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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被踹倒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4:27:59 字数作文
横穿马路被踹倒字数作文

篇一: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事项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 绿灯行,红灯停 ”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篇二:行人横穿马路出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行人横穿马路出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行人横穿马路这种情况在国内屡见不鲜,行人总是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是不会遭遇意外的,并且行人属于弱势的一方,撞了人的一方是一定会负全责的,然而确实是这样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

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某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

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确有过错的,肇事方可以过失相抵,所以各位行人在过马路是请一定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横穿马路,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即使肇事方的赔偿也无法抚慰家属受伤的心。如果您还想知道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篇三:关于横穿马路

就是这所学校。所谓的大学。(青岛某学校) 今天让我无比的痛心。

都说世界上最看不起人的职业是保安,最最看不起人的职业是门卫。

今天我确实领悟到了。

今天我跟我一个朋友出去买了点水果。然后打了个车回来。 学校是不让从北校门出的,但进还是可以的。以往都是。

我跟我朋友回来以后从马路那边过来。然后被那可恶的保安截住了。然后就开始了让人想不到的一系列对话和行为。

(由于出去的比较急,什么证件都没有带。再说谁周末还带着个破校牌什么的。)

下面的我们的对话。

保安: 出去干什么了?

我: 笑了笑。 买了点水果。

刚要准备走。

保安: 拿证件来我看看。

我: 没带呀。 出去的太急了。什么也没带。

保安:你们到底是哪个学校的。

我: 我是**工程学院的。

保安:来, 你俩进来我问问。 (然后把我俩叫到传达室,把凳子堵在门口,目的很简单就是怕我俩跑。)

保安: 来我看看你证件。

我: 没带

然后保安拍了拍我朋友的口袋,说都掏出来我看看什么东西。

我朋友掏出来了三块钱和一串钥匙。(你懂得,学生,没什么钱)

然后保安拍了拍两边的口袋,说:还有。 都拿出来我看看。

尴尬了。

他又捏了捏口袋的东西知道是什么东西了。说逃出来。

我朋友逃出来一个火机。

保安又说:那个口袋东西也全掏出来。

我朋友又掏出一盒烟。

保安说学校不让抽烟不知道啊。我朋友说是别人的。确实是别人的,那人去打台球了怕别人都给他抽了就让我朋友帮忙带回来。

保安说给寝室的人打电话拿证件过去领。我俩都没带手机,保安说用他的,我俩打了一会都不接。保安就给宿管科打电话还是不接。

我:这么多人你不逮逮我俩干什么啊。

保安:我就看见你俩了。横穿马路。

我:要不我还飞过来啊。

保安:这我不管。你们被撞死了谁管啊。

我吗话说了。我也是大学生,我也知道走斑马线。怎么就成横穿马路了。不过马路怎么能进校门。而且走这门也是为了过去取快递。况且走这门的太多了。门难道不是让人走的?

然后我说我回去拿证件让我朋友在那等着。我就回寝室拿证件了。

在我走后我朋友跟保安聊了会。

保安:还别人给的烟,我在这坐一天了还没给我送烟的呢。

朋友:那烟我不要了。

保安看了看烟没说话。让我朋友把名字写下了说是横穿马路,写了姓名班级。 这是要扣分的。

朋友:你就别记我俩了。

保安:我有名额的,学校给名额。我今天才抓了六个。

那本子上确实写了六个学生的名字。

我拿校牌回来给她看了看。他说还行,还没撒谎。

我俩刚准备走。保安说我朋友:你哈,先回去,记住,横穿马路还带烟。

我俩就走了,去取快递去了。

回寝室后给朋友打了个电话。让他帮忙问问,看看能不能划名。那人说问问试试。

后来的事情就不说了。你们懂得。 干任何事情都是为了钱(比如记名完成学校给的名额)。

这的保安就跟狗一样。 扔根骨头就得乐好几天。

不是我不服气。 我就是想知道我走斑马线过马路怎么就叫横穿马路了。我不过马路我怎么叫学校。 还想知道什么叫撞死了谁管。 什么叫素质。 什么叫坐一天了没人给你送烟。 为什么我过个马路还要受个处分。

提醒这学校的学生。

这的保安是狗,见了躲着走。

篇四: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2008-09-02

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担责?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志秀的家人以刘寰和华泰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寰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志秀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寰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志秀有严

横穿马路被踹倒

重的违法行为,刘寰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寰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篇五: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2

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l.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 为了保证行人横穿公路的安全,道路上专门划有专供行人横穿公路的人行横道,俗称斑马线。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遇到有行人从斑马线上横穿公路,汽车应当停下来让行人先过,也就是说,在斑马线上,行人享有横穿公路的特权,因此,同学们上下学途中要过公路时一定要走人生横道;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千万不要乱穿马路,有的同学认为乱穿路没啥关系,反正驾驶员会刹车的。其实,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由于惯性作用,刹车后车还会向前滑行一段路,这就是力的惯性作用。你们很快就会在即将开通的物理课程中学到贯性这个物理名词,就像人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会不由自主地往前冲出几步一样。何况还有可能驾驶员不注意、刹车不灵等。不少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行人乱马路造成的,血的教训应该引以为戒。

4.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汽车的灯光

汽车前面的两只大灯是在夜幕降临时,司机打开“大光灯”就能照亮道

路。在汽车大光灯下,有两只小灯,它同车尾两边的两只小灯相互连结,这是用来指示方向的“转向灯”。汽车尾部有两只“红色的灯”,叫刹车灯“。当驾驶员刹车时,这两只“红灯”立刻发亮,它告诉行驶在后面的车辆,注意保持距离。此外,汽车尾部还有两只“白色的灯”,叫“倒车灯”,汽车倒车时会发出白色光线,有的还会发出“请注意倒车”的叫声。平时在道路上行驶也需要注意这些汽车灯光所表示信息

5.不要从车前突然穿出或猛跑过马路。从汽车前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一般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有人在车前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很容易造成车祸。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6.汽车的内轮差:你们知道汽车是怎样转弯的吗?汽车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但是前后两只轮子走的不是同一条弧线,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个差距称内轮差.因此,我们碰到要转弯的汽车,不能靠的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前轮过去就没事儿了,因为有内轮差,如果离转弯的汽车太近,很可能被后轮撞倒压伤.知道了汽车转弯时会发生内轮差,所以我们在通过马路时,除了注意来往直行的车辆外还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当看到转向灯闪亮时,人离车辆远一些,千万不要以为让过了车头就没事儿了,人

与车身离的太近,就容易被车尾撞倒,发生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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