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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说不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2 13:16:44 小学作文
不许说不要小学作文

篇一:不许说老师坏话,关义军

LAOSHI

BUXU SHUOHUAIHUA

说 师

不 许 老

关义军

GUAN

YIJUN

WORKS

典点点

五(5)班有名的机灵小子,鬼点子超级多。他和四个死党设计发明的一款益智游戏,在区里举行的中小学生“五一发明大赛中捧得大奖,然而由他领衔的“我们不是害虫”团队,却在校园网设计大赛中输给了“天使是只鸟”团队,太意外了!他当然不服了,于是开始不断的挑起事端??

少菲菲

“天堂是只鸟”团队的大姐大,五(5)班的班长,头号班花,聪明伶俐,足智多谋,资深三好学生。他老爸是解放军野战部队的团长,将门出虎女,正是因为她活学活用《三十六计》,才最终战胜了“我们不是害虫”团队,为女生们争了一口气。

刘思思

“我们不是害虫”团队的军师,常有奇思妙想,“秀逗雏鹰网”正是出自他的创意。虽然他们团队在校园网设计大赛中失利了,但“秀逗雏鹰网”这个名字却被校园网正式采用了,这多少为“我们不是害虫”团队挽回了一点颜面。

米奇奇

五(5)班五朵班花之一,伶牙俐齿,说话快得像炒豆子,班上的男生基本上都是她的“嘴”败将,学校组织的辩论会赛演讲永远都是第一名。“天堂是只鸟”这个名字就是她苦思冥想出来的。鸟吃虫子,天经地义,还没比呢,就让自己的团队在心理上占了上风,厉害吧?!

郝多多

典点点的姨表兄弟。按理说,典点点应该管郝多多叫表哥,郝多多应该管典点点叫表弟。可典点点不乐意,最后,小哥俩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个协议:点点点叫郝多多大哥,郝多多叫典点点二哥。这样两不吃亏。看,郝多多多有当哥哥的样子呀,知道让着弟弟!

汤姆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利达妮亚小学五年级学生。他为了反抗“班霸”的暴行,私自侵入大运河小学校园网,希望中爱到一位电脑高手做他的朋友,结果认识了典点点他们,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成为铁哥们儿。在典点点他们的帮助下,他成功地“收降”了“班霸”,化敌为友。

欧阳老师

阳光时尚,富有人格魅力,是男生心目中的偶像。欧阳老师独创的“快乐教育法”的确不同凡响,他越是不批评同学们,就是给同学

们“快乐”,同学们就越是感觉不自在,越是“怕”他,越是不愿意做错事。你说怪不怪?

高梅儿

典点点的老妈,性格温柔,善解人意,从不打骂孩子,是典点点的“姐们儿妈妈”,擅长做家常菜。她最得意的一件事就是,教会了美国小学生汤姆做中国家常菜“鱼香肉丝”,使他在利达妮亚小学才艺展示大赛上成为最受同学们欢迎的人气王。

篇二:不许说谎何以可能?——来自康德的一个理论困惑

“不许说谎”何以可能?——来自康德的一个理论困惑

摘要:康德对“不许说谎”这一完全义务给出了一个苛刻的绝对的理性论证,说谎不仅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有悖于诚信规范,而且从长远角度看对受骗者和行骗者双方都无益。但事实上我们无法杜绝谎言,有时会不得已地说谎,并且这种“谎言”是被允许和谅解的。当然这种谎言永远是一种“万不得已“,我们须尽力减少它,并不假思索地坚持诚信的道德义务。

关键词:康德;不许说谎;道德律令;理性批判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对“不许说谎”作了理性论证。在他看来,“不许说谎”是我们对他人的完全责任,是对人的一条道德命令。问题在于,康德的论证仅仅是纯粹的理论论证,并没有考虑到日常生活中的“说谎”行为的复杂性,因为除了作为不道德行为的“说谎”行为,还大量存在符合某种道德律令的“说谎”行为。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不仅难以杜绝“说谎”,而且有的说谎是被允许和谅解的,这就暴露了康德的理论论证的困惑———即:拒绝一切谎言也可能是不道德的。关键在于,我们何以拒绝谎言?但同时又会允许何种谎言?尤其是这里的评判原则是什么?

一、何以杜绝谎言?

康德说,不许说谎!以他之见,说谎不仅是对他人的欺骗,而且也是对自己的否定和欺骗。因而,说谎是不被允许的。首先,说谎违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原则。比如,一个明明没有偿还能力的

人,为了借到一笔钱,他向人许假诺到某时可以如数归还。显见,他的这一许诺就是谎言,那么这样的承诺有什么意义呢!对于他人而言是一点意义都没有,而对于他自己来说,虽然可以骗得想要的钱,但他却担负着良心的谴责和负疚感。其实说谎能成功实际上有赖于别人不说谎,有赖于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互相信任。没有谁比说谎者更希望别人都诚实,都互相信赖的了

不许说不要

。可见说谎者是自相矛盾的,只是强烈的利欲和薄弱的理性使他安于这种自我矛盾。因此康德把“不许说谎”界定为对他人的一种完全的、严格的基本义务。其次,说谎还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康德认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1]。事实上,当一个人打算对他人说谎时,他已经把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来对待。那么,将承诺作为谎言,并对他人的财产、甚至自由,进行侵犯,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他自己的做人原则,而且践踏了他人的权利。鲍克如是说,“由于说了一个谎,一个人抛弃了,甚至可以说彻底毁灭了做人的尊严。”[2]

可见,把“不许说谎”作为道德律令,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因为人归根结底是理性的存在者,他不应当按一时的好恶和利欲行事,而是应当遵循可以普遍化的法则行为。那么,从说谎的实际效果上看,“不许说谎”是否成立呢?虽然康德不赞同根据实际效果对说谎进行道德论证,但是我们认为,如果不考虑说谎的实际效果,而信赖纯粹的理论论证,这是很没有说服力的,应当把实际效果也纳入对“说谎”有无必要以及是否道德的论证中。

首先,从受骗者角度看。那种说谎者为自身谋利的谎言对受骗者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即便是那种出自善意的谎言(例如父母为孩子的利益对孩子说谎,政府为公众的利益对公众说谎,爱人之间“甜言蜜语”等等),也同样会有一种严重的危险存在———即受骗者一旦发现自己被欺骗了,他们觉得这样剥夺了自己有知道真实情况的权利,剥夺了自我选择的权利,他们就可能不再信任对自己说谎的人,甚至对更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持不信任的态度。

其次,从说谎者角度看。他可能从说谎行为中暂时得到好处,这种暂时的好处有赖于谎言不被人识破,但总有一天会被识破。即使谎言不被识破,它也对说谎者的心理和人格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因为他得费尽心机,不断地用新的谎言去补救旧的谎言。而他的每一次说谎,又会使后面的谎言变得越来越必须,这都增加了他被识破的危险。

再次,从可以超出受骗与行骗双方的角度看。即使我们可以超越“我”与“他人”而以某种纯粹客观的、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待说谎,也逃避不了说谎所造成的实际效果的纠缠。康德曾经在《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指出,诚信是人类全部契约的基础。这就说出了,说谎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状态。同时,社会上谎言的减少也会大大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但若允许说谎蔓延到一定的程度,社会就将面临崩溃。

从以上分析看,“说谎”无论从说话的自身逻辑还是从它的

实际效果上看,都是不被允许的,因而,人们有必要拒绝谎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诚实才是“我”和“他人”都将它为好事的道德行为。那么我们果真要拒绝一切说谎行为吗?我们的回答是犹豫的。

二、何种谎言被我们所谅解?

事实上,我们无法杜绝谎言。不仅说谎是一种常见的、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谎言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是必要的,不论恶意的还是所谓善意的谎言。一般说来,我们应当时时拒绝恶意的说谎,而有时却不得不“善意地”说谎。这样一来,我们首先需要对说谎或谎言作出某种划界。

奥古斯丁曾经根据说谎的动机将谎言分为八种,而阿奎那在此基础上把谎言分为四大类,即恶意谎言、习惯谎言、玩笑谎言、正规谎言。其中,恶意谎言又分三种:针对宗教的谎言、对任何人无益而有害的谎言、为一方谋利而伤害了另一方的谎言;习惯谎言就是纯粹以说谎骗人为乐事的谎言;玩笑谎言是为安慰取悦于人而说的谎言;而正规谎言也分为三种:在不伤害任何人的情况下,或有利于某人省钱的谎言、或利于保全某人性命的谎言、或利于某人免遭人身侮辱的谎言。在阿奎那的划分来看,从玩笑谎言开始,善意就出现了。与此相比,正规谎言实际上也是善意的谎言,因为它维护的是他人的利益,其中,善意按其所维护的对象不同而不同,并且由钱财→性命→尊严的选择变化而呈现上升之势。比如欺骗坏人、安慰病人、戏言取乐等说谎,都属于善意说谎,这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出现,是可以被允许的。

显然,这与康德的“拒绝一切谎言”相冲突。他在《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断言:即使当凶手要追杀的人逃到并躲在你家里,这时,你也不能够向他说谎。他认为,不管对自己或他人的不利会大到什么程度,坦白诚实是每个人的责任,而谎言总是要伤害人的,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人,也会对人类造成普遍伤害,因为它败坏了法律之源,法律以诚实为基础,哪怕一个最小的例外,都会使它成为一纸空文。在此,康德的主要理由是任何例外都会使原则和法律自相矛盾,使它们的普遍性失效。道理确实是这样,但这是纯粹理性世界的道理,这是针对于一个绝对冷静理性的人而言的。然而,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人的说谎行为不仅受制于理性而且受制于自己的生命需要。何怀宏先生说过:“人有理性也有感性,有精神也有身体”[3]确实,不许说谎是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但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 甚者是为尊重他人生命为动机的善意谎言也要予以尊重和谅解。所以,必要的、善意的谎言,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在一定情况下是允许的,不过其前提是:对任何人都应没有伤害。当遵守道德规范变得不可行时,就选择合乎道德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主张接受和容纳善意说谎,并不是要否认康德拒绝一切谎言的绝对立场,而是消除其“不许说谎”的理论困境。我们知道,康德的这一绝对律令是理论形态的。任何理论形态的话语一旦涉入具体的现实生活,都会失去其普遍性。我们的生活是多元的,不确定的,甚至有些时候是例外的,任何确定的东西都是局部或积极意义上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人性的弱点,我们是

篇三:不能不懂的社交暗语

《不能不懂的社交暗语》

1.去别人家做客,当主人的话可多可少,甚至经常劝你喝茶或提议看看电视时,你就该告辞了。人总是在感到无话可说时,才提醒别人做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再待下去,你可能就不受欢迎了。

2.正在对上司汇报工作,他的眼睛没有专注地看着你,或者他的手指不经意地在桌上扣几下,很可能他已对你的汇报不满意了。如果你进去时,他的脚正在桌子下无聊地晃动;你说话间,他的脚忽然停止了摇动,那他已对你的话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3.和一个新认识的人谈话时,他的双手总是在不经意间抱在胸前,那表明他对你有所防备的,所以,在让他相信你以前,最好还是谨慎为之。

4.在酒桌上,一个向你频频敬酒的人,不是有求于你,就是对你有敌意,所以你还是尽快分析一下,究竟自己属于前者还是后者。前者就赶快把话题引过去答应他,后者你就要装醉了。

5.一个人向你发出了邀请,你兴致勃勃地落实邀请时,他忽然顾左右而言他。其实,他的邀请不过是顺口一来的说法,你就不要追究下去了,除非你想让他讨厌。

6.发现你的失误没有告诉你,比告诉你要可怕得多,特别是两个人处于竞争的工作状态时。

7.一个面对你总是夸夸其谈的人并不是骄傲,他的内心恰好与他夸夸其谈的外表相反,是一个极度自卑的人。他的夸夸其谈不过是用来掩饰内心的自卑罢了。 待人接客用语:

头次见面用久仰,很久不见说久违。

认人不清用眼拙,向人表歉用失敬。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用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请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不知适宜用冒昧。

求人解答用请问,请人指点用赐教。

赞人见解用高见,自身意见用拙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待客人用恭候,迎接表歉用失迎。

别人离开用再见,请人不送用留步。 欢迎顾客称光顾,答人问候用托福。 问人年龄用贵庚,老人年龄用高寿。 读人文章用拜读,请人改文用斧正。 对方字画为墨宝,招待不周说怠慢。 请人收礼用笑纳,辞谢馈赠用心领。 问人姓氏用贵姓,回答询问用免贵。 表演技能用献丑,别人赞扬说过奖。

向人祝贺道恭喜,答人道贺用同喜。

请人担职用屈就,暂时充任说承乏。

说话艺术12 条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近来,一篇12句话的小文章———“说话的艺术”,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的人把它发到自己的博客上,有的物业公司把它作为温馨提示贴在电梯里,这已经成为不少人讲话时的艺术指南。 ●急事,慢慢地说

遇到急事,如果能沉下心思考,然后不急不躁地把事情说清楚,会给听者留下稳重、不冲动的印象,从而增加他人对你的信任度。

●小事,幽默地说

尤其是一些善意的提醒,用句玩笑话讲出来,就不会让听者感觉生硬,他们不但会欣然接受你的提醒,还会增强彼此的亲密感。

●没把握的事,谨慎地说

对那些自己没有把握的事情,如果你不说,别人会觉得你虚伪;如果你能措辞严谨地说出来,会让人感到你是个值得信任的人。

●没发生的事,不要胡说

人们最讨厌无事生非的人,如果你从来不随便臆测或胡说没有的事,会让人觉得你为人成熟、有修养,是个做事认真、有责任感的人。

●做不到的事,别乱说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轻易承诺自己做不到的事,会让听者觉得你是一个“言必信,行必果”的人,愿意相信你。

●伤害人的事,不能说

不轻易用言语伤害别人,尤其在较为亲近的人之间,不说伤害人的话。这会让他们觉得你是个善良的人,有助于维系和增进感情。

●伤心的事,不要见人就说

人在伤心时,都有倾诉的欲望,但如果见人就说,很容易使听者心理压力过大,对你产生怀疑和疏远。同时,你还会给人留下不为他人着想,想把痛苦转嫁给他人的印象。

●别人的事,小心地说

人与人之间都需要安全距离,不轻易评论和传播别人的事,会给人交往的安全感。

●自己的事,听别人怎么说

自己的事情要多听听局外人的看法,一则可以给人以谦虚的印象;二则会让人觉得你是个明事理的人。

●尊长的事,多听少说

年长的人往往不喜欢年轻人对自己的事发表太多的评论,如果年轻人说得过多,他们就觉得你不是一个尊敬长辈、谦虚好学的人。

●夫妻的事,商量着说

夫妻之间,最怕遇到事情相互指责,而相互商量会产生“共情”的效果,能增强夫妻感情。

●孩子们的事,开导着说

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非常叛逆,采用温和又坚定的态度进行开导,可以既让孩子对你有好感,愿意和你成为朋友,又能起到说服的作用。

智者的人生观

一,人生有三个 要想到:

阴沟能翻船,

鸡毛能上天,

骨肉能相残.

二,人生有三种买不到的药:

后悔药(有钱难买后悔药);

长生药(长生不老是虚说);

心病药(心病需心药,有钱何处买)

三、人生三个“一”:

吃一堑长一智;

经一事长一能;

交一友结一缘。

四、人生不做三无人:

无知,孤陋寡闻无知识;

无惧,糊涂胆大无畏惧;

无耻,寡廉鲜耻无羞耻。

五、人生处事的三个正确选择

审时度势;

趋利避害;

先易后难。

六、人生经常出现事与愿违的三种现象:

求之不得;

熟视无睹;

欲速不达。

七、人生发展的三个条件:

道德,立身之本;

才智,处事之能;

机遇,拓展之机。.

八、人生三能:

勤能补拙;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劳一分才。

俭能养廉;俭养廉,奢养贪,粗茶淡饭传家远。

静能生悟;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

九、人生处理好三种关系:

公与私:公私分明,不能因私废公;

情与理:感情服从理性,理性服从法纪;

内与外:内外有别,对己严,对人宽,正人先正己,律己方能律人。

十、人生三不:

山不争高入云来;

水不拒细汇大海;

人不自大成俊才。

十一、人生三奋:

振奋于心,怀激动之心,保蓬勃之气;

勤奋于能,勤能补拙,增长才干;

发奋于志,奋发图强,胸怀大志。

十二、人生三惜:

体恤老人;

爱惜弱小;

珍惜生命。

十三、人生三个认识上的误区:

对自己追求完美;

对别人责备求全;

对事物苛求圆满。

十四、人生三为:

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

十五、人生犯错误的三步曲:

放纵:放纵自己的行为;

迁就:迁就自己的过错;

失度:失去做人的尺度。

十六、人生可能出现的三个变故:

乐极生悲; 无事生非; 绝处逢生。

十七、人生三立:

立德:以高尚的品德为世人树立榜样; 立功;为国为民建功立业;

立言;以渊博的知识著书立说。

十八、人生求学三要:

要谦虚好学,不耻下问;

要海纳百川,兼收并蓄;

要持之以恒熝序渐进。

十九、人生为官三个想到:

做官是一种责任,不要把官衔当成桂冠; 做官是一时的,不要把官位当成地位; 做官是为民的,不要把权利变成自己的。

二十、人生幸福的三个标志:

衣食无忧; 身心健康; 亲情无限

一个人如果不被恶习所染,幸福近矣。 诽谤别人,就象含血喷人,先污染了自己的嘴巴。 恨别人,痛苦的却是自己。 人之所以平凡,在于无法超越自己。 大肚能容,断却许多烦恼障,笑容可掬,结成无量欢喜缘。 改变自己,是自救,影响别人,是救人。 谎言像一朵盛开的鲜花,外表美丽,生命短暂。 唯其尊重自己的人,才更勇于缩小自己。 人不求福,斯无祸。人不求利,斯无害。 智者顺时而谋,愚者逆时而动。 常常责备自己的人,往往能得到他人的谅解。 见己不是,万善之门。见人不是,诸恶之根。 学一分退让,讨一分便宜。增一分享受,减一分福泽。

篇四:权利要求一般不能出现的词汇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 “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通常不要采用否定性语句,除非否定性语句已清楚地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为在多数情况下采用否定性语句会导致保护范围扩大,而不能清楚地界定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例如,在一些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中采用了否定语句:“非焊接方法”、“某某部件的材料不是塑料”等,而对其技术方案来说,并不是除焊接方法之外的其他所有方法或者除塑料之外的所有材料都能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这实际上给出一个过宽的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那些虽包含有否定词,而已构成特定意义的技术名词,如“非门”、“不饱和烃”等则是允许的,因为它已清楚地表达了其特定的范围。当然对于那些采用否定语句比采用下面肯定语句更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的情况,也可以采用否定语句来限定。

篇五:“不许说谎”何以可能?

“不许说谎”何以可能?

作者:郭韶艳

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1期

摘 要:康德对“不许说谎”这一完全义务给出了一个苛刻的绝对的理性论证,说谎不仅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有悖于诚信规范,而且从长远角度看对受骗者和行骗者双方都无益。但事实上我们无法杜绝谎言,有时会不得已地说谎,并且这种“谎言”是被允许和谅解的。当然这种谎言永远是一种“万不得已“,我们须尽力减少它,并不假思索地坚持诚信的道德义务。 关键词:康德;不许说谎;道德律令;理性批判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57-02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对“不许说谎”作了理性论证。在他看来,“不许说谎”是我们对他人的完全责任,是对人的一条道德命令。问题在于,康德的论证仅仅是纯粹的理论论证,并没有考虑到日常生活中的“说谎”行为的复杂性,因为除了作为不道德行为的“说谎”行为,还大量存在符合某种道德律令的“说谎”行为。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不仅难以杜绝“说谎”,而且有的说谎是被允许和谅解的,这就暴露了康德的理论论证的困惑——即:拒绝一切谎言也可能是不道德的。关键在于,我们何以拒绝谎言?但同时又会允许何种谎言?尤其是这里的评判原则是什么?

一、何以杜绝谎言

康德说,不许说谎!以他之见,说谎不仅是对他人的欺骗,而且也是对自己的否定和欺骗。因而,说谎是不被允许的。首先,说谎违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原则。比如,一个明明没有偿还能力的人,为了借到一笔钱,他向人许假诺到某时可以如数归还。显见,他的这一许诺就是谎言,那么这样的承诺有什么意义呢!对于他人而言是一点意义都没有,而对于他自己来说,虽然可以骗得想要的钱,但他却担负着良心的谴责和负疚感。其实说谎能成功实际上有赖于别人不说谎,有赖于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互相信任。没有谁比说谎者更希望别人都诚实,都互相信赖的了。可见说谎者是自相矛盾的,只是强烈的利欲和薄弱的理性使他安于这种自我矛盾。因此康德把“不许说谎”界定为对他人的一种完全的、严格的基本义务。其次,说谎还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康德认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1]。事实上,当一个人打算对他人说谎时,他已经把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来对待。那么,将承诺作为谎言,并对他人的财产、甚至自由,进行侵犯,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他自己的做人原则,而且践踏了他人的权利。鲍克如是说,“由于说了一个谎,一个人抛弃了,甚至可以说彻底毁灭了做人的尊严。”[2] 可见,把“不许说谎”作为道德律令,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因为人归根结底是理性的存在者,他不应当按一时的好恶和利欲行事,而是应当遵循可以普遍化的法则行为。那么,从说谎

的实际效果上看,“不许说谎”是否成立呢?虽然康德不赞同根据实际效果对说谎进行道德论证,但是我们认为,如果不考虑说谎的实际效果,而信赖纯粹的理论论证,这是很没有说服力的,应当把实际效果也纳入对“说谎”有无必要以及是否道德的论证中。

首先,从受骗者角度看。那种说谎者为自身谋利的谎言对受骗者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即便是那种出自善意的谎言(例如父母为孩子的利益对孩子说谎,政府为公众的利益对公众说谎,爱人之间“甜言蜜语”等等),也同样会有一种严重的危险存在——即受骗者一旦发现自己被欺骗了,他们觉得这样剥夺了自己有知道真实情况的权利,剥夺了自我选择的权利,他们就可能不再信任对自己说谎的人,甚至对更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持不信任的态度。

其次,从说谎者角度看。他可能从说谎行为中暂时得到好处,这种暂时的好处有赖于谎言不被人识破,但总有一天会被识破。即使谎言不被识破,它也对说谎者的心理和人格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因为他得费尽心机,不断地用新的谎言去补救旧的谎言。而他的每一次说谎,又会使后面的谎言变得越来越必须,这都增加了他被识破的危险。

再次,从可以超出受骗与行骗双方的角度看。即使我们可以超越“我”与“他人”而以某种纯粹客观的、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待说谎,也逃避不了说谎所造成的实际效果的纠缠。康德曾经在《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指出,诚信是人类全部契约的基础。这就说出了,说谎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状态。同时,社会上谎言的减少也会大大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但若允许说谎蔓延到一定的程度,社会就将面临崩溃。

从以上分析看,“说谎”无论从说话的自身逻辑还是从它的实际效果上看,都是不被允许的,因而,人们有必要拒绝谎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诚实才是“我”和“他人”都将它为好事的道德行为。那么我们果真要拒绝一切说谎行为吗?我们的回答是犹豫的。

二、何种谎言被我们所谅解

事实上,我们无法杜绝谎言。不仅说谎是一种常见的、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谎言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是必要的,不论恶意的还是所谓善意的谎言。一般说来,我们应当时时拒绝恶意的说谎,而有时却不得不“善意地”说谎。这样一来,我们首先需要对说谎或谎言作出某种划界。

奥古斯丁曾经根据说谎的动机将谎言分为八种,而阿奎那在此基础上把谎言分为四大类,即恶意谎言、习惯谎言、玩笑谎言、正规谎言。其中,恶意谎言又分三种:针对宗教的谎言、对任何人无益而有害的谎言、为一方谋利而伤害了另一方的谎言;习惯谎言就是纯粹以说谎骗人为乐事的谎言;玩笑谎言是为安慰取悦于人而说的谎言;而正规谎言也分为三种:在不伤害任何人的情况下,或有利于某人省钱的谎言、或利于保全某人性命的谎言、或利于某人免遭人身侮辱的谎言。在阿奎那的划分来看,从玩笑谎言开始,善意就出现了。与此相比,正规谎言实际上也是善意的谎言,因为它维护的是他人的利益,其中,善意按其所维护的对象不同而不

同,并且由钱财→性命→尊严的选择变化而呈现上升之势。比如欺骗坏人、安慰病人、戏言取乐等说谎,都属于善意说谎,这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出现,是可以被允许的。

显然,这与康德的“拒绝一切谎言”相冲突。他在《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断言:即使当凶手要追杀的人逃到并躲在你家里,这时,你也不能够向他说谎。他认为,不管对自己或他人的不利会大到什么程度,坦白诚实是每个人的责任,而谎言总是要伤害人的,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人,也会对人类造成普遍伤害,因为它败坏了法律之源,法律以诚实为基础,哪怕一个最小的例外,都会使它成为一纸空文。在此,康德的主要理由是任何例外都会使原则和法律自相矛盾,使它们的普遍性失效。道理确实是这样,但这是纯粹理性世界的道理,这是针对于一个绝对冷静理性的人而言的。然而,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人的说谎行为不仅受制于理性而且受制于自己的生命需要。何怀宏先生说过:“人有理性也有感性,有精神也有身体”[3]确实,不许说谎是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但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甚者是为尊重他人生命为动机的善意谎言也要予以尊重和谅解。所以,必要的、善意的谎言,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在一定情况下是允许的,不过其前提是:对任何人都应没有伤害。当遵守道德规范变得不可行时,就选择合乎道德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主张接受和容纳善意说谎,并不是要否认康德拒绝一切谎言的绝对立场,而是消除其“不许说谎”的理论困境。我们知道,康德的这一绝对律令是理论形态的。任何理论形态的话语一旦涉入具体的现实生活,都会失去其普遍性。我们的生活是多元的,不确定的,甚至有些时候是例外的,任何确定的东西都是局部或积极意义上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人性的弱点,我们是太容易为自己辩解,常常把本来无法辩护的谎言予以“正当化”,使其在善意的名义下通行无阻。这样一来,康德坚持的“不许说谎”这一完全义务所蕴涵的道德苛刻性,实际上是一种对人类本身的深切关怀,尤其考虑到“不许说谎”遵循了人的存在的本质性要求。康德的这一理想兴许接近神的理想,永远不可能在人类社会中完全实现,但是他却为我们执著地追求善的道德预设了一个不断前行的目标,就像是严格地执行法律,更加公平地执法一样。在这里,我们只能说:说谎永远是一种“万不得已”,我们必须尽力减少它[3]。

三、谎言少一些,诚信多一些

当说谎变成一种选择时,尤其是它发生于我们“万不得已”时,实际上意味着某种冲突和矛盾已经出现。我们作为理性的存在物,在坚守我们与他人的生命和道德信条时,“不许说谎”应当成为首先所要遵循的道德信条,即便偶尔某人在某事上出现必须说谎,也都带有这样那样的不当,至少也会让我们滋生某种负疚感。相对于谎言,诚信更可贵。

不管是恶意的谎言还是不得已的谎言,只要是谎言,我们就总会受到外在的惩罚或内心的煎熬,从而也更能体认出诚信的可贵和必要。这也正回答了何以我们总是会问:你为什么说谎;而从来不会这样问:你为什么诚信?也就是说诚信本身就值得我们欲求,而谎言(不管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始终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而被我们所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因其自身而值得欲求的东西是完善的,是合乎德性的”[4],并且我们人类及其人类社会是不断趋

向这种完善的,也可以说不管何人在何时何地做何事,都应该内心倾向诚信,或者因倾向比诚信更富有情理的东西而暂时背离诚信(比如保护生命)。

诚信也好,谎言也罢,就其产生的本源来看,都是因为我们人类的原始的向己的本性,而这种“私”本无所谓善恶好坏,只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被利益欲望放大,从而有了恶的性质。说谎本是种自我保护和自我防御,可是慢慢地有些人会专门利用说谎去满足自己的不断扩张的利益和欲望,因说谎而去说谎,所以,现在社会上这种谎言越来越多,诚信却越来越少。然而一个富强、文明、开放、自信的国度必定要诚信重于谎言,而这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不假思索地坚守诚信的道德义务。

参考文献:

[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1.

[2][美]希赛拉·鲍克.说谎[M].张彤华,等,译.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32.

[3]何怀宏.良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8.

[4]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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