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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取暖费听证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2 13:56:56 初中作文
大连取暖费听证会初中作文

篇一:大连市职工采暖补贴办法

大连取暖费听证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5]76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年10月5日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

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

[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谁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即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5]195号 2005年8月18日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供热期内,全市各供热站点实行连续供暖,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18℃(含18℃)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

第三条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标准,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

第四条 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

第五条 供热单位采用的计量检测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第六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必须2人以上并且出示证件。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检测登记表应一式二份,供热单位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第七条 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八条 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温度在16℃(含16℃)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检测低于14℃,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第九条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第十条 若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由于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房屋结构造成室温不达标的,由热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如出现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用户可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第十三条 经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热用户负担,室温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热用户持室温不合格记录和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如热用户申请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为不合格的,持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核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

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

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

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采暖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干部学院,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外地驻连企业,92538、93176部队、军分区。

(共印160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30日印发

篇三:大连市孵化器补贴实施细则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

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8日

篇四:关于合理调整冬季取暖费的建议

关于合理调整冬季取暖费的建议

案由:关于合理调整冬季取暖费的建议 内容:

我市目前冬季取暖费执行的是滨价发[2008]155号文件,当时定价是在2008年,煤炭价格正由500多元/吨上涨到800多元/吨,取暖费也由此上涨到现行价格(民用23元/平方米,办公商用34元/平方米)。但自2013年以来,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煤炭价格直线下降,目前吨煤价格已经回落到500元/吨左右。但居民的取暖费却没有因煤炭价格降低而下降,群众普遍有意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为民谋福祉的角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热力企业的运行成本及取暖费价格,真正使热力为民服务,收费符合市场变化。

2、通过社会审计将供热企业成本明朗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具有专业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机构来对供热企业成本进行监审,并通过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将企业的供热成本到底包括哪些让公众明白,避免群众怀疑供暖成本的真实性。

3、逐步将供暖费透明和公开化。每年供热前,通过政府监督、社会审计,供热企业应当详细公开现行供暖费的成本,包括企业有没有亏损,财政每年补贴多少,都必须详细对外说清楚,真正让老百姓明白目前供暖费与煤炭价格的变化是否合理、是否公平。让供暖企业在接受政府监管的同时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建议建立供暖费一年一调的灵活供暖机制。根据发改委和住建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相应要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并要求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滨州市的取暖价格已经执行了很多年,建议市政府采取一年一调整、一年一公布制度,让老百姓心里有本明账。

5、坚持城市供暖的公益性质。我市居民人居收入居全省中游,经济承受能力一般。所以在确定供暖价格时应将市场机制与公益性相结合。特别是将一些长期使用设施,如管道购置、施工、机房等等投资的成本核算,应按实际使用年限核算,不能短期内强加给消费者来承担。

议案发起人

联 名

议案发起人: 联名

篇五:关于建立合理的取暖费价格调整机制的提案

2014年9月份开始临近采暖季,取暖费征收季节,大连市民的手机微信群和网络qq群,针对采暖费的下调曾流传过一阵呼吁转发活动,甚至还有一些网民散布大连市已经制定了下调取暖费标准的政策。但等到取暖费正式征收开始,取暖费仍然维持不变,这引起了不少市民的质疑和不满:煤价跌了那么多,取暖费怎么一点儿都不见便宜?

当煤炭价格上涨时,供暖费上涨;而当煤炭价格下跌一半时,供暖费不跌。毫无疑问,供暖费只涨不跌显然有失公平,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

当然,不可否认,煤炭价格大跌,供暖费不下调并非完全没道理。一方面,虽然原材料煤炭价格大幅下跌,使得供暖在原材料这一块的成本下滑了三成。但是,人力成本、运输成本、管道铺设和维护成本、设备维修成本每年都在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煤炭价格下跌的成本空间。另一方面,供暖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而且目前的供暖费标准是几年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涨时按照煤炭低价位标准定价的,而不是按照煤炭高价位定价。按照现有的供暖费标准,供暖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每年的亏损数额还比较大,政府财政每年都在补贴亏空。

所以,即便是现在煤炭价格大幅下跌,对于供暖企业来说,也不意味着就能立刻降价。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供暖费价格下调问题,市物价局在民意网上给予了回复称,回复的大意是两条,一、是大连市居民供暖价格是在2010年调整的,2010年调价是根据前3年监审综合而出的费用均值,2014年供暖价 格 调 整 与 否 也 要 参 照2011~2013年煤炭价格,并参考2014年煤价。经最后测算后2013年1~9月份煤炭均价与2010年供暖价格调整时的煤炭价格基本持平。二近年来,供暖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人力资源成本也在增加,抵消了煤价的下降。 为此笔者查阅了最近几年的采暖标准5000大卡煤炭的价格走势图(见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从2011年至今,煤炭价格已经有了30%以上幅度的下跌,全国煤炭行业最近三年来也全行业的大幅亏损也说明这一点。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于左认为,煤炭成本通常占供热成本60%~70%,如今煤炭价格已经比2010年大幅下降,还像往年一样,以水电费和人工费为由而拒不下调供热费讲不通。于左调查发现,2013年,大连市大多数供热企业利润激增甚至翻番,例如,若往年供热企业利润在400万元左右,2013年则在600万~800万元。以本市一家供热企业为例,其近年年报、半年报显示:2010年该公司供热部门营业利润率为18%2011年为18%2012年为20%2013年为24%2014年上半年高达30%营业利润率已经比2010年高出12%

但是,供暖费不同于其他商品价格,这是每个老百姓的生活必须支出费用,是涨是跌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口袋和基本生活。不管供暖费只涨不跌有没有道理,都必须给老百姓一个说法,让老百姓能接受。否则,老百姓很难接受供暖费只涨不跌的,矛头就会指向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损害的是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真正落实。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有以下建议:

第一:供暖费必须透明化。

当地政府应当详细公开现行供暖费的成本,供暖企业有没有亏损,如果亏损了,财政每年补贴多少,都必须详细对外说清楚,从而让老百姓判定目前供暖费与煤炭价格不同调是否合理、是否公平。 第二:供暖费一年一调

根据发改委和住建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相应要调整热力出厂价格。《意见》要求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并非说要参考前3年的价格取平均值,如果大连市以3年平均价为周期,实际隐含的意思是至少需3年以上才能调整价格,“价格反映太迟钝,时滞太长。建议大连市供暖费采取一年一调制度。

第三:制定煤炭价格和供暖费的适当联动机制。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应简化联动管理方式,实施供热价格“一年一调整,一年一公布”。当煤炭到厂价下降一定幅度,供热企业获利过高,就应及时调整供热价格。每年即使供热价格不调整,也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实际情况与理由。应当制定煤炭价格和供暖费的适当联动机制。参考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以年为周期,当煤炭价格下跌到一定幅度时,供暖费就相应下调; 同样,当煤炭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时,适度上调供暖费,即使不上调,也要对外说明,让老百姓心里有本账。

第三:企业成本应该明朗化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企业的供热成本到底包括哪些,应该由一家具有专业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企业来对供热企业成本进行监审,不要让公众总是怀疑企业所提供成本的真实性。企业成本能够公开化,应该增加透明度,在接

受政府监管的同时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一些不必要的因素不应该计入成本,如部分供热企业职工的高收入、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等就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

总之,供暖费只涨不跌,不能让人不明不白,更不能让供暖费本身沦为一本糊涂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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