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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9 03:27:38 体裁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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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专业】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网站-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分数线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专业】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网站-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分数线 一、           学院概况:学院全称: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院代码:51189层    次:高职(专科)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类型:成人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无其它特殊要求。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三、录取原则及录取结果公布1、录取原则:(1)将根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以德、智、体全面衡量考生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2)男女比例:除矿井通风与安全、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矿井建设专业只招收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3)外语语种要求:只提供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4)录取规则: 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B、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以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对加分考生录取时执行省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6)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在文化课达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录取结果公布:(1)将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与我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2)学院录取的考生,经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发证: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颁发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毕业证书。 六、联系方式:学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许坦西街29号邮政编码:030006咨询电话:0351—4117005传    真:  0351—4117005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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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及考核、发证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制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发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

㈠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经理)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力;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内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有关培训计划参加培训)。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内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 培训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九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由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并在山西煤炭教育培训网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初次培训领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

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复训换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

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如原资格证书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放,且证书所载学历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不需再提供);

5、旧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使用“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将报名材料及时整理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

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建档,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十四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具体组织管理。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严格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 满60分及格。

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考试包括机考和笔试两部分,笔试内容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常识为主,采取闭卷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笔试成绩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矿长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

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组织。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持《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审核验印表》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花名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省煤炭工业厅对所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考试,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印和证书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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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

5、审核验印表、验印人员名单。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料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建档管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 ㈠《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1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第3-4位是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5-6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7-11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㈡《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篇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 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

A、B两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档案管理。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矿长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从业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煤矿企业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参加1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篇四: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

1.3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1.4 安全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主要领导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各级分管教育培训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2 安全培训形式及对象

2.1 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

训相结合。

2.2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矿、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

2.3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各矿、厂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2.4 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人员。

3 培训工作

3.1 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司机的六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训练。

3.2 各矿的矿长、矿井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它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3 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它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4 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

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及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3.5 “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3.6 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7 所有生产一线区、队(车间工段)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用职工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有条件的矿井要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3.8 各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 职责划分

4.1 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培训总体规划的编制。对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培训负监管责任,监督各矿、厂安全培训工作。

各矿、厂按照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司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列支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编制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各矿、厂职教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

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监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到教师队伍当中,优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

4.2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和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4.4 各级安监、职教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5 监督管理

5.1 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5.2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各单位职教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5.3 《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职教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5.3.1 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3.2 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5.3.3 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5.4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账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

5.5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6 考核奖罚

6.1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各单位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6.2 在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安全培训的职教经费管理以及员工在培训时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篇五:弘扬山西煤炭精神

弘扬山西煤炭精神,建立健全企业文化 忻州同舟煤业——弘扬山西煤炭精神,建立健全企业文化通过学习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吴永平同志在“山西煤炭精神”研讨会上的讲话,让我们认识到,在如今煤炭形式如此严峻情况下,怎样维持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跨越发展,怎么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建立健全“以人文本”的企业文化理念,打造一流的管理团队,以“山西煤炭精神”为先导,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转型跨越发展,经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将弘扬“山西煤炭精神” 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完善考评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 组织机构

组 长:李清福

副组长:赵建国 王先亮 王 锦 曹举拥 孙春林 成 员:苗永旗 王成吉 宋 民 赵建国 马 龙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孙春林(兼)

二、 企业文化理念 “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

三、 工作目标树立“制度管企,文化管人”思路,打造特色矿区文化。建立 “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企业文化理念,培养煤炭工人以山西煤炭为荣、以企业为荣、以作为煤炭人为荣的自身荣誉观,以宣传、培训、教

育的方式,大力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经过宣传教育,让煤矿工人从“以工作为目标的工作”,向“以实现自身社会价值、为社会服务”的工作意识形态转变,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及安全意识,促进我矿的安全生产及转型发展。

四、 工作部署及分工

1、此项工作由董事长李清福同志为总指挥,工会主席孙春林同志具体负责,各职能科室相互配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2、宣传教育。 要把山西煤炭精神融入党的建设、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使培育山西煤炭精神的过程,成为形成崭新煤炭文化成果的过程,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过程,使山西煤炭内在的精神动力化作企业开拓前进的强大力量

(1)学习导报。此项工作由矿文秘室具体负责,我矿定于每周编辑一份,向职工下发。学习导报内容包含:企业文化理念、安全注意事项、工种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内容。文秘室负责专设一 栏进行“山西煤炭精神”的宣传工作。

(2)教育培训。此项工作由矿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在每月职工培训中,必须设定专门讲师,进行“山西煤炭精神”的宣传教育。

(3)悬挂标语、牌板、板报。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3、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评机制 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作为创先争优的主题,作为开展党的纯洁性教育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动员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做到齐抓共管,形成推动合力;要将山西煤炭精神作为煤炭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做好典型培养,加强示范引导,健全规章制度;要把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要以文化强煤为引领,以煤炭精神为内涵,打造学习型、服务型、文化型管理机关,加快现代文明煤炭工业建设。

1、做好典型培养,发挥党员带头作用 开展全矿党员学习“山西煤炭精神”、发扬“山西煤炭精神” 活动。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开展活动从日常工作,到每月的学习心得,到集体活动,发挥党的带头榜样作用,树立学习“山西煤炭精神”标兵,带动全体职工思想形态转变

2、建立考评机制 经公司领导会议决定,将学习“山西煤炭精神”,形成考评 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具体举措如下:

(1)将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到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之中,在年终“优秀部室”、“优秀班组”、“优秀个人”“优秀党员” 的考评中加入践行“山西煤炭精神”内容,并作为重要达标条件,进行考评。

(2)将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到人员调动、任职、升职及矿领导、各部室绩效考核之中,并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此项考核具有一票否定权。

(3)将践行“山西煤炭精神”与年终奖金挂钩,将作为年终奖发放的重要参考内容,另设“精神文明奖”五人,“精神文明” 部室两个,授予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优秀科室及优秀个人。

20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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