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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网,实名找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0:27:21 字数作文
人肉搜索网,实名找人字数作文

篇一:人肉搜索找人

人肉搜索找人

如果您找的人不是名人的话,恐怕人肉搜索找人对你来说根本没什么作用,您还是到专业的找人网上登记您要找的人的资料,这样效果要好。

中国找人网是中国第一找人专业网站,是为所有被拐卖儿童、妇女及整个失踪人群提供网络信息发布找人的专业网站。给不同原因走失的人们提供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使短时间内找到亲人成为可能,实现了找人者的团圆梦。

找人启事登记步骤

第一步:请您认真选择找人启事登记类型 (找人启事图文登记或找人启事文字登记)

第二步:登记资料 (要严格按照登记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提供规范、真实、具体的失踪人资料)

第三步:资料审核 (我们将及时对您登记的找人启事或文字信息进行审核。如逢节假日或您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联系)

第四步:完成 (审核通过后,我们会将您的找人图 、文信息在找人网上及时发布、公开找人人,届时整个找人启事发布过程完成,如果本站有相关情报、线索会马上通知到您)

篇二:人肉搜索

攻点 1、“人肉搜索”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网民在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难免会侵犯事件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许大部分的“人肉搜索”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没有相应的约束,很容易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传统上民众表达不够充分,如今有了可以自由表达的网络平台,反而出现了 过犹不及 的局面。网民缺乏网络素养和网络礼仪,不知道在网络上如何表达,对某个事件或话题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且在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中,追求精神刺激者、恶意中伤者也不乏其人。反对者认为“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 网络暴民 ”。生活在一个隐私随时被公开的社会里,人们将面临一种“不安全感”,不做亏心事,也会担心“鬼敲门”。

2.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3.我觉得人肉搜索还是挺可怕的。如果对方违法,网上通缉一下还可以理解,可很多都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我们没有资格充当“道德卫士”去侵犯人家的隐私。举着道德的大旗去做干扰别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是缺乏理智的表现。

4. ,在面对社会正义遭到侵犯的时候能起到一定防卫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的约束,经常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进而演变成一场游走法律边缘的“网络暴力”。公众的窥伺欲是人肉搜索的社会心理基础,面对能引起公众兴趣的事,大家总想了解得更多,这就使得“人肉搜索”常常造成“误伤”。

5.因为,针对政府及公务而言,几乎可以忽略所谓的被诬陷或是被丑化的可能与伤害,因为他们是强势的,代表各种公开而强大的包装,所以,即使我们真的存在部分程度的“冤枉”和苛刻,那也是于事实出入不大的,因为,我们都多少善意地低估了问题的严重和阴暗程度。从官员的财产和花费及其亲属的经营情况,包括所用车辆、住房等方面的质疑,本就是国际惯例——调查渎职腐败违法之类的惯例,

6.于道德层面上的事情,是不适合使用“人肉搜索”的,因为,涉及到的弱势个体居多,涉及到的纯粹个人隐私居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扯不清的事情居多。作为局外人,你有什么权利去“搜索”,去曝光,去宣判?这还是人的使用问题。

比如 13岁的北京女生张殊凡因为一句“很黄很暴力”被“人肉”,不但个人信息被公布,而且被恶搞成斯巴达300勇士,丑化成兔斯基,甚至被拼上色情漫画的头部,一个12岁的小孩能承受这些吗?此时,揭露丑恶的“人肉搜索”在维护道德的同时,不问青红皂白,排山倒海的对当事人进行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议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这种类型的搜索中,网友发现了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蛛丝马迹后将相关信息公布在搜索引擎上,再由广大网友进行搜索、证实,并将搜索到的信息公之于众,以达到揭露腐败惩治腐败的目的。搜索的发起者和实施者是国家的公民,虽然与搜索对象无特定的工作关系、职务关系,但是搜索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重要的是腐败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不是公职人员本身的合法权利,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公益。

“你是美少女战士,也不能代表月亮惩罚敌人。没有正义的力量是暴力,合理的诉求需要正确的途径” 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共同讨论了这样几个问题。

回到我们今天的辩题上来。其实我们双方辩论到现在,已经或者说根本就从未存在过谁对谁错的问题,我们陈述的事实是,我们需要,严重点讲是迫切需要一个共识性的网络道德体系。我们如何更好的利用网络,更好的利用人肉搜索,这是我们今天辩论的宗旨所在。

其实我认为有一个道理是大家公认的,评价一个事物,就比如我们今天的人肉搜索。我们的层次是这样的,第一是法律,如果连法律都禁止它存在的话,那它对社会的破坏性显而易见。我们有时候会违法,但是我们都知道违法的行为一定是会引起伤害的,一定是弊大于利的。第二是道德因为事物即使再美观,也不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也不应该背弃人类最基本的信仰。第三才是社会立场上的利弊比较。

今天一直再强调社会,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我们评价事物的好坏,不应当以个人以小团体的利益为主,而是更

多强调大众的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我方的观点不仅仅是“只见花不见果”,而更多的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任的考虑。 社会需要什么?我想首先是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因为人和人之间交流的基础是互相信任,我很难想象一个大家都不敢说真话的社会是如何进步的。其次正确的导向观念。人是构成社会的基础,但人又是会听会看会感受,并且将得到的东西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我们从未否认过人肉搜索的好处和积极影响,但是在人肉搜索的导向下,的确使人们变得更懒了,变的只注重结果不重视过程上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社会在发展,谁也无法阻止网络进入千家万户。但是当我们使用网络的时候,能不能趋利避害,能不能在法律和道德的准绳下获得好处,这就需要我们先看清它的缺点,而不是随意的,管中窥豹式的将好处挂在嘴边。

对于应该不应该入罪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肉搜索”其实包括了很广的范围,有的是在网上搜索他人的信息,有的是在网下搜集他人信息贴在网上,有的是在网上造谣,还有的是在网上、网下对他人进行辱骂、骚扰??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2、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目前的法律来看,相关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之间没有一个平衡点,那么,我们又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

正方观点阐述代表阻击者:互联网虚拟但不虚伪

人肉搜索是怎么一回事,这让我想起来人肉更新网站,虽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效果却十分有效,以至于今年谷歌在愚人节推出了一个人肉搜索的恶搞页面,一时间人人都津津乐道于此,大家都迫不及待的想要揭开虚拟互联网背后的丑陋。

诚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实名上网,更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翩翩风度、谦谦君子。

从虐猫到大放厥词的人,无一不被人肉搜索出,大家口诛笔伐,大块朵颐。但人肉搜索真的就是一柄人人都可以用的法器么?

我们害怕在虚拟的互联网出现了人性的丑陋,我们发动每一个人的力量去搜寻虚拟互联网背后的人,揪出他们,让他们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背负良心与刑法的惩处。但人肉搜索却正在被滥用。

1、人肉搜索已经渐渐成为炒作的利器

现在互联网已经分不清楚究竟是不是炒作,每一个人大放厥词一顿,马上就遭遇人肉搜索,让人渐渐觉得疲惫,

但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却不可掩盖的正在发生。

2、公民的权益是否可以在虚拟的互联网被践踏?

人肉搜索是一种赤裸裸的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这是一种网络暴力,难道互联网已经没有网监、网警的存在了?人肉搜索已经俨然像现实社会里的人人围打一样,抓错了人,不犯法么?就算真小偷又能你来打么?

3、在人肉搜索下,虚拟的互联网将变的虚伪

遭遇了人肉搜索后,没有人会再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每一个人都害怕在互联网被人肉搜索,后台化的实名制更加无从谈起,也许人肉搜索会间接伤害到人们的正常交流,以至在互联网每一个人都变的虚伪了,大家每天都在为自己编排故事,为自己安排一个画饼,那么上当受骗的人到时候又用什么来人肉搜索?

乱箭又将伤害到谁?

但没有人肉搜索,网络道德又无从谈起,甚至滞后的网络法律都无法有效的约束互联网的违法行为,那个时候也许更坏的局面会出现,互联网仍是虚伪狡诈的,因此互联网人肉搜索应当立法,对于不当使用人肉搜索的当以入罪,公民道德舆论不容滥用!

反方观点阐述代表张志强:人肉搜索将得到进一步的范 没有入罪的必要

“人肉搜索”其实不过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最早诞生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

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的选择,从整体上看,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见义勇为最终是有为的,有为就比麻木好,这是侠义精神的延伸。”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普遍存在的所谓“过火”现象,没必要大惊小怪,随着人肉搜索逐步规范,拥有道德勇气、追求道德完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这将推动一个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人肉搜索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所以人肉搜索没有入罪的必要。

退一步讲,如果在“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那也构不成犯罪,在民事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隐私权、名誉权等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整个“人肉搜索”的过程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人肉搜索”不应纳入刑法。

反方观点阐述代表李典新:人肉搜索引导舆论揭露真相 入罪之说是无稽之谈

人肉搜索历数有八年的历程,我们其中关注最大的十件事件:微软陈自瑶事件、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华南虎事件、死亡博客、张殊凡事件、天价理发事件、香水门案、宁女事件。

在论坛和网络媒体上展开了一次次大规模的网络讨论战,其最后的结果都为了能让受害者讨回公道,并且给侵害者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接受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深刻的教育了网络与社会,揭露真相还原社会人性的本质,可谓功不可没。每一次开展人肉的背后都存在大量的网络仁义的人,人肉搜索更像是侠客那里有不平他们出现在那里,

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支援。

另外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的隐私问题有个案例“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该案中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并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网友搜索王菲和第三者的信息并进行公布。王菲将人肉搜索论坛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

据悉,截至目前,此案已3次开庭。对于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不侵犯他的名誉权。而王菲的律师之后提出同意与被告方和解,但遭到被告张乐奕和3个网站的拒绝。

此次事件更让我们看到人肉搜索对网络道德的引导和对真相的探究完全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入罪是无稽之谈。法院也没有给人肉搜索入罪显然说明了人肉的意义重大。

中立方观点阐述代表谷汶锴: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 需要规范和引导

网络搜索是把双刃剑,既有网友从善意出发来为社会正义社会秩序的一面,比如替奥运冠军郭文珺找爸爸,协助查找出大骂四川灾民视频的“辽宁女”等等,都可以看出它好的一面。但是呢,现在太多的“网上通缉”、“人肉搜索”,导致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泄露,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

如果一旦发出一个错误的人肉搜索通辑,可能对当事人影响会很严重。多数的网络搜索的结果是不好的,很有可能会导致好心却办了坏事。而如果有相方面建立长效的引导机构和游戏规则,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

我们很多时候是基于来自内心的道德正义感来做这件事情,但是往往与法律相冲突,一定要注意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切莫将“人肉搜索”转眼间变成了“网络暴力”.

篇三:怎么在网上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人肉搜索”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频繁的利用“人肉搜索”,会使公民产生过分的“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心理效应,造成社会恐慌,也会让网民产生疲劳和麻木心理,降低对“人肉搜索”的关注,“人肉搜索”应有的功能也随之降低。

总而言之,“人肉搜索”只能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运用,在人肉搜索找人 、寻人这方面做非常不错的有“人肉搜索网络团队”,很多热点人肉搜索事件都是他们搞出来的! 真正的人肉搜索怎么样才可以形成,需要那些因素才能够称的上“人肉搜索”

被人肉搜索方一般情况下都或多或少的做过以下的事情。

1.其行为极不道德。

2.所作所为造成的后果,普通人知道以后会身不由己的产生愤怒的情绪。

3.身为“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做出不道德或过激烈的行为举止。

4.弱势群体被有地方权势惨无人道压迫或者陷害。

5.对违背幼女意志对其做出违反法律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人

以上五条为我个人观点。下面的“人肉搜索基本因素"摘自于“人肉搜索网络团队”

1.被拐儿童因为记忆力迷糊而无法寻找到亲人的。

2.未成年人被他人进行性侵犯,无力告诉的。

3.未成年被他人强迫进行违法犯罪而无力告诉或证据不足的。

4.未成年人被他人骗进传销窝点,但家人由于没有经济能力或其它原因无法前往的。

5.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长期被被公、检、法、等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权富侵犯或压迫,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主管部门不处理不做为的或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感告诉的。

6.教师长期对未成年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进行侵犯导致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身理得到了严重的伤害。

7.教师严重违反师德,长期对多学生强拿索,教师以胁迫学生并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感告诉的。

8.正常人被他人迫害强行进行精神治疗的。

9.上访人员在上访中途,被他人或单位非法拘禁需要解救的。

10.因为非法强制拆迁导致房屋居住人重伤或死亡的。

11.因为非法强制拆迁而无家可归的,迟迟得不到安置的。

12.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或服刑期间非正常死亡的。

13.已经怀孕5个月以上或经过检查以后医生告知如果不生,以后就无法怀孕的,孩子的父亲秘密离开,并对故意躲避女方。

14.未成年女性 怀孕以后不方便告知家人,但是男方由于逃避责任,秘密离开并且故意躲避女方的寻找的。

15.公务人员暴力执法导致严重后果的,而没有被处罚的。

16.公务人员严重贪污腐败,长期或大量苛扣国家或单位给于他人的补偿、资助、扶贫、物资等福利的。

篇四: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

www.chinaqking.com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9-3-26来源:《中外教育研究》2008年第12期文/黄 新

[导读]近段时间,网络“人肉搜索”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

【摘 要】近段时间,网络“人肉搜索”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现行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但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却提醒我们必须及时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对其进行规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已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引发了法律诉讼,本文针对“人肉搜索”这种网络现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肖像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8)12-0042-02

2008 年4 月17 日,随着号称国内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人肉搜索”这个引发巨大争议的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底线?应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这 一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广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属于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我们现在常用的百度和谷歌。与传统的搜索工具的区别在于百度和谷歌是程序在控制,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程序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而“人肉搜索”不是靠程序比对关键字,是“靠成百上千的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1]简单来说,人肉搜索就是在一个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友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甚至是道听途说的人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二、“人肉搜索”的起源和现状

根据百度网站“百科”记载,“人肉搜索”最早出现于中国的“猫扑”网络论坛,它是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2001 年,有网民在猫扑论坛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立时就有网友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2]从此,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此后,发生在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主要有“虐猫”事件、韩国“狗屎女”事件、最美清洁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兰董事件、姜岩自杀案等等,网友们参与“人肉搜索”的热情与执着令人惊叹:一名年轻女子由于在视频中辱骂四川地震引发众多网友震怒,网

友通过其上网的IP 地址,找到上网的具体地点,随后,QQ 号和QQ 空间被找到,里面存储的相关资料,包括年龄、血型、居住地被公开,随着QQ 密码被网友攻破,其同事的QQ 号也被查出,信息被公布到“主战场”——天涯后,更大的搜索网铺开,不到半小时,有匿名网友发帖称得知该女子的详细信息:1987 年出生,沈阳市苏家屯人,她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具体地址、工作地点,甚至父母亲和哥哥的电话全被“挖”了出来。从声讨到寻找到警方根据网友线索将其扣押,仅用时不到半天。面对“人肉搜索”,一个个普通人的相关信息在最短的时间被公布于众,全民皆兵般的“人肉搜索”让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可怕力量以及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一旦网民在网络上公开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便可能给被公开者的生活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甚至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以及信息传导的快捷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当提问者在网络上抛出问题后,即使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众多的论坛参与者会迅速在网上针对问题和回答发表评论。这样,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由此,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到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3]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分析

由于“人肉搜索”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网上论坛和网上社区,因此,“人肉搜索”现象中的主体涉及多种,主要包括:信息的征集者、信息的回答者、交流平台的提供者、论坛的参与者(网民)。大部分的网民仅将“人肉搜索”当作猎奇的手段,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帜在论坛上任意发表意见,却并没有意识到在网络上传播个人信息和做出及传播不正当的言论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论坛管理员等交流平台的提供者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对于“人肉搜索”的纵容甚至是推动更可能构成违法。这时候,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彻底解决“人肉搜索”中产生的问题。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诸如,家庭住址、电话、家庭成员信息等的核心隐私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但笔者认为,并非是只要在网上暴露或传播个人信息全都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认为单纯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信息高度公开化,许多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的QQ 上附个人信息、在博客上写自传和日记等等,这些信息的公开都是当事人自愿的,所以,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我认为也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因为从民法角度上来说,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前述的个人姓名、电话等正属于此类,但是对于此类信息披露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单纯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但是当这种公布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就构成侵权。例如,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自杀案”就是由于网友的谴责和“攻击”让王菲被迫辞职,生活受到干扰,他最终以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姜岩的姐姐和3 个网站告上法庭。而另一类是与人格利

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行为人就侵犯了隐私权。例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是否有婚外情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在“人肉搜索”中涉及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988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 条对于肖像侵权又做出了补充性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窗橱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都是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肖像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以此标准看来,“人肉搜索”中在网上张贴个人照片等鲜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似乎不构成对于肖像权的侵害,但是,“肖像,作为一种权利对象,其上既可以体现为人格利益,也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商业性使用价值,其中,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应该被称为肖像人格权,而作为财产权的肖像权应该被称为肖像财产权。其中,肖像人格权以肖像上的人格利益为客体;而肖像财产权则以肖像上的商业使用价值为客体,它属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一种”。[4]“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出于种种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在网上发布被搜索者的照片、视频截图甚至是裸照等肖像载体,这种以侮辱、歪曲、丑化等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常可以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

3.在“人肉搜索”中,网站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既然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从中获取了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法定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严格的相应条款,监督管理网友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除了追究网友的法律责任,网站作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首先,网络运营商在服务条款中应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它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其次,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社区网站如果发现里面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屏蔽和删除,例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的话屏蔽掉,及时删除侮辱和谩骂词语;最后,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核实并及时作出删除相关内容等补救措施。由于我国的网络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参与程度的提高,网络上人们的行为会更加趋于理性。“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就如一把刀,可以成为便利的生活工

具,也可能成为杀人利器,“人肉搜索”运用得当,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可以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心灵。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犯罪。《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显示,近8 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

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可见,对“人肉搜索”此类新兴网络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

2 猫扑论坛.tt.mop.com

3 刘德良.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究.http://www.niwotacom/submsg/5251010 4 刘德良著.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篇五:完全揭秘人肉搜索引擎

完全揭秘人肉搜索引擎

出处:百度 作者:佚名 2008-06-18 16:1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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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什么是人肉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引擎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后面我们会根据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给出一个更加具体的描述。

针对搜索引擎的Link Farm和Spam也许永远不会停止,因为他们能够从他们的作恶中得到利益。我们知道得到利益不是作恶的唯一原因,然而大规模的产业化的作恶唯一的原因当然是那样可以得到利益。

所以,这是一场永远无法结束的战争,只要搜索引擎还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互联网应用,只要搜索引擎还是用户找到合适服务的最主要手段。很多人把问题归结于PageRank技术,当年人们也是这样抱怨META关键字和描述技术。也许Google或者其他的公司能够研究出来更加伟大的技术,来取代PageRank,但是谁知道这新的技术什么时候又会变成明日黄花。 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高效快速,然而因为现在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SEO Spam才会那么猖獗。所以,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我们称之为人肉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引擎的起源】

很多人知道的,中国有一个叫做猫扑的论坛,人气非常旺。Tiny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是这个论坛的忠实用户。在我的印象中,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应该出自于猫扑。

跟很多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

于是很有趣味的一幕出现了,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皆大欢喜。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有趣的是,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引擎的搜索流程和搜索引擎,在不同服务器之间的分布式搜索流程看起来是那么的相似,区别仅仅在于发动和执行流程的是人,还是机器。

人肉搜索引擎的质量怎样保证呢?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从刚才的流程上大家可以发现,如果有足够多的赏金猎人,他们之间就会产生竞争,寻找资料速度的竞争、资料准确性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一个速度又快、资料又准确、全面的赏金猎人,会有越来越多的Mp,这会给他带来更多的成就感,同时他也会更加的醉心于赏金猎人的工作。甚至,据我所知很多赏金猎人会形成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样可以给他们更大的自我实现,同时提高了用户的满意程度。这就形成了一个正反馈、一个良性循环,前提是有足够的激励(Mp)投入和足够产生竞争的参与者(赏金猎人)。

同时,很多人也为自己是一个人肉搜索引擎的用户感到自豪,因为这确实太好用了,不需要担心分词不准确,不用担心电脑错误的理解了你的话,不用担心搜索引擎收录范围不同

造成的风险,甚至不需要学习搜索引擎怎么用,而且答案也不会仅仅局限于搜索引擎所能找到的信息,虽然绝大部分问题是通过搜索引擎就可以找到的。

然而,人肉搜索引擎几年来仅仅是一个概念,还没有成为一种产品。在猫扑,人肉搜索引擎只能帮助猫扑提升人气,并不能成为一个产品给猫扑带来效益,同时也给更多的人服务。这是为什么呢?我想可能有4点原因:

1、猫扑人肉搜索引擎和论坛的差异不够明显。或者说在猫扑里,人肉搜索引擎只是论坛的一种应用而已,任何需要人肉搜索引擎服务的人必须是论坛的用户,这降低了用户普及度。

2、Mp过于游戏化。Mp是虚拟货币,是游戏化的货币,这也给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加上了游戏性的标签。做赏金猎人的人仅仅是喜欢这个游戏化氛围的人,或者说是能被Mp这样的虚拟货币激励的人,这影响了赏金猎人队伍的扩大,从而影响了人肉搜索引擎的扩大。

3、人肉搜索引擎的反映比较慢。Google可以在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

4、猫扑人肉搜索引擎不能保留历史纪录,每次有一个问题出现,就会引发一次分布式搜索。即使问题是重复的,也会同样引发这个流程,而且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时间问,答案可能迥异,不能对相同答案给予一致性的结果。

【人肉搜索引擎大事件纪实】

搜索引擎就是通过关键词搜索网页的工具,但你知道最强的搜索引擎是什么吗?或许你会说百度,还有Google,又或者你会问是雅虎、MSN、中搜、爱问、搜狗当中的哪一个?其实答案并不在其中,而应该是——“人肉搜索引擎”!不信?!从卖身救母事件,网络虐猫事件,到火爆的“铜须门”网络丑闻和近期

人肉搜索网 实名找人

的“功夫少女”色情照片事件,还有最近针对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壮阔,如此强大的人海战术威力不禁让人折服!

【人肉搜索vs电脑搜索】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对于一些八卦搜索、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339196,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证实了不能通过机器搜索引擎解决所有的困难。

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人的力量究竟有多大?】

在人肉搜索引擎上充分体现了“团结就是力量”,能在短短数天找到虐猫事件中残忍的网络美女嫌疑人,追查功夫少女事件的幕后黑手......这一场场由网民发动起来的战争都不禁让人拍手称快,更让人惊叹google、baidu的自然语言智能处理的功能,还比不上有常识的普通上网者的头脑分析团结起来的巨大力量。

然而,人肉搜索也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网络通缉令”也有发错的时候:在最近的一起“网络通缉令”事件中,其不幸者就由于被网友误当做被通缉者,他的手机和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都被公布在网络上,甚至连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也被人公布。更是因此接到大量骚扰电话,生活受到了极大干扰,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的力量虽然是无穷的,但在遵循网络道德的前提下善用人肉搜索引擎才是最英明的抉择。

【人肉搜索事件录】

1.虐猫事件宇宙通缉令

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指出“踩猫”视频出现在网站www.crushworld.net上面(crushworld意思是踩踏世界)。网友“黑暗执政官”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发愿捐出猫币、人民币悬赏捉拿凶手,连猫扑网官方也将赏金从1000元涨到5000元。网友“maggiemeng”随后跟帖

说,crushworld.net和winfox.com的IP是同一个IP。他还贴出具体信息,网站注册者是杭州××公司的法人代表郭×,男……

3月2日上午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

3月4日中午12点,网友“浪漫夜风”在猫扑上确认了“我不是沙漠天使”的证词,还补充了一些资料,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2.功夫少女事件

8月10日,网友“灰飞烟灭的轮回”在猫扑网上发了一组以中国武校未成年少女比基尼秀为内容的色情照片,希望其他网友找出幕后黑手。仅过去一个多小时,网友贴出了河南省博物馆的照片,这座位于郑州的建筑其楼顶和室外练功照片中的图案一般无二。网友“乙墨”确认地点是在河南省博物院附近,从一个练功女孩的上衣的“舞”字推断,可能出自武术和舞蹈混合教学的学校。网友“陈小7”和“寻欢作乐8”从一个邮箱搜索出关键人的资料,燕高飞(YanGaofei)成了重大嫌疑对象,猫扑网友发出了针对他的2号“宇宙通缉令”,河南某少林武校被圈为嫌疑学校,8月14日下午4点过后,相关帖子出现禁止浏览现象,有网友感叹“从一天前的置顶推荐,到几小时前的被禁止浏览,再到现在恢复正常,追查之路竟走得如此坎坷!”到目前为止,调查还在继续。

【主要人肉搜索网站介绍 】

1、猫扑网的人肉搜索引擎

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帖并许与一定数量的Mp(猫币)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帖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猫币),皆大欢喜。游戏性质强。

2、百度知道

2005年11月8日,百度推出的“百度知道”,是一个互动知识分享平台。把不懂的、不明白的问题提出来,让网友回答,再选择一个最满意的答案,作为最佳答案,来结束这个问题。它的科普味道更多一点。

3、新浪爱问

开通于2004年7月13日的一个问答平台,与百度知道类似,它的优势在于与邮箱的捆绑,可以直接将答案发送到你的邮箱。

4、优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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