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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而别是什么意思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7:21:16 写作技巧
不辞而别是什么意思写作技巧

篇一:员工不辞而别的解决办法

劳动辞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的法律责任

最近以来,众多的眼光关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自己也写了不少文章阐述新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义务。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虽然更多的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是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也承担有相应的义务。违反了这个义务,劳动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今天特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的法律责任与大家探讨。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金”和“违约金”。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在实践中,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辞职的行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劳动者违法辞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辞职,应该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产生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违约金”

新的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规定了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才可以就服务期或竞业禁止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在用人单位合乎法律的规定约定了违约金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违约金”是事情发生以后提前约定好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供住房等福利待遇,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能与劳动者因此而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将与劳动者的各种特殊补贴作为附条件附属于合同,将其转化为债务,具体的操作方法在我以后的博文中细谈。

北京劳动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所造成的损失额即“赔偿金”,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证明这些损失,在仲裁中就很难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因此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就应该保存好各项证据,以免口说无凭,避免败诉风险。沈斌倜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我们相对较多的权利,但是也不可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在选择主动辞职时候,一定要再详细地查看一下与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确保辞职没有违反服务期条约,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确保辞职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沈斌倜律师法律问答

网友提问:“沈律师您好,我公司出现了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发短信就说不来了,之后我们打他电话也不通,就找不到人了,可是他手里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工作没有交接,如果不交接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沈斌倜律师解答:

新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比较便利的辞职通道,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就您这种情况,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这种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的相应法律责任。至于可以追究劳动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沈斌倜律师新

浪博客中有一篇文章“违法辞职的法律责任”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里面应该有你想要的答案。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bu0.html。另外,提醒您的是:员工不辞而别后,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解除。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对员工的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要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一个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和法理,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可按矿工处理。矿工是指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如果职工不辞而别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办发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因此,面对员工的不辞而别,企业还是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免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篇二:员工不辞而别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8年5月应聘进入上海某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月工资3000余元。

入职后,周某的工作还算顺利,但生性倔强的他与同事的相处并不太融洽。2009年3月,周某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他扬言“我不干了”,并一气之下擅自回了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让人事部尝试与其进行联系,但周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司遂作出决定,以周某“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工资进行结算后打入其工资卡内,并且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一周后,周某回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其已自动离职,公司不可能再接纳他回来工作。 周某说,自己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称决不会同意周某再回公司上班。周某即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不辞而别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自动解除?

公司认为:周某因为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连续几日不来公司上班,公司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公司无奈只有以周某“自动离职”处理,故与其结算工资并办理退工手续并无不妥。

周某认为:其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书面的辞职报告,更没有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也不能因为与其在工作上有争执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他曾经要求回公司重新上班但是遭到公司的拒绝,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鉴于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用人单位也应当具备能够反应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材料。现公司办理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其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但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当员工不辞而别之后,是否可以以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解除或终止呢?从这则案例中我们看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其中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实践中比较多见的员工提交给公司的《辞职报告》、公司给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如果员工仅仅是不辞而别,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然解除或终止。譬如,员工可能生病了,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发生了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等。因此,对于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切不能视作员工“自动离职”,而应该积极地先与员工取得联系,获知其不辞而别的原因,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作相应的处理。

如果员工系无故旷工,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无故旷工达到一定的天数即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该规章制度也已告知员工并由其签字确认的,则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书面通知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员工所确认的送达地址。

如果公司实在无法与不辞而别的员工取得联系的,我们建议公司可以先书面通知员工在指定的期限内回公司上班,或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员工所确认的送达地址。若员工逾期不归又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作严重违纪旷工处理。若公司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并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员工所确认的送达地址。

这里有2个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若公司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员工如何处理?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明确其送达地址,并要求员工在该地址变更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劳动者在明确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因劳动者的原因(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不辞而别是什么意思)导致相关文本无法送达的,则由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2)用人单位在以快递等方式将相关书面文本送达员工时,应在快递单等有效送达凭证上详细填写送达文本的名称及大概内容,并保留好有效送达凭证,以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生后举证之用。

篇三: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

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员工周某于2011年9月到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突然“人间蒸发”,既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甚至没有领取劳动报酬,还更改了联系方式。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只是停缴了周某的社会保险。半年后周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庭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不辞而别”离开用人单位,但却没有表示出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行为性质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既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从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来看,其“不辞而别”并不是为了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可是,用人单位对于周某的违纪行为并没有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仲裁庭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周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典型案例。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劳动纪律,而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处理,进而产生了劳动纠纷。这个案例的仲裁结果给用人单位的管理敲响了警钟,作为管理者,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不能放任其违反劳动纪律与劳动规章制度,应及时依法处理。否则,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将承担巨大的用工风险,除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外,一旦劳动者发生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还将承担更大的法定责任。

所谓“不辞而别”,是指劳动者在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到工作岗位工作的情形。

其行为性质是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本质则是尚未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避免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1)及时与当事员工取得联系

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没有按时到岗工作时,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常见的方式有两种:

1、立刻联系员工本人(联系上)。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劳动者在限定日期内(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时间规定确定)到岗上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超期限未到岗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或明确表示不回来上班,或者回答含糊的,可以视为旷工,若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程度,则及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处理。

2、无法正常取得联系的。 部门负责人要将情况如实呈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委派专人,到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的居住地登门了解情况。如能面见当事员工,要认真听取其陈述,掌握其不辞而别的真正原因,如果当事者执意离开,可以要求劳动者递交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最好是手写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提供解除劳动申请样本,写明“本人因个人

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年×月×日”,然后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在上述1和2两种情况都未奏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立刻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寄送“催告函”,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特快专递,公司应该完整保存,不得拆封,作为证据留存。

(2)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经过上述程序后,如果劳动者仍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劳动规章制度做出处理决定。如果劳动者的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者在不辞而别前曾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拟放弃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然后,仍然按上述程序通知劳动者,只有对于法定通讯地址不明或者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劳动者,以及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特快专递的,用人单位方可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包括通过当地较有影响力的新闻报纸通知,以及在用人单位宣传栏张贴公告(用人单位应该保存该报纸及宣传栏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巧解“送达”障碍

在用人单位无法与员工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相关告知义务。故,处理文件能否有效送达成为用人单位处理决定法律效力生效的关键。经过实践,目前可行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送达”条款。

所谓送达条款,是在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劳动者的“法定通知地址”,用人单位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则视为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此条款的目的在于,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向此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法律文书,就视为向其本人的送达,以避免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无人签收的情况。

增加这一条款,就使劳动合同具有了一定的操作性。在劳动者不辞而别时,单位就能够进行有效的应对,依据考勤确定旷工情形的存在,再依据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情节,对劳动者做出处理,然后再将处理决定邮寄到条款中的地址即可完全解决双方之间送达不能的问题。

后续工作不容忽视

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进行处理之后,一些后续工作仍很重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因没有注意细节而处于不利位置的情况很多,细节也能决定成败。

一是人力资源部门在向不辞而别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应该事先将理由、名单通知工会,进行备案,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需程序。

二是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内容要明确,至少应该载明以下内容:自该劳动者旷工期满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劳动者在十五日之内办理档案、社保、公积金转移的手续,否则后果由该劳动者本人承担;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该劳动者的所有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用人单位无关。

篇四:员工不辞而别,双方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员工不辞而别,双方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本文来源HR369 案情简介

李某2008年2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于2008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08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为此,要求: 1.与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2008年4月、5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偿金1000元;3.某物流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4.某物流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2000元。

某物流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公司从2008年4月开始已经与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2.李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自己提出辞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008年4月、5月的工资问题。

案件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劳动关系自2008年5月31日解除;2、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08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李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法律评析:

员工口头提出辞职后即没再上班,也不愿再与公司联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外勤作业领域(销售等)此情况更为突出,在员工仅以口头表示离职但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明或者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则成为了公司为之苦恼的问题。尤其我们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在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同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则成为了我们的一项重要作业。

上述案例提示了如下问题: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少了“书面形式”则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相关解除劳动合同风险。

有的员工离职时为求方便只以电话告知用人单位后即不再上班,若员工此后不想再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可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但若如上述案例一样,员工在口头提出离职后几个月后反悔了,仲裁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存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且无法证明此解除意思已切实通知到员工本人的,则用人单位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因此,相关员工离职、解除等的书面证明(常见的为辞职书、解除通知书)需注意保存,此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关键证据。

二、即使是由员工提出辞职的,在没有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员工也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避免风险。

有些企业会有这样的担心,既然是员工自己辞职的,那么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若由企业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话,是否会被认为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判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实际上,解除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履行自身法定通知义务的法定形式,也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何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以及因解除而产生劳动争议的时效起算点,也就是说,解除通知书是企业面对在员工不辞而别时,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证据。

因此,即使是由员工提出辞职的,企业发出解除通知书也是没有冲突的,注意在解除通知书上写明解除原因,在无法亲自送达员工的情况下,以邮寄形式送达员工的,也可认定为企业已完成了自身的通知义务。

三、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考勤证据,在发生争议时可作为证明。 一般来说,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规定了明确的考勤制度,面对员工的口头辞职时,企业在积极联系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同时,应注意收集员工的考勤证据,在配合书面督促回岗或者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下,员工的缺勤证据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依据,即使员工日后反悔提出仲裁,用人单位仍然有相关证据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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