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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2015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9:27:48 字数作文
庭审现场2015字数作文

篇一:《庭审现场》观后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庭审现场》观后感

今天在网上观看了《庭审现场》栏目关于“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的一集节目。这期节目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开庭以后,公诉人陈述了被告张明宝的犯罪事实,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自述过程中,张明宝提到,事后在医院的血液检测表明,他是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肇事的,自己当时意识并不清楚。 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提出以下证据,来

表明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1.刑事摄影照片;2.目击证人证言;3.物证:酒精检验证明;4.交通事故检验评估分析,5.法院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江宁是区政府先行垫付赔偿金)6.深度醉酒7.伤者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就《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辩论。之后被告再次自我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歉疚之情。

2009年12月18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案系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再意识到自己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主观上并不希望或积极追求。所以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北京交通大学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客观的讲,如果张明宝就是仅仅一个小包工头,他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自己也是发自内心的歉疚。而且极力地想挽回自己的过错,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所以对他从轻处罚也算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我认为,造成这次灾难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监管力度的不足。中国也有自己关于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时候人们都忽略了起作用,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机关,也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在近些年,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酿成这次特大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篇二: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观后感

观看过庭审现场后,我首先对庭审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 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庭审。

其中开庭准备包括: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宣布请法警入庭执行职务——书记员宣布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再次宣布法庭纪律。 庭审: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异议权——审判长告知义务——开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宣判——闭庭。

我观看的是一件产科医生被殴打的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年轻的产科男医生刘胜伟,被告人则有三人分别是在该医院接受剖腹产的一名女子的丈夫张德胜,产妇哥哥及其丈夫战友庞成伟和胡韦恒。产妇丈夫张得义无意中看到了医生刘胜伟在其妻子做剖腹产时偷瞄了妻子一眼,认为医生偷看了他妻子的隐私部位,因此对其耿耿於怀,最终因此大打出手。

庭审过程没有出现被告人余被害人之间的争辩吵闹。被告人先是被一一质问犯案过程,结果被告人所述与摄像机所拍下画面基本属实,然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也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辩护,接着就到了公诉人提问的阶段,被告人张得义承认是自己主使另外两人去打人的,而另外两人一个是想为自己的妹妹出气,另一个则仅仅为了战友间的义气去帮忙。接着张德义又道出了自己打人的原因,但被害人则回答说自己只是做自己该做的事,并没有偷看什么,并且当时在动手术的两位女医生说她们做的是剖腹产,不会暴露病人的隐私部位,至此被告人终于显露出后悔的语言。然后被告人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然后法庭辩论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起诉人和辩护人围绕这次打人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人展开了辩论,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借故生非,发泄情绪的主观态度明显,应属于寻衅滋事罪;而被告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是有原因,针对特定的某个人实施的暴力,应属于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合议,最终法院以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恶劣为重,以寻衅滋事最最终判给了德义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庞成伟有期徒刑两年,胡伟胜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接着法官宣布闭庭。

审判结束了,张德义因自己的一丝猜疑而伤害了一名年轻的医生,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出生的孩子。案子结束了,但他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

篇三:庭审现场20150207

第一段4分25秒到9分55秒

主持人:我是齐奇,欢迎您收看今天的《庭审现场》 。

主持人:房祖名和柯震东二人原本都是年轻的当红偶像,柯震东拥有大量铁杆粉丝,而房祖名更是从出生起头上就顶着光环,所以一进娱乐圈就备受瞩目。

主持人:此次吸毒事件一出,他们在银幕上塑造的阳光青春形象在观众心中恐怕要大打折扣,未来星途也可能因此蒙上阴影。

主持人:那么面对毒品,他们为什么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法庭审理又将展现一个怎样真实的房祖名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庭审现场》 。

旁白:2015年1月9日上午8时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大批记者,备受媒体关注的房祖名涉毒案将于9时30分在此开庭审理。开庭之前,房祖名的经纪人出现在了旁听席上。他表示,此次开庭成龙夫妇不会出现。

旁白:提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到庭。

旁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旁白: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陈祖名

旁白: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房祖名

旁白:被告人陈祖名,别名房祖名,1982年12月3日出生,中国香港人,大学文化,演员,歌手。

旁白: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NAGA上院小区A座十层的居所内,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14日分别容留柯家凯(柯震东)、李晓楠等人吸食毒品大麻。

公诉人:被告人陈祖名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公安机关随后在陈祖名(房祖名)上述居所卧室储藏间内起获毒品大麻植株117.72克,毒品全部被收缴。

旁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祖名自2012年下半年某月至2014年8月14日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公安机关还在其居所起获大麻110余克,被告人房祖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旁白: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你可以坐在被告席上。

被告人:谢谢。

旁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旁白: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你如果自愿认罪,法院可能根据事实和证据对你做出有罪判决,这个法律后果你听清了么?

被告人:听清了

旁白:你是否还是自愿认罪?

被告人:是

旁白:庭审一开始,被告人房祖名就表示自愿认罪,那么在接下来的询问环

节,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又会有怎样的供述呢?

旁白: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今天呢,法庭公开依法审理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那么下面公诉人将对你进行询问,希望你能够如实的回答问题。

被告人:好

公诉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刚才旁白也问到,那么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你是否均认可? 被告人:认可

公诉人:起诉书中提到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NAGA上院小区A座十层,这个地方是你在北京的居所么?

被告人:对

公诉人:你一共容留他人吸毒几次?

被告人:四次

公诉人: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柯家凯(柯震东)你容留了几次?

被告人:三次

公诉人:说一下三次的时间

被告人:2012年中的时候一次,然后2014年7月一次中旬,2014年8月13日一次。

公诉人:三次

被告人:对

公诉人:这三次的地点都在哪?

被告人:都是在家里房间

公诉人:家里房间,具体的地点呢?

被告人:在洗手间

第二段 17分36秒到24分27秒

辩护人:陈祖名(房祖名),我们俩位律师是你的辩护人,现在依法向你提问,请你如实的向法庭回答。

被告人:好

辩护人:请问你吸食和容留他人,这个事情事先公安机关掌握吗?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那么你家里藏有大麻这件事情是公安机关掌握了线索呢,还是你主动说出来呢?

被告人:我主动说出来的

辩护人:也就是公安机关在抓获你之前和在讯问你的过程中并不知道你家里有大麻。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好

主持人:法庭审理进行到这里我们已经能够理清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的经过。根据他自己的供述,先后容留他人吸毒四次,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房祖名恰恰越过了这个底线。那么对于他的供述,公安机关又有何证据相印证呢?房祖名在法庭上说的是否都是事实呢?让我们继续关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

旁白: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诉人仅简要地出示本案的证据。

旁白: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房祖名的亲笔供词以及柯震东等人的证言,证明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时间和过程。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证明的事项是陈祖名(房祖名)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14日四次容留柯家凯(柯震东)李晓楠等人吸食毒品大麻的事实。

公诉人:公诉人重点向法庭宣读的是陈祖名的供述:和柯家凯(柯震东)吸食毒品大麻,第一次大概是2012年的时候,有一次他在我家的时候,我俩第一次吸食。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时间是大概是晚上八九点钟,我和柯家凯等人一起在我家玩,我们一起到卧室的卫生间洗手台前吸食了大麻。

旁白:公诉人当厅宣读了,被告人房祖名的供述,据房祖名交代,他分别在2012年以及2014年7月中旬、8月13日、14日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大麻。

旁白: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一组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旁白: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旁白: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出示本案的第二组证据,陈祖名(房祖名)、柯家凯(柯震东)李晓楠的尿样检验报告,证明的事项是陈祖名(房祖名)、柯家凯(柯震东)、李晓楠被抓获后进行尿检,结果均呈大麻阳性,印证了陈祖名(房祖名)容留柯家凯(柯震东)李晓楠吸食毒品大麻事实。

旁白: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被告人房祖名以及柯震东和李晓楠的尿检结果证明这三人在被抓获的当天均吸食了毒品大麻。

旁白: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你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旁白: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旁白: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第三组证据。

旁白:公诉人出示的第三组证据包括房祖名、柯震东等人的出入境记录和酒店记录,以及一张从房祖名居住的小区提取的电梯录像资料,用以印证房祖名容留柯震东等人吸毒的事实。

公诉人:录像中所显示的是8月13日22时53分许,陈祖名(房祖名)、柯家凯(柯震东)等人步入NAGA上院的电梯,那么在8月14日的1时09分许,陈祖名(房祖名)、柯家凯(柯震东)等人从电梯离开NAGA上院。现在视听资料所显示的是8月14日19时许,那么李晓楠、陈祖名等人乘坐电梯离开了NAGA上院小区。那么从而印证了,公诉人在第一组证据材料中,所出示的8月13日及14日容留的时间。

旁白:陈祖名(房祖名)对以上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旁白: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旁白: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第四组证据,证明容留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内大街9号院NAGA上院小区十层是陈祖名(房祖名)在北京的居所。

旁白:公诉人出示的第四组证据,证明了房祖名容留吸毒的地点。

旁白: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第五组证据,证明的事项是陈祖名(房祖名)居所起获毒品大麻的事实经过。

旁白:接下来,公诉人还出示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房祖名查获并在其家里起获毒品大麻的经过。

公诉人:2014年8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姜陈祖名(房祖名)查获,陈祖名(房祖名)现场交代其家中的保险柜内藏有毒品大麻,并主动表示愿意将毒品大麻交予公安机关。8月15日1时许,陈祖名带民警到其居所东城区NAGAA座上院小区十层进行起赃,在陈祖名(房祖名)家中,陈祖名(房祖名)将保险柜打开,民警从保险柜内将疑似毒品大麻可疑物起获,并现场封存。

第三段26分14秒到最后

主持人:房祖名自己的供述与公安机关的证据互相印证,房祖名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他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作为公众人物,他的行为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结合这些情况,公诉人会建议对他判处怎样的刑罚呢?房祖名的辩护人也提出房祖名还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对此,他的辩护人,会做出怎样罪轻的辩护呢?

旁白: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刚才的法庭调查,出示宣读的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于庭前合法取得,证据真实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

旁白: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首先提出,该案的所有证据,均能证实房祖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人: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内大街9号NAGA上院A座10层的居所内,共四次分别容留柯家凯(柯震东)、李晓楠等人吸食毒品大麻,陈祖名(房祖名)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情节方面: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旁白:另外,公诉人还提出,本案被告人房祖名还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 公诉人:在本案中,2014年8月14日,陈祖名(房祖名)因吸毒被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情况下,陈祖名(房祖名)即主动地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如

实供述,且直到今天开庭陈祖名(房祖名)依然能够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构成容留吸毒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也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方面存在着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处罚。

旁白: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行和公诉人提出的从轻情节,房祖名的辩护人均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除自首以外,房祖名还有一个从轻情节,那就是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直至今天的法庭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的供述是供认不讳的,并没有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在侦查阶段,就多次向侦查人员承认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表示悔改,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旁白:虽然房祖名的认罪悔罪态度一直都很诚恳,但是公诉人也提出作为公众人物,房祖名的吸毒行为可能会在青少年中产生示范效应。

公诉人:陈祖名(房祖名),你作为公众人物备受社会关注,和普通人相比有更大的影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风向,尤其是明星在广大的青少年中有很强的价值引领和示范效应,然而你却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放松警惕,不但自己吸毒,还容留他人在你家中吸毒,那么在对你自己自身造成危害的同时,也放纵了其他人,你的这种行为给他人、给家庭以及所有热爱你的粉丝都带来了伤害。

旁白:针对公诉人的观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第一次在荷兰吸食大麻时,并未触犯法律,只不过他没能严格要求自己,所以才发展到今天的境地。

辩护人:被告人第一次接触大麻是在荷兰,而吸食大麻在荷兰并不是违法行为,被告人因此在思想上也放松了警惕,没有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自己,进而一步步发展到今天的这种境地,给自己、给家人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旁白: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应经听清并且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做最后陈述,陈祖名(房祖名)你起立,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人:我犯了法,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回到社会之后绝对不会再犯,希望以后可以传递正能量,最重要的一点是,当我得到了该有的惩罚之后,未必等同我就得到了宽恕和原谅,所以在以后的时间,我希望可以用我的行动,去让社会真真正正地原谅我,跟信任我,我会加以珍惜,谢谢。

旁白: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旁白:提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到庭,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得出结论,现在我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旁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祖名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旁白:判决如下,全体起立,一、被告人陈祖名(房祖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二、在案扣押的玻璃瓶一个、塑料袋一个、纸盒一个、饭盒一个、碎烟器一个予以没收,请坐。

主持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做人的底线,毒品

篇四:庭审现场论文

庭审现场论文

2013级音乐表演 学号:124212013022 傅蔓莉

庭审现场节目简介:是一个客观记录庭审过程,发掘有意义的现场细节,强化“进行时”与“目击性”,给电视观众提供与法庭“零距离”的接触与体验,感悟法律精神、了解法律程序与类型。没错,这个节目给观众影响很深,它将最真实的庭审呈现给观众,让观众切身实地的感受庭审,它可以向我们解释各种犯罪罪行,让观众了解明白我们日常生活行为是否犯法。

看了数期节目案件,让我对我国的司法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这些案件也让我沉思。其中一期《庭审现场》是关于醉驾,节目讲述的是发生在2012年大年初二台州市一辆红色宝马车撞上出租车,出租车撞向路旁停着的一辆大货车,出租车被卡在车中,宝马驾驶者陈明月不顾出租车司机打的逃离现场,后出租车司机死亡。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开庭

开庭以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陈述被告人张明月的犯罪事实,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公诉。之后被告人张明月提出有一点异议,自己是从肇事车下来有跪求群众拨打110、120之后才打的离开现场,自己并没有想逃避责任。

二、案情回顾

2014年1月24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被告人陈明月驾驶着一辆宝马车,沿台州市椒江区兴平路西路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碰撞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文良的驾驶的出租车的尾部,导致出租车向前方移动撞向前方违规停靠的大货车,驾驶位置被卡在货车底部。现场群众拨打求救电话,宝马车车车主乘坐出租车逃离。

三、法庭调查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案发喝了多少酒,并出示被告人血液抽检酒精含量1、7毫克每毫升,是深度醉驾。被告人张明月称记不清喝了多少酒,用压力大、抑郁症来侧面回答公诉人提出的讯问。

四、举证质证

公诉人提出物证1.现场勘查照片;2.酒精检验证明;3.出示证人证言;4.深度醉酒驾车;

5.肇事逃逸;辩护人提出6.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

五、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张明月是否属肇事逃逸、是否应从轻审判,进行辩论:公诉人出示证人刘怀东的证言,证明当时被告人刘明月只是要路人救她,并没有提到要求路人救被害者。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证词现场群众很多,证词缺少了很多细节的真实,自己有讲过这些话并也有求路人拨打110、120。而原本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被害人家属却突然撤诉,辩护人并向法庭呈现受害人家属呈递的谅解书。最后公诉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被告人陈明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应付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被告再次自我辩护,被告人陈明月表达自己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六、审判

2012年3月28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在行驶中未尽注意义务追尾碰撞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第67条第一款规定,被告

人陈明月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瓶酒一脚油门,导致整个家庭支离破碎的悲剧不胜枚举。看到这我不禁沉思,陈月明的行为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醉驾课,醉酒驾驶后果有多严重,真的是追悔莫及。原本青春花样的年纪,应该在舞台上大放光彩的肇事者,最后的代价就是在监狱里度过自己宝贵的青春岁月四年六个月,也在人生当中留下了悔恨的一笔。带给自己的家庭和受害人无法磨灭的伤痛。当然与此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观众敲响了警钟,醉驾之祸猛于虎,醉驾如今越来越严厉,已经列入《刑法》,人民群众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触犯刑法,不要明知故犯而造成自身伤害或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即使醉驾已经列入刑法,而也多少血淋淋的例子不断摆在我们眼前,但酒后驾车却仍不断发生,多少驾驶员酒后仍然藐视法律继续驾驶,所以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我们驾驶员本身应入心入脑法律法规。

篇五:直击庭审活动

一、活动背景

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法制社会逐步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学习势在必行。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尤其是深化司法公开,直击庭审使更多人更深切的了解审判实务,作为一名学习法学的大学生更要将法律理论与实务结合。所谓直击庭审,就是让“局外人”也可以现场观看庭审活动。直击庭审可以很好地将大家的法律理论知识实务化,促使同学们将法律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去。为此我们此次直击庭审活动地点定在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活动目标

1、通过审判实例,让小组成员对于审判的流程、形式等有所 了解;

2、通过直击庭审活动,丰富俱乐部成员的经历,为接下来的 写作等提供素材;

3、通过本次直击庭审活动,以一个个真实的法律实例将抽象 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深化组员们对所学课本知 识的理解与认识,以及对法律知识的整合与综合运用,提 高大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激发创造性、树立前瞻性;

4、促进俱乐部成员的交流与更进一步地认识,增强活动的凝 聚力,为俱乐部营造一个熟悉、友好的氛围,更进一步提 高接下来的活动的效率。

三、活动意义

1、直击庭审是一档通过直击庭审现场实况,并由权威专业的 法律人士庭后与观众互动,最大化地让成员们了解法律司 法实践应用的活动。它揭开了庭审活动的"神秘面纱",让 更多的同学参与到庭审活动中,亲眼看到、亲身感受到审 判的流程,法官、律师等怎样各司其职;

2、直击庭审的过程,不断促使成员们挖掘知识,思考问题, 结合事实、证据去推理。双方的辩论环节,也让成员们深 思如何去驳斥别人的观点,怎样论证自己的观点,使其更 加合理,这一切都有利于提升成员们的法律素养。

四、活动具体流程

1、活动时间:2015.3

2、活动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新城文诚路 80号)

3、参与人员:青年法学会成员

组织者:实践部张艳、李思斯等

4

通知俱乐部成员,商讨确定此次活动的地

点、时间、参加人员;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庭审现场2015)

查询线路,做好相关应急措施以及活动预算 入场,现场观看庭审,做好相关笔记

返回学校并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答疑讨论 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总结感想

六、成员活动感想

近日,我们组员去松江区人民法院观看了一场庭审,法庭不大,但是却给人一种肃穆庄严的感觉,一踏入其中便感受到独属于法律的公正严肃的魅力,令人不禁噤声端坐,默默观察。

这次法庭公开审理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并未到场,只有两位代理人,被告及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到场。虽然由于原告及原告代理人的原因,法庭并未作出判决,也并未进行调解,但我觉得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可以预测的。

这次的直击庭审经历,给我带来了很大的震撼和很多的感慨,在场的几位从事法律行业的人身上,存在一些我欣赏并值得学习的地方,也存在一些让我觉得不恰当的地方。

首先,我觉得原告的两位代理人在开庭前并没有做好准备,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开庭过程中,很多重要证据他们没有准备齐全,对于准备好的证据了解也不够充分。例如,在法官询问陪护费及伙食费的划分范围时,两位代理人不能正确理解,回答也支支吾吾,翻看了好久的医疗费、住院费清单。在被告答辩这一环节中,保险公司的一位精明强干的女律师对于原告提出了种种质疑。其中主要包括对于伤残等级鉴定的疑义,对于交通费酌定数量的疑义,对于医疗费某些部分的质疑,对于赔偿中列出的误工费一项的质疑。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方收据、发票不齐全,交通费酌定过高,且认为原告是一位年已六十的女性,早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这一说。对于交通费酌定的数量,我觉得无法收集全部收据、发票是很正常的也可

以体谅的理由,但保险公司却抓住了这一点,可见其精明。而原告对于误工费的解释是由于原告退休后在个体餐馆打工,工资按照最低工资发放,所以也存在误工损失。但是他们并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只提供了餐馆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据不齐全。没有及时提供证据的理由竟然是原告由于身体不好,将合同等交由另一个亲戚保管,对于这一点,我其实是存在质疑的。双方另一个最大的分歧便是,保险公司只承担医疗费中的骨科部分的医疗费,对于精神科部分的医疗费不予承担,认为原告自身疾病不应由他们承担。但原告认为,自己身体出现精神疾病,与车祸是脱不了关系的,因此被告应当承当自己的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对于这一点,我很期待法庭的后续判决。

其次,我认为原告方并没有事先与原告本人、代理人达成共识。在法庭询问是否接受调解的时候,代理人是接受调解的,但是原告的儿媳妇作为旁听却以一种饱含埋怨、不耐的语气拒绝调解,说一切要看她婆婆的意见。我觉得她们的婆媳关系会对这起案件的进展造成一定阻碍。

还有一点,我欣赏本次的法官性格中的干练,觉得她的某些作风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一些不恰当的地方。作为一名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带入自己的情绪与情感,应作为理智的第三方,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而面对原告代理人的拖沓,该名法官表现的很浮躁,没有耐心,甚至表现出了轻微的厌恶感。

我最欣赏的便是保险公司的女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她表现的让我惊叹。从提交证据及被告辩护中不难看出她的果断干练,精明强干,

细心严谨,认真负责的种种优秀品格以及雄厚的专业知识。

经过这次直击庭审的经历,我对于法律这一存在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也有了更具体化的梦想。今后,我会吸取教训,学习别人身上的闪光点,在学习、工作、生活各种方面都做到既果决又严谨,认真细致地对待每一件事。养成良好的习惯和性格,成就更加完美的自己,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用自己对于生命的热情和热爱去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去服务这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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