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21:41:49 作文素材
篇一: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刍议
一、德治的含义分析
“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通常是与“法治”、“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都可称之为“德治”。狭义的“德治”是指,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国家控制战略。狭义的“德治”比较强调道德的政治功能,强调“官德”在安邦定国中的作用。可见广义的“德治”与“法治”、“人治”并不对立,我们通常与“法治”、“人治”对立而言的“德治”是狭义上的“德治”。
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都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宏观上“德治”要求仁政,微观上“德治”要求教化,前者是原则,后者是手段。仁政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核心,也是德治的初始内涵。在吸取暴政导致覆亡教训的基础上,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刑峻法,主张减轻刑罚和赋税,所谓省刑罚、薄赋税①。教化主张政治统治应主要通过礼义教化的手段,通过统治者个人的道德魅力和人格感召。无论是宏观的仁政,还是微观的教化,“德治”要实现的政治目标都是道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另外,“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又是不断发展的,根据德治的经济基础、表现形式、实现手段、角色目标的不同,迄今为止的德治可以分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两种基本类型。传统德治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国家控制模式,现代德治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国家控制模式。②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主要有:①经济基础不同。传统德治的经济基础是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传统社会所形成的一整套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都是与当时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为维护在小农经
济或庄园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专制制度服务的。现代德治则是以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它为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服务。②与法治的关系不同。传统德治和现代德治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传统德治忽视了法特别是民法的建设。而现代德治在重视德的同时,更注重法的建设。传统德治的表现形式是一种人治,而现代德治的表现形式是民治。二、德治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
在中国当代社会德治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封建专制历史较长,使得中国社会遗留了专制思想严重,民主法治思想不发达,法律制度不健全;中国近代社会的改革开放建设,发展了经济,但由于改革开放导致外来思想的腐蚀,拜金主义严重,社会道德水准低下;另外,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在过去,尤其改革开放原来,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了权力腐败现象特别严重。所有这些都使得德治在中国当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1、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德治是对法制的必要补充。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了比较曲折的道路,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但由于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目前情况下,社会秩序的很多方面仍然是很混乱的局面。有的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社会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欺诈及偷税漏税,生产领域中的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仅仅凭借尚不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作,显然是不够的。
2、当前社会道德水准不高,德治尤为重要。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党和政府对道德品质的教育是十分重视的,并树立了一批道德楷模,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社会风气由此变得更加淳正、朴实。但由于文革的创伤和改革开放中外来文化的入侵以及发展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严重,都使得社会道德水准低下,使德治显得尤为重要。
3、权力腐败现象严重,要求德治净化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权力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总是伴随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活动而产生,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内涵和组织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改革和发展的任务都十分繁重,而各种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新旧体制的衔接还有一个过程,民主法制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权力腐败现象比较普遍,因而要求德治净化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
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传统的德治是实质的人治与法治是对立的,但现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则是辨正统一的,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良好秩序。
德治与法治有着明显区别,这种区别来自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道德利用思想控制、舆论监督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而法律靠行为控制、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事项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最终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虽然德治与法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都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两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
1、德治为法治奠定了主体基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是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作基础。道德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产生时间先于法律,覆盖范围大于法律,对社会具有规范、教育、导向的积极作用,不仅是人们修身养性的手段,更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从立法角度来看,道德规范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和评价标准,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从执法角度来看,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者的行为直接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从守法的角度来看,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
2、德治是法治的重要补充。法律是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有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法律的制定、法律的运行过程受到法本身因素、政治经济因素、人的因素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法在制定和运行过程中呈现出各种局限。这些局限主要包括法本身的漏洞、法的滞后性、成文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司法人员素质带来的法律的局限,这些局限性只有靠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来弥补,而道德又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除此之外,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干预人的思想,因而社会道德是法律运行不可缺少的补充。另外,一个道德水准越高的社会,该社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就越顺利,所以德治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法治的实现。
3、法治是德治的重要保障。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因此,将我们所倡导的道德规范赋予法律效力,具体明确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即为德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道德教育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制造舆论导向,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鼓励或制约,但是这种鼓励、制约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属于自律的范围,因而是柔性的,它的力量取决于教育内容与现实结果的关系。①如果道德教育所倡导的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与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不一致,甚至是背离的,遵守道德反而吃亏,那么道德教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感①
化力量。因此,要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建立道德社会,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制度,将道德规范立法化,使重要的道德规范具有法律权威性。另外,通过执法,扬善惩恶,也有利于德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德治的实现
前文已述,德治在当代中国的重要性主要由于当代中国法制不健全,需要德治对法治进行必要的补充;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导致当代中国社会道德水准低下;以及权力腐败现象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遏制。因而说要实现德治,也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制度,为德治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德治与法治是辨正统一的关系,德治为法治奠定了主体基础,并且是法治的重要补充,德治的实现更有利于法治的实现。同样,法治是德治的重要保障,法治的实现也同样可以促进德治的实现。法制以其强制性、权威性、指导性、警世性,可以促使德治的实现。只有同时搞好德治与法治,才可以“内”“外”结合、相得益彰。
第二,以德治国,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最广泛的道德基础。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形成高尚的、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1年9月,国家发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加强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使得道德建设更加具体,也是的以德治国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道德建设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实际,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鼓励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
第三,实现德治,还必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我国的政党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党作为执政党,作为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执行者,只有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才可以顺利的实施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保证德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篇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
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5」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
“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
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 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治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
篇三: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中国
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
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一、德治和法治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阶级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一)法治和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中相互作用
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个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而且必须相互需要。
1、法治必须要发挥德治的作用,需要德治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是立法者对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所以,法治必须以德治为基础,如果失去这一基础与价值判断相冲突,法治就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在社会主初级阶段,尽管法治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基本路线,但是同样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因而人们违法犯罪的根源就只能是思想堕落,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使全体人民明确非、善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以,大力加强德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变为广大公民的自我约束,这是保证法治得以顺利实现的主要精神力量。
再次,德治是法治的补充。由于客观原因,社会主义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另外,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是复杂多变的,社会主义法律不可能将它们全部概括无遗,因而,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存在的法律暂时还没涉及的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任其发展,势必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影响,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暂时空缺。
2、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
首先,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德治的有力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集中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然把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过程中,总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和要求予以承认,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当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范后,就意味着道德规范的这部分内容有了双重保障,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地实现。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教育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政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学习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法治、德治的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
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犹如鸟之两翼,在社会控制上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某一特定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有优劣,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了普法教育工作。“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德治方面,宣传先进地区,树立了典型榜样,并利用这些典型引导人们去正确评价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并把德治与法治并举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这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只有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
(一)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方法。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
罪是耻辱的事而且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充分说明了法制与德治结合的重要作用。 我们当今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依法治国,建立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建设,利用社会主义道德伦理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行为的广泛社会性和共同规范性的特点,寻求法制和德治的最佳结合点和多种结合的具体载体形式,确保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撼力,让法的强力保障与德的教化力量由内外结合,真正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落实到实处。
(二)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在当今,法制与德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推进社会向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发展,使社会既有严明的法律体系,又有较高的精神文明水平。两手可并行不悖、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像国家的大法,一般就包含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而遵纪守法又是道德规范内容之一,违法者首先为道德所不容、所反对、破坏公德、的损美德、背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公众的批评,而且也是法理难容的。所以,历代统治阶级都把一与其根本利益直接相关的道德内容吸收到法律里面,直接转化为国家意志,不仅用法律维护了道德,而且还保证实行了道德伦理的内容,况且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行为,一般而言,违法犯罪多数道德品质低下者,而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大体也是守法的好公民。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道德作为立法、执法和维法的基础,专靠法制恐怕难以根治,而如没有法制建设作为后盾,专靠德治来管理社会,至少目前还不能使社会成为高度文明的有序状态。因而,法治与德治的共存性、依赖性和互相渗透性是二者相结合的理伦依据,是丰富和完善我国治国方略体系的辩证原理。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对于治国体系的方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个部分,整体就是残缺不全的,也极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要标本兼治,双管齐下,才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富民强。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发展,不仅是靠法治维系的,也是德治维系的,同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又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从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的内容,德治从属于理想建设,是精神文明的内容。在上层建筑的大整体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个完整的部分,每个部分的子体系又需要单独地、分别地加以特殊的研究,不断的探索并加以完善,使上层建筑的巩固和促进作用更加巨大。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导,是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的这些功能,在上层建筑的整体功能中也是部分的,有限的,离开了整体也将失去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整体事才能显示无限的力量,拧成和力,把国家和人民管理得国泰民安,从而自立于强国之林。
(四)法治与德治体现出辩证法两点论的关系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指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任何一种矛盾的时候,不仅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否则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法治与德治,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这是由他们的特殊性和在历史发展中的不平衡性所决定的。中国古代是如此,新中国与改革开放新时期更是如此。重要的是如何吸取历史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使他们之间的对立与斗争减少到最低限度,能融合成为一个崭新的治国方略。在阶级斗争异常复杂和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不断频发的岁月里,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并依法
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1、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2、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1、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2、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3、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
再次,“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最后,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1、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2、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3、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篇四:德治与法制比较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德治与法制的起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中国的德治和法治之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西方世界的德治和法治之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及其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制的特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德治的特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德治和法治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中国在法制与德治之间的实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在法治与德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在什么样的问题层面上实行“以德治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德治与法制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
摘要: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治国方略从古代一直争论到当代,并将持续下去,任何人类的造物都是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法治与德治也不例外,凝聚着人类对国家对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的改变。中国文化的主流是儒释道三教,这个判断多是从精神文化方面而言的。如果要考虑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文化,那幺,法家就不能被忽略不计,而且还应该被视为儒家一样层次的主流,即所谓“儒法互补”或者“阳儒阴法”,否则中国人常讲的“内圣外王”之道便失去了“王”的参照系。但是,由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坐下中国人精神上的“秦火”之痛,故史论对法家颇多微词,褒儒贬法遂成为评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思维定势。加之“文化大**”中的“批儒评法”反倒加深了中国人对法家“天资刻薄”的厌恶,致使“百代皆行秦政制”、“汉承秦制”、“独尊儒术”等一些实质上具有“儒法互补”的历史事实不能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因此,在我们建构法治与和谐社会时如何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正确的理解和利用“儒法互补”所形成的精神资源,就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话题。
关键词:德治 法制 善恶
一、德治与法制的起源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一)中国的德治和法治之争
“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提出“法治思想”,从“以法治国”到“贵族上下皆从于法”赵国的慎到的从“尚法”到“势、法”并重,商鞅从“缘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制主张。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暴乱,“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由孔子开创,孟子完善,荀子改造。儒家学派提出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治主张,他们极力推崇道德教化在社会政治机制中的功能。认为人们经过道德自省和自律,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成为“温、良、恭、谦、让”伦理信念的载体。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统治者作为正统思想发扬光大,因此,出现“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于德治之中。
(二)西方世界的德治和法治之争
在西方,法治与德治最早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就“治国方略”的争论。“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而法治的系统学说最终由政治思想家亚士多德将法治与“一人之治”相对立,首先提出“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然后明确断定:“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古罗马时代,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进一步传承着古腊的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德治”最早由柏拉图提出。他精心设计了理想方略。他的“德治”思想在《理想国》与《政治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他指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求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在古代西方,法治强于德治,法治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扬与推崇。并受到皇帝、教皇、封建主的拥护(他们用法律来划分各自的权力,避免冲突)。因此,西方较之于中国有着更好的法治传统。并产生出许多的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二、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及其影响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法制的特点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德治的特点
德治是靠统治者,领导人以其个人的政治魅力和美好德行来治理国家,他们判断、处理事情的依据主要基于社会、个人所承认了的道德。为什么说是他们承认的道德呢?因为道德大多数时候是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的,界线也没有法律那么清晰、明确。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我承认即便是法治社会也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我敢肯定,从概率上来说,在法治下出现的次数要比德之地的多。为什么我这么肯定呢?因为这是法治的本身所决定的。法治的性质要求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使人民感到有安全感,使法官从同一个标准去判案。从一个标准去判案,得出的判决也基本上差不多。
(三)德治和法治的区别
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德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以道德治理为主,还是以法律治理为主。儒家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以“仁”为基础,确立道德教化在社会中机制中的作用,主张以仁爱之心教化臣民为主,刑罚威慑为辅,反对严刑峻罚,轻罪重罚,主张“重罪轻罚”,以便达到道德自我感化的效果。法家主张以“刑赏”为主,奉行“重刑主义”原则,主张“重刑轻赏”。同样,人民从清晰、明了、稳定的法律中就会容易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从而避免受到惩罚,达到知法、守法的效果。
三、中国在法制与德治之间的实践
中国在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关系上,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政治领域内,往往把人的品德视为衡量政治善恶、好坏的重要标准;即使讲法治,也是重在法治的道德内容、实质正义问题;法治的最显著特征“程序正义”十分薄弱,因而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障碍重重。二是在社会日常生活领域,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特殊标准要求个人,重道德评判和道德认知,忽略与人性有最直接联系的道德实践和日常起码的道德行为、道德情感,因而出现各种违背常理的道德缺失,加之建国以后很长时间内一大批错误政治运动的狂热幼稚造成的人性劣变,官德与官风、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十分稀薄,以致难以支撑“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故在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问题上,更多的应是针对现实的反思,而不是纯粹理论层面的论证。
(一)我国在法治与德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始于邓小平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一次讲话。他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决定因素”。⒂这是浓缩了整个民族与国家30年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的价值认同和价值选择,是用几代人有切肤之痛的生命体验的巨大代价换来的。也是邓小平对中国政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部分。在治国方略上,在政治领域内,“法治”而不是“德治”具有最高价值,这是不可动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磨难的中国人民已冷静地作出了理性的选择。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是中国迈向法治的决定性意义的制度保障。
(二)在什么样的问题层面上实行“以德治国”
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不否定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道德建设的现实,其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源远流长,但是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西方16-18世界长达三百年之久的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运动高潮。在中国专制政治的强硬高压下,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优秀的东西,如民本思想、正直仁义、忠孝廉耻、见义勇为、信守承诺等都是在历史的夹缝中艰难生长和延绵存在的。西方的人文主义运动对“法治”的实体性制度起了巨大的塑造作用。诚信、公平、勤奋、尊重他人、视职业为天职,这些理性化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建立,都为资本主义法治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人文主义运动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造成了中华民族精神领域发展上的缺陷。自由、民主、权利,这些西方启蒙运动中的主导精神,在中国近代很长时间内都未渗进乡土社会。因此,我们必须从西方文明发展中吸取有益因素,弥补和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第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出现过重大断裂和变异,导致了今天人文道德建设的重重困难。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源于先秦,然而在秦汉强大的封建政权确立不久,它就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断裂。以后在漫长的几千年历史中,这些最优秀的民族精粹,总是命运多舛。民族精神最严重的断裂是在近现代,尤其是改革开放前30多年不断的非正常的政治活动,强化了道德堕落和信仰崩溃,基本扫荡了中华五千年文化精华,传统中的沉渣却四处泛起,由此带来的后果极为严重。作为社会精英的政府官员行为严重失范,承载人文精神的知识分子良知和责任感淡漠,人文与道德教化功能萎缩;社会道德水准已不是有无“是非善恶”认知问题,而是“有没有耻,而不知耻”的问题。例如,腐败蔓延时,不仅没有遇到坚实的制度遏制,也没有遇到社会道德的有力打压和反抗,反而如黑色瘟疫,使无制度与道德设防的社会肌体迅速溃烂。
四、结语
我们探讨了法治治理国家和德治治理国家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对德治和法治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依法治国、依国治国相辅相承,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成为我们建立真正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承治理国家的社会实践,理论结合实践,再从实践中找出真理,达到德治与法治相互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篇五:法治与德治
在谈“法治与德治”这个话题之前中公教育专家梁凯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以免大家存在疑惑记混淆。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法治是法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法治属于意识形态层面的以法治国,而法制则是规章制度层面的以法治国。
接下来我们再具体阐述“法治与德治”这个话题。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权威地位,并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即法的统治。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儒家提倡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德治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同时,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德与法”这个话题近两年一直广受人们关注。从最近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公交让座拟立法”,再到“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以及“中国式过马路”等现象,使我们对“德与法”这个话题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国人的传统与责任,而“常回家看看”给老人以精神方面的关爱与照顾,更是无法逃避的道德义务,能将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人子女,孝敬父母本来就是义务和本分。无论我们多忙多累,无论有着多么崇高或现实的
理由,都不应该忘记在家守望的父母。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对于大量“空巢家庭”所提出的一种指引与导向,无需为其欢呼,更无需用量化的眼光去挑剔。这一做法既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又避免了老年人长期受到冷落,使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馨,实在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可贵之举。
要想通过“常回家看看”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政府需用“立法”和“教化”两个轮子推动青年人进入“孝顺”的轨道。除了严格监督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真正实现老有所乐。如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子女能够回得了家;增加老年人社区活动中心;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等。此外,在用法治制约的基础上,多注重对青年人孝道和孝心的教化,如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的开展和落实,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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