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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0:29:29 字数作文
行政权力清单字数作文

篇一: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xxx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目 录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共1项)

(一)行政审批类1项……………………………….……..…………2页 1.行政许可1项………………………………...…….………………..2页 2.管理服务1项………………………………………………………..2页 (二)行政处罚类3项…………………………………..…………….3页 (三)行政征收类3项………………………………...…...………….4页 (四)行政确认类1项…………………………………………..…….4页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共4张)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5页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6页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7页 (四)管理服务运行流程图…………………….……………..….…..8页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一)行政审批类

部门名称:xxx财政局

(注:由原来的几项审批压缩成一项的审批事项,各子项目要分别制定清单目录和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类

- 3 -

(三)行政征收类

- 4 -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篇二: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

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注:“【 】”中内容为参考或对比内容。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 - 1 -

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 - 2 -

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 -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 - 4 -

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要特征: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我国行政法 - 5 -

篇三:权力清单政策解读

权力清单政策解读 问:什么是权力清单?

答:刚提及权力清单工作,大家或许有的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知道权力清单是我省提出的“三单一网”(权力清单、企业负面清单、政府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府服务网)中的一张清单。要了解权力清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就是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让民众都知晓权力的“家底”。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某个权力岗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便一目了然。

知道了什么是权力清单,有人就要问了,那什么是行政权力呢?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次统一规定不列入权力清单。

那么哪些部门纳入此次权力清单的清理范围呢?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二是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三是具体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县权力事项清理根据清理范围共涉及44家部门以及部门下属单位54家、15个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科技城),其中县委政法委、县机关事务局、分水江工程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党史办、县供销总社、县总工会、县编委办等8家单位参照市里要求未列入,开发区(科技城)由部门委托授权的职权事项计入部门权力清单,不单独对外公布,最终36家单位、14个乡镇(街道)列入本次权力清单清理范围。

问:权力清单中都有些什么权力?

答:根据浙江省政府的统一标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进行划分。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资源费、土地房屋征收等。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年检、备案、财政资金专项分配、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其他等8个子类。

问:梳理权力清单的标准是什么?

答:各部门的权力事项梳理出来了,怎样为部门权力“瘦身”呢?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一)权力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部门权力事项设定和行使的依据,应予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权力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经县政府确认需要保留的,设定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仍然缺乏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二)权力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三)权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原则上下放乡镇(街道)就近就便管理。

(四)权力整合。县各有关部门确需保留的权力事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原则上予以整合。

(五)权力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管理,俗称“冻结”。

(六)权力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提出加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权力事项的意见建议。

问:做好权力清单工作要抓住哪几个环节?

答:我们在说推行权力清单工作,那么怎样才能做好权力清单工作呢,我们在工作中应该抓住哪些环节呢?开展权力清单工作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工作,即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权力清单,核心是“清权、减权、制权”。

一是全面梳理职权,即“清权”。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每一项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职权事项,按照行政权力类别划分标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部门职权。对于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权事项,要进行重点梳理,确保部门职权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梳理出来的

职权事项,要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处室、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同时,开展部门履职分析,重点分析规定的部门职能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是大力简政放权,即“减权”。根据行政权力的梳理情况,对每一项权力的法律依据、行使程序、运行绩效及权责一致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研究提出职权清理的具体意见。包括: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下放给下级政府、哪些可以交给事业单位、哪些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等,以及取消转移下放的具体措施,确保“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同时,按照“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应该管、必须管的工作职责,对其中相同或相近的职权进行整合归并,合理调整履职方式,优化管理服务手段。对于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公开权力清单,即“制权”。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公开权力及其运行流程。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体例形成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的名称编号、实

行政权力清单

施依据、实施机构等信息,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二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确认公布。结合省政府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建立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建立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制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答: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是做好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县从今年3月10日全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后,立即启动县级部门职权清理工作,县编委办制定了“三报三回”的工作流程,主要内容为:县级部门开展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上报职权清理资料;由县编委办统一征求乡镇(街道)、专家意见,研究汇总后反馈县级部门,这是“一报一回”;县级部门根据“一回”反馈意见对需要调整的权力事项等研究提出补充答复意见,再次上报清理资料,县编委办会同县审改办、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开展审核,并召开“两代表一委员”、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主、乡镇(街道)代表等三个层面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汇总后再次反馈县级部门,这是“二报二回”;县级部门对反馈的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料,第三次上报清理资料,县编委办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核准。县政府核准后,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这是“三报三回”。我县严格按照“三报三审三回”工作流程,权力事项从部门“一报”时的11192项核减到4383项,核减率达到61%(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为拦腰砍一刀,即削减50%),基本实现权力事项核减比例较高、公布事项较少的目标。

问:被削减的权力都去哪儿了?

答:从公布的权力事项上看,从最初部门上报的11192项权力事项削减到最终的4383项权力事项(其中8项为部门共性权力,分别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加处罚款;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行政复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削减率达到61%,6800余项权力事项都到哪里去了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被削减的权力事项都去哪了。按照权力事项梳理的标准,可以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关于六类调整意见的解释我们在连续报道中已作详细说明)。我县在此次权力事项清理过程中,共职权取消2475项,职权转移148项,职权下放2项,职权整合4027项,职权严管21项,职权加强36项。职权取消了、下放了、转移了不等于责任取消了,事前审批取消了,意味着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更高了、责任更重了;转移的、下放的还要看社会组织、中介组织、乡镇(街道)是否已经具备承接条件,只有条件具备了,才能真正转移和下放。

问:权力清单是一成不变的吗?

答:不是的。权力清单是一张动态的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或取消,随时会发生变动的。如中央提出要简政放权,要取消审批事项多少项,那么权力清单中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就会削减掉多少项;再比如一部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一些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条款取消了,那么权力清单中相应的一些条款对应的权力事项也会被取消。权力清单分为常用权力清单和非常用权力清单,常用和非常用之间也是动态的,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我县拟保留权力事项4383项,划分为共性权力事项8项,常用权力事项1411项,非常用权力事项2964项,基本的发展态势是从常用权力流向非常用权力,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政府公布的是278项,杭州市政府公布的是194项,我县公布的是92项,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此类权力要逐步减少,最终清零。

问:哪些事项适合政府购买服务?

答:职权转移原则上由社会组织承担,我县也出台了《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那么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哪些事项适合政府购买服务?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也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

篇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

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

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务必与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持一致。

(2)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梳理口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面向县区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县区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政府的,或者由县区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取消或?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牛蝗芬蚬ぷ魇导市枰A舻模ㄊ姓己螅闯绦蛲骋坏髡诓可笈孪睢?/p>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

特别说明:考虑到兼顾各类行政权力的平衡性,应根据法

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大力精简行政处罚类具体项目,注明主要实施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层次设置项目)和承办机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征收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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