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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和户口有关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20:23:20 字数作文
房子拆迁和户口有关吗字数作文

篇一:拆迁安置与户口

拆迁安置与户口

来源:未知 作者: 日期:2012-02-14 我要评论(0条) 找房产纠纷律师

拆迁安置与户口

※ 户口因素不影响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影响补偿安置。

对拆迁房的户口管理突出表现为两点:

1、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基地的户口不再冻结;

2、强制拆迁的,户口强制迁出。

※ 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认定拆迁安置人的条件:

1、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2、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

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

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A 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

B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C 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

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

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拆迁安置房与限购

1、 动迁安置房具有的产权房属性,有了动迁房等于有了商品房。如果家庭已有了两套

及以上的产权住宅,不论其中有几套是动迁安置房,都不可以再购买商品住宅。

2、 有两套及以上住宅的业主,在动迁时也可以选择实物补偿。但对于家庭名下超过两套的购房需求的,不能再行向银行贷款。必须全额一次性付款。如果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付款,

只能放弃购房的权利,选择货币分配补偿。

篇二:本地住户城镇户口的几种情况及房屋拆迁安置的

本地住户城镇户口的几种情况及房屋拆迁安置的

建议

本地住户城镇户口的家庭情况:

1、祖籍本地,参加征地款分配,安排160平方米宅基地,家庭成员均为非农户口,达婚龄子女既有国家公职人员,又有非公职人员的,人口两代人。

2、祖籍本地,参加征地款分配,安排160平方米宅基地,家庭成员为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国企招工转干)相结合,子女已达婚龄,为农业户口,人口两代人。

3、祖籍本地,参加征地款分配,安排160平方米宅基地,家庭成员为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国企退休以及国企下岗、捐资户口)相结合,有老人为农业户口,人口三代人。

4、祖籍本地,未参加征地款整体分配,未安排160平方米宅基地,原有宅基地征地款补偿到该户,家庭成员为城镇户口(国企下岗或国家公职人员、政策照顾转为城镇户口),人口两代人。

5、祖籍本地,未参加征地款整体分配,未安排160平方米宅基地,原有宅基地征地款补偿到该户,家庭成员为城镇户口(政策照顾转为城镇户口,未就业),人口1人。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建议:为推进天柱山旅游度假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天柱山旅游度假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和《天柱山旅游度假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房屋拆

迁的安置对象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条 原籍是本地,家庭中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总人口不少于4人或是双亲独生子女户,享受一套联排独户式住宅安置。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拆迁安置中,被拆迁户家庭中的老人,为非农业户口的,不享受老人的安置照顾政策。

第三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拆迁安置中,父母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其子女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达婚龄子女若享受本组征地款分配,且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供职人员,可享受子女的安置照顾政策。

篇三:拆迁问题

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问题】

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拆迁,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房产案件可向法院提起起诉?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往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

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办产权过户手续能获得拆迁补偿费吗?

王先生两年前买了套产权房。为谨慎起见,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后他还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今年房子遇上市政动迁,于是王先生去拆迁办咨询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拆迁办工作人员查询了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资料,要求王先生出示产权证。

核对资料后发现房产证上的被拆迁人竟不是王先生,就对王先生说他不能拿到拆迁补偿,原因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是房屋的权利人。王先生认为自己有购房合同及公证书,理所当然的是合法产权人,应当获得这笔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子拆迁和户口有关吗

为此,还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那么,王先生是否应当获得这笔补偿费?

【律师提醒】

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公证,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是并未生效,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该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而根据《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人凭证管业。经登记后,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办理房屋买卖、继承、分析、赠与、交换和调拨等移转变更手续;凭证申报扩建和改建;凭证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由于王先生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不能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因此建议王先生应尽快与上家联系,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便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农村私宅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私宅拆迁分两种情况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报入户口方便读书房屋拆迁不得补偿

面对阿姨拿到近3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外甥女吴某以自己户口也在动迁屋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1996 年,吴某在石门二路的住房动迁,她随父母作了动迁安置。但为方便读书,吴某外婆(现已去世)同意吴某的户口迁至慈溪路某号,并允许其居住至初中毕业。2003 年,慈溪路开始动迁,吴某阿姨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动迁范围。同年5月20日,张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家的特殊困难,采取“友情操作”方式,张女士最后实得安置款29万余元。拆迁人于同年6月11日向张女士发放了安置款,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名字。同年8月18日,外甥女吴某告到法院,认为屋内户口本上有自己名字,在拆迁单位“友情操作”中获得补偿十万余元,据此,提出张女士应支付她拆迁补偿款6万元。张女士称,外甥女吴某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她户口是借读时报入的,拆迁单位在动迁时就讲明按政策,吴某没有安置补偿份额。

审理中,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得知,当初张女士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原住房情况及其多年下岗等因素,采取了“友情操作”,使张女士得到较多的拆迁补偿款。因吴某在原居住地动迁时已分过房,根据政策这次动迁她不该算作被安置人员。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她户口在屋内,不是补偿的考虑因素。吴某对法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但仍要求张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张女士坚持认为动迁组动迁时已讲清吴某不是动迁安置对象,但提出,如吴某承认自己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考虑到亲戚关系,同意付给吴某最多1万元。因双方各执已见,法院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张女士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了根据原房屋状况和“友情操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吴某以安置款发放单中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分得补偿款为由要求6万元。尽管吴某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的确不是房屋同住人,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之一而可以分得安置款,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

强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拆迁补偿安置关键词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调换的产权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常用名词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根据2001年12月27日沪价商(2001)051号文件规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

篇四:空挂户籍人员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思考

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也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但据笔者观察,目前因房屋拆迁诉之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大多数仍然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产生的纠纷,虽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月12日就形成《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正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信访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纠纷中,对被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及对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的争议仍占较大比例。笔者经代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侄子诉叔叔二审案,引发空挂户籍人员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思考。该案二审判决书已于2011年5月20日送达。

一、案件争议性质

本案是一起由叔侄就动迁安置补偿款如何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动拆迁中,私有房屋中空挂户籍未实际居住的侄子是否应作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安置人员;叔叔作为被拆迁人是否需要对侄子进行房屋安置;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侄子可否按拆迁时与被拆迁居住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本案终审判决显示:侄子应有别于被拆迁居住房屋内的其他被安置人员;叔叔作为被拆迁人无需对侄子进行房屋安置;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叔叔仅需将涉及侄子因素的部分予以给付。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胡先生的侄子

被告(上诉人):胡先生

1994年11月,胡先生按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购买系争房屋后,经同住人同意将产权登记在胡先生名下。1998年10月,胡先生的侄子作为知青子女按政策欲将户籍关系迁回上海,经胡先生父母出面反复做工作后,胡先生最终同意侄子的户籍关系报入系争房屋。

虽然当时胡先生在外地的哥哥和侄子感谢胡先生的大恩大德,但是胡先生妻子的心里却一直非常郁闷,最担心的仍是侄子在房屋拆迁时与其发生纠纷。2010年1月,胡先生的妻子被查出结肠癌晚期,这一噩耗对于家境并不富裕的胡先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正当胡先生为挽救妻子生命四处奔波、求医问药时,胡先生的侄子却将胡先生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胡先生的妻子获知这一消息后,一直重复一句话“往日的亲人、恩人,为何突然间变成了对簿公堂的仇人”,由此,胡先生的妻子拒绝治疗,放弃了生的机会。胡先生的侄子于2010年11月28日起诉,胡先生的妻子于2011年1月6日离开人世,2011年1月20日一审法院宣判之日,正是胡先生的妻子大殓之时。

基于胡先生侄子当时的口头表示以及胡先生的侄子读书等原因,胡先生的侄子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2008年2月,系争房屋被动迁,动迁部门认定所拆迁的房屋系胡先生的私有房屋,被安置人员为胡先生、胡先生的妻子、儿子、岳母,胡先生的侄子可得相关费用。胡先生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与动迁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补偿款为806626.2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另外还获得计369847.50元的补偿款,其中:搬场费645元,签约即搬奖5000元,速迁费75000元(15000元/人),电话移装费400元,煤气拆装费2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240元,空调拆装费800元,管道煤气热水器移装费300元,拆除房屋补贴费188125元(3500元/平方米),特别奖励费30000元,补足面积6.25平方米部分计补64137.50元,拆迁配合奖5000元。胡先生共计得到补偿款1176473.75元。之后,胡先生将其中的628341.50元订购了本市杨浦区的一处房产,但未对胡先生的侄子进行安置或补偿。胡先生的侄子获知系争房屋被动迁后与胡先生交涉,胡先生表示虽因给妻子治病所剩款项不多,但是仍可协商,而胡先生的侄子却以其未获得安置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先生支付动迁安置补偿款50万元,其中含其应得的补偿款235294.75元及因胡先生恶意侵占其补偿款购买动迁配套房的增值部分。

双方观点:

胡先生侄子诉称:其与胡先生系叔侄关系,是回沪知青子女,1998年按政策回沪后由爷爷安排落户在本案系争房屋内,该房屋系爷爷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屋。在读书期间,其居住生活于胡先生家中,为了不影响胡先生一家人的生活,其在工作后就搬出了该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其近期才得知系争房屋已于2007年底拆迁,而胡先生一直隐瞒此事,后经询问负责拆迁的动迁公司,其对拆迁的系争房屋享有补偿安置的权益,且该权益已被胡先生获得。

胡先生辩称:1998年10月,胡先生的侄子作为知青子女按政策可将户籍关系迁回上海,但因当时侄子仅13岁尚未成年,随其父母在外地读书,又因侄子父母的其他亲戚都不同意将侄子户口迁入,经胡先生父母出面多次做工作以及侄子向胡先生明确表示:“仅迁入户口,不在胡先生家中居住,日后成年回上海由自己在外借房解决居住问题,包括动拆迁时不向胡先生提任何要求”。在此前提下,胡先生顾及父母的脸面和亲情,在其侄子处于

最困难、最无助的时候,不顾妻子等人反对,毅然决然地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侄子将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内,为侄子解决了落户问题。另外,胡先生早在1994年就按售后公房政策购买了被拆迁房屋,并经同住人同意将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而胡先生同意其侄子户籍迁入的时间是在4年之后,故该房屋动迁与其侄子无关,现系争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费用是按户计算,不是按人员计算。

一审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根据动迁协议及安置人口表等证据认为:胡先生的侄子应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员,并应得到安置或补偿。胡先生虽作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在领取了房屋动迁安置款后应当与包括胡先生侄子在内的安置人员进行协商、合理安置,但胡先生未对其侄子进行安置或补偿,显属不妥。由于被拆迁房屋性质为胡先生的私有房屋,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为胡先生所有,而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现胡先生的侄子并不居住在内,却要求对包括胡先生所得私有房屋补偿款在内的所有补偿款项进行人均分配并要求获得胡先生所购房屋的增值部分,没有依据。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动迁安置中的实际情况、房屋来源以及动迁部门实际支付的款项等综合因素,酌情判决369847.50元拆迁补偿款中胡先生的侄子得15万元。

二审法院审判:

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第一条判决,改判给予胡先生侄子涉及户口因素的速迁费等费用。二审法院认为:胡先生侄子并未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其户籍亦是于胡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多年后才报入,故胡先生侄子可获得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基础应有别于其他被安置人员;胡先生的侄子关于胡先生根据五人份额获得1176473.75元动迁安置款的主张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有关房屋拆迁补偿款为胡先生所有,而一般应当由拆迁时房屋内实际居住人享有的补偿款,胡先生的侄子也无权主张分割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根据系争房屋拆迁费用发放清单上列明的费用项目,其中明确按安置人口数发放的“速迁费15000/人”,胡先生侄子得主张其份额;另,“补足面积

6.25㎡的补偿费用64137.50元”,因该6.25㎡的补足面积系按照人均12㎡的标准与房屋实际面积之差计算得出(5人×12/人 53.75=6.25),故胡先生侄子可以以其为安置人之一为由主张该笔费用。就胡先生侄子以628341.50元安置补偿款购买的95.93㎡房屋,属于胡先生对其所得安置款项的处置,且根据胡先生一方家庭成员结构情况分析,胡先生购买该安置房符合拆迁安置的通常标准,胡先生侄子亦未能提供拆迁人须对其进行房屋安置的相关证据,故胡先生侄子主张其对该房屋增值部分享有权利没有依据。基于上述系争动迁安置款的分配原则,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判由胡先生从369847.50元的拆迁补偿款中支付给侄子79137.50元。

二、笔者(胡先生二审代理律师)观点:

第一、在动拆迁中,私有房屋中空挂户籍但未实际居住的胡先生侄子,不能作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法定安置人员。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有三个标准:

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七类(略)特殊情况之一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三、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六类(略)特殊情况之一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以上标准二和标准三与胡先生的侄子不相关。根据标准一衡量,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胡先生的侄子虽然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但是不属于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其性质属于“空挂户籍”,胡先生的侄子在本案中依法不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法定安置人员。

第二、胡先生作为被拆迁人无需对其侄子进行房屋安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6)250号]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虽然原审案由为共有关系纠纷,但若基于共有关系,则根据原判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胡先生的侄子并不是共有权人,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五类人,依法无权主张被拆迁房屋产权共有,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共有。因此,胡先生作为被拆迁人无需对其侄子进行房屋安置。

第三、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应归被拆迁人所有。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应归被拆迁人所有。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按照日常经验法则,若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拆迁补偿费由拆迁时不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分割了,那么家还怎么搬?设备还怎么迁移?

第四、本案应属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列为共有关系纠纷,显属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实体判决,偏离一审判决书中对查明事实所作的描述,也与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基础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相抵触。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且不说有的案件的案由列得明显不对,甚至于有的一审判决书文字很长、页数很多,转弯抹角越说越说不清楚,其基础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显得非常混乱,甚至彼此矛盾、扺触,而对一些原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理应作出“法定”判决,可是一审作出“酌定”判决的也时有发生,这就难以息诉、息访、息事宁人。笔者虽然没有机会代理本案一审,但是本案的终审判决认可笔者的二审代理意见,使纠纷的结果重回事实和法律,这使笔者感到欣慰。笔者非常同感众多律师同行所说:“上海二中院案件的法治程度和法律质量越来越高”。

第五、随着近几年上海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产生的房屋拆迁纠纷仍占一定数量和比例。由于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以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处理不公,不仅会在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诱导或抬高另一方当事人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损害家庭、家族、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海动拆迁专业律师在参与市领导调研动拆迁信访突出矛盾,参与杨浦区河间路基地阳光动迁试点以及笔者之一参与区法院百件民商事案件评查等法律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获得的赞誉,广为流传,并开了在这个领域中中国政府采购中国律师服务之先河。笔者获悉:上海律师,特别是上海动拆迁专业律师已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施行作好了准备。据此,上海有关政府或部门应当加快采购或委托上海律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专业法律服务,而上海律师,特别是上海动拆迁专业律师在代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讼或者诉讼法律服务中,应当更具责任感和使命感。●

篇五:拆迁后分房,还能买房吗?

小申答疑(律师):拆迁后分房,还能买房吗?

2013年10月07日08:27腾讯大申网·房产频道我要评论(0) 字号:T|T

@yuanhuhu:我和父母共有一套房子,18岁后购买的,男友贷款15万买了套经适房,请问现在以我和男友的名义再买,能如何贷款,算几套房?谢谢! 准备结婚用。另我爸妈名下各有一套动迁分得的商品房,不知对此是否有影响? 吴士刚律师:你好!你爸妈的动迁房对你买房贷款无影响,目前动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住宅,所以不计入考量范围内。另外,目前的政策是认房又认贷。因为你男友已经有贷款买房记录,因此你和你男友名义再买房,算是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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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龙:您好,请问拆迁分配2套房,产证上产权人是爷爷与孙子(因不满18岁,妈妈为监护人),请问,作为孩子的父母,从未买过房,可以买房吗,谢谢。

吴士刚律师:可以的。目前,动迁房不计入限购政策内。而且您既无贷款记录,而且名下又无房产,你可以购买。若买房,属于首套房,首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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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糕先森:上了大学后户口迁到上海学校,可以买房吗?

吴士刚律师:你好!目前,上海高校学生的户口是属于集体户口,不能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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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ヤ灿烂:律师好,上海买房需要连续12个月还是13个月的税单? 需要提供一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税单? 税单一个人的满12个月,另一个人没满12个月,以两个人名义,可以购房吗?

吴士刚律师:目前来沪人员在上海买房,需要提供连续12个月以上的税单。如果是两个人共同购房的,两个人都应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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