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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街第3号出口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7 05:51:17 优秀作文
幸福街第3号出口优秀作文

篇一: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2012年第3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2012年第3号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2-02-01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 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 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

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

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篇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打印本页

一、目的与实施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范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本准则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而不是所有权。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2000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规定。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中,对房地产企业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给出过专门的解释。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类似规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较原规定更完整、规范,尤其特殊的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允许企业在期末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重新计价,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内容与实务讲解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转换、处置和披露。

幸福街第3号出口

1.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将土地使用权出租、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将企业拥有的建筑物出租,都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程序可以表示为下图:

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重要的原则是看该房地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如果能将“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区别开来,则可以将该资产单列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划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标准,并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成本计量。如果是外购房地产,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如果是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包括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初始投资之后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标准的,确认为资本性支出,否则作为当期费用。

对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应该结合该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的业务处理。如果某项投资性房地产在取得时,取得价值中考虑了预计经济利益损失,则取得后为使该房地产恢复到能提供预期经济利益状态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

3.后续计量

期末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所谓成本模式,就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计提资产的折旧(折耗)

费用,期末还要进行资产的减值测试,如果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进行期末价值计量,需要区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两类情况。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判断能否取得公允价值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我国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后续支出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1)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发生的成本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描述为:

4.转换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国际会计准则列举了五种情况,三种是由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二种是由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性房地产,具体内容是:

(1)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

(2)为销售而开始开发,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存货;

(3)结束自用,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4)与另一方开始一项经营租赁,相应地由存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5)结束改造或开发,相应地由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转化时的会计处理,依核算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成本模式下,无论是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是做相反方向的转换,都不改变所转换房地产的账面金额、计量或披露成本,直接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情况处理:

如果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5.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意味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将该项资产消除掉,因此应将与该资产相关的所有折旧、减值项目同时结转。确定终止日的标准,如果是销售,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如果是融资租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一)新旧内容的差异比较

1.范围不同。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中,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房地产的处理规定,“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在会计报表上列示?”。

2.计价基础不同。

“解答”中原则上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例如: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

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租房地产的成本、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3.核算内容不同。

“解答”只是针对房地产企业当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出的业务处理规定。比如: 租赁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发生的出租开发产品的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按出租产品原价,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企业如已对出租开发产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新准则较旧制度而言,内容相当地全面,从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后续计量、转换、处置等,都做出详尽地规定。

4.信息披露不同。

“解答”中,仅简单规定了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租房地产的成本、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新准则要求披露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1.准则规范的对象不同

2.公允模式的应用条件不同

3.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标准

4.禁止将公允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5.转化的处理不同。

6.信息披露不同。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中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简洁。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如下内容:

(1)成本模式与公允模式共同适用的内容

除按照租赁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外,企业还应披露:

企业制定的有关区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持有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的标准;

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房地产的标准;

(在财务报表中计量或披露)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依赖于独立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

包括在收益表中的金额有:

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

在当期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

在当期不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或存在对收益和处置收入汇回的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

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购置、建造或开发、修理、维护或保养等内容在内的重要合同义务。

(2)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如果企业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还需要披露: 分别披露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

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

处置;

公允价值调整所产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

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

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用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 其它变化。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还应该披露:

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明;

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

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对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

企业处置了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事实;

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销售时的账面金额;

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3)如果是成本模式,在第(1)项内容基础上,还应披露:

使用的折旧方法;

使用年限或使用的折旧率;

当期期初和期末的账面价值和累计折旧(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

当期期初和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的调节,表明下列内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 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 处置; 折旧; 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的金额以及转回的减值损失的金额; 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 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用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 其它变化;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还应披露: 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明; 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 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篇三:2011 —20 12 学年上学期幸福街小学第三单元备课

2011 —20 12 学年上学期幸福街小学单元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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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单元各课时基本教学环节 年级: 学科: 主讲人:李新平

篇四:3-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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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 2 —

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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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3号——存货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存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臵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

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臵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则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存货处臵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

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

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三条 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

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莸牟晒骸⑸⒋娲ⅰ⑾墼に悖凑赵に愣允导手葱星榭鲇枰钥己恕?/p>

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六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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