接地

22扩声与同声传译

22.1扩声系统的确定

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 22.3扩声设计与计算

22.4扩声设备的选择

22.5扩声控制室

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

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 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 22.9同声传译

22.10电源与接地

23仪表自控

23.1检测与控制仪表

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

23.3仪表盘与仪表室

23.4仪表管线敷设

23.5空调自动控制

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 23.7冷库自动控制

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

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24.3系统设计

24.4火灾事故广播

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24.6消防联动控制

24.7火灾应急照明

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 24.9系统供电

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24.11消防专用通信

24.12防盗报警

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 24.14接地

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 25.1一般规定

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 25.3图档馆检索系统

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

25.5停车场(库)计费管理系统

篇五: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

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点,修订后的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综合布线、电磁兼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和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五章,对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整体美

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相适应。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各项节能措施,推广应用节能型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1.0.5 应选择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供配电系统

1 电压偏差 Voltage deviation

供配电系统改变运行方式和负荷缓慢地变化使供配电系统各点的电压也随之变化,各点的实际电压与系统额定电压之差△V 称为电压偏差。电压偏差△V 也常用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 电压闪变 Voltage flicker

负荷急剧的波动造成供配电系统瞬时电压升降,照度随之急剧变化,使人眼对灯闪感到不适,这种现象称为电压闪变。

3 不对称度 Asymmetry rotio

不对称度是衡量多相负荷平衡状态的指标。多相系统的电压负序分量与电力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压不对称度;电流负序分量与电流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流不对称度;均以百分数表示。

2.0.2 低压配电系统

1 约定动作电流 Appoint acting current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继电器或脱扣器动作的规定电流值。

2 约定熔断电流 Appoint blow aurrent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熔体熔断的规定电流值。

3 Ⅰ类电气设备 I Kind electric equipment

除靠基本绝缘防止电击外,还将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PE 线上,当基本绝缘失效时,外露可导电部分一般不致带危险电位的用电设备。

4 电气隔离 Electric isolatetion

为防电击将一电气器件或电器与另外的电气器件或电路完全断开的安全措施。

2.0.3 电气照明

1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之商,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Lx),Lx=1m/m2。

2 亮度对比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目标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3 光强分布(配光) 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

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5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u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6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7 光幕反射 Veiling 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

地难以看清细部。

8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特定的八个一组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9 色温(度) 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相同时,完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其符号为Tc,单位为K。

2.0.4 民用建筑防雷

1 防雷装臵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臵、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2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3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luse, LEMP

是一种干扰源。本规范指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防雷装臵和建筑物附近所引起的效应。绝大多数是通过连接导体的干扰,如雷电流或部分雷电流,被雷电击中的装臵的电位升高以及电磁辐射干扰。

4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mtial bonding

将分开的装臵,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联结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小雷电流在它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

6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etective device, 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元件。

2.0.5 接地及安全

1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在正常情况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体。

2 装臵外导电部分 Installation outside conductive part

不属于电气装臵一部分的可导电部分,它可能引入电位,一般是地电位(在故障情况下,某局部的地电位可以不为零)。

3 接触电压 Touch voltage

绝缘损坏后能同时触及的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4 保护中性线(PEN) Combined protective and neutral conductor 具有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作用的接地导体。

5 预期接触电压 Propective touch voltage

电气装臵中发生阻抗可以忽略的故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接触电压。 2.0.6 安全技术防范

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根据IEC839-1-4的定义,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是指存在于人和财产(被保护对象)周围的,对其构成威胁的程度。

2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根据IEC839-1-4的定义,防护级别(level of protection)是指对人和财产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技术的和组织)的水平。防护级别是根据风险等级来确定的,防护级别与相应的风险等级相对应,或高于相应的风险等级。

3 安全防护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根据IEC839-1-4的定义,安全防护水平(level of security)是指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

4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 protection

简而言之,设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

2.0.7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wi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e 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 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3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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