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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被失主知道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4:27:32 体裁作文
捡到手机被失主知道了体裁作文

篇一:捡到手机之后

捡到手机之后

六年级二班 马望原

虽然那件事距今已有三年之久,但是他依然深深的镌刻在我的心中,令我难以忘怀。

那时我才8岁多,在一个星期天的早晨,妈妈带我去参加一个跆拳道的比赛,为了很快的到达比赛地点,我和妈妈打了一辆出租车去赛场。快下车时,我突然感觉脚下有一个硬硬的东西,低头一看,原来是一部精美、豪华的手机,我拽了一下妈妈,又指了指地,妈妈一看是手机,犹豫了一下,便拿起了手机放在包里,很显然,这是做出租车的人忘记了手机。

一下车,我便迫不及待的问妈妈:“这块手机我们自己留下吧,你看他多么漂亮,我看就不要寻找失主了吧?”

妈妈语重心长的对我说:“不是我们自己的东西我们不能要,我把它从车上拿下来,就是为了寻找失主,然后还给他.。”

我默不作声了。

过了一会儿,手机铃声响了,妈妈拿起那部手机和人交谈着,没多久,一位男子急匆匆的赶了过来,妈妈小心翼翼的拿出手机,交给了那个男子。

那位男子连声道谢,拿出200元钱给了妈妈,我妈妈把钱使劲往外推。妈妈说:“这是我应该做的,怎么好意思要你的钱呢?我的儿子还要比赛呢,我得走了。”说完,妈妈拉着我离开了。

每当我回忆起这件往事的时候,耳畔便会想起妈妈语重心长的话

语:“不劳而获,将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是可耻的。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挣来的东西,才是最有价值的,才是最光荣的,才是最有意义的。”

篇二:优客龙捡到一部手机 打电话寻找失主反被骂骗子

优客龙捡到一部手机 打电话寻找失主反被骂骗子

24日下午,市民优客龙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诉说他在春节长假最后一天的郁闷。他说,自己捡到了一部手机,在寻找机主时,被多人误认为是“骗子”,而且还被骂了。

优客龙说,24日下午4点,他外出办事时,在北环工商银行门口地上,捡到了一部白色手机。他当时在街头等了10多分钟后,想到失主肯定很着急。于是从从手机上的通话记录来寻找失主。他当时选择了6、7个当天通话记录频繁的号码,给对方打过去。第一个电话接通后对方马上喊“李嬢嬢!”,但对方说,与机主只是一般业务关系,其他信息不了解。

第二个号码接通后,优客龙给对方讲述了捡到手机要还失主的愿望后,没有想到对方却在电话里大声说道:“‘骗子!还骗到我的头上来了??”无法沟通后,他只得再度拨打通话,不过接电话的人也是还没等他说完就挂了,还骂了几句。在短短的不到半小时中,优客龙被4人骂,另外几人没有说出所以然来。优客龙告诉记者,让他郁闷的是为何想做一个小小的好事怎么如此难,不被人理解呢?他希望通过重庆晨报来找到手机失主。这部遗失手机号码是:18323412439

篇三:爸爸捡到手机了

爸爸捡到手机了

本人家里趣事多多,不信?我这就给你讲一个。

前天傍晚,我放学刚到家就听到妈妈对爸爸的嗔怪声,“你呀!怎么拿了我的手机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交到办公室去了,想学雷锋也不用这样吧?” “哎呀,老婆大人!我可是拾金不昧啊,我哪知道这么巧呀!都怪你自己不小心,这可是我捡来的。”爸爸对着妈妈哈哈大笑。

你一定会问:这是怎么回事呢?告诉你吧!原来前天中午妈妈坐爸爸的摩托车去上班时,下车时不小心把手机掉在摩托车的后座位上。但很奇怪,妈妈的单位和爸爸的单位相距了200多米,手机一路上“躺”在后座上居然没有掉下来,还跟着爸爸的摩托车进了单车棚里。爸爸放好车后转身就进办公室工作了。

过了约两个小时左右,爸爸有事要出去,在单车棚开摩托车时无意间发现了地上不知是谁丢失了一部红色的小手机,还对着他眨眼呢。虽觉得它有些面熟,但因急着要去办事,他来不及多想就把手机交到办公室等候失主认领了。后来回到家才知道捡到的手机是妈妈的。我爸爸单位的单车棚并没上锁,还建在路边,人来人往,好不热闹,手机躺在单车棚上近两个钟头竟然没被他人捡去,还落在我爸爸手上,真令人难以置信,你说巧不巧?

知道了这个趣事的我,真觉得世界上无奇不有,笑得直不起腰来。老妈因粗心丢了手机,老爸因好心捡了手机又因粗心交了手机。看着老妈的手机失而复得,我在想:难道是上天对老爸拾金不昧的回报?我们都应该多做好事,不做坏事。好人总有好报,你说呢?

篇四:失主悬赏万元寻12万元手机 找到手机后

失主悬赏万元寻12万元手机 找到手机后

不提酬金事宜

2014年07月18日 04:06

来源:重庆晚报

原标题:你承诺1万元酬金呢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夏祥洲 记者朱隽 杨帆 摄影报道

7月15日,重庆晚报报道的《12万元手机丢了》一事,昨天终于有了结果:昨天,自称捡到手机的田先生在派出所里,将手机还给了失主张先生的弟弟。对于此前张先生承诺的5000元到10000元酬金一事,张先生的弟弟表示不知情。 看新闻才知捡到天价手机

7月15日,重庆晚报刊发了《12万元手机丢了》的新闻后,网上进行大量转载,观音桥派出所民警白桦多次拨打手机号码,没想到居然有人接听。

“哎呀,我也在找你们。”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自称姓田,在南桥寺一所驾校当教练。经过联系,田先生跟驾校校长于昨天来到派出所还手机。

田先生称,13日他和学员到观音桥九街吃饭,意外在人行道树边捡到这部手机。“大约7点50分,我也不认识,一个直板手机,以为才几百元。”他将手机揣进包后赶着去吃饭。席间,他还称捡到一部手机,拿出来给大家看了两眼。

“后来喝醉了,没听到有人给我打电话。”7月15日,田教练送9岁的女儿回老家北碚时,还让女儿拿手机玩。7月16日,有学员给他打电话,称他捡的手机上新闻了,还很贵。

田教练马上上网看新闻,发现失主丢手机的位置跟自己捡手机的位置很近,而且手机型号是一样的,于是他赶紧打了110报警。

报酬没有下文了

由于张先生在澳门,昨天由他的弟弟来派出所领手机。张先生的弟弟感谢了田先生,“虽然有很多疑点,他捡手机的地方,我们根本没路过,但手机回来了就很高兴了。”

对于张先生曾表示愿意付酬金5000元到10000元找回手机一事,其弟弟表示并不知情,只有等哥哥回来再说。

机主不提酬金事宜

昨日傍晚,重庆晚报记者拨通了张先生电话,在主动表明身份后,希望机主对手机找回一事接受采访。

不过张先生似乎没太在意这件事,说了句“这事我不想说啥子!啥子都不想说!”就挂断了电话。

无奈,记者给张先生发了一条短信,想了解酬金支付相关事宜等。

3分钟后,张先生回复:“你问派出所。”

回了短信不久,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通话中,张先生首先表示感谢记者对此事的关注。他说,手机他不是丢不起,“一个香港的朋友说,大不了再送一个给我(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捡到手机被失主知道了)。”他只是觉得此事有太多疑点,让他有些心不甘。

通话中,张先生对他自己承诺的酬金问题,几乎没有正面回答。他一再强调,自己不在重庆,不晓得弟弟在派出所领取手机的情况。

当记者再问他怎么兑现酬金的承诺时,张先生依然回答:“去问派出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表示,根据《合同法》,交还手机的人,可以找失主索要一定的酬劳。虽然失主觉得事情有一定的疑点,但他没有确切证据,并且对方已经做出了还手机的具体行动。简单说,失主实际做出的是一个悬赏,对不特定的人的一个要约和承诺。

田先生还了手机,张先生应该履行自己口头承诺,也就是履行一种合同。曾杰强调,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可以起诉到法院,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篇五:男子捡手机不还掏钱向失主索手机密码法律分析

男子捡手机不还掏钱向失主索手机密码法律分析 律法网[www.88148.com]昨日,大三学生陈同学在微博上,晒出自己的无奈:手机丢失后,捡到者不但不还,反而提出付给她500元,向她索要解锁密码,这让她又气又笑。

陈 同学是武昌工学院的大三学生。7日下午5时许,她乘坐34路公汽回校,下车时发现,刚买才一周的iphone5s手机不见了。昨日,陈同学给自己的手机发 短信,希望能够找回。随后,双方通过QQ取得了联系,对方称愿付给她500元,要求她告知手机解锁密码,这样还可以把手机里的重要资料传给她。随后还来了 一句,“不然你一分钱也没得赚的,好好想想吧,亲!”

继续沟通过程中,陈同学还将本报5日、6日两天的类似报道发给对方阅读,阐明利害关系,试图以理服人,但对方没有反应。

昨 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这名捡手机者。他自称是才毕业的大学生,前日下午,他正在公汽上打瞌睡,突然被脚下的手机响声振醒,才发现是一部iphone5s。昨 日,双方在沟通时,他受到过对方的威胁。因无法解锁刷机,他一气之下将手机扔到了广埠屯天桥附近的垃圾桶里,早就找不到了。

“真的是宁愿丢到垃圾桶都不愿还给失主?不知你是怎么想的!”面对记者的疑惑,他称看到过本报此前的报道,也认识到了错误,自己这样处理觉悟是低了点,“如果手机还在的话,我愿意免费归还。”

陈同学表示,对方谎话连篇,目前她已报案,警方已经介入此事。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捡部苹果手机不肯还 还掏五百向失主要密码 作者:张皓)

李 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当受害人陈某的手机丢失在公车内时,公交公司为该手机的合法占有人,而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将手机“捡”走,排除公交公司对“财物”的支配,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其后来因未要到密码将手机丢弃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 为,刑法不再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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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1412132206

华阳专栏:/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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