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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夜游船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3:24:42 作文素材
上海黄浦江夜游船票作文素材

篇一: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 m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 m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 m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船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

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 min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 200 m、逆流时在600 m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 m、逆流时在300 m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船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航行的距离不得超过600 m。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 m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 m;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 m;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 m。

第二十六条 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 m;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 m;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 m;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 m。

第二十七条 拖船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船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 m,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 m;航经其他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32 m。

(二)小型拖船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22 m。 除非应急救助,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拖船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 m内水域。

第三十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 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不准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吊杆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并靠宽度靠泊码头、系船浮筒(见附件

4),严禁超宽靠泊。

系泊在系船浮筒的大型船舶,系带在系船浮筒上的前后缆绳应当有足够的强

度。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设计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事先组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锚泊船应当确保不超出锚地范围(见附件5)。 船舶应当选择适当的锚位,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与其他锚泊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船舶不应在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

第三十九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水线标志的上下游各100 m范围内水域抛锚,并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十条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船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进入黄浦江前24 h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货船和大型拖船船队应按以下要求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和轮渡草临线时,应当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二)航经徐浦大桥和奉浦大桥时,应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船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报告船舶动态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航经的报告线名称、航经报告线的时间及预计抵达的泊位或锚地。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或拨打水上统一搜救电话“12395” 向主管机关报警,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或措施进行自救。事故有致本船沉没危险时,船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附近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长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沉没位置。

第四十五条 船舶沉没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尽快在船舶沉没处设置规定的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如影响他船安全时,应当立即起锚驶离,或由拖船拖离锚位。 第四十七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出主航道,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十九条 船舶遇到与自身安全相关的紧急事件,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

告,以便及时取得救助。

第五章 通信联系

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证航行和锚泊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指定专人守听。

第五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兰州路海事处、董家渡海事处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处、吴泾海事处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71频道专门用于船舶向吴淞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第六章 避让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四条 越江轮渡和进、出黄浦江支流港的船舶,应当避让沿黄浦江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 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六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1 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 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二)“小型船舶”是指小于1 600总吨的机动船或小于1 000载重吨的非机动船;

(三)“大型船队”是指拖船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四)“小型船队”是指拖船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小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五)“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和航道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原因,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

篇二:夜游上海外滩

夜游上海外滩

上海是中国的金融中心,紧靠金融产业密集地的陆家嘴的外滩,是上海最美丽辉煌的地方,是上海标志性景点。

我们住宿的地方离外滩很近,早早吃了晚饭就迫不及待地来到外滩。一下车就匆匆登上阶梯跑上外滩观光大堤。

天全黑了,外滩万国建筑群高楼林立,鳞次栉比。勾勒建筑外形边框的霓虹灯一盏盏亮了起来,五光十色的霓虹彩灯把绚丽的灯光打在了建筑群楼上,把夜的浦江两岸打扮的如同花仙子那样靓丽漂亮。 五色彩灯变幻着光彩,浦江对岸的东方明珠塔,像一串晶莹剔透,璀璨靓丽的明珠,大珠连着小珠,红红绿绿地闪着迷人的光彩。和国际会议中心的玻璃大球建筑,如“大珠小珠落玉盘”似得,相得益彰。万家灯火,密密匝匝地亮起,让人在恍惚间宛如疑是银河落九天的感觉。金茂大厦、上海中心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等高楼建筑,如威武雄壮的壮士,顶天立地闪耀着霓虹的光彩。

碧波荡漾、波光粼粼的浦江水,倒映着赤橙黄绿青蓝紫霓虹灯影绚丽的色彩。一艘艘浦江游艇,在波光粼粼的江面上、在彩灯霓虹的灯影下,满载着来自全国各地的游人。游艇一般分为三层或是四层,每一层也装点上各式发光的灯。游艇上有各式各样的广告牌,大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每当一条游艇驶过,江面上便泛起一层层小浪,本是倒映在江面上的灯火便随着小浪一层层地散去,象变换的万花筒。船上的人们在欣赏两岸的风景,殊不知他们自己也变成了风景。

对岸高楼的墙上还有动态的彩色的标语和公益广告展示。每幢大

楼的楼层都装上各种霓虹灯,霓虹灯在夜晚下特别绚丽,与整排整片的整座城的灯光交相辉映,形成不夜的上海滩。灯光有的从下往上闪烁,有的从左至右闪烁,有的象一束手电光,直射到天空,一会又照到江面。灯光有红色的,有黄色的,有绿色的,不断变换各种图案和造型。

外滩那边灯火辉煌,外滩这边游人如织。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观光游客在外滩宽广的人行道上,隔着黄浦江对着陆家嘴指指点点,有的说终于看到上海电视塔——东方明珠,有的说上海的外滩确实非常壮观,有的则依靠在江边的栏杆上取景照相,一张张笑脸,书写着幸福和眷恋,与江对岸“用微笑面对生活”广告词构成一幅长卷现代美妙生活画。

我们沿着外滩观光平台一路向北走去,观光平台上人来人往,熙熙攘攘,人头攒动。闪光灯彼此闪亮,记录下来自祖国各地游人们一瞬间精彩靓丽的快乐的笑意。笑意写在脸上,唱一曲晚间小唱,遗忘在夜上海外滩观光平台的道路上。孩子老人、姑娘小伙,都笑呵呵的,不时地摆出一个个优美靓丽的抛势,把火树银花不夜天的夜上海外滩浦江两岸的美景留下,带回家乡,带给亲人欣赏。

篇三:南京、苏州、杭州、上海四地游流水

2007年6月初南京、苏州、杭州、上海四地游流水账 第一天 钟山风景区,总统府 从北京出发,乘Z49次(北京--南京)早晨6点45分到南京,软卧上铺400下铺417。 这次出行的酒店都是从携程预定的,锦江之星中央门店,住宿条件还是不错的。原以为离火车站近,交通一定方便,其实不然。虽然叫中央门店,其实在金桥市场呢。虽然离火车站只两站地,可是比起火车站差远了。如果只是在南京玩一两天,建议就住在火车站旁边就好了,或者住中央门立交桥旁边,公交地铁都很方便,走的时候买火车票或者汽车票什么的也都超级方便。 南京出租车,起价8元3公里,等候不计价,2.4元/公里,外加一块钱的什么附加费。不过我们基本没打车,只是刚到和走的时候拖着行李打了两次车。要是住火车站旁或者中央门桥旁,估计这18块钱也省了。 在酒店买地图,7块一张,太贵了,火车站里就有小贩卖,好像只要2元,建议在火车站买,7块钱的也不怎么样,一看就是盗版。早餐在酒店附近一家永和豆浆吃的。上午游览了钟山风景区,好多公交和旅游专线公交都到,一定要先到中山陵景区买好票再游览,因为别的景点没有套票卖。在中山陵景区大门口有年票和套票出售,各景点有自己的门票也可以单买。 年票是120元,需要一寸照片,只限本人步行入园使用,一年内有效,可以游览:中山陵景区、明孝陵景区、灵谷寺景区、白马公园、孙中山纪念馆、音乐台、山顶公园、梅花谷公园、美龄宫、中山植物园、紫金山天文台,中山陵园管理局票务中心025-84437786,这个票不包括三大景区之间的电瓶车(每个人3元一次)和紫金山天文台缆车(没坐,不知道)。 套票是130元,包括中山陵景区、明孝陵景区、灵谷寺景区,及这三个景点之间的免费电瓶车(好像是乘坐不限次数)。 各景点门票,记不太清楚了,只记得超贵,三大景区好像有两个70一个50。如果准备在钟山景区玩一整天的,买年票比较合算,可以多逛几个景点,各景点之间有公共汽车,也还算方便,每人只要2元每次。如果时间比较紧张,只逛半天,建议买个套票就好了,其他地方买了年票也没时间逛。单买门票不推荐。 午餐,自带食品,坐火车从北京带来的,很明智,景区里的不便宜,早晨下

车早,超市还没开门,幸好带了。 钟山风景区有公车直达总统府或雨花台,很方便。因为逛得太累了,所以我们选择去了比较近的总统府。差不多3点到达总统府门口。总统府5点就不卖票了,6点关门。票有两种,单买总统府是40元,单买梅园新村是15元,两个景点一起买联票是50元。梅园没什么意思,去了挺后悔的。总统府还是不错的。自己逛加照相差不多两个小时吧。梅园也就半小时就好了,主要还是因为没什么兴趣。 逛完了就直接乘车去了夫子庙,下车一眼看见一家肯德基,就冲进去了,晚餐就吃的这个。吃完了,又休息了一会儿,就去逛传说中的十里秦淮。没啥好的,晚上霓虹灯亮一亮,骗骗外地人。坐船好像是60元/人,一圈45分钟。没坐,就自己逛逛街。吃了臭豆腐和鸭血粉丝汤。在夫子庙门口拍照。据说晚晴楼很不错,不过找到晚晴楼的时候我们都吃不下东西了。有外卖什么包子的,好像很贵,没吃。 逛累了坐1路公车回火车站,买好了第二天中午12:50的D425次去苏州的火车票,动车组在打折,原价好像是65,折扣以后是63元。买好车票就坐13路回酒店,又在酒店楼下的易初莲花买了早餐奶、酸奶、水果、面包、盒装方便面和双汇王中王火腿肠准备第二天吃。回酒店洗澡,喝酸奶,吃水果,洗漱,睡觉时差不多是10点左右。 第二天 雨花台,狮子林 早晨睡到自然醒6点半左右,吃好了早餐。又带了水和一些吃的就出发了。因为火车站有公交车直接到雨花台,而且是总站,所以我们做两站车先到火车站,然后总站上车直接到了雨花台风景区南门。门票35元。雨花台景区主要就是一些纪念馆,还有纪念碑。绿化得不错,早晨好多人晨练。不过如果只在南京玩一天,完全可以不去。 中午11点多回到酒店,退房然后打车去火车站。在火车站旁的肯德基吃午饭。乘D425次火车直达苏州,用时1小时29分。苏州火车站外在修路,乱!打车去提前订好的酒店,如家快捷酒店(狮子林店),主要是看上这家店地理位置好,狮子林步行1--2分钟,拙政园4--5分钟。超级方便!放下行李才下午两点多。洗澡,喝水,就去逛狮子林,门票30元。在狮子林门口从小贩那里买了苏州地图,3元。 从狮子林出来本来打算去观前街逛

逛然后吃饭,打听路的时候一位特别热心的女士给我们介绍了一家附近的饭馆,吴门人家,就在狮子林往北路西的一条小巷子里面,我们去吃了,真是不错,菜好吃也不算贵68块钱4个菜(糟油鱼片、清炒豌豆苗、鱼香肉丝、酱鸭、两碗米饭),而且建筑很漂亮,如果不知道还以为是个什么纪念馆呢。很大的一个宅门。等菜的时候还可以参观参观,据说建筑家贝垏名还在这吃过。 吃完晚饭,去拙政园那边逛了一圈,又打听好了去虎丘的公交路线。回酒店睡觉。 第三天 虎丘,留园,拙政园 一早起来坐了一个旅游专线去虎丘,记不清是游几了。虎丘早晨7点半开门,去早了15分钟,就在附近照照相,有个排楼,还有条河。说实在的,苏州的小桥流水比十里秦淮有味道多了。虎丘公园门票60元。景色真的很不错! 从虎丘出来打车去了留园,大概14元左右,留园门票40元。留园马路对面有个小卖铺,卖35元的门票卡,我们就买的这个卡,虽然卡背面没有游览图,但是留园里面有免费的游览图可以自取,省下10元。留园出来才10点多,打车16元回酒店,洗一洗,退房,把行李存到前台。 走路去拙政园,门票70元。拙政园也就逛了1小时,在拙政园往西的路口旁的粥公粥婆吃饭,饭店不大很干净,二楼还可以看到小桥流水的景色,粥也不错。吃完饭回酒店取行礼,打车22元去苏州汽车南站,1点40分的大巴去杭州,2个小时就能到杭州,车票65元/张。 原本打算坐苏州到杭州的船,但是因为坐船的人太少了,所以已经停开了。火车去杭州又要绕到上海,所以当地人给我们推荐坐大巴。苏州汽车南站发车间隔比较小,到杭州汽车东站。苏州汽车北站发车间隔比较大,到杭州汽车北站。到苏州以后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0512--65776577。 虎丘是相对比较费体力的一个景点,但其实也不大,山也不高。景色不错,很多都是古人的真迹,值得一游。其他三个园林各有特色,如果实在没时间看个拙政园也就行了,既有狮子林的精巧,又有留园的怡然,还有拙政园自己独有的大气。 到了杭州,汽车站就代售地图,5元,正版的。打车到西湖饭店19元,说是西湖饭店,其实是在火车站对面,交通很方便!办理入住手续。打车18元去花港观鱼西门的知味观吃饭,

其实河坊街也有一家,但有朋友说花港观鱼那家味道才正宗,我也无从比较了,不过花港那家味道的确不错,环境也很好,两人140块钱吃了三个菜(油炒时笋、宋嫂鱼羹、虾爆鳝,前两个不错,虾爆鳝不太好吃)外加一笼知味小笼包和两份东坡肉,很撑。吃好出来走了一段林荫路,感觉不错,走的有点累了就打了个车回酒店16元。 晚上研究地图的时候看到花都旅行社的一日游广告,就打了个电话过去问,觉得还不错就报了名,晚上9点以前都可以报第二天的团。 第四天 虎跑、岳庙、小瀛洲、灵隐寺飞来峰、宋城、黄龙洞、丝绸厂茶场参观、河坊街 一日游,175块钱,酒店大巴接送(空调车,很新很干净)不包午餐。景点有虎跑(纪公就埋在那里)、岳庙、小瀛洲(三潭影月,上岛门票和船票)、灵隐飞来峰(不包括灵隐寺的门票,30元)、军区司令部茶场喝茶(可以买,没觉得怎么好,没买)、参观一个真丝制品工厂(可以买蚕丝被,质量还是不错的,要是想买就提前到商场看看价钱,也好比较比较,好像是按斤数卖的。可以在买东西的地方直接办理邮寄,也可以打包自己带回来,打包完了很小的,很好拿。团里有人买,说是比外面便宜)、宋城(人文景观)、黄龙洞(人文景观)。好像可以去之前跟旅行社联系,他们可以给介绍旅馆,有便宜的也有贵的。早晨接团的时候会问你晚上回哪里,需不需要代买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他们可以给买,当然要收手续费,晚上游览结束了还可以直接送去火车站汽车站什么的,大件行李也可以早晨退房时直接放到车上带着,挺方便、挺周到的。黄龙洞是最后一个景点,那里有直接去苏州的大巴,如果想去可以提前问问导游。 晚上跟导游说要去河坊街,给我们停了一站,下车就是河坊街西面的路口了,有一家知味观。很有特色的一条街。街里面有一间张小泉剪刀厂家的门市部,值得逛,买剪刀一定要去这一家,厨房多用剪刀不错,18元/把。街里还有一家代销张小泉剪刀的门店,剪刀的款式不多,价格也都会比厂家直销的贵个几块钱,而且这家私人经营的店不止卖剪刀,还卖杭州很出名的一个品牌的扇子和天堂伞,他家的天堂伞也不是正经杭州的那个天堂伞,别上当!街里有一家天堂伞专卖,都是正经的杭州产天堂伞,款式多,

品种全。 晚饭就在河防街解决,然后从步行街东口坐801路公交车回火车站,买好第六天早晨6点50分出发去上海的火车票,软座44元/人,硬座便宜好多,但是已经没有了。 第五天 西湖(白堤、苏堤)、雷锋塔、六合塔、观钱塘江及钱塘江大桥、音乐喷泉 K7总站在火车站,直接坐到断桥下车,就是断桥残雪,可以租自行车8--10元/小时不等。我们没有租车,而是选择步行,可以多拍照片。一路沿着白堤走过去,参观了西冷印社,游了孤山公园,经过风雨亭到苏堤。沿着苏堤一直步行到雷锋塔已经是11点了。因为景色好,气温也不高,所以也没觉得累。 雷锋塔门票40元。这个塔远看,风格古朴,其实里面是很现代的,一路都可以坐电梯上去,年纪大的人也绝对没问题。随然前一天导游说这个塔没什么看的,不过我个人觉得还是不错的,一层二层是雷锋塔遗迹,用大玻璃罩起来让大家参观。上面几层都是一些文献资料的记载,还可以观景,从高处看西湖,很美很美的。 在雷锋塔景区里吃了自带的午饭,因为塔里很凉快所以就多待了一会儿,差不多3点才出发去六合塔,刚好把中午最热的时间躲过去了。除了雷锋塔景区大门往左边走几步就有公交车站,好几趟车都能到六合塔。而且也坐不了几站就到了,六合塔大门票20元,登塔单卖票10元,年纪大的或者腿脚不好的就不要上了,后面山上也能观景的。塔上可以观钱塘江和钱塘江大桥。后面山上还有些后修的石像和传说什么的,看看也无妨。有个塔林可以参观参观。这个景点很快就转完了,没有直接回火车站的车,公交司机指导我们倒了一次车,好像是在延安路,就顺便在那边把晚饭吃了。回酒店洗澡,休息一下,晚上7点坐K7到湖滨下车去欣赏西湖夜景,码头有大龙船可以夜游西湖,90多块钱一张票,船很漂亮,双层,船票包括茶水、点心、观看演出。我们没坐,往前走了点儿去看音乐喷泉,人很多。不知道是因为西湖的缘故还是周围游人的热烈气氛,觉得喷泉还真不错。 如果有时间有体力,西湖是一定要走一走的,所谓一步一景相信你一定能体会到! 第六天 外滩,东方明珠,豫园 上午9:50到达上海南站,买完第七天晚上回北京的车票已经快中午11点了。乘地铁到人民广场站4元/

篇四: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 m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 m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上海黄浦江夜游船票)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 m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船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 min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 200 m、逆流时在600 m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 m、逆流时在300 m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船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航行的距离不得超过600 m。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 m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 m;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 m;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 m。

第二十六条 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 m;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 m;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 m;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 m。

第二十七条 拖船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船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 m,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 m;航经其他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32 m。

(二)小型拖船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22 m。

除非应急救助,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拖船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 m内水域。

第三十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 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不准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吊杆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并靠宽度靠泊码头、系船浮筒(见附件4),严禁超宽靠泊。 系泊在系船浮筒的大型船舶,系带在系船浮筒上的前后缆绳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设计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事先组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锚泊船应当确保不超出锚地范围(见附件5)。

船舶应当选择适当的锚位,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与其他锚泊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船舶不应在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

第三十九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水线标志的上下游各100 m范围内水域抛锚,并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十条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船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进入黄浦江前24 h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货船和大型拖船船队应按以下要求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和轮渡草临线时,应当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二)航经徐浦大桥和奉浦大桥时,应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船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报告船舶动态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航经的报告线名称、航经报告线的时间及预计抵达的泊位或锚地。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或拨打水上统一搜救电话“12395” 向主管机关报警,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或措施进行自救。事故有致本船沉没危险时,船舶

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附近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长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沉没位置。

第四十五条 船舶沉没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尽快在船舶沉没处设置规定的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如影响他船安全时,应当立即起锚驶离,或由拖船拖离锚位。

第四十七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出主航道,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十九条 船舶遇到与自身安全相关的紧急事件,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取得救助。

第五章 通信联系

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证航行和锚泊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指定专人守听。

第五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兰州路海事处、董家渡海事处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处、吴泾海事处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71频道专门用于船舶向吴淞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第六章 避让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四条 越江轮渡和进、出黄浦江支流港的船舶,应当避让沿黄浦江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 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六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1 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 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二)“小型船舶”是指小于1 600总吨的机动船或小于1 000载重吨的非机动船;

(三)“大型船队”是指拖船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四)“小型船队”是指拖船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小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五)“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和航道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原因,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五:09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米、逆流时在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米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第二十六条 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 第二十七条 拖轮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轮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它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轮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除应急救助外,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拖轮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内水域。

第三十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 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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