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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2:32:51 小学作文
连带关系小学作文

篇一:图书策划与营销手段的连带关系

图书策划与营销手段的连带关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知识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图书的追逐和需求层次也越来越高。对出版社一方来说,什么样的图书才能打动读者的心,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呢?这是一个双向的文化问题。换句话,在出版社的经营中,如果说“选题是出版社生命线”的话,那么图书营销则统帅出版社的灵魂。因为一个缺乏现代营销意识的出版社,将很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所作为。作为出版社的决策层,应牢牢树立“营销决定企业命运”的市场观念。笔者根据自己的多年经验,分两部分谈几点体会。

[关键词]图书策划;营销手段;出版

1 紧紧抓住图书策划的四型特征进行操作

图书策划不是随意的,盲目的,一定要有针对性和策略性。具体讲包括:第一,书稿是为谁而写的?也就是明确读者对象;第二,读者在什么地方;第三,书的内容是什么;第四,为什么要出版这本书;第五,图书出版的时间,即什么时候出版最合适;第六,图书出版成什么样子,即图书如何包装,采用什么样的纸张、开本,什么样的装订形式。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把上面的六点概括为以下四型特征:

(1)一定要把目标性拿准:我国图书2012年的出版总量达30多万种,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但是绝大多数的销量都一般,叫得响的更是寥寥无几。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关键一点就是目标性不够准确,甚至过于模糊。

图书第一部工作是选题策划,包括市场调查、信息筛选、选题定位、主要内容等。选题要有创新的视角和较高的文化含量,并能准确定位于相关读者群,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种认识并不新鲜,但是关键点在如何落实和操作?因为出版方采取的方法各有差别,所以有的目标性就准,有的就偏。

策划图书的目标性一是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分析哪几类图书销售情况比较好,它们满足了哪几类读者的需求,而且这种需求能解决他们哪些实际的精神需要。然后看一看能不能在这些图书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从不同角度来著述,以此确定新卖点。如2008年经济危机来临,全球面临着失业,策划者凭着《杜拉拉》畅销轨迹,制造了又一部“杜拉拉系列”——《杜拉拉升职记》,稳居畅销书排行榜第二位,掀起职场小说阅读第一波风潮。[1]

(2)及时抓住兴趣性所在:兴趣就是看不见的市场。读者阅读都有自己的兴趣点,带着兴趣读书是现代人生活的一大需要。因此,策划图书要善于捕捉广大读者的兴趣所在,用数据统计的办法排序,把最大值的挑出来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把最小值的排在后面可以去除。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认真分析读者较多兴趣的图书一般代表哪个阶层,他们在工作生活中

经常出现哪些困惑和期待,把普遍性挑出来,一般讲这种图书的成功率就大了好几倍。相反,就带有一点的冒险性。

第二种把读者比较感兴趣的图书分成两步走,先设定一个总题目,第一本的选题要能把牌子打出来,能吸引大家的眼球,随后跟上第二本,形成连带效应。这样就能让读者的兴趣得到饱和。如《 世界是平的》被列为“十大碾压机”之一,销售了90万册。曾获得《纽约时报》、《商业周刊》、亚马逊图书排行榜第一名。不久推出续集《世界又平又热又挤》,上市就热销60万册,引起科普书的旋风,也培养了很多有学识的读者和宣扬了作者个人的思想观点。

(3)了解大众的需求:图书策划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包括高端性和大众性两种,如果出版方确实有实力、有资源,可以选择前者;如果出版方实力、资源都尚不足以与拥有高端性图书的出版方抗衡,就尽量选择具有大众性的图书操作,因为它们占有的市场份额比较大,可以把营销面扩大开来。

策划大众性图书的一大好处就是往往不具有风险性,如果在同类产品中做得新颖别致、高出一筹,自然会收效不错。如《女人的资本》、《没有任何借口》、《正能量》等都是典型的成功学书。《女人的资本》针对广大女性读者渴望自己成功、家庭幸福的主要心理,把“资本”两字亮出来,成为一个概念。同样《没有任何借口》、《正能量》也是提出新概念,让大家耳目一新,解决人们对待工作的态度和精神。

(4)带出稀有性的引导:图书策划是一项高强度的智力活动和判断,有时候选择一些冷门未尝不可,但前提是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力、大众需求的普遍心理,只要抓得准,精心运作,就会打好头一炮。

稀有图书有哪些呢?一般讲是市场上这几年较为少见的,或者是某个特定的对象或事件,专门为满足特定的读者群,这可能是一本长销书,一旦策划到位,也可能成为一本畅销书。如《藏地密码》、《盗墓贼》、《狼图腾》等。《藏地密码》原稿名叫《战獒传说》,后改为《最后的神庙》,几经讨论才确定为《藏地密码》;《狼图腾》则打破了总是以人为模式的叙述方式,把动物生存方式和精神引入到人类行为学中,一下就开拓了读者的视野。

2 紧紧抓住图书营销的四环构成快速操作

目前图书业已经进入微利时代,图书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出版还是从发行的角度看,图书市场的营销策划,都是图书业至关重要的问题。积极引进现代营销的理论和方法,培养自己的市场营销策划队伍,构建一套成熟的图书营销机制—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确定印数—组织征订—发送图书—回收货款—接受退货—回访客户。现代图书营销策划常用的方式主要有:新书发布会、媒体广告、招募发行商、举办讲座、签名售书、直销和分销、让利销售等。[2]这里只举四种:

(1)建立可行的营销渠道:出版发行商做好渠道管理工作,首先是建立自

己的营销渠道,形成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渠道网络。这个网络包括新华书店、民营书店,还应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和超市等。其次,要注意培养渠道,逐步形成渠道发行的实力。

在这方面,应该做的工作有:巩固原有渠道,要点是巩固住,不要丢失;开发新的渠道,关键是不断开辟新渠道,发展新客户;扩展渠道网络,把相对固定的渠道连成网,并扩展成发行网络。同时,一要注意处理好主打渠道与辅助渠道的关系。在选择渠道成员时,尽量选择信息反馈快、可控制性强、相对稳定的渠道;二要注意做好信息管理——建立客户档案,收集客户经营信息,防止恶意进货或呆账、坏账、死账。(2)加强图书征订的手段:目前常用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征订方式有:订货会或书市征订、订单征订、电话征订、网络征订、样本征订、请进来征订等。目的就是要强化销货能力,提高铺货速度的“快”字诀、铺货率的“高”字诀,在第一时间内把图书推向市场。

(3)抓好图书主题式营销:主题式营销就是为图书销售开展主题鲜明的、有针对性的促销,激活读者的潜在需求,为图书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在主题式营销活动中,可以依靠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有关联的社会公益活动,如国防知识读书活动、环保读本专题讲座等;也可以联系名人或专家,举办签名售书、作者与读者联欢等活动,吸引更广泛的读者群参与到主题活动中来;还可以通过主题书评、读书征文等形式,为热点图书销售推波助澜,从而达到热点更热的目的。主题式营销的另一种做法,就是设立主题书店,或者在卖场设置主题区域、主题书架,取胜的法则是:个性化的文化氛围,方便周到的服务,便利简约的购买条件,持久的情感联络。

(4)推广网络营销式策略:网络营销的优势在于跨越时空界限,使出版物的销售范围大大突破原来的地域,交易的时间也不再统一,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无地域限制、全天候交易的网络。网络的多媒体信息传播方式,集视频、音频、文字和动画于一体,有利于读者充分把握出版物的特征和作用,增强对出版物的感性认识。这种运用电子商务模式可以向读者提供出版物的名称、作者、出版时间、内容提要、附加相关评论等信息,好处在于既发挥互联网信息量大、查询便捷的优势,又发挥各地销货店就近配送的优势,还可以有效解决信用和支付问题。

总之,图书策划应该贯穿于图书出版的全过程。图书策划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图书的总体质量和在市场上的销售。优质的、市场反映好的图书一定是成功策划的结果,不合格的、滞销的图书必然与策划失误有关。另外图书营销是图书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如,《藏地密码》充满西藏神秘气息,登上畅销书排行榜后,人为制作了作家富豪榜。还利用网络营销,精准确定潜在顾客,与网站合作,在《胆小鬼》刊登图书广告,使用新式营销工具QQ群、搜索引擎等,将最精确的读者群集中在一起。中国香港版权、日韩版权、欧美版权过百万元。制造淘宝网盗版风波,把图书当牙膏卖,必须人手一册。作者亲赴西藏,请活佛为新书开光,为广大读者祈福,给读者带来福气,将福气不断传递下去,最终蔓延全中国;再举一个例子,《20几岁,决定女人一生》在引进书稿后,在出版内部开始营销,寻找女人的共同点,在新浪网读书频道连载,在百度建立贴吧,实行网络营销,在平面媒体宣传推广,在终端陈列、销售方面诱导。并附带出《20几岁,可以

改变女人的一生》、《20几岁,决定男人的一生》等书。向女人推销无疑是增加销售、抢占市场优势和增加收益的最佳捷径,寻找真正的读者——女人,来销售市场图书。通过这样的两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知道从图书策划到图书营销是“一条龙”,我们可以从中找到成功的经验,争取把图书品质化、优质化。

参考文献:

[1]王秋萍.关于编辑出版大国学类图书的探索[J].中国市场.2012(52).

[2]徐云鹏.计算机图书策划编辑应具有的五种能力[J].中国市场.2012(10).

篇二:如何判断连带关系

判断连带的强度的指标有:认识时间的长短,情感的紧密程度,亲密性(相互倾诉的内容),互惠性服务的内容。

中国人有三种关系:情感关系,工具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情感关系指的是没有利害冲突时,纯粹因为情感而形成的关系,此关系在中国而言最容易形成强连带。由此关系转化成混合关系也容易。

另外,关系的来源和两个人关系网络的重叠程度。

1、我和他认识了

(1)刚刚认识 (2)半年左右 (3)一年左右 (4)十年左右 (5)十年以上

2、我和他联络的频率大概是

(1)好多年没有联络了(2)一年至少一次(3)一个月至少一次(4)一周至少一 次

(5)一天总有一次

3、我和他谈论的话题包括有

(1)限于公事(2)八卦话题(3)我们有一些共同的兴趣可以谈

(4)我会把家发生的事情告诉他(5)我回把自己的秘密告诉他

4、我和他除了公事外会做一些什么事

(1) 我们不曾有任何非上班时间的接触(2)中午一起吃个午饭(3)一起去作些娱乐

(4)两家人会在一起聚餐(5)我个人重要的私事会请他帮忙

5、我和他互相间会为他做什么事?

(1)都是业务或工作上的忙(2)有业务工作上的忙,也有情感上给予支持与安慰

(3)都是情感上给予支持与安慰

6、他是我的

(1) 因业务认识的人(2)朋友介绍的人(3)亲戚(4)小、中、大学时的好朋友

(5)兄弟姊妹或结拜的兄弟姊妹(6)父母子女关系

7、我和他有多少共同认识的人

(1)没有什么共同认识的人(2)一群都不太熟的共同认识的人

(3)一小群共同认

连带关系

识的人(4)好几群十分熟的共同认识的人

根据以上7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判断连带的强度,选(1)的得1分,选(2)的得2分,依次类推。分数越高连带越强。

篇三:世上花和鸟虽有连带关系

杜鹃鸟故事

世上花和鸟虽有连带关系,但花、鸟各有其名,几无雷同,唯有杜鹃,花、鸟同名。

杜鹃为食虫益鸟,在中国分布甚广,大多为夏候鸟或旅鸟;常见的有鹰鹃,四声杜鹃,大杜鹃(即布谷),小杜鹃等。其中四声杜鹃,鸣声清亮,四声一度。

杜鹃啼处血成花

杜鹃鸟又称杜宇,其由来,出自杜宇化鹃的神话故事:传说周代末期,蜀地有个杜宇,自立为蜀王,号望帝。在其百余岁时,楚国荆州有个叫鳖灵的人,死后尸体逆江而上,至蜀复活。望帝立他为宰相。望帝在位期间玉垒山暴发了凶猛的洪水,于是派鳖灵凿山,疏导了洪水,使人民得以安居乐业。望帝自觉功德不如鳖灵,就让位于他,自己人西山隐居修道。望帝去时,正值杜鹃鸟啼鸣季节,所以蜀民每听到杜鹃鸟鸣,就想望帝而感到悲伤,说望帝就是名叫“杜宇”的鸟儿啊!每到春天,杜鹃徘徊翻飞,苦啼不止,象是说“快快回去,快快回去”如唤子归,故杜鹃又名子规鸟。古人闻之,动游子思归之情。

另有一个传说,杜宇生前注重教民务农,化为杜鹃鸟后,仍每到春天总要呼唤“快快布谷!快快布谷!”以提醒人们及时播种。古藉记有蜀民于“农时先祀杜主君”,“巴亦化其教而力务农”。杜鹃鸟鸣之际,正是杜鹃花开之时,古人又见杜鹃鸟嘴上生有红斑,认为是它逢春苦啼,咳血不止之故,而杜鹃花的鲜红色则是杜鹃鸟咳出的血滴落花上而致。这就形成“杜鹃啼处血成花”之说。

杜鹃花,古称红(或山)踯躅,山石榴。现人们习称之杜鹃花,主要是指广布江南的映山红。但映山红只是最常见的一种,而广义的杜鹃花则是指整个杜鹃花属的数百种之多。其拉丁属名意为“红色树木”。事实上众多的杜鹃花中还有多种其他颜色,不过总体上以红色居多罢了。

疑是天仙女化身

唐代诗人白居易对杜鹃花特别钟爱与推崇,简直如醉如痴,他写杜鹃花诗也最多。“??闻折两枝持在手,细看不似人间有,花中此物是西施,芙蓉芍药皆嫫母。??”芙蓉、芍药就够好看了,可在他眼里,与杜鹃花相比,只能算是丑老太婆,唯有杜鹃花是天界仙地所化的美西施。

杜鹃花的确很美,就花色而论,红色系中有大红、朱红,紫红,粉红,肉红,橙红等;黄色系中有金黄、褐黄、纯黄、米黄、乳黄,浅黄、绿黄等;白色系有纯白,乳白等;另有各种深浅的堇色;还有混合色的,如白里透红的“云上杜鹃”,洁白如雪,在林隙阳光中能呈现金色的“金顶杜鹃”,生长在云南碧罗雪山的一种多趣杜鹃,花朵有红、淡红、黄、白多种色彩变化。经人工杂交选育的杜鹃品种则有镶边、嵌条、洒金等复色。

篇四: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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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 核心内容:对于多数人之债的种类,一般分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联系,感谢您的关注。

一、不可分之债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2、不可分之债的效为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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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之债的性质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主张单一说,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共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事项,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19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相关连。至于如何关连,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因给付同一,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有认为共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认为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

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但实践中,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

2、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

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在连带债务中,系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给付之担保,以使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扩增。所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倘若接受全部给付的债权人不诚实或者缺少资力,则其他债权人的求偿权难免有无法实现的弊端。而且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也产生效力,所以连带债权对债权人来说并不有利。因此在实践中连带债权较为少见。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规定连带债权,但不等于说就没有连带债权,只是连带债权依当事人间的合同创设。

3、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在各国民法中,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于某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关于第一种情况,各国民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债务(第35条第2款);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第52条),保证债务(第89条第1项)等都是在立法中直接予以规定。连带之债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行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遗嘱就遗赠所附义务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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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责任。连带之债的成立,一般依据一个法律行为,但不仅限于一个法律行为。例如第三人以明示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默示或推定是否能成立连带之债。如,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对债权人作出的无明确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推定其仍承担担保责任。笔者认为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是不能形成连带之债。在基于一个法律行为产生的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均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于债务人责任较重,因此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不得为债务人设定连带债务。在两个以上的法律行为产生连带债务的,如担保、并存的债务承担等,因连带债务依附于基础法律行为,而债权人与担保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等之间的法律行为无对价,依公平原则,不能对债权人与担保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科以较高的要求,故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确认连带之债。

4、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第二,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一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担金钱给负,乙负担特定物给付,丙负担劳务给付,即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关于标的是否须为可分,学者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既然债权人可请求某一连带债务人为一部给付,若标的不可分,一部分给付即无从实行;另一为否定说,认为依当事人的意思各负不可分债务时,仍可成立连带债务,只不过债权人不得请求一部分给付而已。另外,作为连带债务的标的,并不限于积极给付,不过以消极给付(不作为)成立连带债务的,实践中较少。第三,须具有同一目的。结合在一起的数个债如无同一目的,即使给付内容为同一,也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正是由于连带之债的同一目的性,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全部给付,或者因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使债务消灭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例如,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5、连带之债的效力

连带之债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之间及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应从两方面来看,一为其外部效力,二为其内部效力。 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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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互相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的全部给付而消灭。连带债务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连带之债为数个债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不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但从连带之债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生事项,其效力又应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为无涉他效力的事项。德国民法对有涉他效力的事项规定较狭,法国民法规定较广,日本民法的规定则介于二者之间。我国的民法对此未作规定。就连带债务而言,理论上下列事项应为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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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何不同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何理解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即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采取这种保证方式的比较多,关键问题是保证人的资格。我国担保法规定

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两种情况: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两种情况都是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保证人的清偿能力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但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要件。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作为保证人一般应当具备代为清偿的能力,债权人也应当找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担任保证人,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一般保证的概念及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

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

证。

连带责任保证及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

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

了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及责任承担

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保证是共同保证。保证的份额是共同保证的关键问题。担保法规定,共同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责任及其范围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保证责任

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

担责任。

当事人约定对于保证债务范围加以限制可以是多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只保证主债务,不保证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失及其他债务;亦可以约定只保证主债务的一部分,或采取规定最高数额的方式,等等。当事人排除对某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一定必须以明确表示不承担该项债务的保证责任为要件,保证人只提出,就说明要排除对其他债务的保证,因

而保证人对其他债务不应负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

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第二,债务人的履行的期限;

第三,保证的方式;

第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五,保证的期间;

第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期间及其适用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

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无论是各级党的机关、及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属于行政编制序列的共青团、妇联机关、工会组织等,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以防止影响这些机关的正常运转。但是,也有例外规定,即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但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这一例外规定,主要考虑到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能否如

期归还的问题,涉及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并不包括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因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保证活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权;二是经设立其的企业法人的特殊授权。

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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