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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后代有什么待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6:24:50 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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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孙庆民范县民政局拒绝为其父孙正斋恢复红军待遇、给付抚恤金行政争议一案

孙庆民范县民政局拒绝为其父孙正斋恢复红军待遇、给付抚

恤金行政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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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郑行初字第35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庆民,男。

被告范县民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庆民因范县民政局拒绝为其父孙正斋恢复红军待遇、给付抚恤金行政争议,于1997年10月14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孙庆民起诉。该裁定经孙庆民上诉后,被二审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02)范法行初字第2号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孙庆民起诉。孙庆民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濮中法行终字第048号行政裁定,二审维持原审裁定。孙庆民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豫法行提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濮中法行终字第048号行政裁定及范县人民法院(2002)范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在范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庆民及被告范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涛、陈永福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原告孙庆民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恢复孙正斋红军待遇并给付抚恤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范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永福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随后被告另一委托代理人王涛亦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范县民政局于1979年8月申报,河南省民政厅于1980年4月9日批复“同意(孙正斋)按退伍红军老战士待遇”。1995年8月,范县民政局向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呈送关于否定孙正斋红军问题的报告,1999年5月10日,该局再次呈报关于取消孙正斋红军待遇的请示,经濮阳市民政局向河南省民政厅请示,河南省民政厅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豫民优字[1999]22号关于孙正斋红军待遇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濮阳市民政局取消孙正斋红军待遇的意见。省厅原关于孙正斋红军待遇的批复予以收回。1999年8月30日,范县民政局作出《关于孙正斋红军待遇问题的批复通知》,并于当日将该通知及省民政厅批复复印件送达给孙庆民,明确孙正斋不享受红军待遇。

原告孙庆民(孙正斋之子)于1997年10月14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范县民政局恢复(孙正斋)红军待遇并给付抚恤金。孙庆民诉称:1974年2月15日,经河南省民政厅按中央政策规定批示孙正斋红军。1974年3月29日范县民政局执行批示,从此在公社、民政领取优抚金、红军待遇三个月。后偶然停发,追问原因,县局久拖不答。1974年12月7日,县局捏造、歪曲事实,以“入伍年月有差错”为由,谎骗省厅停发红军待遇。一直追问到今天,县局不敢报原始所有材料,也不口头答复问题,更不敢文字答复问题,久拖不执行,也不否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回我们应得的红军待遇(抚恤金)。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孙庆民在本院庭审后,又提出赔偿其中申诉所花各种费用、精神损失、安排子女工作等要求。

被告范县民政局在原一审法院辩称:民政局曾对孙正斋所提供的知情人进行调查,证明孙正斋所述“红15军团”不曾存在,孙正斋还同范筑先带领的土匪一同筹粮。濮阳市公安局鉴定结论证明,孙正斋所提供“联络部”的会议通知是伪证。民政局根据查证材料,报送市局、省厅。省民政厅优抚处于1974年12月27日、1996年6月12日先后两次作了

批复,孙正斋不能按红军待遇。

被告范县民政局在开庭后法庭调查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本院根据前审法院卷宗中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孙庆民之父孙正斋早年参加革命队伍,1943年在鄄西战斗中负伤。1944年,冀鲁豫边军区保抚委员会为孙正斋颁发残废证并开始为其发放抚恤金,当时的残废证上没有入伍年月一栏。1963年范县民政局为孙正斋换发残废证,新的残废证上有入伍年月一栏,该栏注明孙正斋入伍年月为1936年1月。

原告孙庆民之父孙正斋1948年经冀鲁豫军区批准退伍回乡,至1991年去世一直享受残废军人待遇。

1974年2月15日,河南省民政局向范县民政局下发批复,批复内容:“1、你县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孙正斋系1936年1月参加革命,按中央政策属于红军范围,应称红军。2、本人如生活有困难,请你们按政策(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红军后代有什么待遇)予以解决。”,该批复执行三个月即停止。1974年12月经范县民政局关于孙正斋红军问题的请示,河南省民政厅于当月27日在请示报告上批复:“我局批示按在乡红军待遇,系根据县办的残废证入伍年月而定的。如果残废证入伍年月系你们填错,应由你们纠正。在查不清入伍年月前,不能按在乡红军待遇。”

1979年,国家对烈军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普查。经范县民政局于1979年8月申报,河南省民政厅于1980年4月9日批复“同意(孙正斋)按退伍红军老战士待遇”。

1995年8月,范县民政局向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呈送关于否定孙正斋红军问题的报告。1996年6月12日,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对范县民政局作出意见:“你县孙正斋老红军待遇问题,经处里研究,在查不出红军退伍手续以前,不能按红军待遇处理。”

1998年8月7日,河南省民政厅对濮阳市民政局、范县民政局作出(1998)豫民优

便字第0004号意见:“一、根据你局现掌握的证明材料,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孙正斋的入伍时间,是哪个时期入伍的,即按哪个时期的人员办理;二、如果你局现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孙正斋的入伍时间,应立即按照1980年4月9日省民政厅退伍红军老战士审批表的批复,落实孙正斋的红军待遇。”

1999年5月10日,范县民政局再次作出关于取消孙正斋红军待遇的请示,经濮阳市民政局向河南省民政厅请示,河南省民政厅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豫民优字[1999]22号关于孙正斋红军待遇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濮阳市民政局取消孙正斋红军待遇的意见。省厅原关于孙正斋红军待遇的批复予以收回。

另查明:

1、2009年7月13日,河南省民政厅对濮阳市民政局作出豫民文【2009】137号关于撤销豫民优字【1999】22号文件的通知,决定撤销豫民优字【1999】22号文件。2009年7月23日,河南省民政厅对濮阳市民政局作出豫民文【2009】144号关于落实豫民文

【2009】137号文的通知,通知要求濮阳市民政局按省厅1980年4月9日关于孙正斋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审批意见,恢复其红军身份,并按国家抚恤政策规定和程序补发其生活补助金。濮阳市民政局接上述通知后,随即将通知转发至范县民政局。至本案庭审结束,被告范县民政局未落实河南省民政厅通知关于恢复孙正斋红军身份并按国家抚恤政策规定和程序补发生活补助金的要求。

2、孙正斋1974年被认定为红军至其1991年2月去世,此期间孙正斋应按照红军待遇享受各项生活补助金本金(去除孙正斋已领取的三个月补助金)为8690元,至2009年8月25日各项利息为22564.72元,以上共计31254.72元。

3、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选集》(1966年9月第一次印刷)第一卷第151页注明“1935年9月,原在鄂豫皖根据地的红军第25军,经陕南陇东到陕北,与陕北红军会

合,成立红军第15军团”;在范筑先纪念馆石碑上,由邓小平题写“民族英雄范筑先殉国处”;原一审法院卷宗显示,1980年孙正斋所在村党支部和所在公社向民政局出具材料,举例说明孙正斋是真正老革命;濮阳市公安局对孙正斋所提供1935年11月7日“联络部”会议通知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没有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结论为手写。

本院认为:一、原告孙庆民作为伤残军人的子女,属优抚对象,其所诉红军待遇以及给付抚恤金问题,涉及其父和其本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作为原告主张其父孙正斋红军待遇及要求给付抚恤金的权利。被告范县民政局自1974年至今,一直拒绝为原告之父孙正斋落实红军待遇及给付抚恤金,该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被告范县民政局亦未依相关程序告知原告孙庆民诉讼权利,故孙庆民至1997年起诉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被告范县民政局作为本行政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认定孙正斋为红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是河南省民政厅2009年7月23日作出豫民文【2009】144号文件,要求濮阳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1980年4月9日关于孙正斋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审批意见,恢复其红军身份,并按国家抚恤政策规定和程序补发其生活补助金。濮阳市民政局及时下发通知将该文件转发给范县民政局,范县民政局作为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通知精神,恢复孙正斋红军身份,并按规定补发抚恤金。

(二)是孙正斋所持范县民政局1963年填发的伤残证上显示,其入伍时间是1936年1月,该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孙正斋的红军身份。由于该伤残证在当时不存在伪造的主观故意,其证明效力高于其它证据;

篇二:揭秘:华元帅和将军的待遇区别

揭秘:华元帅和将军的待遇区别

新中国成立前后,为推进我军现代化建设、满足实际作战指挥的需要,党中央开始酝酿实行军衔制度。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了授予大元帅军衔典礼,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次实行军衔制。与他们同一批授衔的,还有10名大将、55名上将、175名中将和800余名少将。

54年后的今天,回顾那段特殊的历史,我们发现,这个名单的出炉,既非纯粹的论资排辈,也非简单的论功行赏,而是综合平衡的结果。而各位战功卓着的将军们,在授衔过程中,或为这份难得的荣誉感慨万千,或高风亮节地提出让衔,也有人为此流下了眼泪??

“山头平衡”成重要因素

哪些人可当元帅?哪些人能做将军?类似的问题,在军职军衔评定初期,被反复提及。毕竟,面对数以万计曾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汗马功劳的开国功臣,这次的“论功行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不仅触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还关系到大部队的稳定,谈何容易!连毛泽东都说:“搞评衔,是很大的工作,也是很不好搞的工作。”

邓小平曾指出,“我军队历史上是由各个山头、五湖四海集中起来的。过去,有三个方面军,每个方面军又是由好多山头结合起来的,这就自然地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山头主义”。这些“山头”,虽不如北洋军阀和国民党军队那么根深蒂固,但也真实存在,在经历了数次分化组合后,关系十分复杂。按当时中央的有关规定:元帅是行政三级,享受政治局委员待遇;大将是行政四级,享受副总理待遇,自大将以上可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上将是行政五级,享受国务院秘书长待遇;中将是行政六级,享受部长待遇,自中将以上都是高级将领,可配备警卫、秘书和保健医生、厨师、勤务员;少将行政七级,享受部长级

医疗待遇。不同级别之间,待遇、权力地位的确相差很多,因此,除

了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服务的经历及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外,最初确定的评衔标准里,还有一条:要适当照顾到各方面军干部的相对平衡。

时任解放军总干部部第一副部长的宋任穷在几十年后回忆说,当时,少将以上军衔由军委直接掌握,所以工作量最大、难度最大的“平衡、排队”的任务,就落到了总干部部头上,他们认真研究、反复斟酌,而从最后结果来看,这种平衡因素起了相当的作用:

朱德、彭德怀,因为战功卓着,排在了十大元帅的前两位;林彪是第四野战军的代表,十大元帅中他的战绩和指挥能力都堪称第一,是十人中除朱德以外唯一的政治局常委;刘伯承是第二野战军的代表;贺龙,借助南昌起义总指挥和红二方面军总指挥的资历成为元帅;陈毅代表着南方三年游击战、新四军、第三野战军三个方面的力量;罗荣桓是政工元帅,代表着政工在军中的地位,这是中国军队特有的中国特色;徐向前借助红四方面军总指挥的身份成为元帅;聂荣臻是华北野战军的代表;叶剑英一直是“中共军方在政坛上的代表”,除他之外,党内、军内再无他人有这种特殊地位了。

得知自己被评为元帅后,叶剑英马上想起了牺牲的战友:“可惜啊,如果叶挺在,新四军就出了两个元帅。”陈毅的应答则多了分风趣:“如果叶挺在的话,我们就有两个叶元帅。”

十位大将的评选,也同样综合考虑了“山头平衡”的因素和当时的职务因素:

粟裕的军事造诣和战绩在全军首屈一指,建国后曾任总参谋长;徐海东是陕北方面的代表,是红二十五军幸存的指挥者,与陕北红军合编为红十五军团之后任军团长;黄克诚是第四野战军的代表,虽然战绩、资历并非最优,但时任总参谋长兼军委秘书长,是他获大将军衔的重要因素;陈赓是第二野战军的代表;谭政时任总政治部主任,与元帅中罗荣桓的情况一致,是大将中政工方面的代表,同样意味着中国军队的特色,与山头平衡无关;萧劲光是第四野战军的又一代表,海军司令的职务是他获大将军衔的重要因素;张云逸的大将军衔几乎完全凭资历获得,十位大将中他年事最高,是除粟裕外第三野战军的又一代表,也是唯一参加过护国讨袁的;罗瑞卿来自华北野战军;王树声曾任红四方面军副总指挥,授衔时任国防部副部长;许光达则来自红二方面军。

几个重要时期的表现,也是参考因素

除了“平衡山头”、时任职务、资历、业绩等因素外,这些将领们在中共早期革命斗争的几个重要时期的表现,也对他们的授衔结果有所影响。

曾任红二方面军副总指挥的萧克,本来有资格入选大将,但他在长征中斗争张国焘时保持了沉默,被认为是站在了张国焘一边。用萧克自己话说是“站错了队”。这成为毛泽东认为其“在历史上不正派”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成了他没被授予大将军衔的因素之一。参加了《萧克回忆录》的编撰工作的周炳钦认为,“在中国革命战争中,萧克不仅是我军历史上最年轻的高级指挥员之一,还有着与同时授衔的共和国元帅们相处共事的特别经历”,“在这次授衔的55名上将中,他名列榜首。也许这并没有表明其戎马生涯的真实价值,授衔前毛泽东曾亲自找他谈话,对他说,把你放在这个位置上,别人就不好说什么了”。

与萧克的个案相对照的是林彪。林彪在十大元帅中资历排在倒数第二位,却名列十大元帅第三位,除了基于战功,他因为在关键时刻支持毛泽东而赢得毛泽东的欣赏和信任,也是原因之一。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1955年将帅评衔的具体工作中,负责单位和领导一方面要尽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纠正一部分干部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另一方面要做好平衡排队工作,尽可能评得公平合理,既使本人基本满意,又使上下左右都没有意见。因为只有评得适当,才能真正达到调动干部积极性的目的。这就要求在全面考核了解干部的基础上,根据评衔的条件和标准,反反复复地比较,多方面征求意见。中央和军委领导也很关心、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听取汇报,

篇三:胡乔木之女:极少数“红二代”破坏革命后代形象

胡乔木之女:极少数“红二代”破坏革命后代形象

胡木英 中共著名理论家胡乔木之女,退休干部,延安精神研究会理事,北京延安儿女联谊会会长。

反腐是场“你死我活”的斗争

新京报:今年你在“延安儿女联谊会”新春团拜会上的讲话引起很大反响,你是即兴发言还是准备了很久?有人授意吗?

胡木英:讲话并没有复杂的背景。这两年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下的反腐斗争,给我印象深刻,中央向弥漫多年的歪风邪气开刀,很鼓舞人心。我感觉到这是一场艰难的斗争,应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习总书记,作为延安儿女、革命后代,我们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团拜会半个月前,我准备这篇发言稿,把大家平时的意见综合起来,代表大部分革命后代的想法。

新京报:你说在讲话中提到,党中央反“四风”是“动真格的了”。你从哪些方面感受到的?

胡木英:关键不是看说了什么,而是看做了什么。以前也提反腐倡廉、群众路线,但没有长久践行下去,成效不大。习总书记不仅态度鲜明地提出“反四风”、反腐倡廉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而且带头实践,落到实处。他亲自去河北参加民主生活会,出行不封路等等。上面带了好头,政策才容易推行。

在反腐方面,老虎、苍蝇一起抓,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把周永康、徐才厚等党内的大蛀虫抓起来,中央反腐的力度和决心是空前的。 新京报:你说“这场斗争极为复杂,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基于哪些观察得出的?

胡木英:党内的腐败分子数量不少,从基层干部到高级干部都有,他们已经丢掉了共产党的信仰,走到了人民对立面。为了保住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不会坐以待毙,会利用手中权力反扑。

“官老爷”消极对抗“反四风”

新京报:你观察到的反四风的效果如何?

胡木英: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得到有效遏制,上面抓得严,下面不敢胡作为。但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还普遍存在,现在对“胡作为”

有禁止性规定,但对“不作为”的惩罚较少。有些党员干部消极不作为,生怕出问题。

我们联谊会筹资拍了一部反映延安儿女精神风貌的纪录片《延安的儿女们》,拍完后到各部门送审,三年还没有审批下来。各部门相互推诿,这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

新京报:反四风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阻力?

胡木英:阻力来自党员干部内部。有的共产党干部已经变成了“官老爷”,对人民趾高气扬,讲排场,要享乐。他们过去放松惯了,现在突然紧张起来,会不习惯,有抵触情绪,有的行为上不敢违抗,但消极对抗。

新京报:有官员抱怨,反四风对工作和生活管得太死,“官不聊生”,你怎样看待?

胡木英:这根本不是共产党员应该说的话。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贪图享乐。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就不会在意自己过得怎样。父辈们从延安走过来,生活艰苦朴素,他们从来不关心物质条件,一心扑到工作中。如果抱怨,还不如自己主动辞了。 极少数“红二代”破坏革命后代形象

新京报:延安儿女联谊会是怎样的组织?平常有什么活动?有很显赫的“红二代”参加吗?

胡木英:延安儿女联谊会是由革命后代自发组织起来的,组织很松散,没有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联谊会成员很广泛,父辈是1949年以前参加革命的后代都可以参加联谊会。联谊会并不是围绕着显赫的领导人的后代转,这个团体中不仅有元帅的儿子,也有红军战士的后代。在这个团体中,大家都是平等的。

新京报:新春团拜会是联谊会最重要的活动,是怎么组织的? 胡木英:联谊会是在春节前后,把延安儿女组织起来团拜。形式很简单,用很少的钱租一个老旧礼堂,大家聚集起来,吃的喝的都不发,就发我们印的一页小报,介绍这一年的活动发展情况。每年团拜会都有四五百人参加,气氛很活跃,大家踊跃发言,想为社会贡献余热。

新京报:社会上对“红二代”有些非议,认为他们享受了特权。 胡木英: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红二代”是社会上对革命后代约定成俗的称谓,这个称谓比较模糊。大多数红二代是普通人,勤勤勉勉工作,直至退休。以我的亲身经历,上山下乡,我都跟同龄人一样,没有任何特殊待遇。

但是不排除有极少数红二代,腐化堕落,利用父辈的权力捞好处、挣大钱,背离了人民群众。我认为不能把他们称为“红二代”,称为“官二代”更合适。这极少数人破坏了我们革命后代的形象,辜负了他们父辈的革命教育。

新京报:你在团拜会上呼吁“红二代”对于中央反腐“不打横炮、不帮倒忙”,是针对什么?

胡木英:当前反腐形势很严峻,我们作为革命后代,肩上责任更重大。我们要全力支持习总书记反腐,管好自己的嘴和手,不搞特殊化。

篇四: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是国防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安置工作的职责是:承担军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含伤病残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以及演习打靶、抢险救灾、新老兵运输、部队换防等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住宿保障工作。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1950年6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指出:"复员军人是人民功臣。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议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志功绩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能成为我地方建设中的骨干。"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指出: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许多复员建设军人都经过了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并有很大一部分编入了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妥善安置他们,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的、光荣的政治任务。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密切相关,做不好这项工作,就会对推行义务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力量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很不利的影响。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12月14日接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和各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人时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继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双重从属性。早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周恩来就指出: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结合起来。所以,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不仅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且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并通过国防的巩固来服务经济建设。

第二,范围的广泛性。复员退伍安置因为是军人(包括伤病残军人)向社会普通公民的身份转化,必然涉及户籍、就业、上学、生产、生活和治病等诸多方面,必然涉及国家许多部门,而且军人的生活也联系着无数的家庭,这一特点决定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完成。

第三,政策的严肃性。安置政策牵动着军心、民心,直接关系到军心稳定及社会安宁。所以,安置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严肃认真,既考虑国防建设,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要考虑复退军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适应客观形势要求,积极稳妥地开拓创新。

第四,明显的时空性。复退安置有着较强的空间和时间效力。在国家制定的安置政策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配套细则方案,在时间上,安置工作有非常强的时间性,年度工作阶段性明显,接收——安置,循环往复。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具体任务是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农村复员军人回家有什么补助

不同地区入伍的入藏兵有着不同的安置政策,具体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当兵那年颁布的入藏兵优待政策。

都是地方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各地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比如从业、登记、减免税收……等。

应当向当地民政局、武装部、党委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咨询。

国家没有关于复员军人农村补助问题,国家只规定给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带病返乡军人有一定补助,其它没有。至于农村补助,各村各论。义务兵有一定补助金,一般由乡镇统筹。 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是什么?

你看看下面的标准,这些都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对象类别 补助金额

参加解放战争 3000

参加抗美援朝 3000

建国后老复员军人 2760

带病回乡复员军人 120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何种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符合孤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我省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照顾?

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四)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鲁民优[1989]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五)革命烈土、因公牺牲、带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应具备哪些条件?

l、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六)优抚对象医疗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鲁政发[1989]161号)和《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发[1995]16号)规定,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3、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解决。

5、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七)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与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业。

(八)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服兵役前系非农业户口,退役后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

(九)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

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一律为2年且不再有超期服役。对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新(兵役法》规定的精神,只优待到义务兵服役期满为止,即最多优待两年。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由其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十一)救灾款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救灾款的使用坚持下述原则:l、专款专用原则。救灾款是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必须用在灾民身上。2、重点使用的原则。必须把有限的救灾款用于灾情严重、连续受灾的地区。救灾的重点对象是因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五保户、贫困户和重灾民。

(十二)何为社会福利生产?

社会福利生产是指国家、集体和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组织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社会福利生产的单位通常称之为社会福利企业。它是一种以集体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十三)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对象有哪些?

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即"三元对象")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十四)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附件、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十五)哪个部门是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外国人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民政部门;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地)的民政部门;内地公民办理收养子女的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十六)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十七)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十八)处理边界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章第3条的规定:"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篇五:央企高管中的红色后代

央企高管中的红色后代

文/中国新闻周刊网记者 张大衍

企业家一词由法语“entrepreneur”而来,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在现实中,这个冒险事业的“一把手”可谓对企业的兴衰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因为中央企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党管干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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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下,央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任命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被委任者除了源于基层由下至上层层提拔外,更有一部分人是从政府直接向央企输送,也即跨界高管。那么,他们究竟要经过怎样的力练,才能步步登顶?行政化任命到底有何弊端?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这一现象?所谓的“公开招聘”为何进展缓慢?本专题将逐一为您解答。

(一)最大牌“一把手”:多为副部级

事实上,广义的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垄断性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等行业。

那么,这些央企“一把手”的人事权是怎样的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他们一般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国资委协助考察。

同样,国有金融机构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其董事长、行长、监事长也常被视为副部级官员,或享受副部级待遇,由中组部选拔和任用,也常有转任政府官员的通道。

“在现实中,我们习惯称这些企业为‘副部级’单位,但事实上,企业是没有行政级别的,只是‘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因此才被惯称为‘副部级’。”许保利说。

为什么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中只有“前54家”企业才有副部级高管呢?许保利解释称,这54家企业大多为原来的国家部委撤消后,相应组建而成的国有企业集团,原先称“53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现在是54家,因为后期新成立了“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那么,又为什么此类企业的“一把手”多为“副部级”呢?许保利表示,大概是由于这些企业最初成立时的“一把手”是“副部级”,于是便由此顺延下来。

例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最初成立之时,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归口石油工业部领导,由石油工业部副部长秦文彩担任总经理。

不过,这54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一把手”也并非全部都是“副部级”,有时也可能是“正部级”。如现任河北省省长的张庆伟曾担任国防科工委主任,该委员会于2008年被撤消后,张庆伟又以正部长级的身份出任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除却54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一把手”正职,其他副职以及剩余61家企业的人事权,据许保利介绍,均集中在国资委。

此外,业内人士称,“副部级”央企还包括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类央企;还有国务院直管类的,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另外,中国烟草总公司也是“副部级”。

(二)近九成央企高管“土生土长”来自基层

据《国企》报道,任意选取了300名央企高管进行比对梳理。最后发现,多数央企高管的原始学历为本科。而且,尽管大学生在二三十年前堪称天之骄子,但这300名高管进入央企时,有281人最初的工作在生产一线,比例超过90%。他们绝大多数从事的是最基层的工种,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会计师、科员等。

例如,1982年,在北新建材当了3年技术员的宋志平不满足于现状,决意改行做销售。尽管家人并不支持,但宋志平在这条道路上走了10年。回顾这段经历时,宋志平认为,这让他学会了处理与别人的关系。“让我意识到温和也是一种力量。”直到现在,当他偶尔被销售电话骚扰时,他也会礼貌地谈几句。1993年,36岁的宋志平成为了北新建材的一把手,成为业内最年轻的正局级干部。如今,他是双料董事长: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外部董事、董事长。两家企业中,前者已经进入世界500强,后者正在努力进入。

再比如,1983年,孙兆学进入山西铝厂工作,最初的职位是调度员。12年时间,他成为第一矿的矿长。当时,第一矿的作业现场管理特别出色,工地整洁,工具摆放整齐。这些

管理细节得到了当时来矿考察的领导的好评,孙兆学由此进入干部培养梯队。此后,孙兆学历任山西铝厂副厂长、厂长,中铝公司副总经理,并于2006年调任中国黄金集团总经理。 此外,还有一类“一把手”是由地方相应管理单位层层提拔而起,如中国电信的王晓初,曾任浙江省杭州市电信局局长,天津市邮电管理局局长,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及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中国联通的常小兵,曾历任南京市电信局副局长,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副局长,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三)谁是最牛“跨界”高手?

除了源于基层由下至上层层提拔外,在央企大佬中,还有这样一个群体:在他们职业生涯的某一或者某几个阶段,是游离于企业之外的,即曾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军队、高校任职。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一是历史因素。原来的国家部委演变为企业,部委的各级官员自然就成为企业各级管理者。

例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最初成立之时,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归口石油工业部领导,由石油工业部副部长秦文彩担任总经理;

二是一些政府、高校、媒体的从业者进入央企后,积功升迁至高管。比如,据《中国广播网》提供的简历资料,1982年,毕业于湘潭大学中文系的刘平春进入湖南日报工作。8年后,已成为知名媒体人的他进入华侨城集团,先后担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华侨城集团党委常委,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三是直接从外单位调到央企担任高管,即所谓的空降高管。比如,原广州市委书记张广宁调任鞍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原湖南省副省长贺同新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原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党组书记奚国华出任中国移动集团党组书记和副董事长等。

此外,在党政要员中,有“央企高管”的履历的也并不少见,他们被称为“商而优则仕” 如有媒体统计,曾任北京市委书记的刘淇早年间曾任武汉钢铁公司经理;现任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曾任中国铝业总经理;现任吉林省委副书记竺延风曾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等。

(四)特殊身份高管:红色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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