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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越狱案今日开庭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5:28:48 高中作文
哈尔滨越狱案今日开庭高中作文

篇一:哈尔滨杀警越狱案分析

9·2哈尔滨杀警越狱事件

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看守所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杀害一名监管民警后,身着警服逃跑。当天下午,哈尔滨市警方成立专案组,公安部刑侦局派员来哈指导案件侦破,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已有1000多警力部署在延寿参与缉捕。

三名在逃人员分别为:王大民,高玉伦,李海伟。据警方通缉令,此三人均涉嫌重罪,其中高玉伦出逃前已被判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李海伟涉嫌故意杀人。据了解,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逃跑时未携带枪支,但在杀害监管民警后,抢走了一部手机及衣物。

监控

3人出逃前后间隔53秒

监控显示,3人从大门走出的时间前后仅53秒。4时44分27秒,王大民身着深蓝色警用春秋常服,走出门口;4时45分13秒,高玉伦着浅蓝色长袖警衬,走出门口;4时45分20秒,李海伟穿浅蓝色短袖警衬,走出门口。

出逃

不理哨兵询问奔向林地

看守所一名哨兵介绍,4时40分许,一名身着警服的人从看守所内走出,由于行动怪异,哨兵提高了警惕,一直对此人的举动进行监视。随后,又有两名身着长袖警服和半袖警服的人从看守所内走出。哨兵感到奇怪,便大声询问三人去向。3人没有理会哨兵的询问,而是加快了脚步,往林地方向走去。哨兵见状,鸣枪示警,听到枪声,三人急忙向看守所西北方向窜逃。

抓捕

延寿和尚志全城戒严

据看守所周边居民介绍,延寿县城西北方是山林,北面紧邻看守所的黑山村已聚集了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据附近村民介绍,看到整队的荷枪武警配备警犬对周边山林展开搜捕。延寿辖区和尚志境内基本处于全城戒严状态,各主要街路均可见警方布控巡逻。

2014年9月3日20时15分许,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海伟在延寿县玉山村内被警方与当地村民合力抓获。

2014年9月4日0时50分,警方在黑龙江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将“9.2”杀警脱逃案件3名A级通缉犯之一王大民抓获。

2014年9月4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延寿县百合村和兴隆村交界处的玉米地里发现“9.2”杀警脱逃案件3名A级通缉犯高玉伦的行踪。15时许,数百名武警赶到现场,每五米一人,荷枪实弹对玉米地进行封堵。

2014年9月6日晚,哈尔滨越狱案在逃犯高玉伦潜入当地小卖部,带走月饼、烟酒及棉袄等物品,并留下120元钱。高玉伦数日来至少五次出现未被抓获。

2014年9月11日下午17时许,延寿县看守所“9.2”脱逃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高玉伦,在延寿县青川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哈尔滨市检察院在黑龙江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在案发后5小时到达案发现场,对延寿县看守所监管秩序及本案是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展开初步调查。证据显示,延寿县看守所个别干警对杀警脱逃的3名在押人犯的看押监管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2014年9月5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对延寿县看守所所长张阁群、副所长范德延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在押犯脱逃案四大悬疑

在2009年呼和浩特越狱案中,监狱就被指存在管理漏洞。此次“越狱”事件中,看守所的层层防线悉数“失守”也令人费解。究竟是逃犯太过勇猛狡猾,还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虽然只是一个县级看守所,但这里关押着被判死刑正在复核的重刑犯,根据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管理制度,对此要求都是极为严格的。这些疑问背后则是看守所管理的节节失守。

1、事发时其他警察在哪里

在押人员从看守所出去,需要经过几道关卡。

一个监区分为若干个监舍。监舍门需要民警打开,出了监舍门,还有一道门,有民警值守(一般为两人)。再往外走是监区大门。出了监区大门,就进入工作区,这里有武警值守。

从公开的案情来看,3名在押人员是杀死一名监管民警后逃走,“按规定,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允许一个巡视民警值班,必须确保每个区域必须有两名以上民警值班。”那事发时,其他民警在哪里?

2、逃犯所穿警服从何而来

3名在押人员出逃时,身上都穿有警服。

按照规定,监所内要有24小时的巡查和监控,还要进行交叉检查;进出监所大门都有武警哨兵,出入监所不能只看制服,必须查验证件,此次案件在这个环节上有疑问。

另外,他们的警服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是如何获取的,这也是焦点问题之一。

3、重刑犯的手铐脚镣如何打开

3名逃犯都属重刑犯,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戴手铐、脚镣增加了脱逃的难度。一个监舍中一般关押若干人员,重刑犯脱逃,需要打开手铐、脚镣,这一过程,会有人知道。而且,死刑复核期间的在押人员,昼夜有人盯防。“如何打开的手铐、脚镣,疑问待解。”

4、在押犯何以逃脱层层关卡

北京市公安局一位熟悉看守所的民警提出,“一般看守所,仅监区外围就有几道门,而且每次只能打开一道门,其余的大门必须等这道门关闭后才能逐一打开。”

他同时指出,大部分看守所监区和民警工作区是隔离的,之间还有开阔地,从监区出入的人员全部暴露在执勤的武警视野里。

一位监所管理专家分析指出,“这次案件在押人员将作案时间挑选在凌晨四五点,这时人一般会精神松懈,注意力不集中。另外,越狱者多是亡命之徒,看守所对越狱者的心理、准备和动态都没有掌握。”

对监所而言,其安全性主要依赖于墙、门、网等硬件设备,以安防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为主的软件系统,以及严格执行上述设备和系统的制度。近些年,我们似乎越来越注重对前两者的建设,花费巨额资金引进优良的硬件设备和各种安防系统,对于监所的管理制度有无漏洞、执行得如何,则似乎关注不够。而从近些年来发生的越狱案分析,真正的漏洞不是硬件和软件,往往发生在执行制度的人身上。例如,看守所条例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区域应有两名以上民警值班。可从公开的案情看,延寿三名在押人员是杀死一名监管民警后逃走,这是否暴露出值班制度执行有漏洞呢?

监所的安全不能单靠先进的设备与系统,更依赖于一整套执法管理制度的维系。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目前我们还不能断定此次“越狱”一定存在监管失职渎职,但在彻查如谜一般的“越狱”原因时,切不可忽视监管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对所有监所管理者而言,必须引以为戒的是:成功的越狱击穿的往往不是高墙而是制度。

篇二:哈尔滨杀警越狱案分析

2014年9·2哈尔滨杀警越狱事件

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公安局看守所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杀害一名监管民警后,身着警服逃跑。当天下午,哈尔滨市警方成立专案组,公安部刑侦局派员来哈指导案件侦破,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已有1000多警力部署在延寿参与缉捕。

三名在逃人员分别为:王大民,高玉伦,李海伟。据警方通缉令,此三人均涉嫌重罪,其中高玉伦出逃前已被判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李海伟涉嫌故意杀人。据了解,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逃跑时未携带枪支,但在杀害监管民警后,抢走了一部手机及衣物。

监控

3人出逃前后间隔53秒

监控显示,3人从大门走出的时间前后仅53秒。4时44分27秒,王大民身着深蓝色警用春秋常服,走出门口;4时45分13秒,高玉伦着浅蓝色长袖警衬,走出门口;4时45分20秒,李海伟穿浅蓝色短袖警衬,走出门口。

出逃

不理哨兵询问奔向林地

看守所一名哨兵介绍,4时40分许,一名身着警服的人从看守所内走出,由于行动怪异,哨兵提高了警惕,一直对此人的举动进行监视。随后,又有两名身着长袖警服和半袖警服的人从看守所内走出。哨兵感到奇怪,便大声询问三人去向。3人没有理会哨兵的询问,而是加快了脚步,往林地方向走去。哨兵见状,鸣枪示警,听到枪声,三人急忙向看守所西北方向窜逃。

抓捕

延寿和尚志全城戒严

据看守所周边居民介绍,延寿县城西北方是山林,北面紧邻看守所的黑山村已聚集了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据附近村民介绍,看到整队的荷枪武警配备警犬对周边山林展开搜捕。延寿辖区和尚志境内基本处于全城戒严状态,各主要街路均可见警方布控巡逻。

2014年9月3日20时15分许,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海伟在延寿县玉山村内被警方与当地村民合力抓获。

2014年9月4日0时50分,警方在黑龙江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将“9.2”杀警脱逃案件3名A级通缉犯之一王大民抓获。

2014年9月4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延寿县百合村和兴隆村交界处的玉米地里发现“9.2”杀警脱逃案件3名A级通缉犯高玉伦的行踪。15时许,数百名武警赶到现场,每五米一人,荷枪实弹对玉米地进行封堵。

2014年9月6日晚,哈尔滨越狱案在逃犯高玉伦潜入当地小卖部,带走月饼、烟酒及棉袄等物品,并留下120元钱。高玉伦数日来至少五次出现未被抓获。

2014年9月11日下午17时许,延寿县看守所“9.2”脱逃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高玉伦,在延寿县青川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哈尔滨市检察院在黑龙江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在案发后5小时到达案发现场,对延寿县看守所监管秩序及本案是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展开初步调查。证据显示,延寿县看守所个别干警对杀警脱逃的3名在押人犯的看押监管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2014年9月5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对延寿县看守所所长张阁群、副所长范德延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在押犯脱逃案四大悬疑

在2009年呼和浩特越狱案中,监狱就被指存在管理漏洞。此次“越狱”事件中,看守所的层层防线悉数“失守”也令人费解。究竟是逃犯太过勇猛狡猾,还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虽然只是一个县级看守所,但这里关押着被判死刑正在复核的重刑犯,根据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管理制度,对此要求都是极为严格的。这些疑问背后则是看守所管理的节节失守。

1、事发时其他警察在哪里

在押人员从看守所出去,需要经过几道关卡。

一个监区分为若干个监舍。监舍门需要民警打开,出了监舍门,还有一道门,有民警值守(一般为两人)。再往外走是监区大门。出了监区大门,就进入工作区,这里有武警值守。

从公开的案情来看,3名在押人员是杀死一名监管民警后逃走,“按规定,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允许一个巡视民警值班,必须确保每个区域必须有两名以上民警值班。”那事发时,其他民警在哪里?

2、逃犯所穿警服从何而来

3名在押人员出逃时,身上都穿有警服。

按照规定,监所内要有24小时的巡查和监控,还要进行交叉检查;进出监所大门都有武警哨兵,出入监所不能只看制服,必须查验证件,此次案件在这个环节上有疑问。

另外,他们的警服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是如何获取的,这也是焦点问题之一。

3、重刑犯的手铐脚镣如何打开

3名逃犯都属重刑犯,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戴手铐、脚镣增加了脱逃的难度。一个监舍中一般关押若干人员,重刑犯脱逃,需要打开手铐、脚镣,这一过程,会有人知道。而且,死刑复核期间的在押人员,昼夜有人盯防。“如何打开的手铐、脚镣,疑问待解。”

4、在押犯何以逃脱层层关卡

北京市公安局一位熟悉看守所的民警提出,“一般看守所,仅监区外围就有几道门,而且每次只能打开一道门,其余的大门必须等这道门关闭后才能逐一打开。”

他同时指出,大部分看守所监区和民警工作区是隔离的,之间还有开阔地,从监区出入的人员全部暴露在执勤的武警视野里。

一位监所管理专家分析指出,“这次案件在押人员将作案时间挑选在凌晨四五点,这时人一般会精神松懈,注意力不集中。另外,越狱者多是亡命之徒,看守所对越狱者的心理、准备和动态都没有掌握。”

对监所而言,其安全性主要依赖于墙、门、网等硬件设备,以安防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为主的软件系统,以及严格执行上述设备和系统的制度。近些年,我们似乎越来越注重对前两者的建设,花费巨额资金引进优良的硬件设备和各种安防系统,对于监所的管理制度有无漏洞、执行得如何,则似乎关注不够。而从近些年来发生的越狱案分析,真正的漏洞不是硬件和软件,往往发生在执行制度的人身上。例如,看守所条例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区域应有两名以上民警值班。可从公开的案情看,延寿三名在押人员是杀死一名监管民警后逃走,这是否暴露出值班制度执行有漏洞呢?

监所的安全不能单靠先进的设备与系统,更依赖于一整套执法管理制度的维系。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目前我们还不能断定此次“越狱”一定存在监管失职渎职,但在彻查如谜一般的“越狱”原因时,切不可忽视监管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对所有监所管理者而言,必须引以为戒的是:成功的越狱击穿的往往不是高墙而是制度。

篇三: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

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

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2人死刑1人无期

中新网哈尔滨11月13日电 (记者 解培华) 13日10时许,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海伟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案公开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王大民指使他人对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后王大民潜逃期间,实施盗窃犯罪6起,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7 239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高玉伦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万宝村北安屯村,因琐事持尖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前妻张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持菜刀砍崔某某数刀,致崔某某重伤。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因上述犯罪先后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遂预谋将看守所值班民警制服后越狱,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还纠集李海伟参与。2014年9月2日4时30分许,值班民警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先用胳膊勒住段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进值班室内共同将段宝仁按倒后,王大民骑在段宝仁身上用手紧捂段的嘴部,李海伟扭住段的胳膊,高玉伦用绳子捆绑段双腿。段宝仁挣脱,高玉伦遂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的双脚,因段反抗,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多次击打段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机械性窒息死亡。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按事先计划,在民警衣柜内找出警服换上后逃出看守所。李海伟、王大民、高玉伦分别于2014年9月3日、4日和11日被抓获归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高玉伦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伟致崔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暴动越狱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伦、王大民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伟系积极参与者。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大民在盗窃犯罪中,所盗物品均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李海伟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篇四:深圳律师解读哈尔滨杀警越狱案

深圳律师解读“哈尔滨9·2杀警越狱案”

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该案一度引起人们对监狱管理的高度关注!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每一位公民都有必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以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遵纪守法的同时也可以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下面由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为大家分析“哈尔滨9·2杀警越狱案”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 本案三被告人均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

被告人高玉伦涉嫌故意杀人、脱逃罪:高玉伦2013年12月6日在王某某家饮酒期间因与被害人李某某言语不和,持尖刀捅刺李某某右胸部一刀,后被他人拉开并将尖刀抢下。高玉伦返回家中,又持斧头、菜刀到王某某家,均被他人制止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9月2日,高玉伦在伺机越狱时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杀害看守所民警段某。杀人后又越狱潜逃。

被告人王大民涉嫌故意杀人、脱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王大民2013年2月16日晚指使李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对居住在延寿县的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并在犯罪中致一人轻伤、2人轻微伤。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大民窜至山东省临沂市,在该市实施盗窃犯罪6起,涉案价值157239元。2015年9月2日,王大民在伺机越狱时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杀害看守所民警段某。杀人后又越狱潜逃。

被告人李海伟涉嫌故意杀人、脱逃罪、故意伤害罪: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2014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窜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睡眠旅店,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李海伟被他人当场制服。2015年9月2日,李海伟在伺机越狱时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杀害看守所民警段某。杀人后又越狱潜逃。

二、 数罪并罚的情形法院如何量刑?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 三名被告人涉及相关罪名如何量刑?

脱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刘志鑫律师)

篇五:越狱罪越狱案首犯被判暴动

越狱案首犯被判暴动越狱罪

震惊全国的江西兴国越狱案又有新动态。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暴动越狱罪对首犯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10月30日凌晨,江西省兴国县看守所8名在押疑犯袭击狱警后集体越狱。20多天之后,随着最后一名越狱人员在河南焦作被抓获,此次越狱事件中的8名越狱人员全部落网。

(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哈尔滨越狱案今日开庭)

但是,越狱人员逃脱的过程始终是官方回避的话题。在日前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越狱人员的审判过程中,相关细节得到披露。

在参与越狱的8人中,危先坤为首要分子。2007年6月30日,危先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9号监室。同年10月8日,危先坤贩卖毒品案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时,危先坤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重刑,于是产生越狱脱逃的念头。2007年10月17日,危先坤接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书,情绪更加不稳定。他找到同监室的马志强商议越狱脱逃一事,马志强表示同意。随后,危先坤又找到张燕生和因盗窃罪被判刑而羁押在9号监室的被告人刘和群进行密谋。

危先坤首先提出扭开二楼巡逻岗亭的天窗钢筋逃出去,结果演示失败。后来危先坤又提出捆绑看守民警、抢得钥匙开门逃出去,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后,危先坤将该方法一一告知9号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并对越狱逃跑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和分工,对犯罪工具、捆绑对象、脱逃时机和逃跑路线进行了精心准备和选择。

2007年10月29日晚,按照事先制定的脱逃计划,9号监室故意不完成生产任务,当日23时30分左右收监时,该监室被安排加班。加班至次日l时30分左右,看守所民警刘唐湖和外劳人员赖昌文到9号监室收监,其中一名在押人员装病将刘唐湖和赖昌文引进9号监室。危先坤锁住赖昌

文喉咙并将其放倒在地,刘和群等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赖昌文嘴巴封住,并用绳子将其手脚捆绑。监室的其余5人用同样的方式控制住刘唐湖,随后马志强从狱警刘唐湖身上抢走钥匙,由危先坤打开监区大门,9号监室的8名在押人员集体经过菜园,从猪栏上翻墙逃出了看守所。

法院一审认为,危先坤、刘和群在被羁押期间,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逃离羁押场所,其行为均构成暴动越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危先坤属于首要分子,马志强、李剑、张燕生、刘和群属于主犯,刘汉洪、万陇、杨燕生属于从犯。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暴动越狱罪判处危先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另一被告人刘和群被以暴动越狱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万元。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17年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经过赣州中院、兴国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兴国县看守所暴动越狱的8名案犯已全部被判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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