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02:52:01 高中作文
篇一:苏州园区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流程
前两天去办理了苏州园区的纯公积金贷款,办贷款前各种不懂,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那些和我同样什么都不懂,准备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伙伴们。
声明:此文章说明的是:苏州园区 首套 一手房 纯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额度
1. 先说下如何准确查询自己的贷款额度吧。(前提是你已经拿到公积金卡和密码信封)
A. 打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B. 左侧快捷服务里,找到个人编号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查到了。 C. 左侧列表中找到员工账户查询,会进入一个登录页面,输入刚查到的编号,和密码信封上的公积金密码就可以登进去了。
D. 在上面横向的导航条中找到:网上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输入购房金额和购房面积,点击开始计算就可以了。
2. 贷款公式计算
现在贷款有两个公式,你可以自主选择(当然选择能贷得多的了):
A. 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B. 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
按1万元计算)×10(倍)
以上两种情况还有个限制:
如果购房面积≤90㎡且房价≤110万元,贷款总额上限是房价*80%(取整千); 除以上情况外,一人贷款总额上限是45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上限是70万元
二、贷款流程
1. 要准备的资料
原件:购房合同(银行留存),首付发票,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户口本(户口本首页+购房人户口页),身份证
复印件(以个人、单身来说):购房合同(银行留存)复印件*2、首付发票复印件*3、单身证明复印件*3、户口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 申请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查表、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补充说明:
A. 购房合同(银行留存),开发商会给你3份合同,分为:个人留存、
银行留存、机构留存,合同每页下面都会有的。
B. 购房合同上有的名字,证件都要带来。比如合同上是你、你爸和你
老婆的名字,那么结婚证需要你爸的,你和你老婆的,户口本需要
你们家户口主页,你爸的,你的,你老婆户口主页,你老婆的户口
页。如果合同上是你和你女朋友的(还没领证),那么需要你的单身
证明,你女朋友的单身证明,你的户口主页,你的户口页,你女朋
友的户口主页,你女朋友的户口页。
C. 开具单身证明,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凭本人身份证开具,自己不能去,
写个委托书,把身份证和委托书寄给能帮你办理的人,让他帮你办
好寄给你,办理时最好多要几张,不要少于3张。
D. 购房合同复印的时候,有贴附件的就不要复印了,没贴的都需要复
印,一份是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份是给担保公司的。一般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要固定的几页,但是建议你都复印了,到时候让他自己挑,因为你缺少的都要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印,需要排队,而且1元/张,自己复印只要8分/张。
E. 首付发票复印件一份是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两份是给担保公司的。 F. 关于单身证明的问题,我签合同的时候给开发商一张,公积金管理
中心要一张(不是一张就是两张),担保公司要三张,我一共开了5张,复印了两张,手里还留了一两张,怕其他手续需要,再开太麻烦。
G. 户口复印件三份全是给担保公司的
H.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份给担保公司。
I. 解释下担保,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是需要办担保的(不需要钱),组合
贷款不需要
J. 申请表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中间填表区,自取。
2. 时间
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是9:00~12:00,14:00~17:30
大厅开门时间大概是8:30,所以你尽量在8:30之前到,到了之后先取号。来晚了排队就够你等的了。
3. 办理流程
A.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号排队
B. 趁排队的时间,去填表区,取要填写的那两张申请表,填写完整
C. 排到你后,到指定的柜台(A1-A8),他会要求你出示各种资料,给他
看即可。这边是负责资料审查,看你所需的资料是不是都准备好了。审查通过后,他会把资料都还给你,然后给你取一张号,按新号排队。排队号看大屏幕,会显示当然号,没有叫号的,错过了是要重新取号的。
D. 排号的时候你还要做一件事,拿着你填好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
请条件调查表》到担保公司柜台(A9-A14)盖章,这里不需要取号,不需要排队,直接给那边的人就可以了。在排队的都不是盖章的,都是要办业务的,你还没到那一步呢。
E. 排到你后,到指定柜台(B24-B31),这边是办理,你把他要的资料都
给他,该签名的签名,都好了之后,他会让你在旁边等一会,他那边需要审批的,审批好了之后会叫你的名字来领表。
F. 上一步结束时,他会给你两张表,都交给担保公司柜台(A9-A14)的人,
他们会给你一张新表,需要你填写,新表后面是需要准备的资料,小编在要准备的资料里都已经写过了。
G. 填好表,准备好资料后,再到担保柜台(A9-A14)等着叫你的名字,这
边他是按顺序叫的,所以你只能等。叫到你之后,把他要的资料都给他,他会给你放到一个框里,给你排队。(这个人只负责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才会给你放到框里,旁边几个业务员会按顺序一个一个办理)
H. 排到你之后,你就签字就行了。完了之后,他会给你两张表和一叠
东西,叫你把那两张纸给A1-A8柜台,那一叠东西给银行的人(银行柜台就在A区与B区之间的位置),还会给你一张反担保合同,
这个合同要收好。
I. 你先拿着那两张表去A1-A8柜台,不需要排队,随便一个都可以,
他会给你取一个号。排队。
J. 排到你后,拿着那两张表去B区柜台(B24-B31),给他,他会给你取
一张同意贷款放款通知书,拿着那一叠东西和这张通知书,以及身份证和这家银行的银行卡,去身后对应的银行柜台,给他们的人,然后就是签字了。如果没有银行卡,他会先帮你办理,然后你去办一张卡,回来把卡和身份证给他,他复印一下就可以了。附近各种银行都有(公积金贷款只支持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苏州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4. 至此,你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成,等待银行放款的短信通知的,他们的
人说大概要3-4个月
三、提示
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最上面的横向导航条中:下载专区->住房保障->乙类计划(住房公积金):MORE,可以找到各种表格以及样表,可以先下载了看看。
苏州园区公积金电话:62888222
地址:汇金大厦一楼(入口在西北角)
LoveInHeartE
2015年6月26日
篇二:区外工作证明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失 业 证 明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社区/街道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至今失业在家。我社区/街道位于苏州市 区 。
特此证明!
社区/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作为园区公积金会员其配偶在园区外,户籍为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且失业中,申请购买区外房时,配偶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开具的失业证明。
2、此失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篇三:苏州园区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从2006年1?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菘迹爸行摹卑醇苹秩雠蜗蚬愦蠊鸹嵩狈⒎殴鸹嵩笨ǎぜ?006年3月底全部发放完毕。公积金会员卡是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行,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苏州市商业银行共同制作、发放。所有正常缴纳园区公积金的会员均可申领公积金会员卡。
会员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同时,将会收到会员卡的密码函,密码函中注明了公积金会员卡的三个初始密码:磁条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及公积金密码。
磁条密码用于银行柜员机取款和POS消费; 电话银行密码用于电话银行交易;
公积金密码用于会员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与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是相同的。
为了确保公积金密码的一致性,请各位会员在收到公积金会员卡之前不要修改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或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
会员领取会员卡后,应立即通过园区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或到“中心”服务大厅等方式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会员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公积金会员卡。
从2006年5月1日起,会员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出示会员卡,并输入密码,经身份验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
敬请广大会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积金密码,以免因失密对公积金个人帐户造成影响。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一月
公积金密码修改流程
篇四: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调查表
※ 请您填写、勾选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
1、是否是苏州大市范围户口? □是 □否
2、外地户籍人员是否在苏州大市范围缴纳社保满一年? □是 □否
3、借款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已有 套住房(填0、1、2…)
4、借款人及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 次房贷次数(填0、1、2…)
5、购房情况:
① □一手房 □二手房
② 楼盘名称: 、 幢 室;面积 ㎡;总价 元 ③ 已付首付款比例? □30%及以上 □60%及以上
④ 购房合同“买受方声明”一栏(买受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下方)注明的房产套数? □0套 □1套
6、经初步测算,申请人可公积金贷款 万, 年
※ 请至贷款银行确认盖章
申请人满足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条件。
咨询银行: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 请至担保公司确认盖章
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园区担保公司核准的贷款房源,申请人满足组合贷款担保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篇五: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苏园公积金〔2011〕13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园区经济社会繁荣,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参保职工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第四条 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苏州市内具有住房按揭贷款资质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另行公布。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借款人同时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条 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且该房源已经园区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正在使用园区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六)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已动用园区公积金购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
(八)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职工在本规定实施后购房,仅使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共同买受人包括买受人的配偶、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买受人的子女(含配偶)。
共同借款人仅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第九条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将根据园区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核定标准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取最小的一种为最高限额:
1、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贷款规定的比例;
3、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二)共同借款人(含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四)职工在苏州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在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继续执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自(翻)建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属自(翻)建住房的,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经评估后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4、如借款人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需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
5、如借款人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需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首期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开具《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三)自(翻)建住房的,尚未竣工的,应在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办理;已经竣工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核批准书,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如下: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审批表,到指定的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选择其一:
(一)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质押担保;
(三)借款人名下或他人名下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
以有价证券和定期储蓄存单担保,按银行规定的额度质押。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
构的账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自(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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