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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3:28:25 小学作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小学作文

篇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1总 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0.3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

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 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2.0.10 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2.0.11 风貌 townscape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2.0.12保护建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2.0.13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0.14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2.0.15 保护 conservati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

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2.0.16 修缮 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2.0.17维修 refurbishment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2.0.18 改善 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2.0.19整修 repair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2.0.20整治 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3历史文化名城

3.1一般规定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篇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 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0.3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v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 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2.0.10 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2.0.11 风貌 townscape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2.0.12保护建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2.0.13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0.14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2.0.15 保护 conservati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2.0.16 修缮 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2.0.17维修 refurbishment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2.0.18 改善 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2.0.19整修 repair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2.0.20整治 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3历史文化名城

3.1一般规定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2保护界线划定

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4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2.7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

3.3建筑高度控制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3.3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3.4道路交通

3.4.1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4.2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

3.4.3有历史城区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该城市的最高等级道路和机动车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

3.4.4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

3.4.5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

3.4.6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3.5市政工程

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2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2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4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p低压燃气调压没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3.5.3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问狭小导致管线问、管线与建(构)筑物

篇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1925年在巴黎国际装饰艺术博览会上,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按照这一方案,巴黎塞纳河北岸的古都城内的老区全部拆除,而代之以一些现代的高楼和立体交通。 2,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

3,《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地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充分表明文物建筑的保护运动已成为一股很重要的国际力量。“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善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4,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于威尼斯召开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5,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

6,《威尼斯宪章》:

主要内容:《威尼斯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保护的宗旨“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即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的区别,禁止任何重建。《》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

意义:《》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

7,《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的广泛内容,并扩展了“保护”的内涵,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的普遍价值,明确指出了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扩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

8,《华盛顿宪章》: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总结了20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9,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

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

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

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10,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11,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

一,欧洲:

第一类 地区中心城市 一般是以严格的保护政府法定的各个保护区为主。在城市建设中, 旧区改造也提倡维护原有风貌,但并不意味在整个城市维护“伦敦风貌”

第二类 历史性城镇 以保持城镇的完整历史风貌,改善内部生活设施,适应现代化生活作为出发点。

第三类 旅游性城市

二,日本 第一类 眺望景观型。第二类 城镇景观型,第三类 环境景观型,第四类 展示

景观型。

三、中国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或风景名胜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安阳等。

2,传统城市风貌型——具有完整的保留了某时期或几个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建筑群体的城市,如平遥、韩城、镇远、榆林等。

3,风景名胜型——自然环境对城市的特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的城市,如桂林、漓江、承德、镇江、苏州、绍兴等。

4,地方特色及民族文化型—— 同一民族由于地域差异、历史变迁而显示出的地方特色或不同民族的独特个性,而成为城市风貌的主体的城市,如绍兴、泉州、拉萨、喀什等城市。

5,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遵义、延安、上海、重庆、天津等。

6,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市的特征,如自贡、盐城,景德镇、瓷都,毫州、药都。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正定、吉林、襄樊等。

12,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即物质形态方面和非物质形态方面。

1,物质形态方面:(1)城市所根植的自然环境(2)城市独特的形态(3)城市的物质组成要。

2,非物质形态方面:(1)语言、文字(2)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所形成的精神文明面貌,如审美、饮食习惯,娱乐方式、节日活动、礼仪、信仰、习俗、道德、伦理等。(3)社会群体、政治形式和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城市生态结构,在人文地理学中,它被形容为一种抽象的观念“氛围”。

14,名城保护:名城保护涉及物质实体范畴和社会文化范畴两方面内容,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项内容:(1)文物古迹的保护(2)历史地段的保护(3)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持与延续(4)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15,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主要表现在所代表的历史文化内容和形式上

(2)自然环境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名城的山、水、风景的特色风貌上

(3)城市的格局特色,反应了一个城市的规划思想

(4)城市轮廓景观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它包括名城的主要入城方向,城市制高点的景观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建筑群体等

(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由于地区、气候、地方材料及民族等情况的不同,各地方建筑风格大不相同

(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历史名城包涵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传统和特有的传统社会基础。

16,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要素分析:1,名城特色的含义2,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形象、表象、抽象) 3,名城特色的结构

17,举例:潮州(P35)

18,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文物古迹大体上可分为古建筑物、遗址及非建筑物三类。

前两类:(1)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的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威尼斯宪章》,可

逆性原则(2)重建——历史上一些十分重要的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已被毁,但它们对于地方特征却是至关重要的,起着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有必要重建的。注意重建古建筑的使用价值

后一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特色植物的保护,是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保护这些古迹点周围的环境不受破坏,也就是从根本上保护了这一古迹的历史氛围和文化气息。

19,文物古迹的利用原则:

(1)利用和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2)尽可能按照其原来的功能使用

(3)根据性质区别对待

(4)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应和更好的恢复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生命力相结合

(5)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建筑。

20,文物古迹的利用方式:

(1)继续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2)作为博物馆使用(3)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各种文化、行政机构的办公地(4)作为参观旅游的对象,是近几年越来越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5)对保护等级较低的古迹点,还可做旅馆、餐馆、公园及城市小品使用

21,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两种类型。历史地段保护方式:“博物馆式”保护“拼贴式”保护。

(1)博物馆式保护:也称作冻结保存,是指将地段的建筑进行复原与修复之后,将从前的生活也一起保存起来,作为供人参观、学习和观光旅游的重要设施。

(2)拼贴式保护:针对有价值的古建或民居分布比较零散的城市而言,其中可迁建的建筑可以按照环境的要求择地集中至一处,新建一个“历史地段”,

22,历史街区的保护方法细分为以下六方面:

(1)街区建筑的保护:1,立面保存2,结构保存3,局部保存(2)街道格局的保护(3)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4)基础设施的改造(5)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6)街区功能、性质的调整。 23,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1)城市布局调整(2)古城格局的保护(3)城市环境的保护

24,北京保护: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2)保持原有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3)保护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4)保护遥观西山及重要景点之间的视线走廊(5)保护街道对景(6)注意吸收传统城市色彩特点(7)保护并发展传统城市中轴线。

25,规划对于名城保护所起的作用: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予以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展现文物古迹建筑和地段,更好的突出名城的特色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址遗迹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名城特色

(5)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划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坏

26,名城总体规划与保护规划的关系:

(1)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宏观决策问 题往往是名城保护规划所无法涵盖的内容

(2)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更具综合性质

(3)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保护规划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继续肯定保护规划的内容。

27,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划分:

(1)绝对保护区:指列为国家、省、市级的文物古迹、建筑、园林等本身范围

(2)建设控制区: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以外划一道保护范围,一般视现状建筑、街区布局等具体情况而定

(3)环境协调区: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在其建设控制区的外围可再

划一道界限,并对这里的环境提出进一步的保护控制要求,以求得保护对象与现代建筑空间的合理的空间与景观过渡。

28,正常人的眼睛视力距离50-100m,如观察个体建筑的清晰度距离为300m.正常人的视野范围为60°角的圆锥面。如从某处观察某个景点,这种视野范围则成为该景点的衬景,而衬景的清晰度为300m,因此,根据以上视线分析的原理,就可以拟定50m,100m,300,三个等级范围。

29,噪声对人的干扰声及耐受程度分析:65dB感到很吵闹;70dB使人心神不安、听觉疲劳;80dB对人体健康引起严重危害。因此,有绝对保护要求与游览景点等的噪声应控制在55dB 以内,最理想应达到45 dB,这样就可以达到宁静安全的要求。

30,平遥古城现状建筑高度为10m以下,1层建筑为主,2层局部。北京将旧城规划分为五类高度控制区,即平方控制区、9m、12m、18m、30m控制区。苏州要求古城内建筑高度一律不得超过24m,以保持古城整体良好的尺度感。

31,在一般情况下,古典园林或建筑群的衬景为天空与绿化。因此不应该出现与此无关的建筑物衬景。如古典园林的建筑高度一般均为单层房屋,因此确定一级保护区内建筑高度控制在檐口高度不大于3m;二级保护区内檐口高度不大于6m;三级保护区内檐口高度不大于9m。

32,古塔等一般都有塔院等,应与园林要求相同,即一级高度控制为3m,二级为6m,三级保护为9m,根据观赏塔的距离要求:距塔200m处,要求能看到塔的1/3的高度;距300m处,要求能看到塔的1/2的高度;距600m处,要求能看到塔的2/3高度;当D=3h时观塔,要求能看到塔的全貌。但由于塔周围不是空旷地,要求找出观塔及建筑物的景点、吸引点而开辟出视廊。

33,在城市街道景观的空间构图中,建筑高度(h)与临近建筑的间距(D)有以下关系:D/h=1感觉适中;D/h<1有紧迫感;D/h>1有远离感。

34,保护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名树古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物、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情况。

35,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1)规划文本(2)规划图纸(3)附件P67

36,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机构:

我国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城市总体的一部分或单独按审批程序审批。

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其余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7,各国立法体系比较(P107)共同特点: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2)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保障的内容往往不仅资金投入的对象,还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还涉及具体的金额与比例等,非常详细而落实

(3)法律文件内容的操作性很强。

篇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一.历史文化名城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目前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2个。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二.历史文化名城分类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各个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七类即

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如北京、西安; 传统风貌型:保留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风景名胜型: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

近现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义;

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如“盐城”自贡、“瓷都”景德镇;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体现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2.简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从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发布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加强了保护。

3. 历史保护区的不同保护层次

历史保护区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环境,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迁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可能绝对保持原有的地方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在总体上要达到完美,只能是相对的,即通过基调的主导作用去体现风貌的相对和谐性或倾向性。这种体现主要反映在历史风貌保护的不同层次上。

3.1重点保护层次

指那些最能显示历史文化环境个性特征的历史街衢、地段或风貌小分区,

3.2一般保护层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 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一般保护层次又可以包括两种情况:①老城区基本保存了平面的历史格局,重点突出了重要文物风景的风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传统民居、传统名街和老字号等。同时从老城迁出了工厂、仓库、铁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筑选址、建筑高度、艺术风格的协调秩序,并取缔了违章乱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区,苏州、扬州、济南、保定的老城区,上海、天津、武汉包括旧租界的部分老城区等均属这类一般保护层次。②老城区的平面历史格局尚存,但许多重要文物古迹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没有注意保留有历史价值的城墙、城楼和成片的传统民居、街市、老字号等。

3.3历史分区的借景层次

这是保护规划应当特别重视的边缘景观和外延景观如何烘托呼应、协调一气的一个重要层次。例如保护好北京故宫的文物环境,使之尽善尽美,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独善其身,而要同时“巧于因借”四周的边缘外景,连成一气,统一规划。北京什刹海历史文化风景区的完美,同样离不开它的东西南北外围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夺。“巧于因借”带来的溢于境外和来自境外的协调美、呼应美,可以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相反夺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种恶性的后果。至于外延景观,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远处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轴线、次轴线、中心主干道,或城市滨江大道、林荫大道、绿带等由建筑形成的夹景、对景或远景,这是保护规划中关于“视线通廊”景观风貌、协调呼应、分清主从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4. 历史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主要内容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顿历史保护区的环境和防止“破坏性建设”。风貌分区规划的建筑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项特别重要规定。高层建筑宜建在新区,不宜建在历史分区。这是因为历史分区的基本历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为基础而发展成熟的。保护这种水平格局的历史文化价值,禁止在历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很多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经验。北京、苏州等老城历史保护区,已开始控制新建筑高度并已

作出城市建筑高度的分布规划。另外的例子是,高层新建筑林立在杭州湖滨,散立在桂林景区,孤立在沈阳老城区,风貌氛围极不协调。

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措施

建筑部颁布了八项措施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分别是:

(一)抓紧立法工作,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制订法规,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应保护的主要内容,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的基本程序和建设管理规定,专项保护资金的设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二)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加强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领导及专业人员对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掌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正确方法。

(三)加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更大范围地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要使那些传统风貌完整、民族风情独特、地方特色突出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村镇,通过完善规划、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得以保护。

(四)积极争取长期设立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建议长期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逐渐增加资金的数额,以体现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调动地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性,抢救一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区。建议省、市(县)也设立相应的资金渠道,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五)鼓励地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目前名城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各地可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土地出让、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改善、资金筹措相关的政策研究,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政策,并形成除国家资金外,省、市(县)等多方支持的资金渠道。尝试在这类保护区中实行按政府的保护要求,由政府或多种投资实体参与投资的资金运作方式。

(六)充分发挥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职能,尝试建立国家规划监督员制度。国家规划监督员应包括各省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建筑设计及文物保护等有关人员,这些人员应对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针政策了解充分,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方法理解透彻,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

(七)在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中,进一步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内容。

(八)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实行动态的管理。对于那些未尽到保护责任、保护状况不佳,已丧失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的城市,建议由国务院或责成名城主管部门取消其名城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建设部八项措施保护历史名城(热点)《市场报》 (2003年02月22日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篇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例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例简介之一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以保护北京地区珍贵的文物古迹、著名纪念建筑物、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达到保持和发展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传统的目的。

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要根据其历史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加以确定。名城的发展与建设,即要考虑如何有利于逐步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又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存和发扬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力求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北京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在这一方面有着十分深刻的经验与教训。

北京的名城保护工作还具有以几下几个特点:(1)从城市格局和总体环境入手实施城市的整体保护,对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城市设计和新旧建筑的协调等方面进行控制与指导。(2)坚持以旧城为中心的“分散集团式”城市总体布局,严格控制旧城发展的同时,积极扩大和完善边缘集团,达到保护与发展的双重目标。

(3)建筑高度控制采用故宫为中心、由内向外、由低渐高的分层次控制,以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特色。(4)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确定与保护,逐步恢复历史地段的原貌并加以合理利用,已成为北京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城市概况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又是世界著名的文化古都,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文字可考的城市历史3000多年,其中北京作为封建都城历经辽、金、元、明、清80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明、清两代的修建,古城布局更加完整宏大,集中国封建都城之大成,在世界城市史上也享有很高的地位。北京城内外有着大量的文物古迹,他们被有机地组织在传统格局之中,形象地再出现历史发展的脉络。故宫、长城和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1、古城格局

北京古城自元大都以来格局未变,经明清两代经营,形成了以故宫为中心的中国传统都城的宏伟壮丽的城市格局、华丽宫殿和严整的胡同四合院民居,独具

特色。从永定门至钟鼓楼这条明清北京的中轴线,总长约8km,故宫以此轴线形成水平的对称布局和长度、进深上有相对次序的空间连续,在太和殿达到高潮。与严谨的中轴线相对应的是3个优美的水面:中南海、北海、什刹海,以其自然曲折与之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北京古城区内,规整的道路网格和传统的胡同、街巷、四合院井然布局。灰色的民居屋顶和千顷碧树衬托着红塔黄瓦辉煌壮丽的宫殿建筑群,构成了北京城市的优美形象和强烈独特的整体效果。

2、街道系统与胡同四合院

明清北京城的街道系统继承元代大道与街坊的特点,与南北中轴线平行的有两条贯穿南北的大道,犹如鱼脊,胡同列于两旁,以东西向居多,枝干分明。东西向的胡同为北方的传统四合院民居的安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形成了极富特色的居住环境。商业与手工业多集中于大道两旁,不同的营业内容有不同的铺面形式,形成丰富有特色的商业街。

3、文物古迹

北京保存有丰富的文物古迹。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81个。主要包括城市遗址、以故宫为主体的宫殿建筑群、皇家园林、珍贵的坊、庙、寺、塔、革命纪念物、名人故居、戏楼、会馆及民间建筑等。

二、城市保护规划

1、城市性质

有800年都城历史的北京一直担负着全国行政、文化中心的职能,1949年以后城市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提出了加强“经济”中心职能的城市发展方针。旧城中出现了许多生产属于工厂,在这以前北京中心城内基本上没有什么工业,至1982年底已发展到500多家,占当时市区工业总产值的30%,职工总人数的1/4。这不仅增加了旧城人口、交通、住房紧张的压力,并占据了大型四合院、会馆、寺庙等传统建筑,造成优秀文化遗产的破坏、传统空间特色的丧失及严重的环境污染。1991~2010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重新确立北京城市性质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通过对工业结构与布局的调整,逐步改变了工业过分集中在市区的状况,从而减轻了伴随城市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古城压力,加强了保护古城的力度。

2、城市总体布局

北京古城是历史留下的精华,是否把城市的中心放在古城内,在建国初期就有一场争议。以梁思成为代表的专家们提出在古城西侧另设行政中心,不以古城为中心发展的布局,但未能被当局接受。结果造成了古城严重的破坏性建设,同时也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其实,这个不在古城中心发展的设想在三四十年代规划方案中都有体现,并在当时起到了对古城控制和保护的作用。1958年,北京确立在城市总体上是采用以古城为中心的“分散集团式”布局形式,至今一直坚持这一规划战略。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将城市建设逐步从市区向远郊区作战略转移,适当扩大和完善边缘集团,缓解市区现实存在的各种矛盾(见图1-1)。

图1-1 北京市区“分散集团式”布局示意图

(资源来料:《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北京》,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1992)

3、城市的整体保护

除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外,北京从整体上考虑历史文化

名城的保护,从城市格局和总体环境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北京旧城传统风貌的主要特点有:(1)以故宫为中心,有一条从永定门至钟鼓楼的严谨对称、富有变化的城市中轴线。在这条中轴线上或其两侧,布置了紫禁城太庙、社稷坛、景山、钟鼓楼、天坛、先农坛等封建王朝最重要的建筑群。(2)与严密对称格局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中轴线西侧间有活泼典雅的“六海”园林水系,形成红墙黄瓦与绿荫碧波、建筑与绿化、刚柔相济的景观空间。(3)全城有平直整齐的棋盘式街道网,并由城楼、牌楼和亭、塔、殿堂构成丰富的街道对景。(4)在大片平房四合院民居衬托下,形成以故宫为主体,以景山万寿亭为制高点,起自永定门,终止于钟鼓楼的,并由城墙和各城楼拱卫的、起伏有致的城市天际轮廓。(5)以大片青砖灰瓦的民居和绿树为基调,突出金黄琉璃瓦的皇宫以及蓝、绿琉璃为主的王府、坛庙,形成统一而重点突出的城市色彩。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就是要继承传统城市风貌的主要特点并加以发展,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城市设计和新旧建筑的协调方面提出指导性的方案。

(1)保护河湖水系。北京缺水,保护水系尤显重要。特别是与北京城市沿革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池等应妥加保护。(2)保持原有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对旧居住区改造时,不要把“小区规划”的模式生硬地套搬,搞乱原有街巷体系。为适应现代化城市交通需要,拓宽、新辟道路应在原有棋盘式格局基础上进行。(3)保护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格局。北京旧城是一个“水平型”城市,精华位于城市中心。总体规模确定北京市区的城市空间,是以故宫为中心,由内向外分层次地、由低逐渐升高的城市空间。(4)保护遥观西山及各重要景点之间的通视走廊。如“银锭观山”、景山至北海白塔、北海白塔至鼓楼、鼓楼至德胜门、景山至鼓楼、前门箭楼至天坛祈年殿等。在通视走廊内的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要加以控制,不得在通视走廊内插建高层建筑。

(5)保护街道对景。注意街道对景是老北京城规划设计中的一个特色。要保护好传统的街道对景,如前门大街北望前门箭楼、地安门北望鼓楼、北海大桥东望故宫角楼等。此外对于可能形成新的街道对景地段,要提出建筑景观设计要求,形成新的城市景观。(6)注意吸收传统城市色彩特点。建筑色彩是体现城市特色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目前对北京全市的建筑色彩做出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

对一些区域或重点地段提出色彩要求是可能的和必要的。如旧皇城以内,应以青砖灰瓦为基本色调,禁止滥用金黄琉璃屋顶,以维持皇城原有的色彩主调。(7)增辟城市广场。除了天安门广场外,要在城市主要街道路口,如西单、东单、西

四、东四、新街口、菜市口、珠市口、鼓楼前等增辟新的城市广场,供人们游憩和美化城市面貌。(8)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越“古”越“名”则越珍贵。对具有上百年树龄的古树和有特定意义的名木要妥加保护。有的树木即使不算“古”,能保留的也应尽量保留(见图1-2、图1-3)。

图1-2 北京市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资料来源:《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北京》,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1992

4、城市中轴线

从永定门至钟鼓楼全长7.8km的南北中轴线,是明清北京城在元大都的中轴线基础上向南延伸发展而成,突出表现了城市独有的壮美和秩序,是北京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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