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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的重要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06 06:45:54 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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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原产地证的作用

原产地证的作用

原产地证书作为外贸中的重要单据,已经越来越多的进入外贸谈判视野,其主要作用有:

1.进行货物交接。贸易关系人将原产地证书作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的凭证之一。

2.进口国实施特定贸易政策。出口国凭原产地证书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凭原产地证书对特定国家实行差别关税待遇和国别贸易政策、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进口。假设A国出口至B国C产品,B国认为C产品价格过低,存在倾销行为,于是决定对A国的C产品实施报复性关税,因此B国要求凡是出口至该国的C产品都需提供原产地证,如果原产地证上注明的产地是A国,那么该批次产品将被征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报复性关税,如果产地不是A国,那么关税照常征收。

3.减免关税。如果出口货物的目标国是WTO成员,凭一般原产地证可享受目标国的最惠国待遇;如果出口货物的目标国是普惠制给惠国或我国加入的各种区域合作安排的成员,则凭相应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可享受目标国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更大的优惠待遇,直至免税。尤其是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凭证,因此被很多进口商视为降低货物成本的“金钥匙”,对于出口商,原产地证虽然不像出口退税那样能使企业看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但进口商减免的关税降低了货物的采购成本,增强了我国货物的国际竞争

力。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类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争取最大利益。

篇二: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摘 要: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贸易统计、国际税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文分析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进行了阐述。

一、货物原产地及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

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及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实际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就是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而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

如果说原产地是货物的 “经济国籍”,那么原产地证明书就是货物的 “身份证”。 因为国家之间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各不相同,所以国家之间实行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原产地证明书作为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即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 FORM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可签署的输东盟产地证(FORM E)、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及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会根据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口货物普遍实行贸易管制,并由海关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因此原产地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 享受关税优惠、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国家对于从不同国家进口的货物采取不同的关税税率,而对于这种关税的差别待遇就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而原产地证明书就成了各国海关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的重要凭证。 如果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定有最惠国条款或相关的关税协定的时候,只有通过原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缔约国以便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二) 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机构为各国海关,而原产地证明书则是海关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现今,国际贸易中关税弊端凸显,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加剧,各种贸易壁垒频繁出现,加强原产地证签发和管理工作,对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作为结汇的依据、证明出口商品的品质、减轻退税率调整的压力

在国际贸易中,产地证还是贸易双方结汇的必备单据。买方通常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卖方提供一般原产地证书以确保其自身利益,产地证也常被银行作为信用证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此外,原产地还能证明商品品质、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如在国际市场上同样是陶瓷,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比持有其他国家产地证的陶瓷明显具有竞争优势。

2007年,国家先后两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低,这对出口企业的震动非常大,在出口退税率降低或取消的情况下,各外贸出口企业还可利用优惠产地证政策,将其作为降低出口成本的方法之一。优惠产地证,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它是由出口受惠国官方根据相关国家的优惠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能使受惠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的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关税的官方凭证。 有了优惠

产地证这把“金钥匙”,出口企业可以要求对方以提高出口价格的方式将其进口时得到的关税减免返利给出口商,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无疑降低了出口成本,最大的程度上减轻了国家退税率调整所带来的压力。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目前,国际上还没关贸总协定有通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本文通过探讨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和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1、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分类。

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2、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目前施行的是2004年9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本条例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此外,还有一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协议等一些具体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安排。

二、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原产地规则在一般国际贸易管理措施中的应用。

1、贸易统计。通过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统计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也便于区分货物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

2、差别关税的计征。当某一国产品进入他国境内,各国海关根据产品的不同原产国确定征收“多栏制”项下的不同关税。

3、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来,国际间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关税同盟(如欧盟EU)与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成员国以互惠互利、“一致对外”原则安排其对外经贸关系。成员国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因此,这种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在判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国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4、满足消费者选择的需要。

5、实施特定卫生检疫以及对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

除了一般的贸易管理功能外,原产地规则的性质正逐渐地由原来较中性的技术性衡量工具向贸易保护性工具转化。

(二)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一种贸易政策工具的应用

各国针对不同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定不同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原产地规则主要被应用于配额管理、反倾销反规避、外贸盈余统计及政府采购上。具体应用方式如下:

1、配额管理中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在各种非关税壁垒中,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是配额限制,与原产地规则直接相关的配额限制是国别配额。对实施配额限制的进口国而言,为了保证配额的有效保护性,有必要了解决对某一具体进口产品是否设置配额、设置多少配额、如何分配配额以及监督配额限制的实施等问题,这就涉及到进口货物的配额管理。在这里,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到进口国的配额限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程度。

因此,一方面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配额限制,以满足国内不同产业所需要的保护程度。另一方面,原产地规则同样可以在配额作用减弱的情况下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作用。

2、反倾销中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成了最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之一。它的广泛运用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了目前关于原产地规则是否应成为贸易保护政策工具的争论。

(1) 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国籍”及“正常价格”方面的作用

反倾销诉讼程序通常是由进口国提出,且反倾销税的征税对象是来自特定国家的商品。因此,进口国的反倾销管理当局需要裁定反倾销调查项下或者需征收反倾销税商品的原产地。即利用原产地规则判断商品的国籍。“正常价值”的认定是反倾销调查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实体性问题。实践中,通常采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作为首要的参考因素,辅之以出口国或原产国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以及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

(2)原产地规则对“国内行业”认定的影响

反倾销诉讼必须由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提出。进口国需要调查倾销行为的受损对象是否为“国内行业”。 “国内行业”类似于国内各生产人。原产地规则原本涉及的是产品的原产地,但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规则中,都把原产地问题从产品延伸到了生产人,而生产人的原产地则指生产人的国籍。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国内生产商的国籍是一大难题。所以原产地规则在“国内工业”的认定上具有重要作用。

(3)原产地规则对一些规避行为的认定

反规避是发达国家反倾销立法的新发展。多数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在两方面采用原产地规则。一方面,反倾销管理当局认为应向原产于外国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他们用原产地规则来判定商品的原产国;另一方面,他们又用原产地规则来确定提出反倾销诉讼的进口国生产商是否具有真正国内产业的资格。另外,若存在反规避的可能,还需要确定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外国商品相关的国内生产商获第三国生产商是否具有反规避的嫌疑。利用原产地规则来判断这些商品的原产国是否是原来被确认的倾销国。

综上所述,在反倾销中,原产地规则的严厉程度直接影响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功与否,确保了反倾销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原产地规则的效应类似于征收反倾销税。因为严厉的原产地规则和征收反倾销税一样,起到减少外来竞争的作用。

3、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应用。根据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允许存在着对国外进口产品的一定程度上的歧视措施。目前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各签署国对政府采购的原产地限制已经有所减少,但对原产于未加入该协议国家的产品仍有较多限制。

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1、加快反规避立法步伐,有效利用原产地原则进行正当的反规避。面对中国的大量反倾销案件,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积极应对倾销申诉,但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反规避条款。如果这些倾销产品采取一定的规避手段,我国将面临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反规避的立法,并在反规避法规中制定有针对性的原产地标准,以便有效的进行反规避。

2、提高加工贸易中的原产地标准。加工贸易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我国对外贸易中有55%属于加工贸易。我国应该对加工贸易这一行业制定较高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这样可以减轻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贸易不平衡的摩擦,同时可以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3、利用原产地规则引导外资投向。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原产地规则,如规定对高科技产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这样,可以迫使在中国进行投资开拓市场的外国投资者将高新技术带入中国。

4、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本国的产业。在政府采购中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制定较高的国产化标准,可以扩大内需,创造更多的就业。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政府机构在购买货物、服务及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时,提高国民待遇,优先购买“国产货”。

5、认真研究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国家和高校应重视这方面相关人才的培养,为企业积极应对国外的申诉及提出合理的申诉提供人力支持。

我国原产地规则研究

摘要: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现行中国原产地规则存在若干问题,我国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对策可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一、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国际贸易货物“经济国籍”的法律法则, 是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或保障措施、进行贸易统计等的判定标准, 也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有:1、实行差别关税。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 进口国(地区) 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从而对不同国家(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2、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为正确实施针对特定国家的反倾销措施, 进口国需要运用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3、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货物的原产地包含了货物的产地、品牌、质量等重要信息, 国际消费者可根据这些信息来确定所需的商品, 因此原产地规则有助于进口国消费者知晓所购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维护自身权益。

三、《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1、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将便利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该协议具体体现了自由贸易体制的实质和内容,规定了一套指导各缔约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准则,促使整个国际贸易朝着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在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往往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

篇三:各种产地证的作用

各种产地证的作用

1、 一般产地证(C/O),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

2、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世界给予我国优惠的国家有38个(也就是说,只有出口到这些国家才做F/A):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

3、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对外签发FORM E证书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 FORM D 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D等于FORM E,一般国外喜欢叫FORM D) 。

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单个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 F原产地证书!

5、《〈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6、《〈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B) 可以签发《亚太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4个国家,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0%到30%不等。

7、《南非原产地声明一格式DA59》据南非海关与关税委员会订立的《海关与关税规则》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后运往南非的货物①木浆及其它纤维原料的纤维素纸浆,纸或纸板的边角碎料和废品;纸、纸板及其制品②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③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和玻璃制品④贱金属及其制品⑤机器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零部件;声音的录制设备和重放设备;电视图像及声音的录制设备和重放设备及此类制品的零件和附件。⑥杂项制品⑦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必须出具“南非原产地声明一格式DA59”(Declaration of Origin Form DA59)。

8、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全称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S),简称

也是C/O ,为了和一般的C/O区别,你可以说C/O FOR TEXTILE PRODUCTS 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是针对出口欧盟国别的纺织类出具的产地证,是在贸工局机构申请。纺织品出口到欧盟需办理纺织品产地证: ①、欧盟设限8个类别:4 ,5, 6, 7, 20, 26, 31, 115由原来的许可证改为产地证,包括其它类别需办理纺织品产地证。 ②、欧盟原15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瑞典、芬兰、奥地利。新增10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泥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马耳他。后新增2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9、ECFA原产地证明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DA-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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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产地证的种类与作用

产地证的种类与作用

我想应该大部分做过外贸的都是清楚产地证有哪些种类的??但在经济发展的今天,社会在进步,而在这个行业中的人也是会不断的在变化,很多新手步入了这个行业,那么他们肯定对这些是不了解的,所以在这里我要谈谈关于产地证的各种不同种类,希望可以让更多不明白的同行朋友们了解到更多的内容;当然希望那些老朋友们不要嫌我烦哦,哈哈`````现在我就来做个总结:

首先就是大家都熟悉不过的就是一般原产地证:

1.什么是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 “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

2.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税率,而关税方面的差别待遇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一般原产

地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最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原产地还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一般原产地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各国海关都承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原产地证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进入九十年代,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非关税壁垒形势日益严重,数量设限、反倾销等贸易磨擦不时出现,作好一般原产地签发工作对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缓解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贸易磨擦具有重要作用。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

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3.一般原产地证的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原产地证书的重要意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

1.普惠制原产地证的概念: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或FORM A / GSP FORM A)是根据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优惠制,签发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采用的是格式A,证书颜色为黄色。在对外贸易中,可简称为FORM A或GSP FORM A。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美国、保加利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或说商检局机构出具);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

1.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概念: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发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

获”方案中继续执行。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优惠,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 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这些产品主要涉及HS税目号第1章至第8章的农产品,其中包括活动物、活植物、肉类及食用杂碎、鱼类、乳品、其他食用动物产、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等。自2005年7月20日起,中国和东盟按照《货物贸易协定》,开始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自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签发的产品范围,除了去年1月1日已经开始签发的HS税目号下1-8章的全部产品以外,又新增了泰国、马来西亚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中的产品。即:出口至东盟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相关产品均可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E;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四、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

FORM F 出口智利的“金质证书”;

自10月1日起,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

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开始正式实施后,中国近6000种输往智利的产品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FORM F证书享受零关税优惠。专用原产地证书 .

《协定》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可享受关税优惠。厦门检验检疫局已签的22份FORM F中就有18份证书涉及的货物属于该时段出口的。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办产地证科急企业所急,实行特事特办,及时开通“特办”通道,快速为企业补发FORM F证书,使出口货物在智利海关得到及时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FORM F证书的签发,将有力地推动厦门口岸出口产品进入智利乃至更阔的拉美市场

签发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FORM F证书的唯一机构,企业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备案后,申办该证书。已注册的,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开通该项业务即可。

原产地规则:申请FORM F证书的产品必须符合《协定》中所要求的原产地规则。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分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个方面。完全获得产品就是完全在我国境内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加工的产品。而非完全获得产品是指产品中含有进口成分,但该产品中所含产自原产国(中国和智利)的原材料的价值不得少于40%。除上述两种情况外,部分产品还必须符合“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此外,所出口的货物还必须符合直运规则,即出口货物必须由出口国直接运抵给惠国,中途不得重新包装或再加工。

时间要求:申请FORM F证书必须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逾期不作补发。另外,自《协定》实施之日起,已在运输途中的、或在海关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进口商须在《协定》实施之日起的4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FORM

篇五:浅谈区域性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浅谈区域性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作者:于媛媛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年第03期

摘要:本文以经济的发展与原产地证书的密切关系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区域性产地证书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管理的对策与建议,从而希望广大出口企业重视区域性原产地证书,充分利用我国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不断开拓新市场。

关键词:区域性原产地证书 国际贸易 自贸区

近年来,以自贸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迅猛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的重要部分。对中国而言,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建立,为出口企业更充分地享受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带来了巨大的现实优惠。货物的原产地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商品的原产地身份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如何运用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政策优惠,特别是如何充分利用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给我国企业带来真正的实惠,是我国政府和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自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以来,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的重要战略。我国在亚太地区积极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合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贸经营企业对产地证的利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原产地证书签证量也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目前出口企业为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所得到的关税减免一般都被进口商单方面的享受,出口企业基本上无法与其分享这部分的利润。因此,为降低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尤其是从已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或地区购买时,要利用好此项政策。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韩国、东盟目前是我国进口的两大主要来源地,而这两个国家和地区都分别与我国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据统计,2014年苏州地区共签发证书 73000多份,货物总值达38亿美元,其中区域性原产地证达到25000多份,货物总值达10亿美元;分别占总签证量的36%,货值的28%;按10%的降幅计算,可获得近1亿美元的关税减免,这一点无疑是很客观的。

然而,笔者发现,国内企业在积极为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让其享受关税优惠的同时,却忽视了自己在从国外进口原辅料、设备时也同样可以凭国外供应商提供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往往因没有主动让国外供应商提供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而无法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优惠原产地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

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立法状况给企业掌握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带来了不便,加上很多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以至于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

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优惠原产地证时,显得积极性不高,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优惠税率的好处,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二)各优惠原产地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缺乏协调性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与采购决策。例如,智利和秘鲁是与我国签订自贸协定的两个国家,它们在地理上相隔较近,但却使用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 智利自贸协定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中国- 秘鲁自贸协定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假设M 公司的某项产品需要在这两个国家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那么其可能就会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在这两个国家组织加工生产,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的成本效益,其产品进行议价的余地因而也变小。如果企业认为获取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成本将大于受益额时,可能会放弃对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自贸区的建立还会更凸显出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与机遇并存的各种风险也将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传播。一个国家凭自身的实力难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因些,走区域贸易安排的道路,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选择。那么怎样才能更好的利用好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优惠政策呢,笔者认为应该提供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拓宽企业获得信息的渠道

目前,很多企业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的信息是通过境外客户,本身并不知道自贸区协定可以给他们带来优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培训、支持社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通过网络方式公开发布优惠信息,制作出版免费的普及读物。

(二)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

全球化时代,一件最终产品往往包含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或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工序,如何判定其最终原产地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要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自贸区,推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必须协调、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设计简单、透明、可预期、有效率的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减少扭曲和偏移。

在实体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例如,统一海关税则。目前各国均实行HS 海关编码,但由于在一些商品的税则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执行中给原产地判定造成困难;考虑适当减少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固然使得原产地的判定更加清晰无误,避免曲解,但也使原产地规则变得更加复杂。在程序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密切信息交流,提高各国有关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各国相互充分认识区域内贸易发展的现状,制定统一的、可实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行动计划。

出口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我国可以有选择地与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周边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安排,可以使我国产品以更加优惠的贸易条件进入对方市场,从而拓宽出口渠道,分散市场风险,推进市场多元化的进程,加强各领域的合作。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广大国内外贸企业:一方面,积极主动去了解已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降税清单,如从上述国家进口货物时应主动要求客户提供区域内产地证书;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我国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不断开拓新市场,寻找最优的国外供应商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孙 婧:谈我国贸易发展中优惠原产地规则与证书的应用,《国际经贸》

[2] 成兵: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对外贸企业出口的促进作用分析,《国际经贸》

[3 马亚楠:论如何利用中国 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充分享受自贸区优惠,《法制与经济》2010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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