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灾后的变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13:27 体裁作文
篇一: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成果及启示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8.0级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
围最广、灾害损失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导致数万同胞在灾害中不幸遇难,数百万家庭失去
世代生活的家园,数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面对受灾面积广大、受灾人口众多、自
然条件复杂、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的困难局面,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异常繁重,工作充满挑战。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重
建美好家园,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
政策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特别是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
体规划》,明确了灾后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等内容,并将完成重建目标的
时间确定为“3年左右”,使灾后恢复重建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规定,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
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
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
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组织、精心规划、精心实施,又
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重建目标是:实现“六有”目标,即“家
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设施有提高、经济有发展、生态有改善”,灾后恢复
重建规划区“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灾后恢复重建的伟大实践,再次奏响民族精神的时代强音。
这强音,源自灾区人民自立自强的不屈奋斗。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灾难,在党中央、国
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委、兄弟省区市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国际社会和
港澳特区的友好援助下,灾区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开展了一场艰苦卓绝的灾后重建斗
争。不等不靠不要,调整结构、“发展起跳”??他们用自己的双手重绘家乡的秀美山川。
物质重建、文化重兴、社会重构,不到两年的时间,灾区人民寻求“跨越”的坚韧努力,让
伤痕累累的灾区大地,在特大地震灾难打击下顽强崛起,在国际金融危机袭来时坚强挺立。
这强音,源自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大支撑。在这样一个受灾面积广大、受灾人口众多、自
然条件复杂的地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繁重,挑战艰巨。“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攻坚
克难”, “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这样的信念背后始终伴随着中南海凝重自信的目光。
四川、甘肃、陕西灾区市县重建资金投入,相当于以往几十年建设资金投入的总和。“一方
有难,八方支援”,全国亿万人民同心协力,各地的援建者不畏艰辛,与灾区人民携手拼搏
重筑家园。在巨大天灾面前,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积累的强大综
合国力,汇集成震撼世界的“中国力量”,谱写了自强不息的民族强音。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伟大抗震救灾
精神在灾区重建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更为集中的体现。它发展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精神,升华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这种精神将在中华民族的血脉里奔涌流淌、
生生不息,成为我们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成为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大动力。
在党和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援助下,各个受灾地区的重建工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很难相信这一切。
北川老县城:遍地的瓦砾、倾斜的楼房、崩塌的山体,一片寂静。
23公里外的安昌河畔,北川新县城:37米多高的北川新县城第一高建筑羌族碉楼已
经封顶,静静地俯视着脚下已经竣工的3000多套安居房。这个月,老县城1万多居民将
告别板房喜迁新居。
黄泥墙、木板门、红灯笼、青砖瓦,具有浓郁羌族风情的建筑依山势高低错落分布在古
街两边,在远处云雾缭绕的青山映衬下,今天的汶川县水磨镇仿佛一幅美丽的图画。 在什邡市红白镇,从杮子坪村到红白村,从五桂坪村到峡马口村,灰瓦白墙、坡型屋面、仿
木门窗,错落有致的民居,与银杏古树、依依杨柳和青山绿水相得益彰,仿佛江南。
北川县擂鼓八一中学,在大山中难得的开阔地带拔地而起。宽敞明亮的教学楼,带独立
卫生间的学生宿舍,有着塑胶跑道的绿茵场。由济南军区援建、清华大学设计的这所现代化
中学,抗震设防烈度等级为9度。
被摧毁的厂房已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遭受重创的东汽在异地迁建后焕发生机:生产
能力大大提升,今年产值可达到200亿元,是震前的一倍;产品结构大调整,在风电、核
电、太阳能等领域跻身“一流”行列。
……
仅仅不到3年间,汶川地震灾区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是什么力量创造
了这一人间奇迹?
不错,在党正确有效的领导下,勤奋不怕苦的中国人民众志成城,在汶川这个被灾难摧
毁得面目全非的土地上,创造出一个有一个的奇迹。我相信在未来的重建工作中,以汶川为
主的各个受灾地区会被建设得越来越美丽。
篇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
编制单位: 国土资源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参与单位: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地质调查局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情况 ....................................... 1
第一节 灾前土地利用现状 ............................ 1 第二节 土地受灾情况 ................................ 2 第三节 灾后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 3 第二章 土地利用安全性评价 ............................. 4
第一节 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 .......................... 4 第二节 重建分区 .................................... 5 第三节 土地利用安全性分区 .......................... 6 第三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 9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 .............................. 9 第二节 基本目标 ................................... 10 第四章 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 11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11 第二节 临时用地 ................................... 12 第三节 城镇用地 ................................... 13 第四节 农村居民点用地 ............................. 15 第五节 独立工矿用地 ............................... 16 第六节 基础设施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 17 第五章 土地整理复垦 .................................. 19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19
第二节 任务安排 ................................... 20 第三节 资金需求与筹措 ............................. 22 第六章 规划实施政策措施 .............................. 22 附表……………………………………………………………………33
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统筹保障各项恢复重建任务在土地利用上的落实,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川、甘肃、陕西三省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
本规划是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建设用地安排和土地整理复垦的依据。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灾前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07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规划区51个县(市、区)土地总面积为1324.25万公顷,其中,农用地1201.59万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90.7%;建设用地43.54万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3.3%;未利用地79.12万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6.0%(表1)。
区内农用地以林地为主,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55.6%;其次为牧草地和耕地,分别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14.2%和14.1%;建设用地中以农村居民点为主,占建设用地面积的65.8%。
区内西北部高原区和高山峡谷区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林地和草地,耕地和建设用地少。耕地主要分布在东南部平原区和丘
陵区及河谷地区,区内坡耕地比重大,其中25°以上坡耕地面积26.70万公顷(400万亩),占该区域耕地面积的14.26%。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分布在平坝和河谷地区。
区内地质条件极为复杂,土地利用的影响和限制因素较多,各类建设难度大、代价高,可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相对紧缺。
表1 2007年51个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
单位:公顷、%
土地总面积 农 用 地 建 设 用 地
合 计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合 计 城 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 其他建设用地
51个县(市、区)
合计 四 川 陕 西 甘 肃 13242523.1 9769712.3 1145198.0 2327612.8 12015897.8 8808911.3 1034830.0 2172156.5
1872691.8 191141.7 7365764.0 1886183.5 700116.9 435396.3 53166.7 286583.3 26052.4 69593.8 791229.0
1310971.0 158014.6 5293248.0 1527882.0 518795.8 363809.0 50446.6 234288.1 21467.4 57606.8 596992.0
196169.0 17565.0 753726.0 39611.0 27759.0 35299.0 1138.0 24702.0 2898.0 6561.0 75069.0
365551.8 15562.1 1318790.0 318690.5 153562.1 36288.3 1582.1 27593.2 1687.0 5426.0 119168.0
比 例 100 90.7
14.1 1.4 55.6 14.2 5.3 3.3 0.4 2.2 0.2 0.5 6.0
未利用地
第二节 土地受灾情况
根据调查初步统计,地震灾害导致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因地震及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堰塞湖等次生灾害造成区内耕地损毁极为严重,受损耕地面积13.74万公顷(206
篇三:汶川灾后社区重建问题与对策
汶川地震灾后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设途径探讨
韦克难
一、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对口援建的反思
震后,国家编制了灾区重建规划,四川省内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为近3万个,概算总投资8613亿元。此外,中国中央政府还启动了对口援建工作,由指定的省(市)对口灾区各地区进行援建。总数在848亿。平均每个县在42亿以上。国内外通过各种形式支援灾区,捐赠款物总计达592.74亿元。(邓国胜,760亿)4285万多名党员共交纳“特殊党费”90.41亿元。
2008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方案》确定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等19个省市立即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各支援省市每年按照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来安排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
(一)成绩
政治效益:(1)提升全社会对我国政治体制的信心;(2)锻炼和强化了各级行政系统的组织能力。
管理效益:使原先自发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各地支援局面变得清晰有序,有利于中央政府统筹把握对口支援大局,节省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
经济效益:(1)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2)探索了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模式。 社会效益:(1)为灾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财力、物力和信息资源的支撑;
(2)创造了地区之间长期合作交流的机制和条件。
综上所述,对口支援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思想的伟大实践;对口支援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伟大创举;对口支援是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凝聚力的伟大工程。
(二)对口支援工作中的问题
(1)在法律体系、实施机制上还存在不足和缺陷
一是法律法规与实施政策之间存在矛盾冲突。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
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不得随意修改、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有权审查、批准和监督,并且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国务院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中关于“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存在权限冲突。
二是实施机制上存在着随意性和不可操作性。例如,国务院有关规定缺乏对口支援比例的上限规定,比较笼统,缺乏详细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甚至以权代法的人治现象。
(2)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
对口支援的省市与被援助的县的行政管理级差大,且支援方的派出机构不纳入当地行政管理体系,这些临时性安排造成的行政级别的不对等对接,与常态的行政体制存在一定的矛盾。
利益和目标取向存在一定差异。支援方的利益和目标取向是在有限时间、有限范围内完成有限任务,而受援方考虑的方面则比较复杂。支援方和受援方各自纵向对行政上级领导负责,支援方还要考虑到本省市企业的受惠,因此双方在利益和目标取向上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3)资金分配和支出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支援方和受援方在财政收入、人口等方面差异较大,资金分配和支出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方面是受援方接受分配资金的不平衡。按照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1%、年递增25%预计,人均分配对口支援资金平均约21830元,最高的是汶川县,三年约77257元,最低的是剑阁县,三年约2490元,二者相差约31倍。从三年支援资金与受援方2007年财政支出比看,平均约8.6倍,最高的是广东省支援汶川县,约24.4倍,最低的是重庆市支援崇州市,仅1.9倍,二者相比接近13倍。
另一方面是支援方的支出也存在不平衡。一些地方财力相对较弱的省份负担较重,如河南、湖南、江西、安徽等省,2007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均低于四川省。
(4)宏观统筹的欠缺和相互之间的攀比。
虽然对口支援的任务范围比较明确,但各省市在具体操作中各自为政。比如
相邻乡镇因不一样的对口支援方在同类项目上的安排就会不一样,往往出现相互攀比、脱离实际的现象。
对口支援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一是同样受灾能否得到同样的对口支援待遇?二是对受灾地区的投入是否会影响对其他地区、其他方面的必要投入。
援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比灾前有大幅度提升,维护营运费用从何而来?
中央政府评估灾区的实际损失和灾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5)政府角色的缺失和援助形式的单一。
有的地方政府和灾区群众过分依赖中央和对口支援省市,只希望获得更多的人、财、物的援助,缺乏积极主动、自力更生的精神。
有的支援单位看重政绩工程,忽视社会民生;注重物质投入,轻视精神援建。 如何全面调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
目前,我国灾后重建工作缺乏政府部门与企业、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横向沟通、协调机制。
对口支援中工作中的问题是在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非常艰巨、时间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是在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援助量大面广、缺乏经验情况下出现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解决的。
二、汶川灾后社区重建: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重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轻社会服务、轻社区文化与精神建设
每个社区(村)都有图书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站、社区广场等。居委会(村委会)成为不是政府的政府,执行政府的行政事务,没有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或公共福利服务。
灾区社区福利设施具有弱可或得性。提出我国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的弱可获得性问题是王思斌教授,他根据吉尔伯特等从政策实施、体系运行的角度对社会福利的输送系统进行分析,根据吉尔伯特提出的社会福利资源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政策对象的福利获得,以及社会福利服务的输送体系存在分割性、不连续性、不负责任和不可获得性的思想,认为“可获得性是指服务需求者可获得他/她所需要的服务,或某种福利服务是否具备需求者可以获得的性质和程度。”[i]
(2)政府全方位主导、包办,忽视非政府组织参与、居民参与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正式发布,并提出“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的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方案的出台,为保证汶川灾后重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为尽快恢复汶川地震灾区的正常生活,使人民早日安居乐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提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第二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第六十三条)
在国家全能主义主导下,政府以行政命令为导向,注重政绩与形象工程。 灾后社区重建只有任务目标,没有过程目标。
有些政府排斥民间组织的参与灾后社区重建。
(3)重视外来援助,忽视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精神的培育与发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提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特别强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信心、振奋精神,自己动手、生产自救,苦干实干、重建家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把政府主导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好对口支援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灾区恢复重建。”
导致灾区群主和政府依赖思想严重,形成等、靠、要的行为习惯。
(4)灾后社区建设缺乏社会工作人才及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运用 我们2010年调查,还有12家社会工作机构在灾区。1家机构没有专职员工数;7家机构有2-6名专职员工数;另外4家机构有10-26位专职工作人员数。12家机构中,1家机构没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专职员工;9家机构有1-5位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专职员工;剩下的两家机构,1家有8位,另一家有26位
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专职员工。
三、建设途径
1.加强社区能力建设
社区能力建设是很多社工服务组织关注的重点,但是,很多社工组织只是简单地做一些培训,培训结束后就不再管理。要想加强社区能力建设,不但要举办各类培训班,更关键的是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把这种能力固化。其中一个有效的途径是“社区组织+社区领袖+社区活动”三位一体的社区能力建设。即建立各种社区组织,作为能力建设的平台,同时也是发展社区协作网络的平台。社工服务组织在开展社区活动时,紧紧依靠并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以培育和发展社区组织。在此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一批社区领袖,逐步锻炼其项目策划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协调能力等。这样的社区能力建设的好处是一方面培训,一方面实践,从而能够真正提高并固化所在社区的能力。
2.将社会工作纳入灾后社区重建政府体系。社会工作在灾后重建中能起多大作用,关键在于制度化建设。国家民政部门应设法整合社工专业资源,把社工纳入国家救援体系、特别是灾后重建体系当中,才能更有效协助灾区生活重建,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益。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将社会工作纳入政府救灾体系,明确社会工作者在灾后社区重建中的地位、角色、权利,以便让社会工作者参与灾后社区重建的工作与决策。
3.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并鼓励它们介入灾后社区重建,促进灾区社会工作专业化、长期化、本土化
5·12地震之后,由于大多数在灾区的社会工作机构是临时的,导致机构缺乏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详细服务计划,导致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具有长期性;社会工作机构和工作者大部分是外来的,不能形成本土化的力量。基于以上原因,应改革目前在灾区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与运作模式,象中国社工教育协会、中国青基会于2011年1月联合在广元市利州区成立希望社工服务中心那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而推动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本土化、长期化和制度化。
4.探索政府、企业、基金会等资助方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机制,夯实社会
篇四: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编制单位: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谨 以 本 规 划
向汶川特大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自强不息重建家园的广大灾区人民致以崇高敬意
向所有关心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真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害损失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汶川灾后的变化)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产业布局
第四节 人口安置
第五节 用地安排
第四章 城乡住房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六章 农村建设
第一节 农业生产
第二节 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基础设施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教育和科研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文化自然遗产
第五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六节 社会管理
第八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通
第二节 通信
第三节 能源
第四节 水利
第九章 产业重建
第一节 工业
第二节 旅游
第三节 商贸
第四节 金融
第五节 文化产业
第十章 防灾减灾
第一节 灾害防治
第二节 减灾救灾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民族精神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财政政策
第二节 税费政策
第三节 金融政策
第四节 土地政策
第五节 产业政策
第六节 对口支援
第七节 援助政策
第八节 其他政策
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第二节 创新融资
第三节 资金配置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分类实施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第五节 监督检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数万同胞在灾害中不幸遇难,数百万家庭失去世代生活的家园,数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起自救,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积极施援,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在抢救人员、安置受灾群众等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篇五: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 2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 3 —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 — 4 —
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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