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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闹事,轻微伤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2:26:50 小学作文
喝酒闹事,轻微伤小学作文

篇一:与法律相关的“酒后那些事儿”

与法律相关的“酒后那些事儿”活着的法律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同学朋友聚会,联系感情;同行同事应酬,拓展业务,喝点 小酒可谓在所难免。喝酒本身没有过错,美酒配佳肴,何乐而不为。适量酌饮不仅 有利于增进感情,饮用得当还可以软化血管,延年益寿。但是,不可否认,饮酒也 给人们带来许多法律风险。 首先,喝酒为酒驾、醉驾等行为埋下伏笔,最终可能导致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 事罪等广为人知的罪名。 其次, 喝酒还为妨害公务罪、 寻衅滋事罪埋下了“风险地雷”。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分析“酒后这些事儿”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酒驾与醉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酒驾和醉驾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进行判断的。其 中,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20mg/ml,但不足 80mg/ml,是为酒驾;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mg/ml 以上,即为醉驾。【酒后或醉酒驾驶处罚标准】1.酒后驾驶,暂扣 6 个月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 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 15 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 年内不得 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 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案例概述】案例一:醉酒后等红绿灯睡着,被叫醒竟追打警察 2014 年 6 月 26 日凌晨 3 时, 池某酒后驾车回家, 开到越秀区大沙头路等红绿灯时, 因为醉酒,池某竟然在车内酣睡起来。当天巡逻的两名民警看到一辆车停在红绿灯 前半天不动,便走进前查看。发现车未熄火,驾驶员睡着了。

民警上前叫醒池某,池某被叫醒后,竟然从车上冲下来追打民警,导致一名民警挫 伤,后池某被两名民警制服。 经鉴定,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 165.5mg/200ml。后越秀区法 院对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开审理,判决池某拘役 5 个月,罚金 4000 元。 案例二:醉后寻衅滋事,持刀砍伤路人 2014 年 8 月 7 日晚,23 岁的邓某与其表哥到新塘镇吃饭喝酒,饭后邓某醉醺醺的 由其表哥搀扶行走,行至西洲大道时,邓某发酒疯挣脱其表哥,冲进路边的超市拿 走一把长约一米的水果刀跑到西洲大道,见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就砍,砍伤两人后被 其表哥和警察制服。 增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了邓某。尽管邓某在清醒后多次表示 他“就是喝多了,不受控制”,但其酒后的暴行已经导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已经触犯了刑法,只能在高墙内静思己过了。【律师分析】一、危险驾驶罪 2011 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醉酒驾车正式以“危险驾驶罪”被列入犯罪名 单进行刑事追究,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 味着醉酒驾驶正式入刑。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 竞,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 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在案例一中,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 165.5mg/200ml,无疑属于醉酒驾驶,构 成危险驾驶罪。 另外,如今许多年轻人热衷于半夜三更在马路飙车甚至漂移。年轻人追求刺激无可 厚非,但是,此类高危活动应在诸如赛车场等特定场所,由专人指导监督下进行。 抱着夜晚人少,不会撞伤行人的侥幸心理,选择在公共道路上飙车甚至追逐竞驶极 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 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上寻衅滋 事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一中,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昏睡的池某并将他叫醒,池某殴打警察,并导致警察 脸部胸部挫伤。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 成妨害公务罪。 尽管池某事后表示:“我当时也没意识到是执法人员,后来他们将我制服之后我才彻 底清醒”。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 此池某“醉酒无意识”不能成为其免除处罚的理由。三、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以下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案例二中,邓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在 所难免,但考虑到邓某是在酒后失去意识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闹事,主观恶性不大, 如果邓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其事后悔罪态度良好, 有机会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理。 总而言之,欢聚喝酒虽好,但应当量力而行,切勿贪杯。否则不仅损害身体健康, 更可能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身陷囹圄。喝酒不是什么大事,然而却埋下了不少安全 隐患,喝醉酒发酒疯可能祸及无辜群众,醉酒驾驶更是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一旦 触犯刑法,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罪名,等待着行为人的就是法律 的制裁。

篇二:丈夫喝醉酒深夜狂奔 妻子打民警当场被拘

丈夫喝醉酒深夜狂奔 妻子打民警当场被拘

2015-02-02 10:22 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讯(记者 田淼)日常生活中饮酒是人之常情,但酒后闹事且波及家人的也不在少数。日前,吴江桃源派出所就办理了一起因为醉酒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丈夫醉酒结果殃及妻子,因为盲目殴打民警而被拘留。

1月24日,桃源派出所民警在富乡大道一带开展巡逻时,发现路上有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路边奔跑大叫,于是民警上前盘问,不料这两名男子不仅借着酒劲拒不配合民警的盘问,还不断用语言挑衅民警,执勤民警在现场多次对该两名男子予以劝说。就在执勤民警同该两名男子争执的时候,其中一名男子的老婆王某误以为民警要抓走其老公,于是冲上前同民警发生语言冲突,进而对执勤民警手嘴并用地又抓又骂,将其中一名执勤民警的脖子抓出两道5厘米长的伤口。后经法医鉴定,受伤民警的伤势已经构成人体轻微伤。王某因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已经被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小薇

篇三:酒后驾车连续致两人轻伤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酒后驾车连续致两人轻伤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作者:申勐侃 钦爽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酒后驾车连续将两人撞成轻伤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喝酒闹事,轻微伤),还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分析两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从中寻找法律适用的途径,通过对犯罪行为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最终认定犯罪,确定该行为的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9日1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段某醉酒后驾驶“吉普”牌汽车,自盐池县花马池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A小区门口处时,与被害人范某骑乘的电动车发生相撞,犯罪嫌疑人段某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后行驶到盐池县福州街“石油宾馆”北侧时,与被害人胡某骑乘的自行车相撞,犯罪嫌疑人段某仍没有下车查看,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盐池县北环路。后沿北环路自西向东行驶500米后,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上述三起交通事故致“吉普”牌轿车、“桑塔纳”牌轿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同程序受损,经鉴定被害人范某、胡某的伤情为轻伤。经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犯罪嫌疑人段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犯罪嫌疑人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95mg/100ml。

二、分歧意见

该案件是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的案件,对于本案中酒后驾车连续将两人撞成轻伤的定性问题,本案经审查并上会讨论,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段某酒后驾车连续致两人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段某酒后驾车连续致两人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意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抽象危险结果,一般是采用“危害公共安全”

等词表达,与具体危险结果用“足以…危险”的表达以示区别。①只要法条中要求危险的,就是具体危险犯,反之则是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范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争议分析如下:

第一、法律层面的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意见与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意见存在冲突。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意见出台背景是在2009年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恶性酒后驾车肇事案件,耳熟能详的案件如孙伟铭、黎景全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这几起重大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使得醉酒驾车进入修改刑法的视野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的交通肇事罪无法准确地评价醉酒驾车行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刑法规范上的疏漏决定了醉酒驾车入刑是势在必行。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危险驾驶罪还没有入刑法,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尺度上无法准确把握地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应运而生。

2013年12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常见情形从定罪和量刑上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从而在危害交通安全类犯罪中形成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样一个由轻罪到重罪过渡的阶梯,同时在量刑上也形成高低梯次,这个罪名阶梯的形成很好的解决了如何评价一般性的醉酒驾车,以及醉酒驾车连续冲撞产生严重后果的问题。虽然09年制定的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意见没有被废止,但是该意见的适用空间现已被新入刑的危险驾驶罪以及新的指导意见所取代。2013年12月18日以后,未经审理或判决没有生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应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故根据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某酒后驾车连续致两人轻伤,构成为危险驾驶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事实层面的分析,根据09年醉酒驾车法律适用的意见规定,醉酒驾车连续冲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条件有三个:(1)醉酒驾车肇事。(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3)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综合全案所认定的事实,范某的行为是醉酒驾车连续冲撞,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但是在客观上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结果,仅造成两名骑车的路人轻伤。没有严重后果的产生意味着本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的危险性达不到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本案在事实层面上的疑惑就在于该行为本身确实是属于危险方法所确定的行为范畴内,可是,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危害结果并未达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不能将行为的认定等同于犯罪的认定。

四、案件启示

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初看本案都很容易先入为主地将该行为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基于经验主义的判断本身并没有错误,而真正的错误就在于简单将行为的认定等同

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错误地将行为的认定等同于对犯罪的认定。在案件侦查阶段,以行为来认定犯罪会导致侦查方向错误,无法捋清案件线索,无法查清案件的关键证据;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用行为的认定来取代案件事实的认定,就会导致证据无法准确印证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做出错误地定性。因此,作为一名公诉人在办理案件时,行为的认定只是对犯罪的轮廓进行大体判断,而对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方法。

注 释:

①鲜轶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100.

参考文献:

[1]鲜轶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篇四:酒后杀人判死刑案例 酒后杀人会被判死刑 专业岳阳刑事律师

酒后杀人判死刑案例 酒后杀人会被判死刑 专业岳阳刑事律师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酒后杀人死刑的案例,并且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刑事辩护律

本文主要介绍了酒后杀人死刑的案例,并且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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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杀人判死刑案例

名好友聚在一起喝酒,因为琐事,一方持刀将另一方捅死。醉酒状态下杀人,是否属故意杀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醉酒的人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遂判决凶手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

荆州区的张某和王某系好友关系。2008年10月3日,张某邀约好友的儿子李某和王某一起到张某家中吃午饭,3人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李某和王某离开时,张某要两人晚上再到其家吃晚饭。当晚,3人再次推杯换盏。

酒足饭饱后,张某陪王某坐在客厅沙发上聊天。张某的妻子黄某给王某的妻子江某买了一点礼物,黄某要王某跟江某打电话,一是把喝多酒的王某接回家,二是顺便将礼物带回去。王某给妻子江某打电话,但江某称来不了。这时,张某却称,他给江某打电话一定会来。张某打电话后,江某答应过来。

闲聊中,张某问王某这些年赚了多少钱,王某称只赚了10万元,张某觉得王某“没有用”,在众人面前受到张某的讥讽,王某感到很没面子,心里十分恼火。这时,江某赶到张某家,王某一看火上浇油。王某说,“我叫你来你不来,别人叫你就来了”,当即抓起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朝妻子江某腹部捅了2刀,黄某劝架时胸部也被刺中一刀。江某躲到张某坐的沙发旁边时,王某又朝张某猛刺数刀,致张某当场死亡。

法庭上,王某认为,自己持刀杀人是因饮酒引起的,不是故意杀人。荆州中院认为,王某酒后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案发后又畏罪潜逃,依法应从严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知识】

酒后杀人会被判死刑吗

醉酒后杀人跟无醉酒杀人在法律上同等对待,但实践中法官会酌情考虑醉酒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景杀人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1、不满14周岁;

2、完全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注意:是完全不能意识且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且必须在发病期间);

3、正当防卫杀人。

以下几种情景杀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此处指对自己行为有部分认识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正当防卫过当;

4、其他(如共同犯罪从犯等)。

显然,醉酒并不属于法定免于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

但基于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酌情),醉酒杀人在主观恶性上不如蓄谋杀人大,一般实践中法官会予以考虑,并相对清醒时同等条件下的故意杀人来说,予以从轻处罚。

如果你在刑事案件中有何不解,或者想了解专业的岳阳刑事辩护律师、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篇五:打架斗殴的危害及代价

广西机电工程学校班级主题班会教案 本课题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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