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作文素材 > 教育资讯

农电工转正的希望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06 18:29:00 作文素材
农电工转正的希望作文素材

篇一:农电工队伍现状分析

兴义供电局系统八县市供电范围内有118个乡镇,成立供电所73个。而在供电所工作的员工中,供电职工共222人,农电工562人。即平均每个供电所有供电职工4人,农电工8人。农电工占供电所员工数的70%以上。

兴义供电局系统要巩固好“两改一同价”成果,要把10kV及以下部分电网资产管理好,要把系统内的农村用电户服务好,要把供电所的管理做到位,实现供电所安全、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关键是农电工队伍。以人为本,加强农电工队伍素质建设势在必行。这也是县级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现南方电网公司大政方针及工作要求的保证。

一、农电工队伍现状调查

兴义供电局系统供电所农电工由三类人员组成:1、原乡镇电管站改制后划转的农电工;2、农网改造后供电企业成立供电所,为解决对农村用户抄表收费服务等问题,吸纳原村组内部分管电人员进入供电所作为农电工;3、县级供电企业为加强管理新招聘录用的农电工。 农电工存在的问题:1、整体文化素质低。2、技术业务水平普遍不高。3、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凭经验,还是按老一套、土办法在做。4、管理能力差。5、服务意识不强。6、大部分农电工为“兼职农电工”,农忙季节又重点干农活去了。

但农电工积极性普通较高,他们有自己的荣誉感。如在兴仁县供电局调查发现,有的农电工有自己的实体,当农电工的收入对他们来说不是太重要,而能当农电工他们自认为是件光荣的事,特别是工作得到供电所及农村用电户认可的时候。

二、加强农电工队伍素质建设采取的措施

结合兴义供电局系统农电工队伍现状,为加强县级供电企业及供电所管理,实现规范化管理,让“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服务方针落实到基层,笔者认为加强农电工队伍素质建设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严把进人关

供电所如确实缺员不能盲目充数,县级供电企业要严格把关,面向社会招聘录用有专业知识、善于管理的人员充实农电工队伍,特别是所需专业毕业的高素质的大中专毕业生。 2、加强培训

要针对农电工的现状及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分期分批地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位。重点要做好:文化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规程规章制度的培训;生产经营等业务素质及技能培训;爱岗敬业精神的培训;服务观念的培训;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这些培训要循序渐进,不能贪大。另外,还要定期组织开展农电工技能竞赛,提高农电工实际操作能力。供电局要做好此项工作,并且要指导县级供电企业开展好农电工培训工作。

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在做好农电工培训的同时,要在落实上下功夫,检验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如安全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培训到位,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农电工在电气工作中是否按安规规定执行,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 3、农电工与供电职工应融为一体

农电工与供电职工应该是处于一个平等的工作环境之中,供电职工不应歧视农电工,要相互信赖、互相支持。供电职工要在规范化管理等各方面做表率,带领农电工完成全所工作目标。农电工、供电职工在农村用电户心目中都是供电局的员工。因此,在统一工作服、统一职工形象、做好优质服务等各方面农电工与供电职工应融为一体,实现素质一体化、形象一体化、管理一体化、服务一体化。

4、充分考虑农电工待遇问题,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目前,兴义供电局系统农电工人均月收入不足500元,这对供电所各项工作的开展及各方面工作的到位形成了一定的障碍。笔者认为,农电工的收入应以本地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作为参考依据,以稳定农电工队伍。同时,考虑工作积累因素(如工龄工资)等,以鼓励农

电工多做贡献。拿出一定比例资金开展量化考核,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实行岗位、收入动态管理,激发农电工及供电所供电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及创造性,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在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也要按有关规定完善,解决农电工后顾之忧。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等方面加强建设,让农电工亲身感受到“家”的温暖。这样就可以取消“兼职农电工”,让农电工全身心投入供电事业,更有力地保证电力服务于“三农”,展现农电管理的新面貌。 5、农电工队伍是县级供电企业的一支生力军

县级供电企业特别是供电所要实现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要实现“群众满意、政府放心”,农电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通过加强管理,以人为本,逐步实现农电工与供电职工政治素质一个样,业务技能水平一个样,农电服务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同步提高。目前,兴义供电局系统供电所所长及其他管理岗位,以及电气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都只能是供电职工担任。笔者认为,农电工应该与供电职工平等竞聘工作岗位,有能力有水平的农电工也能作为电气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甚至当供电所所长。

总之,农电工队伍素质建设工作要不断创新,要按南方电网公司“完善、规范、巩固、提高”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出成效,以人为本,加强管理,确保电力服务于“三农”能够到位,在广大的农村实现“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服务方针,提升县级供电企业及供电所的社会形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

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电工的管理工作被广大业内人士列为当前企业管理的一大重点。特别是电力社会责任的履行,“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电力优质服务的深度、广度有了新的内涵。伴着供电企业将营业柜台前移后,农电工承担农网直抄到户的抄表、收费、运行维护、业扩报装及优质服务等工作。农网低压工作全部由他们完成,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力企业的形象与发展。因此,保持农电工队伍稳定,构建和谐的企业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电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农电工的现状分析

从目前各县市公司农电工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人员结构复杂

以汉川市农电工的组成结构为例,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原乡镇电管站改制后划转的农电工。这部分人员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技术水平偏低,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凭经验,接受新知识、新观念能力差,且普遍年龄偏大;二是职工子女,也就是原有的待业青年,这部分人员占目前农电工总人数的20%,其中女职工占80%。由于其父母都是电力系统的前辈或功臣,在温室里长大的他们总认为自己比别的农电工高出一筹,大事干不了,小事又不愿干,高不成,低不就,他们大都是未赶上末班车转正的职工子女,心里很不平衡;三是招聘的农民工(包括城镇失业人

员)、或者是有关系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为“兼职农电工”,忙了农电,忙私活,尤其是在农忙季节,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干农活上,在工作时间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管理能力差,服务意识不强。

2·农电工队伍不稳定 农电工队伍不稳定,主要与工资收入和岗位“歧视”有关。从我省农电工的工资状况来看,基本是按一个标准制定的工资基数,其工资收入大都在600~800元之间,由于地域差异,特别是象汉川等地方经济发展较快区域,其私营企业招聘人员工资在1000元以上的较普遍,且空岗较多,对农电工跳槽吸引力极大。

目前,一个县市公司每年分配来的大学生、退伍军人不到5人,不管是年龄结构或是文化水平都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正式工在岗的岗位只能由农电工担任,往往是同一个岗位,既有正式工,又有农电工,在相同的岗位上工作,却不能“同工同酬”。上述因素导致农电工的心态不平衡,工作积极性不高,队伍很不稳定。

二、加强农电工队伍管理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提高农电工的整体素质,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议各县市公司成立专门的农电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农电工的日常管理,包括人事、劳务合同、保险、福利、技术培训等一整套管理工作,给农电工一个“娘家”。

2·明确分工

明确正式工与农电工的职责,尽可能不混岗。农电工只从事农村低压电网的维护和抄核收工作,其管理方式尽可能因地制宜,多样化,可采用承包的方式,也可采用抄收分离的方式,还可以把收费工作转移到地方专门收费的公司收费等等,以达到工作高效服务便捷的目的。

3·严把入口关

尽管农电工的待遇不高,但因为带“电”的缘故,在当前的经济生活条件下,还是具有一定的行业吸引力。因此出现关系工、人情工的现象,造成要聘的人不能进,不要的人拼命塞,使农电工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很难得到调整和提高。对此,各县市公司要积极稳妥地在内部实行“岗位竞争、末位淘汰”机制,对外应适当招收有专业知识、善于管理的人员来充实农电工队伍,特别是对所需专业毕业的高素质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优惠政策进行吸收和挽留。

4·加强培训

要针对农电工的现状及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分期分批地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位。重点要做好:文化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规程规章制度的培训;

生产经营等业务素质及技能培训;爱岗敬业精神的培训;服务观念的培训;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知识培训。这些培训要循序渐进,不能贪大。另外,还要定期组织开展农电工技能竞赛,提高农电工实际操作能力。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在做好农电工培训的同时,要在落实上下功夫,检验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如安全工作的开展,不仅要培训到位,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农电工在电气工作中是否按安规规定执行,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

5·提高农电工待遇,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笔者认为,农电工的收入应以本地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作为参考依据,以稳定农电工队伍。同时,考虑工作积累因素(如工龄工资)等,以鼓励农电工多做贡献。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开展量化考核,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实行岗位、收入动态管理,激发农电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及创造性,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在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也要按有关规定完善,解决农电工后顾之忧。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等方面加强建设,让农电工亲自感受到“家”的温暖。这样就可以取消“兼职农电工”,让农电工全身心投入供电事业,更有力地保证电力服务“三农”,展现农电管理的新面貌。

建设“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是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新战略。农电工作为农村电力建设的主力军,是贯彻落实“新战略”的基本力量。为此,笔者对山东潍坊供电公司坊子供电部农电工队伍进行了一次调查,希望对于改进和加强农电队伍的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调查统计的基本情况

本次采用的是问卷式调查,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17份。农电工选择“企业稳定,发展很快,形象很好,我对企业前景充满信心”的占67%,“农电工作技术高,对社会贡献大,工作稳定,受人尊重,在供电企业工作有荣誉感”占68%,“我干的不错,能发挥才干,工作稳定,希望一直干下去”的占77%,“办公环境不错,宽敞明亮,适应工作需求”的占90%,认为“关心职工成长,重视技术培训”的占57%,对民主管理认可和基本认可的占73%,对供电所管理工作感到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96%。调查数据基本反映了现实状况,公司的企业形象,企业管理,企业发展、文明生产、教育培训、民主政治等方面是好的,得到农电工的较高的认可,这是农电发展稳定的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作为一个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的现代化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公共事业的基础产业,目前农电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年龄结构与上述要求显然不相适应。农电工初中学历的占到62%,真正专业学校毕业的很少,电力专业毕业的只有极少数人。这一方面说明过去农电人才管理的薄弱,另一方面说明现在的农电人才政策不能吸引人才,这对下一步推行农电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农电服务水平将是一个不利的制约因素。

在回答“你的知识和能力是否适应现在工作岗位”这个问题时,有19%认为自己的技术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不用再接受培训,64%认为基本适应,还有部分技术没有掌握,要坚持岗位培训,17%认为自己有较大差距。这说明农电工大部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承认自己需要培训。19%的人认为不用再接受培训,这些人是工作的风险人物,正是这些看似有能力很自信的人的存在,往往才发生出事故。同时,也反映出农电队伍中,一部分人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

二、对农电工存在问题的分析

在心理方面,选择“明确感受到自己是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可以信赖,在这里工作有安全感,有亲情感”的占13%,“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尊重,有困难可以得到帮助”占35%,选择“我只是一名打工者,工作压力大,有困难没处说,干一天算一天,没有长期打算”的占52%,对目前自己在企业中的现状感到不满意的占36%。这组数据反映了农电工不满的矛盾心理。

对选题 “你认为你的待遇与其他行业同等技术的工种相比”,选择“待遇较好,比较满意”的占1%,“待遇相当,可以接受”的占2%,“待遇太低,勉强接受”占到97%;“你对目前状况最不满意的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占2%,工作累条件差占4%,收入不高占94%。农电工反应如此强烈,意见如此集中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待遇相对偏低是当前农电工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影响农电工队伍稳定的主要原因。

在选择“你家庭的经济状况在你们村属于(较好、中等、较差)”答案时,39%为中等,61%为较差。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占大部分,这部分人中年龄在40左右的,个人能力一般,文化水平低,而且家庭负担重,他们没有其他更好的经济出路,从事农电工是很好的选择。他们的工资收入是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另外,下班回家后利用早晚业余时间或种地或养殖,补贴家用。30岁左右,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经过几年的磨练掌握了电工技术,工作能力、社交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家庭负担日益加重,他们往往谋划新的工作,以求经济上的发展。这部分人思想上一直处于活跃状态,是辞职中的主要类型。还有一部分年轻的新农电工,来这里就是为了学技术,学好了另谋出路,这样的每年也要走几个人。

三、对改进农电工管理的建议

作为农电工作的主力军,农电工在“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国网公司也越来越重视农电管理工作,所以改进和加强对农电工的管理,提高农电工素质,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几点建议:

1、把农电工纳入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制定农电工队伍发展计划,通过深化机制改革,稳定骨干,吸引社会人才,加强培训,逐步调整农电队伍的结构,建立动态的充满活力的人才发展的新机制,造就新农村电力建设的专业化农电工队伍。

2、从提高农电工骨干待遇入手。所员和组长工资提高到1000至1500之间,适当提高

篇二: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制实用说明

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制实用说明

前言:为了进一步做好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制套改和应用工作,便于广大农电工明确岗位薪点工资制和全员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明晰农电工个人收入,按照“依法用工、合理定酬、规范管理、稳定队伍”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针对员工经常提出的问题,特编制本说明。

我局在2010年12月试行了农电工薪点工资制套改,2011年1月严格对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人力资源管理标准》、《陕西省电力公司供电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工薪酬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工奖惩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管理应用手册》等管理制度,正式实施了农电工薪点工资制。

按照省公司工资地区分类标准和供电所分类标准,我局属于三类地区,在2010年我局领导和农电科领导尽最大努力,多方争取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消了我局三类供电所和四类供电所,将供电所分类保持在一类和二类,很大程度上平衡了农电工的薪酬标准。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农电工的薪酬由岗位薪点工资、“四项”单项奖(季度降损节能奖、季度电费回收奖、年度优质服务奖、年度安全长周期奖)和加班工资三部分组成。

自2010年以来,农电科先后通过下发文件、与员工当面宣贯、农电生产例会宣贯、专人负责随机抽查、年终检查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稽查班对各所薪点工资和绩效考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2012年3月——4月份期间,由于银行系统升级,导致部分员工工

资账号出现差错,工资不能及时转账到位,后经局农电科、财务科及时协调努力,与银行重新核对员工账户信息,目前问题已经得以解决。

2、农电科作为农电工作管理科室,只能掌握农电工绩效考核情况,能够确保以各中心所上报的农电工当月绩效考核得分表数值(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农电工转正的希望)掌握农电工应发工资,具体委托银行转账到农电工个人账户的实发工资金额,农电科不能掌握;尽管农电科已经设立专人负责向农电工解释说明薪点工资发放情况,但面对众多的农电员工,依然不能有效缓解这一管理窘态。

3、按照相关规定,农电工每月需要交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的代扣是由财务科完成的,同时省社平工资每年在年中才能够下达,导致财务代扣部分可能在生社平工资下达当月才发现代扣部分的金额不足,产生当月实发工资减少的现象。

4、个别所长没有对农电工薪点工资制没有明确的认识,对下发的相关文件置若罔闻,自身概念含糊不清,思想不重视,对绩效考核制度熟视无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没有组织一线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不能正确向一线员工解释文件内容,农电例会精神不能及时传达到每个农电工,一线员工提出疑问后没有采取积极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而是以“我不知道”敷衍一线员工,推诿扯皮、政令不畅导致一线员工不能了解制度动态而产生误解,严重影响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农电工薪点工资发放和有关制度的落实,是牵扯到农电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维护农电队伍稳定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农电科针对以上问题,立即由农电科马科长亲自调查,并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走访一线员工,了解实际情况,特对农电工提出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归纳汇总,现逐一解答如下:

一、农电工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原则;综合管理配套原则。

二、什么是岗位薪点工资制?

岗位薪点工资制是用点数和点值确定员工工资的工资制度。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设14个岗级、1岗20薪,岗级系数1.095,薪级系数1.046。

三、岗位薪点工资制种地区类别如何确定?

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及其使用范围》关于区县工资区域类别划分规定,蒲城电力局属于三类地区类别。

四、岗位薪点工资中如何对供电所进行分类?

供电所的分类,执行《陕西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供电所分类标准》的规定。中心管理所原则上按照所在供电所类别划分。

蒲城电力局下属一类所有:兴镇中心所、城关中心所、孙镇中心所、党睦中心所、兴镇供电所、城关供电所、孙镇供电所、党睦供电所、苏坊供电所、贾曲供电所、农电稽查班。

中心所的所长、副所长执行一类所标准。

其余单位一律按照二类供电所标准划分。

五、岗位薪点工资制岗级确定标准是什么?

岗级的确定,执行《陕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工劳动组织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及《陕西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农电工岗位归级表》的规定。按照供电所专业化分工,蒲城电力局设立所长、副所长、组长(生产组长、营销组长、服务组长)、农网配电营业工四个岗位。原则上供电所专业组组长应兼任工作负责人,专业组人数在4-6人的可设立1名工作负责人,在7-9人的可设立2名工作负责人,在1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3名工作负责人。营业厅负责人、中心供电

所派出服务组负责人按照工作负责人标准套改并占本供电所或专业组工作负责人名额。

六、岗位薪点工资制中薪点如何确定?

将农电工在供电所的连续工作时间分成四个时间段:

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套入8薪;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员工套入7薪;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员工套入6薪;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套入5薪。

七、新进人员薪点工资如何确定?

新进人员使用期内不执行岗位薪点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所从事岗位的1薪确定薪点工资;大专学历按照所从事岗位的2薪确定工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按照所从事岗位3薪确定工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间被省公司编入在册的农电工上级要求薪点工资标准定位7岗1薪,个别不在供电所工作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农电工定位6岗1薪;2011年1月1日后被省公司编入在册的农电工上级要求薪点工资标准定位7岗5薪;目前这部分人员,有的已经调离原供电所,在经过上级批准后,个别人员的薪酬已经随岗位调整,但未通过上级批准或没有取得《进网作业证》的人员依然维持原薪点工资标准不变。解聘人员从次月停发工资。

八、农电工薪酬构成是什么?

农电工的薪酬由岗位薪点工资、“四项”单项奖(季度降损节能奖、季度电费回收奖、年度优质服务奖、年度安全长周期奖)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部分构成。

九、我局农电工薪点工资套改和执行简况?

按照省公司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制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及要求,2011年1月农电科组织专人对我局每个农电工进行了“面对面”的薪点工资核定,并在2011年1月19日将核定结果在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人均1246.52元/月、四项奖金人均416.00元/月、加班费人均220.00元/月;2011年7月开始按照《渭南供电局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农电重点工作的要求》文件规定:季度降损节能奖和季度电费回收奖按照不同岗位各按每季度300——500元不等的标准,我局按照每项季度奖配电营业工300、工作负责人350、专业组长400、副所长450、所长500的不同岗位基数标准,并结合绩效考核进行发放,同时农电科与局财务科协调沟通,季度奖金在每季度的前两个月分别予以兑现;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上级要求,季度奖金在季度末根据绩效考核予以兑现,年度奖金基数是1000元,年末按目标完成情况兑现。

十、农电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是多少?

蒲城电力局为每一名农电工办理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农电工个人需要承担缴纳的保险费用,每月有局财务科代扣,年度省社平工资下达后每两个月统一向县社保局缴纳(今年社评工资暂未下达,所以人均暂扣养老140元、医疗50元、失业3.5元)。需要说明的是:每年的前半年,由于省社平工资标准没有下达,局财务只能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执行,在社平工资标准下达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从个人当月应发薪点工资中进行补扣。

十一、农电工的绩效考核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蒲城电力局对供电所和农电工的绩效考核严格遵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农电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电力公司供电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有关文件详见陕电农【2010】120号文件。

篇三:农电工变身派遣工

关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

组建方案的报告

按照公司关于加强和规范农电工管理的要求,人资部会同农电、财务、经法、体改等部门,对农电业务委托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开展工作调研,充分征求各网省公司意见,分析总结部分单位实施农电业务委托模式的经验基础上,拟定了农电业务受托机构(暂定名: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组建模式方案,现汇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适应农电业务发展,加强农电用工管理,由集体、国有出资在地市及以下层面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业务委托模式,承揽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等业务。农电工与该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统一规范的农电用工管理体系,实现农电工的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管理。

二、公司的定位与业务范围

(一)公司名称

为了突出新组建公司受托业务范围及特点,综合考虑其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建议使用××市(县)**农村电力运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公司字号“**”应在保证同一省域内规范统一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二)公司定位

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受供电企业委托,承揽供电企业所属10kV及以下农村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业务。

(三)公司业务范围

农村供电所管理范围内的10千伏及以下电网运行维护、检修、抄表、核算、收费、供电服务;0.4kV业扩报装,农村供电监督、用电安全宣传和管理;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的建设改造等业务。

三、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针对农电业务特点,按出资性质和比例,提出以下三种出资方式。

1.模式一:集体全资。由地市或县层面集体资产出资,与供电企业无直接的资产关系。

有利方面:

(1)由于与供电企业无资产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农电工与供电企业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用工风险,解决农电混岗、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2)供电企业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双方为经济契约关系,通过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管理关系清晰,管理成本低,管理效率高。

(3)按照目前公司对集体企业管理的要求,供电企业

作为集体资产监管主体可以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

(4)农电工与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目前已实施业务委托或劳务派遣模式单位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农电工也能够接受。

不利方面:

(1)由于供电企业未直接出资,供电企业仅能履行集体资产监管职能,不能通过投资关系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进行直接管控。

(2)此模式对已采取与农电工直签劳动合同方式的供电企业有较大实施难度。

2.模式二:集体资产出资并控股+国有参股。由地市或县层面集体资产出资并控股,国有资产参股共同组建。

有利方面:

(1)具备与模式一同样的优势,在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这一独立法人企业框架下对农电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可有效解决农电混岗、同工同酬等问题。

(2)供电企业既作为股东参与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又可作为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加大对委托业务的控制力度,也符合集体企业的管理要求。

(3)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人资、财务报表无须与供

电企业合并,其成本费用、经营指标单独统计,不会对公司成本、效率考核指标等产生影响。

不利方面:

(1)国有和集体混合参股,加大了企业管理的复杂性。

(2)国家对农维费的使用范围和核定标准有严格规定,而农维费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国有资产长期投资于该类业务,因投资收益问题难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需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3.模式三:国有出资并控股+集体参股。由国有资产出资并控股,地市或县层面集体资产出资参股共同组建。

有利方面:

(1)通过业务委托方式,能够实现农电工业务岗位及劳动关系与供电企业的有效隔离,在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这一独立法人企业框架下对农电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有效解决农电混岗、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2)供电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可对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直接进行管理,便于供电企业各项管理要求的有效落实。

(3)由于是国有控股,对于目前采取与农电工直签方式的供电企业,农电工易于接受,便于从直签方式向业务委托模式过渡。

不利方面:

(1)此模式下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作为供电企业的

控股子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使农电工与长期职工一样纳入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管理,国家电网公司职工队伍数量将大幅增加,低端业务的用工比例明显上升,难以避免公司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降低。

(2)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财务、人资报表须与供电企业合并统计,将显著增加国家电网公司人工成本,大幅降低全员劳产率。

(3)与模式二相比,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综合上述三种模式的利弊分析,在现有法规和政策空间下,为避免农电工与供电企业长期职工进入同一管控体系,保证供电企业对该公司有必要的控制力,同时与国家政策有效衔接并易于规范实施,建议:对目前已开展业务委托模式的单位按照集体全资模式进行规范;对农电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的单位按集体全资模式组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对农电工采取直签方式的单位,具备条件的按集体全资模式组建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按集体全资模式难以实施的单位,按集体控股模式逐步过渡。

四、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

为保证适当的管理幅度、满足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符合农村电力运检服务公司申请相关资质对注册资本金额度的要求,同时考虑部分县供电企业没有集体企业,原则上农

篇四: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和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农电体制改革,全面做好对农村用电户“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供电营业所员工的积极性,明确全体员工的工作责任,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分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农电管理考核力度和深度,全面深化农电内部模拟市场考核办法,特对农电工工资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员工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激励工资+增供扩销奖

1.基本工资(最低生活费)每人每月为200元,副所长为230,所长为260元。内含医疗补贴10元/人月,洗理费10元/人月,肉食补贴15元/人月,按月由农电科造表发放。

2.考核工资:

①即各所收支结算后的维管费金额,按照局规定的比例提取,由各所按员工的系数核算考核工资,造表经农电管理科专管人员审核,科长、局长审批签字后发放。

局规定考核工资核算比例为,当月维管费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提取20%,1—2万元(含2万元)提取10%,2万元以上提取5%。

②考核工资内含自行车费10元/月.人,差费60元/月.人,三分离收费补贴40元/月.人。

3、激励工资:

按各所平均电价(售电费÷各所供电量)与全局平均电价(全局总售电费÷全局总供电量)的增降比例以及各所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激励工资的考核基数,前者基数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奖励或扣减考核工资的5%,后者

按完成情况考核,线损率高过11%,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发考核工资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奖励考核工资5%。,奖励不封顶,处罚不保底,直至扣完考核工资。

4、依据岗位分工,局规定农电人员岗位系数分别为:

所长系数1.5,副所长系数1.4,星级员工1.3

各所按三名员工设一名1.2系数的方法核定工作负责人系数。甘亭5人、光明5人、玉蝉5人、天桥3人、 余下5人、石井3人、庞光6人、草堂6人、秦镇6人、牛东 4人、五竹5人、苍游4人、大王6人、渭丰5人、涝店6人、 甘河6人、祖庵6人、蒋村4人、白庙4人。

其他工作人员1.0。

5、增供扩销奖:

凡每月人均供电量超过2万kwh(含2.0万kwh)者,发给每名员工增供扩销奖20元,之后,人均供电量每递增5000kwh,人均加发10元。

6、以上办法考核兑现到所,各所应依据本所实际,制订本所二次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作到奖罚分明,奖优罚劣。所有奖罚及兑现应经所委会研究,逐月记帐公布并上报分配报表,未按规定上报以严重违纪处理。

篇五: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

农电工养老保险问题

2011-10-16 13:53:2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

农电工是农村用电的直接管理者,是党和政府有关农电方针、政策的基层落实者,是县供电企业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代表。农电工在农村用电事业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从劳动合同上对我国农村电工就没有一个明确身份界定,他们既不属于正式合同工,也不属于临时工,因此其切身利益如工资、劳保、医疗待遇等没有相关政策,乡镇电管站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农电体制改革,而改革又给农电工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农村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对改制后供电所的管理人员(通常称在编人员)实施统一管理,但对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感到十分棘手。

一般农村电工是按农村行政村一村配备一人,因此,农电工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不离土地也离乡,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加之目前农村供电实行的仍然是以电养电的政策,农电工的工资是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支付的,基于这种客观背景,供电企业很难实施对农电工的统一管理。但是随着“两改一同价”农电体制改革的开展,这方面问题的明确和解决迫在眉睫。现实中,因这方面问题认识的差异产生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少农电工甚至以此为由上访静坐,更有甚者将电力企业推上被告席,对赴公堂,这无论对电力企业还是农电工本人都是极大的挫伤,上升到法律上,特别是劳动保险的有关问题时,更具复杂性,那么对于农电工究竟应否办理养老保险,怎样办理保险呢?其中的某些操作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思考,笔者尝试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做为养老保险,国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农电工的客观背景特点,笔者认为对于农电工的社会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关于养老保险渠道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为此民政部民办发〔1992〕2号文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综上所述,在我国养老保险从体系上有两类: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那么,这两类保险的对象应怎样区别呢?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的规定:.保险对象是非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两类养老保险的区别:

由此不难看出:两者保险对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其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与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具体采用的办法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城镇职工在离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后者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农电工养老保险的适用

由于两种保险类型的基本操作或基金来源渠道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明确农电工的保险类型适用是尤其重要的,由于现实中农电工亦工亦农,主要身份仍然是农民,并且各乡镇供电所对其人身管理并不是按8小时工作制来严格要求的,他们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只是利用了部分时间协助供电所进行在农村供电的抄表收费、维护线路等生产管理工作。从根本上,农电工无论从农民身份上,还是乡镇职工身份讲(在农电改制前农电工或从属于村或从属于乡镇电管站),仍属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第二条“保险对象”的范围,因此,对于农电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当按照民政部的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四、农电工养老保险的认识误区

但在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只要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则都应当按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至少是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整体了解。笔者也曾经带者美好的愿望想:“为激发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了他们老有所养,对各县供电公司拔高要求,应当按劳动部的要求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但是这样操作下去,是否农电工就可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了呢?

结合我省农电体制改革现状,各地基本上在1999年完成资产移交,即由乡镇电管站改为县公司供电所,需注意的是在移交之前几乎没有电管站为农电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因为即使办也应该办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后,暂且先认同县供电公司应当为农电工办企业养老保险,那么待农电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利益是怎样体现的呢?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交费年限达15年以后,由社保部门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是怎样构成的呢?根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五、农电工办理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三大障碍

(一)、退休制度的突破

而针对农民工,如果也进入这个渠道办理养老保险,那么首先需提出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农民工有没有退休的问题?答案是农民工不存在退休问题,因为退休本身就是对城镇职工而言,它有严格审核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最终审批。加上在我国,农民的经济体系基础在于国家分配给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这个角度上讲农民不同于在城镇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广大的工人群体),为此,您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在对城镇职工采取不同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或者说在国家政策和经济上更多倾向于职工养老利益的保障!那么,农民工不存在退休问题,是否就意味着农民工不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养老

保险办法享受社会福利了呢?笔者认为原则上应当将这两个问题挂钩,否则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在这一点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未出台政策加以明确,但现实中存在脱钩的做法,即回避这个宏观政策问题,而只考虑交费年限是否满15年,如果达到这个条件,某些社保机构也还按企业职工的养老办法对付。当然笔者对这种做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保留质疑。

(二)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性给养老保险的办理带来事实上的困难

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是:交费累计15年,即意味着某个农民必须以合同工形式为城镇用人单位服务15年以上,并且这些用人单位(可能是一直在某个单位劳动,也可能跳槽过)都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但事实上,农民工的用工形式非常不稳定,甚至常常有很多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干了一段时间后,又因种种原因再回乡务农,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养老保险中断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或由社保局保留其帐户,待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事实上这是农民工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后最常见的结局,如果是这样的结局,笔者认为,无论对农民工本人还是企业都是不负责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为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的企业,他们交纳的相应部分养老资金因落实不到农民工本人,而转入社会养老基金。也不存在退回的问题。着也根本有违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初衷。

(三)、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不能互通,从根本上否定了农电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

当然我们应清楚这始终是指该农民工的企业养老保险帐户,但由于按民政部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同一个农民工还可能存在一个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从前面的阐述,你不难看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是两个资金渠道根本不同的载体,甚至在农民工回乡务农的情形下也不能帐户资金互通,从而事实上抹杀了农民工此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因此在这里需要提出注意的第三个问题便是: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资金互流?据劳动社保有关部门人士介绍,这个问题也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就当前法规政策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由于两种帐户不能互通,事实上也使农民工的企业养老保险的办理成为不必然,或者说是一种“幻想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企业,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笔者重申,前面的分析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由于这种保险的法定强制性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许多新问题,正是基于这些新问题的解决,笔者浅显的谈了以上看法。

笔者认为,我国11亿农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衣食父母,他们是勤劳而艰辛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为城市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仅就电力行业的蓬勃发展来看,农电工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然而这不是一家企业,或一个行业所能左右的了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根本改变某些政策认识,理顺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解决其中的缺陷甚至彼此的冲突,最终使劳动者不分城乡差别、地区差异享受到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阳光普照”

作文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