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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电影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7:24:57 体裁作文
杨乃武与小白菜电影体裁作文

篇一:浅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浅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摘要】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经七审七判,历时三年得到昭雪,作为晚清轰动朝野的一大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着重对此案体现的晚清法律制度、冤案产生的原因、以及最终平反的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使读者从法律角度对此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依律断狱;证据制度;刑讯制度;逐级转审复核制度

一、案情回顾

清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十月,浙江省余杭县所在地余杭镇发生一起命案,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知县刘锡彤怀疑本县举人杨乃武诱奸葛品连之妻毕秀姑,毒毙葛品连,对杨乃武与毕秀姑重刑逼供,断结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衙和浙江省署。杭州府与浙江省也照原拟断结,上报刑部。后经杨乃武之姐杨淑英二次京控,惊动朝廷中一批主持正义的官员,联名上诉。朝廷下旨,由刑部开棺验尸,才真相大白,冤案昭雪。

本案审理中所体现的清末法律制度

(一)依律断狱

《大清律例》规定“凡断罪,皆需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这就是清朝的依律断狱制度,此制度规定,只要是大清官吏断案必须依《大清律例》中的既有条款定案,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本案中,浙江巡抚杨昌浚按照《大清律例》中“谋夫夺妇”条规定,判处“小白菜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即为依律断狱制度的体现。

(二)办案时限制度

清代对于司法官吏承办的案件时限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允许官吏对案件久拖不决。这就是办案的时限制度,也叫审限制度。不同案件,有些不同的时限规定,其中,有关命案的时限长短规定如下:凡审限,直省寻常案件限六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府,督府一个月解刑部。本案中,参与审讯的各级官员都严格的遵循了审限制度,例如,从同治十二年十月九日,葛品连身死案发,到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余杭县令刘锡彤向杭州知府陈鲁移交案件,中间只用了十一天的时间,这充分表明清朝地方官吏都严格的遵守审限制度。

(三)证据制度

《大清律例》中对口供、物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作了规定,而诸多证据中,清朝最为推崇的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

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只要获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可以结案向上级交差,这种证据制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制度的产生,本案中,刘锡彤等一批地方官吏,为了得到杨白二人的有罪供词,对二人进行严刑拷打,最终使二人数次被屈打成招,这也是造成本案迟迟难以昭雪的原因。《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还规定“凡人命重案,必检尸伤”,本案中对于葛品连的尸首,进行了两次尸检,第一次由仵作沈祥进行,沈祥以银针刺喉,拔出后本应用皂角水反复擦拭,若银针上青黑不去,就可以断定是服毒身死,可是沈祥拔出银针后,并未用皂角水擦拭,见银针上有黑色粘液,即得出结论,葛品连为“服毒身死”,刘锡彤便以此断定,葛品连一定是被小白菜毒死的。第二次尸检就是著名的海会寺验尸,由年过八旬的刑部老仵作荀义进行,荀义按照宋慈所著《洗冤集录》的记载,根据死者葛品连的头盖骨断定,葛品连“实是病死”,从上述两条清律可以看出,清代官员结案的直接依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时也可以看出清代人命案中,对于尸首检验的重视程度,如果没有最终的尸检,仅靠杨白二人的翻供理由,是根本不可能使此案得以平反的。

(四)逐级转审复核制度

逐级转审复核制度起源于夏朝,一直延用至清朝,就是要求下级官吏写明定罪量刑的具体依据逐层报上级审核,清朝的审级从县级、府级、按察使、巡抚(总督)、刑部、三法司直到皇帝。徒刑以上案件在州县初审后,祥报上一级复审,层层审转,直到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对于死刑案件,一般要从低级到高级逐级审理,最终由巡抚或总督上报朝廷。此案中,刘锡彤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即刻将案件移交杭州知府陈鲁审理,陈鲁又将案件上交至浙江巡抚杨昌浚,由杨昌浚将案件上呈至朝廷。逐级转审复核制度是古代中国慎刑思想的一个体现,多级审理原意上是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判决,同时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督促下级依法依职权办案,使下级对上级负责。但由于整个司法系统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因而从上到下集体徇私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检查职能弱化的情况下,这种弊端就更为明显。

二、此冤案产生的原因

(一)官员出入人罪制度

本案最终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无罪释放,同时也有数十位涉案官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余杭知县刘锡彤因巫认尸毒和串供予以革职并从重发往黑龙江赎罪,杭州知府陈鲁、浙江巡抚杨昌浚也因草率定案,玩忽人命予以革职处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清代官员对于自己的错判误判的案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员出入人罪制度分为“出罪”和“入罪”两种,“出罪”是指对有罪的人没有判刑,或判刑过轻。“入罪”是指对于无罪之人判刑或对于轻刑的人处以重刑。《大清律例》中对于出入人罪制度有如下规定:“州县承审逆伦罪关凌迟重案,如有出入,业经定罪招解者,按律定拟,检验死伤不实,罪有增减者,以失入人罪制度论,断罪失于入者减三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囚未决听减一等。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加徒役二年”。据此可以看出,清代官吏对于自己的错判误判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对于出入人罪制度的惧怕,一步不慎,以后

只能将错就错,加以掩盖,这也是刘锡彤后来威逼利诱钱宝生作假证的原因。当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已经不敢去承担自己对于错误造成的结果,所以他只能一条路走到黑,冤案由此产生。

(二)刑讯制度

由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过分重视被告人有罪供词,把被告人有罪供词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因此导致了历史上刑讯逼供事件的屡屡发生,由此造成的冤案也不计其数,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有着慎刑的思想,清王朝也有着一套完整的用刑规定,《大清律例》中对于什么时候适用刑讯,适用何种刑讯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却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约束力,各级官吏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对被告人施刑,不当用刑,过量用刑,私设刑具的事件数不胜数。《大清律例》中对于刑名的规定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然而本案中:杨乃武遭“跪火练”酷刑,双膝被烧焦。后又遭夹棍夹腿,双腿被夹断。小白菜遭铜丝刺乳,又遭拶指,十指全被夹断。由此可见,杨白二人所受刑罚程度远远超过清律中对刑名的规定,二人在重刑之下,屡次被屈打成招,违心的承认二人先通奸后杀人,由此酿成冤案。

(三)地方官吏相互袒护

该案其实是一件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如果各级地方官吏能够认真审核证据,定能阻止这件冤案的发生,然而,此案历经七审七判,耗时三载才完成,实在是与当时官员上下袒护有很大的关系。古代中国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地方各级官员一级压一级,这是的各级官员都热衷于讨好上级,而照顾下级。许多冤假错案其实从州县初审就出现了,而下级的误断一经查处,就会成为上级的污点,于是层层包庇,上下沆瀣一气,常常在发生错案时,将错就错,铸错成案。本案中,刘锡彤——杨昌浚这一地方官由下至上的链条就充分体现了官官相护的官场弊端。

三、结语

作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清楚的反映了晚清法制的各个方面,此案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可以说,此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以及民国法制前进的步伐,此案平反后,刑讯逼供现象明显减少,到民国初年,刑讯逼供在法律上得到了明令废止。与此同时,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理念以及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也开始产生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2).

[2]李敬.浅析在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平凡中发挥的作用[D].天津师范大学,2011.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余刚.文史春秋[J].杂志,2007(11).

篇二:浅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浅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作者:王烽吉 赵欣妍 林志文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

【摘要】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经七审七判,历时三年得到昭雪,作为晚清轰动朝野的一大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着重对此案体现的晚清法律制度、冤案产生的原因、以及最终平反的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使读者从法律角度对此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依律断狱;证据制度;刑讯制度;逐级转审复核制度

一、案情回顾

清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十月,浙江省余杭县所在地余杭镇发生一起命案,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知县刘锡彤怀疑本县举人杨乃武诱奸葛品连之妻毕秀姑,毒毙葛品连,对杨乃武与毕秀姑重刑逼供,断结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衙和浙江省署。杭州府与浙江省也照原拟断结,上报刑部。后经杨乃武之姐杨淑英二次京控,惊动朝廷中一批主持正义的官员,联名上诉。朝廷下旨,由刑部开棺验尸,才真相大白,冤案昭雪。

本案审理中所体现的清末法律制度

(一)依律断狱

《大清律例》规定“凡断罪,皆需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这就是清朝的依律断狱制度,此制度规定,只要是大清官吏断案必须依《大清律例》中的既有条款定案,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本案中,浙江巡抚杨昌浚按照《大清律例》中“谋夫夺妇”条规定,判处“小白菜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即为依律断狱制度的体现。

(二)办案时限制度

清代对于司法官吏承办的案件时限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允许官吏对案件久拖不决。这就是办案的时限制度,也叫审限制度。不同案件,有些不同的时限规定,其中,有关命案的时限长短规定如下:凡审限,直省寻常案件限六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府,督府一个月解刑部。本案中,参与审讯的各级官员都严格的遵循了审限制度,例如,从同治十二年十月九日,葛品连身死案发,到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余杭县令刘锡彤向杭州知府陈鲁移交案件,中间只用了十一天的时间,这充分表明清朝地方官吏都严格的遵守审限制度。

(三)证据制度

《大清律例》中对口供、物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作了规定,而诸多证据中,清朝最为推崇的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只要获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可以结案向上级交差,这种证据制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制度的产生,本案中,刘锡彤等一批地方官吏,为了得到杨白二人的有罪供词,对二人进行严刑拷打,最终使二人数次被屈打成招,这也是造成本案迟迟难以昭雪的原因。《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还规定“凡人命重案,必检尸伤”,本案中对于葛品连的尸首,进行了两次尸检,第一次由仵作沈祥进行,沈祥以银针刺喉,拔出后本应用皂角水反复擦拭,若银针上青黑不去,就可以断定是服毒身死,可是沈祥拔出银针后,并未用皂角水擦拭,见银针上有黑色粘液,即得出结论,葛品连为“服毒身死”,刘锡彤便以此断定,葛品连一定是被小白菜毒死的。第二次尸检就是著名的海会寺验尸,由年过八旬的刑部老仵作荀义进行,荀义按照宋慈所著《洗冤集录》的记载,根据死者葛品连的头盖骨断定,葛品连“实是病死”,从上述两条清律可以看出,清代官员结案的直接依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时也可以看出清代人命案中,对于尸首检验的重视程度,如果没有最终的尸检,仅靠杨白二人的翻供理由,是根本不可能使此案得以平反的。

(四)逐级转审复核制度

逐级转审复核制度起源于夏朝,一直延用至清朝,就是要求下级官吏写明定罪量刑的具体依据逐层报上级审核,清朝的审级从县级、府级、按察使、巡抚(总督)、刑部、三法司直到皇帝。徒刑以上案件在州县初审后,祥报上一级复审,层层审转,直到有权作出最终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对于死刑案件,一般要从低级到高级逐级审理,最终由巡抚或总督上报朝廷。此案中,刘锡彤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即刻将案件移交杭州知府陈鲁审理,陈鲁又将案件上交至浙江巡抚杨昌浚,由杨昌浚将案件上呈至朝廷。逐级转审复核制度是古代中国慎刑思想的一个体现,多级审理原意上是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判决,同时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督促下级依法依职权办案,使下级对上级负责。但由于整个司法系统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因而从上到下集体徇私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检查职能弱化的情况下,这种弊端就更为明显。

二、此冤案产生的原因

(一)官员出入人罪制度

本案最终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无罪释放,同时也有数十位涉案官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余杭知县刘锡彤因巫认尸毒和串供予以革职并从重发往黑龙江赎罪,杭州知府陈鲁、浙江巡抚杨昌浚也因草率定案,玩忽人命予以革职处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清代官员对于自己的错判误判的案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员出入人罪制度分为“出罪”和“入罪”两种,“出罪”是指对有罪的人没有判刑,或判刑过轻。“入罪”是指对于无罪之人判刑或对于轻刑的人处以重刑。《大清律例》中对于出入人罪制度有如下规定:“州县承审逆伦罪关凌迟重案,如有出入,业经定罪招解者,按律定拟,检验死伤不实,罪有增减者,以失入人罪制度论,断罪失于入者减三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囚未决听减一等。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加徒役二年”。据此可以看出,清代官吏对于自己的错判误判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

对于出入人罪制度的惧怕,一步不慎,以后只能将错就错,加以掩盖,这也是刘锡彤后来威逼利诱钱宝生作假证的原因。当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已经不敢去承担自己对于错误造成的结果,所以他只能一条路走到黑,冤案由此产生。

(二)刑讯制度

由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过分重视被告人有罪供词,把被告人有罪供词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因此导致了历史上刑讯逼供事件的屡屡发生,由此造成的冤案也不计其数,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有着慎刑的思想,清王朝也有着一套完整的用刑规定,《大清律例》中对于什么时候适用刑讯,适用何种刑讯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却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约束力,各级官吏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对被告人施刑,不当用刑,过量用刑,私设刑具的事件数不胜数。《大清律例》中对于刑名的规定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然而本案中:杨乃武遭“跪火练”酷刑,双膝被烧焦。后又遭夹棍夹腿,双腿被夹断。小白菜遭铜丝刺乳,又遭拶指,十指全被夹断。由此可见,杨白二人所受刑罚程度远远超过清律中对刑名的规定,二人在重刑之下,屡次被屈打成招,违心的承认二人先通奸后杀人,由此酿成冤案。

(三)地方官吏相互袒护

该案其实是一件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如果各级地方官吏能够认真审核证据,定能阻止这件冤案的发生,然而,此案历经七审七判,耗时三载才完成,实在是与当时官员上下袒护有很大的关系。古代中国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地方各级官员一级压一级,这是的各级官员都热衷于讨好上级,而照顾下级。许多冤假错案其实从州县初审就出现了,而下级的误断一经查处,就会成为上级的污点,于是层层包庇,上下沆瀣一气,常常在发生错案时,将错就错,铸错成案。本案中,刘锡彤——杨昌浚这一地方官由下至上的链条就充分体现了官官相护的官场弊端。

三、结语

作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清楚的反映了晚清法制的各个方面,此案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可以说,此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以及民国法制前进的步伐,此案平反后,刑讯逼供现象明显减少,到民国初年,刑讯逼供在法律上得到了明令废止。与此同时,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理念以及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也开始产生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2).

[2]李敬.浅析在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平凡中发挥的作用[D].天津师范大学,2011.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余刚.文史春秋[J].杂志,2007(11).

篇三:杨乃武与小白菜

“人怕出名羊怕肥”。

近日里闲来无事,百无聊赖中闲看到一个节目,内容是一个胖子推荐一本叫什么《1877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书,厚厚的一大本。对这个事本人也略知一二,情节很是跌宕起伏,很有噱头,曾翻拍过无数的电影、电视剧,本人印象最深的就是青春期时看过的一个片子“满清十大酷刑”,就是根据这个改编的,当年翁虹一脱成名,演的就是这个小白菜,啧啧,那真叫一个水灵。有些扯远了,书归正传,今个儿旧饭新炒,给各位再聊聊这个事儿。

话说大清同治年间,在浙江省余杭县有一户人家以卖豆腐为生,男的叫葛品连,人称葛小大。女的叫毕秀姑,因喜穿白衣绿裤,人称“小白菜”。这葛家的邻居是本地一知名乡绅叫杨乃武,乡试举人(很牛逼了),人称“杨二先生”。这古代的乡绅其实不像电视剧里演的都是为非作歹、鱼肉百姓的坏种,反而大多是知书达理、好善乐施的善人,还经常配合当地基层政府搞些公务活动,要搁现在最起码是个县政协委员。这小白菜常到这位杨二先生家帮佣,挣点零花钱补贴家用,两家关系搞的还挺好,但就这么三帮两不帮的就帮出了闲话,坊间开始盛传“羊吃白菜”(哈哈,三哥不要多想)。要说这个也不算个事儿,花边新闻嘛,供老百姓茶余饭后一乐而已!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倒霉蛋葛小大好

端端在家里突然口吐白沫,浑身抽风,也不知是高血压还是心脏病,转眼就翘了辫子。他妈葛喻氏赶来一看,儿子死了,小媳妇这还了得,肯定是奸夫淫妇谋杀亲夫啊,跟水浒传上情节完全对的上的,当天就一纸状纸告到余杭县衙。

再说这位余杭县令刘老爷,当时已经70岁了。这个古代公务员考试不限年龄,啥时候考上啥时候当官,这老刘估计读书不开窍,60多岁才考上进士,分配做了县令。乾隆爷的时候还有祖孙三代同时进京会试的,爷爷80多岁打着灯笼,孙子扶着进考场,传为一时佳话。这老刘也不知是老糊涂了还是水浒迷入戏太深,直接就坐实了一定是杨乃武、小白菜通奸谋杀葛小大,一通板子、夹棍下去,二人俱招。这老刘也就具结该案上报,杭州知府见三证俱全,上报浙江巡抚,依原拟“谋夫夺妇”罪断结,上报刑部批复执行。要按说这个事到这儿就算完了,就等着秋后问斩,有冤屈到阎王爷哪儿再申吧!可是天无绝人之路,这事儿从这儿开始峰回路转。

要不说读书大多时候没有,但到了关键时候还是起作用的。这位杨二先生在狱中写供状时候,写了个藏头诗,每行第一个字串起来就是“杨乃武屈打成招”。并偷偷写了诉状,藏在衣服里,在其姐姐杨淑英探监时带了出去。人的命,天注定,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 这位杨二先生霉运走尽,开始否极泰来了。杨淑英先是去找杨乃武在杭州的同学吴以

同。这个吴与同其实不是什么大人物,无名小卒,不足挂齿,但这个吴与同是一个大人物的幕僚,谁?胡雪岩,名气够大吧。对于胡雪岩其人,本人颇有好感,红顶商人,富甲天下,而且为人急公好义、扶危济困,远非现今的土豪所能比。胡富豪当时正在杭州筹备胡庆余堂,去过杭州的哥们儿应该都去过这个景点,这个大药房直到现在还在营业,北有同仁堂,南有胡庆余。(多说一句,“庆余”二字源于易经上一句话“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也可略见胡雪岩的为人处世之道。)胡雪岩听说幕僚的同学受了冤屈,而且是同乡,自然鼎力相助。说来凑巧,正好遇到一熟人兵部右侍郎夏同善丁忧(古代现任官员父母去世,需离职回乡守孝三年)期满回京,途经杭州,胡雪岩为他饯行。胡就赠了大把的银子,拜托夏同善进京帮忙活动。夏同善介绍他们遍叩浙籍在京官员30余人,浙江籍官员数十人联名向朝廷上书要求重审此案,你要说为甚么这浙籍官员如此抱团,要为一个莫名其妙的小小举人强出头,这里头有个背景因素,先聊一聊呵。江浙一带鱼米之乡,自然条件好,只要不是兵荒马乱,江浙一带的老百姓普遍能丰衣足食,“仓廪实而知礼节”,这江浙一带的读书人就特别牛逼,从隋唐有科举考试开始,就一直是考霸。特别是到了明清,江南才子更是一时翘楚,最著名的有以周星驰(错了,是唐伯虎)为首的江南四大才子,那可比刘德华为首的四大天王牛逼海了去了。又有些扯远了,这江浙官员为啥抱

团紧,还有个原因就是在历史上被打压的太狠了,不得不抱团以自救。这里再说个事啊,挺惨的。雍正年间,有个官员名叫查嗣庭,您不知道这位没关系,这位爷有个后代那是相当有名,大名鼎鼎的金庸先生(金庸原名查良镛,你看早期金庸的小说多有反清复明的内容),一次放江西考官,出了一道作文题 “维民所止”(源出《诗经》),大意是说,国家广阔土地,都是百姓所栖息、居住的。这个题目完全合乎儒家规范,没有任何问题。但雍正听说后,觉得“ 维止”两字怎么看怎么着都像“雍正”砍头,尼玛,这不是要造反吗?于是下令将査家抄家,族人连坐,(应该不会是灭九族,要不金庸先生从哪儿来的),并处罚全体江浙士人六年不准参加科举考试,你想多少读书人十年寒窗,就等着就业呢,这不把人饭碗砸了嘛!其实这位雍正爷也不一定就真的认为老査出题不对,无非是想找个由头整一下这些个自视甚高的江南才子,让你们知道谁才是老大。这位雍正大佬史称阴鸷残忍、刚愎严苛,是个职业皇帝,干工作不要命的主儿,每年光批到奏折上的字都有有十几万,比我们一辈子写的字都多,最后活活累死暴亡。真搞不懂这导演们为啥都爱拿这位爷开涮,好像整天跟后宫待着跟嬛嬛、若曦玩儿,真是臣妾搞不懂啊!

这个夏同善也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但这个夏同善有个同年(同一榜考上的进士就叫同年)那可不是一般的牛逼,大学士、帝师翁同和,光绪皇帝的老师,可以直接跟两宫皇太后搭上话的。这个事情到了这里,杨乃武算有救了,从吴与同到胡雪岩到夏同善再到翁同和一直到两宫皇太后,这一条线串下来,事情就有了转机。现在互联网时代有个说法就叫六度分割理论,说一个人只要通过六个人就可以和地球上的任何一个人认识,你还别说,还真的有一人证明了他可以通过五个人认识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看来这个理论还是可以证明的。

这个吴以同在胡雪岩家任西席,正巧兵部右侍郎夏同善丁忧期满回京,途经杭州,胡雪岩为他饯行。席间,吴以同说及杨乃武之冤案,夏同善答应回京相机进言。

杨乃武与小白菜电影

夏同善介绍他们遍叩浙籍在京官员30余人,浙江籍官员数十人联名向朝廷上书要求重审此案,你要说为甚么这浙籍官员如此抱团,要为一个莫名其妙的小小举人强出头,这里头有个背景因素,先聊一聊呵。江浙一带鱼米之乡,自然条件好,只要不是兵荒马乱,江浙一带的老百姓普遍能丰衣足食,“仓廪实而知礼节”,这江浙一带的读书人就特别牛逼,从隋唐有科举考试开始,就一直是考霸。特别是到了明清,

篇四:申报 杨乃武与小白菜

《申报》是英国商人美查(Ernest Major)于1872 年4 月30日在上海创办的中文报纸,历时77 年,是中国存在时间较长、影响巨大的商业报纸。

案件简述:1873 年的浙江余杭县,豆腐店伙计葛品连及其妻毕秀姑即小白菜租住举人杨乃武家。葛品连多疑善妒,葛母凶悍泼辣。虽无真凭实据,最终传出小白菜与杨乃武关系暧昧的流言。1873年初冬,葛品连患病后染痧症不治身死。葛母怀疑小白菜与杨乃武合谋毒害其夫,请人写诉状递进余杭县衙。余杭知县刘锡彤挟私报复,便诬指杨乃武“夺妇谋夫”,酷刑逼供、屈打成招:小白菜以“谋杀亲夫”之罪名被拟凌迟处死;杨乃武被污蔑为“通奸杀人”,判为斩首示众,并报杭州知府定罪。知府以此定罪报浙江按察使署,浙江巡抚草率从事,维持原判上报刑部。后在舆论监督下,清朝当局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平反昭雪,制造冤案的各级官员均受惩处。

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报道:申 报是 报 道 杨 案 最 早 最 多的 报 纸 。从1874 年1月7日 到1877年5月7日 连 续 发 表刊载 了 44条 消 息 ,18篇 论 说,8 则评 论 或 按 语,14 篇 谕 折,1 份 状子,1 则 广 告,是 中 国 新 闻 史 上力 度 最 大、连 续 时 间 最 长 的 冤案报道。

1874年1月6日《申报》刊登第一篇新闻《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细情》,仅仅把该案作为一桩普通的社会新闻报道,既不深究真相,也没细察事实,不负责任地煽情说“邻有卖浆之妻,小家碧玉、凤韵天然;生(指杨乃武)窃好之,时肆调谑;眼波眉语、相视莫逆;乘间密约、订以中宵”。随着对此案的深入了解,《申报》分别以《讲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事案情》、《禹航生狱中自毙》、《禹航生并非监毙》、《杭州来信》等几篇跟踪报道详述杨乃武与小白菜身陷黑牢的种种情状;此案经过县、府、省三级审理,疑点颇多、民间多怨。《申报》隐隐感到此官司虽已定为铁案,但酷刑之下何求不得?背后更有重要黑幕待揭。

《申报》深谙新闻规律,使用煽情手法:杨乃武在狱中被大杖击昏,却写成“狱中自毙”,第二天又出更正“禹航生并非监毙”。一以吸引读者阅读报纸,同时为以后更加深入的报道埋下伏笔。1874 年,《申报》将案情疑点公开披露,配以“本馆附识”,提纲挈领地指出全案症结所在;《申报》用“表奇冤”的方式,于1874 年10 月2 日发表新闻述评《论余杭县案》公然指责父母官“放胆肆私以枉例害民,逞机嫁罪于无辜之绅士以图报私仇”,揭露刘锡彤“公报私仇”之内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舆情沸腾。当时,朝廷邸报《京报》在“都察院奏阅请旨”中含糊提起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进京告御状的消息,《申报》立即派访员到余杭杨乃武家拿到诉状底稿,并将诉状全文于1874 年10 月29 日、30 日连载于《申报》,并于11 月转载《京报》关于杨家人进京告御状的消息,并激起“杨乃武案是冤案,应当翻供”的社会舆论。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再度进京向都察院控告,且将浙江省地方官员官官相护的情形列于状纸,上奏朝廷。《申报》还连续登出《杨氏案略》、《续述杨氏案略》、《审案传闻》、《审余杭案续闻》等八篇详细报道,提出杨案冤屈的7点依据,同时提出质疑:砒霜从何而来?爱仁堂药铺店主钱宝生供称杨乃武去店里买砒霜的时间与小白菜供称的时间不同,且另有人证明杨乃武当时确实不在余杭。杨昌浚将此案交给湖州知府锡光等四名浙江知府、知县官员审理。由于审案中并未用刑,杨乃武与小白菜皆推翻原供,原判不成立。但审理官员亦无法推翻原判,案件审理从此处于拖延状态。由于案件久拖不决,舆论强烈,刑部给事中王书瑞上奏要求重审此案。两宫皇太后命浙江学政胡瑞澜复审。胡瑞澜不顾案情破绽,仍据不实情事,使用种种刑具,严酷逼供、日夜熬审两个嫌疑犯。复审结果是维持浙江原判,确认原拟罪名,以保全浙江大员相安无事。《申报》对此极为愤慨,公开披露胡瑞澜复审情形,着力描写杨乃武与毕秀姑(小白菜)惨遭刑讯逼供的细节;《申报》主笔附言作评:“中国刑讯之枉民,于此尽包括于其中。在上者若能静思此言,其深有仁心并怀公道者,岂肯仍令刑讯之弊犹行于中国乎??”。

《申报》详尽煽情的报道、敢于伸张正义的新闻评论制约了当时的司法黑暗,也提升了自身在读者中的影响力。在复审维持原判后,杨乃武亲友故旧则联系在京浙江籍官吏18人再次向都察院提交呈词,要求此案交由刑部审理,最终得到两宫皇太后的首肯与支持。刑部接手此案后,分批将证人与被告押往京城,主要证人钱宝生已死于狱中;发现杨乃武与小白菜曾经多次受刑、此时均推翻了屈打成招的供词。刑部官员认为证人证词与口供皆不足定案,决定将葛品连尸棺运至北京、开棺验尸; 1877年3月中旬,杨乃武案所有嫌疑犯正式解送北京审理。该案能否昭雪、官司进展如何?世人目

光密切注视这一动态。此时,《申报》访员通过其在衙门的消息来源,经过采访证实,发了一则题为《杨案人犯解京》的短消息。此案审理过程旷日持久,在京开棺验尸依然遭到阻挠,后在浙江籍京官翰林院编修夏同善和当时任刑部右侍郎、后来调任光绪帝师傅的翁同和的大力坚持下,开棺验尸才得以进行。开棺验尸前,《申报》要标榜其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立论不一边倒,而是刊登多种声音,以吸引读者关注:首先,《申报》登载一篇署名为“武林生”的《告白》(武林是杭州的别称)。这篇《告白》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大骂杨乃武为“士林败类”。民间流传两种舆论:一是刘锡彤重金买通了《申报》负责广告经营的人,以广告的形式刊载;二是《申报》为吸引公众注意故意使用写反面文章的手法。其次,《申报》又登载署名为“海昌小蓬莱主”的《驳武林生告白》:“??杨乃武果真通奸谋害,则无辜之人证,必不肯甘为拖延,代其粉饰。武林生意狠如切骨,指为疯狗,岂此案翻与不翻,与武林生大有关系耶?”。这正切中了“武林生”的要害—— —杨乃武案翻与不翻,其利害关系涉及大大小小官吏的实际利益。最后,1877年4月,《申报》专门派访员到北京验尸现场采访实况,发表了题为《刑部审余杭案后》的消息,详细描述开棺验尸的细节—— —??验尸后,案情大白,刑部承审官员已当场确认葛品连是病死。寺庙中,观者欢呼雷动,大叫“青天有眼”。 申报报道方式的变化:

1. 起初是误信传言、追求猎奇的轻率报道,如《记禹航某生因奸谋命细情》,新闻以小说式的写法

开篇,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都有记述,从文学性强,对涉案男女的模样神态对话等细节都十分生动;但从新闻角度看,没有时间,地名用的是别称,主要人物无名无姓,缺少新闻要素,不具备真实性;

2. 随后发现案件疑点,追求真相,但有些新闻听信传闻,消息来源不可靠,或有过分煽情、制造

假新闻以求轰动的嫌疑。如1874年1月14 日曾报道《禹航生狱中自毙》,发现失实后第2天就又发了《禹航生并非监毙》的消息坦承前消息系得自传闻实未确凿恐以讹传讹故特辩之。

3. 文字走向平实,注重现场采访,真实性、时效性强。如亲赴被告家中获取诉状原件、亲赴北京

开棺验尸现场写目击报道;不仅注重间接的衙门访探,还从街谈巷议中寻找蛛丝马迹;既有对社会舆论的巧妙彰显,也有遵从新闻自身规律而显现的“不偏不倚”。可见1875年1月28日的《审葛毕氏案续闻》

4. 新闻要素逐渐齐全,评论的比重有所下降。如 1877年5月7日 《余 杭 案 犯 尸 棺 解 回》 刑事制度不足的认识:刑讯制度是造成本案错误的直接祸首;重口供的证据制度使简单案情复杂化;不尊重科学技术检验导致案情事实颠倒;司法的不独立,以致官官相互;

要求完善的司法制度:公开审判、无罪推定、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篇五:申报与杨乃武和小白菜

案件简述:

1873

年的浙江余杭县,豆腐店伙计葛品连及其妻毕秀姑即小白菜租住举人杨乃武家。

葛品连多疑善妒,葛母凶悍泼辣。虽无真凭实据,最终传出小白菜与杨乃武关系暧昧的流言。 1873

年初冬,葛品连患病后染痧症不治身死。葛母怀疑小白菜与杨乃武合谋毒害其夫,请人写诉状递进

余杭县衙。余杭知县刘锡彤挟私报复,便诬指杨乃武“夺妇谋夫”

,酷刑逼供、屈打成招:小白菜以

“谋杀亲夫”之罪名被拟凌迟处死;杨乃武被污蔑为“通奸杀人”

,判为斩首示众,并报杭州知府定

罪。知府以此定罪报浙江按察使署,浙江巡抚草率从事,维持原判上报刑部。后在舆论监督下,清

朝当局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平反昭雪,制造冤案的各级官员均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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