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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详细地址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5:21:12 小学作文
第二巡回法庭详细地址小学作文

篇一:最高院巡回法庭法官名单、管辖范围及三大核心问题揭秘

最高院巡回法庭法官名单、管辖范围及三大核心问题揭秘

活着的法律

巡回法庭第一任庭长是谁?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巡回法庭在地方领工资吗?巡回法庭试点的人、财、物仍由最高法统一管理。从最高法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

巡回法庭法官任期多久?选派人员可能会一次性获得一部分地方补贴,选派人员每一轮任期两年左右。

将有多少个巡回法庭?深圳、沈阳两个巡回法庭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可能在武汉、上海等地陆续设立巡回法庭,全国数量约为8至10个。

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深圳巡回法庭针对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跨省份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进行查办,而位于沈阳的巡回法庭则针对的是东北三省的上述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二、任命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三、任命孔祥俊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四、任命周帆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五、任命郑学林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六、任命虞政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七、任命金剑锋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八、任命蔚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钱晓晨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十、免去梁曙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延伸阅读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陈菲、罗沙、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胡云腾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根据相关法规,我国现行四级法院体系中,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但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胡云腾说。

据介绍,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胡云腾表示,巡回法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放在某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种关系影响,不利于公正判决。

“由最高法巡回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从繁重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行使对

全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胡云腾说。

延伸阅读二:最高法巡回法庭初定本周挂牌 在深圳沈阳率先试点

近日,有消息称最高法决定将把巡回法庭试点落户在深圳和沈阳,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记者从接近最高法的人士处证实,最高法将在深圳和沈阳设立巡回法庭试点,而试点的庭长、审判员等人员正从最高法内部报名选拔,将驻(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第二巡回法庭详细地址)试点地区两年左右。该人士透露,巡回法庭最快在本周公布,并在试点城市挂牌。

此外,最高法未来还可能陆续在武汉、上海等8到10个地区设立巡回法庭,实现全面覆盖。

试点深圳沈阳 每法庭覆盖3省份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最高法巡回法庭将先行设立两个试点,一个在深圳,另一个在沈阳。其中,深圳巡回法庭针对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跨省份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进行查办,而位于沈阳的巡回法庭则针对的是东北三省的上述案件。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被正式提出后引起广泛关注。日前,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全国将在若干个地方设立巡回法庭,由最高法的法官轮流去办案,这样将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权威。而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每庭配置25人 设3名庭长8名法官

据透露,近日,最高法已就巡回法庭人选向全院下发通知接受内部报名,目前报名已经结束,正处在审核阶段。预计下周将公布两试点巡回法庭庭长及法官任命名单,还将在当地挂牌。

据介绍,每个巡回法庭试点都将设立3名庭长、8名主审法官、若干工作人员,共计25人左右。而一部分书记员则将由地方法院选拔。

刑法专家洪道德向记者解释,在行政关系上,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与地方高院是上下级关系。民商事、行政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可先向当地中院申请审理,不服可上诉高院,如果终审仍不服判决,则当事人可以上诉到巡回法庭。而巡回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据媒体报道,深圳第一巡回法庭的首任庭长将由最高法审委会一名专职委员担任。胡云腾曾表示,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也是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也要盖最高法院的大印,而巡回法庭的法官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庭和地方法院之间是一种审级关系,上下级关系,仍然是最高法院的审级,和地方其他部门没有什么联系。

法官任期两年 人财物由最高法管理

此外,据了解,巡回法庭试点的人、财、物仍由最高法统一管理,即这些从最高法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

记者获悉,选派人员可能会一次性获得一部分地方补贴,且巡回法庭的法官流动性较强,选派人员每一轮任期两年左右,意味着与地方无稳定的关联,从而也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对此,原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地方行政编制的禁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阮齐林介绍,巡回法庭的人、财、物均属于最高法院,因此和地方并无关联,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其独立性,审理案件上也不会出现“难题”。

对此,洪道德也表示,事实上巡回法庭是一个概念,设立巡回法庭就是为了加强法度统一执行,介入当地无法公正审理的案件,防止地方自行其是,因经济利益勾结掩盖真相。

未来设8至10个 武汉上海或入选

今年6月,原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曾提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级高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巡回法庭应选择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行政诉讼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试点。可考虑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中选择一个试点,在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中选择一个试点。

如果深圳、沈阳两个巡回法庭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证明这一形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将可能在武汉、上海等地陆续设立巡回法庭,全国数量约为8至10个。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法释〔20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

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篇三:有高法巡回法庭,还要地方法院干什么

前 言

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之后,巡回法庭的设立备受瞩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的标志,巡回法庭从提出到开庭审理案件,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无不予以殷切的期盼。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对于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对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性质的确定。国内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最高院巡回法庭是与传统意义上的基层派出法庭有明显区别;二是认为二者并无区别。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信服和认同。目前,司法权威严重缺失,公民对于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总是秉持怀疑态度,树立司法权威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而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是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巡回法庭是否可以真正起到撬动司法地方化、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怎样构建巡回法庭才可以避免巡回审判制度流于形式、成为“司法巡回区化”滋生的温床?

本文将运用文献综述法、国内外法律比较法等方法,浅析作为司法改革重要措施的巡回法庭对于捍卫司法权威的重要影响。首先,笔者将从巡回法庭的现状入手,简要介绍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置及概念;接着来阐述司法权威的概念及来源;然后将巡回法庭与司法权威联系在一起,从巡回法庭的设立来看对我国司法活动的权威性有何影响;最后笔者将提出完善巡回法庭的措施,来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

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现状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槌记

1、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简要概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四个标题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且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现如今,在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分别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裁定和决定,都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盖得也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主要审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一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个省份,由刘贵祥任庭长;第二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个省份,由胡云腾来担任庭长。

2、最高院巡回法庭第一案 2015年3月2日,第一巡回法庭法槌初响,拉开了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的庭审大幕。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首案是关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维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玉柴公司”)于2011年就供货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所涉标的金额高达3个多亿。赛维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在投入大量生产工作后,玉柴公司无故拒绝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支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玉柴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原料差价损失及差旅损失,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玉柴公司认为,此份买卖合同并未生效,而自己也没有构成任何违约。2014年11月,广西高院

一审判决认为,赛维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不具备买卖合同的真实交易目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驳回了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赛维公司不服,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属于第一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并且经过送达判决书、提起上诉以及案件移交等程序,二审正好赶上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故这一跨省区的二审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移送至第一巡回法庭,成为巡回法庭设立以来首次开庭审理的案件。

2015年4月30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赛维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概念辨析

虽然在中国,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实属司法改革的创新,但“巡回法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巡回法庭”在法学理论中普遍存在两种概念:一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如“马背上的法庭”等,即基层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二是中世纪的英国形成的独立的巡回法庭。对于巡回法庭的建设,究竟是利用了我国基层法庭的派出巡回法庭的经验,还是借鉴了中世纪英国独立的巡回法庭的发展过程,目前仍存在不少争议。下面将对比分析最高院巡回法庭与这两种法庭的概念。

1、最高院巡回法庭与“马背上的法庭”

我国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基层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就是大家所熟悉的“草原上的法庭”、“马背上的法庭”等“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将其内涵解读为“就地审判、

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度、调解工作”等五个方面。在20世纪40年代,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们扎根陕甘宁边区,深入调查,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巡回审判的方式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一般是上级司法机关派出审判人员到出事地点或下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其中心内容就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以简便的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并且特别强调调解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最高院巡回法庭与马背上的法庭的关系,在国内存在着两种明显对立的说法。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明确表示:“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2然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倾向于最高法的巡回法庭相当于省级高院的审级。另外,作为《决定》起草人之一的,现任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腾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过:“目前,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 1

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概念性质上,业内专家的观点并不能够统一。而笔者认为,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且最高院在2014年7月9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指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说明我国最终并不是想要设立一个单纯的具 1

2参见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参见贺小荣:《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31日。

有派出法庭性质的巡回法庭,而是希望建立一个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相对独立的巡回法院,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先由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循序渐进,为后面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巡回法院提供足够的经验。

2、最高院巡回法庭与中世纪英国的巡回法庭

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后,威廉面对的是动荡不定的英国和试图和国王相抗衡的教会贵族,威胁到王权的权威和英国社会的稳定。3当时的社会秩序十分混乱,习惯法及其松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便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亨利二世先后于1167年和1176年分别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和《北安普顿法令》,标志着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成立。法令规定设置王室法院,派出较为专业的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英国的巡回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从12世纪中叶开始,巡回审判制度与陪审制度、令状制度共同支撑起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它的设立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扩大了王权的影响,强化了王室对地方贵族的控制,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到公众百姓之中,减弱领主在当地的影响力。但到13世纪初,巡回法庭活动被限制,到14世纪更是完全停止了活动。这是因为,巡回法庭由于承担了太多中央集权的目的,不仅遭到权益受到损害的地方贵族的抵制,就连普通百姓对于巡回审判也如同“狼来了”一般予以抗拒,例如1233年康沃尔郡的民众为了逃避总巡回审而纷纷遁入森林。并且巡回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因线索庞杂、处理的事务过多等原因使得巡回期延长,相应地,巡回频率就会降低,无法及时解决纠纷。巡回法庭这样耗时耗财,最终不堪重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最高院巡回法庭与英国王室巡回法庭确实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都是派出专业法官深入群众之中,就地审判案件等等。但是区别更加明显:(1)从设立目的和背景上来看,英国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彰显王权的属性,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英国国王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一管理国家,削弱地方贵族的影响。而中国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

3 参见阎照祥: 《英国贵族史》,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篇四: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起 四两拨千斤 功效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起“四两拨千斤”功效

2014-10-24 07:31:39|

来源:大公网|

图: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图为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的巡回法庭 资料图片

大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张宝峰)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北京多位法学专家均对大公报说,这项制度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虽然是个小制度,但将在确保司法独立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先设立省级以下巡回法庭

“这是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制度设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对大公报说,表面上看设立巡回法庭只是一个小制度,

但它背后的逻辑其实是使司法管辖权与行政权适当错位,从而使行政干预司法的能力大大下降,最终达到保障司法独立的目的。

杨小军认为,在政策落地时,更有可能率先在省级以下设立巡回法庭。因为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地位较高,受干预的可能性也较小,而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最多,受到的干预也最多。因此这项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应该是在区县一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也对大公报说,全会公报虽然未涉及司法在财政人?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矫娴母母铮枇⒀不胤ㄍァ⑻剿魃枇⒖缧姓姆ㄔ汉图觳煸阂丫橇艘桓龊芎玫目恕V挥邢劝颜庀罡母锫涫迪氯ィ呕峤徊酵平丛拥牟普汛砗?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re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人事任命改革。 进司法队伍应有法治信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最终必定需要“人”的执行。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杨小军表示,法官不仅要求知识完备,还要求社会阅歷方面的积累,与刚毕业的大学生相比,律师和大学教师无疑更符合这些要求。叶林也认为,现在法院有点像第二大学,成了给他们提供经验积累和

人脉的地方,工作数年后很多人就选择离开。然而从制度上讲,这种现状与法官队伍的稳定性要求很不相符。

至于符合哪些“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才能进入立法、司法队伍,叶林认为,能够通过选拔的人首先应该具备法治信仰,其次要有职业操守。

篇五: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3号

【发布日期】2015-01-28

【生效日期】201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3号,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

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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