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体裁作文 > 教育资讯

惯犯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38:15 体裁作文

篇一:对累犯和惯犯现象的再思考

对累犯和惯犯现象的再思考

作者简介:徐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我国的累犯和惯犯率呈上升趋势,这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楚透彻的深入了解犯罪的原因,只有了解犯罪的原因后,我们才有可能找到正确的方法去解决它。本文正是从犯罪的原因入手,深入探讨累犯和惯犯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力图从根本上解决累犯和惯犯问题。

【关键词】累犯;惯犯;合作精神

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累犯和惯犯现象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在中国,累犯和惯犯的比例非常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因为这一现象说明我们在改造罪犯、研究罪犯犯罪心理问题上是存在问题的。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到底是什么导致人们犯罪呢?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论述这个问题。

一、犯罪的原因

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有几种观点,我下面一一列举出来,在对这些观点进行整体的分析。

(一)环境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人们生长的环境决定了他的命运。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人们品德的堕落、人格的分裂,进而促使人们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这里所指的环境有很多类,比如家庭环境,经济情况,以

及人脉的构成等等。总之,这种观点认为人们所处的环境是问题的关键。

(二)基因决定论

顾名思义,这是从犯罪的内在原因去寻找犯罪的理由。这种观点以解剖学、基因学和人类学为基础,通过现代仪器的观察,从生物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通过观察,学者们发现罪犯的大脑结构,身体的构造跟一般人比有所不同,这可能是基因决定的。这样他们得到一个结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可能太小,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基因构造才能有效的阻止他们再次犯罪,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这是没有办法达到的。这种观点有点像哲学的宿命论。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都倾向天生犯罪说。所以他们认为累犯、惯犯率高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改变他们不良的基因造成的。

(三)环境、基础人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由于他们先天的易犯罪的基础人格和环境的共同作用诱导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上面我列举了学者们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观点。下面就这些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并给出自己的观点。

1.我对环境论的看法

环境会对人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一点我想每个人都会承认,但环境是不是导致一个人犯罪的最终原因了?我认为不是。有很多例子都能证明我的观点。比如,在同样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有的可能是杀人犯,而有的则可能是劳动模范。在同一个应激事件下,不

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可能失去理智,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可能没有任何过激的反应。同样生活窘迫的人,也不一定都会犯罪。

2.基因决定论

基因是否是犯罪的原因呢?基因确实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同,它也决定了我们的基础人格。有的孩子天生活泼好动,而有的孩子天生沉默寡言。有的孩子天资聪慧,有的孩子反应迟钝。所以基因对一个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但它是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了?我认为也不是。我们同样可以在现实中找到答案。如果按照基因论的观点,那么罪犯是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改造的。但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还是有不少的罪犯能够弃恶从善,从新很好的融入社会,那么基因论就不攻自破了。

3.环境、基础人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是环境和基因论的一个融合,所以相比以上两个观点,它有一定的进步性,我想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找到了正确的研究方向,但同样存在问题,我们研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但这种观点过于笼统,它虽然找到了研究的方向,但没有提供打开大门的钥匙。因为环境的种类太多,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等,那么到底是什么最终导致犯罪了?什么是这样矛盾,什么是次要矛盾,以及我们又如何去解决它呢?这种观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我想这无疑是给政府出了个难题,因为政府不可能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去解决它。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问题的核心呢?这样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呢?要解决问题,就必须研究犯罪的共性,找到它们的共同之处,这样才能很好的解决它。如果想要了解犯罪,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在努力想要实现某个目标。有一条人类的共同活动线,那就是大家都在追求胜利。每一个罪犯也是如此,他们也在追求胜利和稳固的地位。只是在追求这个目标的时候,大家的方法不同而已,犯罪和一般人的区别在于他们都在追求属于他们私人的优越感,他不愿意和人协作,不想对他人做出贡献,说到这里,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近了,原来核心就是他们缺乏合作精神,我指的合作是法律和道德允许而对社会不造成危害的合作。这种合作精神的缺失有可能是因为环境原因,也有可能是基础人格或者是两者的共同原因造成的。社会的本质就是需要各式各样的成员相互协作,共同促进进步,而且人们都觉得合作能力是大家彼此需要和有用的。人是社会的人,就注定我们需要和其他人合作。同时人也是一个非常脆弱,能力有限的动物,他不可能完全通过自己的能力去解决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他必然要寻求他人的帮助才能解决问题。这就要求人们要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通过和他人合作来满足自己的合理需求。人如果缺乏这种合作精神,他可能没有办法很好的与他人合作,那么他的需求就无法达到,这样会给他带来压力,长期的这种压力可能导致心理的变态,他极有可能通过一种极端的手段去满足他的需求,我想这样犯罪就产生了。所以我认为合作精神才是解决问题的金钥匙。

既然找到了核心,解决犯罪问题和预防犯罪就找到了突破点,下面我将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解决犯罪。遗憾的说,虽然找到了问题的核心。但目前的社会没有很好的机制去解决问题。因为影响公民合作精神的因素之一环境问题很难解决。环境的种类太多,各种环境种类的组合更是复杂。培养公民的合作精神是一项社会工程,它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2)预防犯罪。这里指的预防是指特别预防,主要指累犯和惯犯的预防。因为每个人出生的环境和基因的构成我们无法控制,所以在源头上预防有一定的困难,换而言之,在当今的社会中,犯罪现象是不可能避免的,我们目前能够做的事情是减少惯犯和累犯的发生率,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犯罪的数量,进化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本身就对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这样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局面。当人们犯罪后,他们就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有相当一部分罪犯被剥夺了人生自由,这为我们改造他们提供了方便。

二、理论的实施方法

在第一部分中,我已经提到对犯罪进行惩罚,剥夺他们的自由实际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改造他们的机会,只要我们选择正确的方法,我想是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下面我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谈谈怎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成功的改造他们。

(一)司法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作用

篇二:对累犯和惯犯现象的再思考

对累犯和惯犯现象的再思考

作者:徐魏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作者简介:徐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我国的累犯和惯犯率呈上升趋势,这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楚透彻的深入了解犯罪的原因,只有了解犯罪的原因后,我们才有可能找到正确的方法去解决它。本文正是从犯罪的原因入手,深入探讨累犯和惯犯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力图从根本上解决累犯和惯犯问题。

【关键词】累犯;惯犯;合作精神

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累犯和惯犯现象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在中国,累犯和惯犯的比例非常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因为这一现象说明我们在改造罪犯、研究罪犯犯罪心理问题上是存在问题的。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到底是什么导致人们犯罪呢?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论述这个问题。

一、犯罪的原因

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有几种观点,我下面一一列举出来,在对这些观点进行整体的分析。

(一)环境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人们生长的环境决定了他的命运。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人们品德的堕落、人格的分裂,进而促使人们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这里所指的环境有很多类,比如家庭环境,经济情况,以及人脉的构成等等。总之,这种观点认为人们所处的环境是问题的关键。

(二)基因决定论

顾名思义,这是从犯罪的内在原因去寻找犯罪的理由。这种观点以解剖学、基因学和人类学为基础,通过现代仪器的观察,从生物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通过观察,学者们发现罪犯的大脑结构,身体的构造跟一般人比有所不同,这可能是基因决定的。这样他们得到一个结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可能太小,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基因构造才能有效的阻止他们再次犯罪,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这是没有办法达到的。这种观点有点像哲学的宿命论。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都倾向天生犯罪说。所以他们认为累犯、惯犯率高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改变他们不良的基因造成的。

(三)环境、基础人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由于他们先天的易犯罪的基础人格和环境的共同作用诱导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上面我列举了学者们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观点。下面就这些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并给出自己的观点。

1.我对环境论的看法

环境会对人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一点我想每个人都会承认,但环境是不是导致一个人犯罪的最终原因了?我认为不是。有很多例子都能证明我的观点。比如,在同样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有的可能是杀人犯,而有的则可能是劳动模范。在同一个应激事件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可能失去理智,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可能没有任何过激的反应。同样生活窘迫的人,也不一定都会犯罪。

2.基因决定论

基因是否是犯罪的原因呢?基因确实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同,它也决定了我们的基础人格。有的孩子天生活泼好动,而有的孩子天生沉默寡言。有的孩子天资聪慧,有的孩子反应迟钝。所以基因对一个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但它是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了?我认为也不是。我们同样可以在现实中找到答案。如果按照基因论的观点,那么罪犯是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改造的。但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还是有不少的罪犯能够弃恶从善,从新很好的融入社会,那么基因论就不攻自破了。

3.环境、基础人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是环境和基因论的一个融合,所以相比以上两个观点,它有一定的进步性,我想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找到了正确的研究方向,但同样存在问题,我们研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但这种观点过于笼统,它虽然找到了研究的方向,但没有提供打开大门的钥匙。因为环境的种类太多,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等,那么到底是什么最终导致犯罪了?什么是这样矛盾,什么是次要矛盾,以及我们又如何去解决它呢?这种观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我想这无疑是给政府出了个难题,因为政府不可能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去解决它。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问题的核心呢?这样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呢?要解决问题,就必须研究犯罪的共性,找到它们的共同之处,这样才能很好的解决它。如果想要了解犯罪,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在努力想要实现某个目标。有一条人类的共同活动线,那就是大家都在追求胜利。每一个罪犯也是如此,他们也在追求胜利和稳固的地位。只是在追求这个目标的时候,大家的方法不同而已,犯罪和一般人的区别在于他们都在追求属于他们私人的优越感,他不愿意和人协作,不想对他人做出贡献,说到这里,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近了,原来核心就是他

们缺乏合作精神,我指的合作是法律和道德允许而对社会不造成危害的合作。这种合作精神的缺失有可能是因为环境原因,也有可能是基础人格或者是两者的共同原因造成的。社会的本质就是需要各式各样的成员相互协作,共同促进进步,而且人们都觉得合作能力是大家彼此需要和有用的。人是社会的人,就注定我们需要和其他人合作。同时人也是一个非常脆弱,能力有限的动物,他不可能完全通过自己的能力去解决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他必然要寻求他人的帮助才能解决问题。这就要求人们要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通过和他人合作来满足自己的合理需求。人如果缺乏这种合作精神,他可能没有办法很好的与他人合作,那么他的需求就无法达到,这样会给他带来压力,长期的这种压力可能导致心理的变态,他极有可能通过一种极端的手段去满足他的需求,我想这样犯罪就产生了。所以我认为合作精神才是解决问题的金钥匙。 既然找到了核心,解决犯罪问题和预防犯罪就找到了突破点,下面我将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解决犯罪。遗憾的说,虽然找到了问题的核心。但目前的社会没有很好的机制去解决问题。因为影响公民合作精神的因素之一环境问题很难解决。环境的种类太多,各种环境种类的组合更是复杂。培养公民的合作精神是一项社会工程,它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2)预防犯罪。这里指的预防是指特别预防,主要指累犯和惯犯的预防。因为每个人出生的环境和基因的构成我们无法控制,所以在源头上预防有一定的困难,换而言之,在当今的社会中,犯罪现象是不可能避免的,我们目前能够做的事情是减少惯犯和累犯的发生率,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犯罪的数量,进化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本身就对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这样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局面。当人们犯罪后,他们就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有相当一部分罪犯被剥夺了人生自由,这为我们改造他们提供了方便。

二、理论的实施方法

在第一部分中,我已经提到对犯罪进行惩罚,剥夺他们的自由实际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改造他们的机会,只要我们选择正确的方法,我想是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下面我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谈谈怎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成功的改造他们。

(一)司法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作用

1.用一种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犯罪

在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中,认为一个人会犯罪是因为他们道德水平的低下、心理变态、智商底下,甚至认为他们是天生的犯罪者。我想要是在这种观念下对罪犯进行改造,效率会非常的低,因为我们的有关人员开始就会带着有色的眼镜去看待他们,认为罪犯比正常人低下,不值得尊重,这种态度是非常可怕的。它在一开始就营造了一种不和谐的改造环境,这种不和谐的环境会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一种对抗,这是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的。我在文章的

第一部提到过,培养罪犯的合作精神才是问题的关键,缺乏良好的合作精神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直接原因,即使有些罪犯的道德水平,心理状态确实有问题,那也是因为他们在一步步丧失合作精神下给他人的一种外在表现。他们并不是天生就道德低下或心理变态,只要我们能重新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我相信这些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相关人员一开始对罪犯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即:罪犯只不过是比一般人缺少合作精神,其他方面他们和正常人并没有质的区别。有了这样一个态度后,首先要尊重罪犯的人格,满足他们的一些基本需求,而且要教育罪犯,他们和正常人相比仅仅是缺少合作精神,给他们从新做人的自信,让他们知道自己到底在哪里出了问题,而且这并不是他们本质的好坏造成的。当罪犯知道犯罪的真正原因时,他们会重新燃起做人的渴望,他们内心的自卑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

2.关于监狱制度的一些想法

当我们知道罪犯仅仅是缺少合作精神,他们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罪大恶极的时候,我们的监狱制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然后配合正确的理论。这样能更好的达到理想的效果,以下我分别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犯罪触犯了刑法,我们当然要对他们进行惩罚,但这种惩罚不能过重,我本人是反对死刑的。因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减少社会的犯罪率。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这并没有减少社会暴力案件的发生,是什么原因了?我想是因为我们的刑罚过于强调惩罚和威慑作用,这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剥夺他们的人生自由,强迫他们劳动是一种正确的途径,这并没有多大的问题。但我想说的是强迫劳动不仅仅是出于惩罚的目的。让他们做苦力,在环境恶劣的条件下工作,把他们当工具看待,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做法。我们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劳动让他们学习一种技术,一种技能,在劳动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来达到改造他们的目的。传统的观点认为强迫罪犯劳动,剥夺罪犯的人生自由仅仅是为了惩罚他们,剥夺人生自由和强迫劳动只是手段,虽然带有一定惩罚的目的,但最重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创造条件去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罪犯不了解这点,他们会把强迫劳动完全当作惩罚和对人格的侮辱,犯罪会进一步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信任,进一步弱化和丧失合作精神,等他们刑满释放后,进一步犯罪就不难理解了,刑罚对他们的作用仅仅是让他们知道下次犯罪要设计的更加精妙,更加精确,不被发觉,只有这样他们才不用再次忍受非人的惩罚。我想这就是他们从刑罚中学到的经验。

(2)工作种类和娱乐的重要性

在文章中,我提到强迫罪犯进行劳动是必要的,这是培养他们合作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适合培养合作精神,过于沉重的体力活,各自为战的工作,恶劣环境下工作都不利于培养合作精神,我想政府应该选择一些有利于培养合作精神的工作,并把这种想法告诉他们,这样就事半功倍了。

娱乐对人类是重要的,罪犯同样也需要娱乐,娱乐使他们放松心情,让他们感到生活的美好,形成积极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同样并不是所有的娱乐活动都适合罪犯,那种过于强调对抗

和竞争的娱乐是不适合他们的。有利于培养合作精神的活动应该鼓励,因为这样在放松罪犯身心的同时,让他们感受到与人合作的快乐和集体的温暖。

(二)关于罪犯福利的保障

罪犯之所以会选择重新犯罪除了缺少合作精神外,跟他们出狱后的生活状况有一定的关系。罪犯出狱后,通常重新融入社会需要一定的时间,这跟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时间成正比,在他们没有办法融入社会的这段时间里,政府应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给他们一些缓冲的时间。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谈资金问题,因为帮助罪犯是需要资金的,那么谁来提供资金呢?我想说的是让他们自食其力。我并不赞成现在监狱的工作制度,让罪犯无偿的劳动,我们让他们劳动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无偿的劳动在更多意义上会让他们认为是一种惩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劳动有惩罚他们的目的),这样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我的观点是付给他们劳动报酬,而且劳动报酬的标准还应该大致上和社会的标准相同,这样罪犯就不会把劳动仅仅只当作惩罚了,而是一种工作,他们只是履行劳动义务,区别只是为了培养他们缺乏的合作精神,需要强迫他们劳动而已,这样劳动的惩罚性质就会大大降低。

既然罪犯进行了劳动,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出于尊重他们,从道义上讲支付他们劳动报酬没有什么不对。劳动报酬的分配同样重要。合理的对他们的劳动报酬进行分配可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社会和罪犯自己的权益。下面我具体谈谈我的想法。

1.对社会和受害人的补偿

从犯罪的报酬中拿出一部分补偿给社会和受害人是应该的。因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了伤害,对受害人的伤害除了要考虑财产,人身伤害外,心理伤害也是应该考虑的。具体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他们行为对社会或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大小来决定。受害人死亡的应该对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补偿。这部分劳动报酬主要起补偿作用,同时,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2.支付自己在监狱的生活费用

这也是必要的一部分,要让罪犯明白他们可以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完全可以像其他人一样自食其力,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需求。这样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对融入社会充满信心。

3.对自己出狱生活的保障

我前面已经提到,罪犯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他们在生活上是很艰难的。为了防止他们为了生存再次犯罪,他们需要生活保障。我们同样可以把他们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作为他们的保障金。对一些剥夺自由时间非常长的罪犯,我们甚至可以用这部分钱帮他们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因为他们出狱后可能年迈,劳动能力有限,还有可能由于他们和社会隔离的太久,重新融入社会的时间会比较长,对他们应该特别关注,保障他们的利益。

篇三:对累犯和惯犯现象的再思考

对累犯和惯犯现象的再思考

【摘要】我国的累犯和惯犯率呈上升趋势,这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楚透彻的深入了解犯罪的原因,只有了解犯罪的原因后,我们才有可能找到正确的方法去解决它。本文正是从犯罪的原因入手,深入探讨累犯和惯犯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力图从根本上解决累犯和惯犯问题。

【关键词】累犯;惯犯;合作精神

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累犯和惯犯现象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在中国,累犯和惯犯的比例非常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因为这一现象说明我们在改造罪犯、研究罪犯犯罪心理问题上是存在问题的。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到底是什么导致人们犯罪呢?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论述这个问题。

一、犯罪的原因

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有几种观点,我下面一一列举出来,在对这些观点进行整体的分析。

(一)环境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人们生长的环境决定了他的命运。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人们品德的堕落、人格的分裂,进而促使人们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这里所指的环境有很多类,比如家庭环境,经济情况,以及人脉的构成等等。总之,这种观点认为人们所处的环境是问题的关键。

(二)基因决定论

顾名思义,这是从犯罪的内在原因去寻找犯罪的理由。这种观点以解剖学、基因学和人类学为基础,通过现代仪器的观察,从生物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通过观察,学者们发现罪犯的大脑结构,身体的构造跟一般人比有所不同,这(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惯犯)可能是基因决定的。这样他们得到一个结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可能太小,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基因构造才能有效的阻止他们再次犯罪,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这是没有办法达到的。这种观点有点像哲学的宿命论。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都倾向天生犯罪说。所以他们认为累犯、惯犯率高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改变他们不良的基因造成的。

(三)环境、基础人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由于他们先天的易犯罪的基础人格和环境的共同作用诱导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上面我列举了学者们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观点。下面就这些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并给出自己的观点。

1.我对环境论的看法

环境会对人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一点我想每个人都会承认,但环境是不是导致一个人犯罪的最终原因了?我认为不是。有很多例子都能证明我的观点。比如,在同样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有的可能是杀人犯,而有的则可能是劳动模范。在同一个应激事件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可能失去理智,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可能没有任何过激的反应。同样生活窘迫的人,也不一定都会犯罪。

2.基因决定论

基因是否是犯罪的原因呢?基因确实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同,它也决定了我们的基础人格。有的孩子天生活泼好动,而有的孩子天生沉默寡言。有的孩子天资聪慧,有的孩子反应迟钝。所以基因对一个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但它是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了?我认为也不是。我们同样可以在现实中找到答案。如果按照基因论的观点,那么罪犯是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改造的。但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还是有不少的罪犯能够弃恶从善,从新很好的融入社会,那么基因论就不攻自破了。

3.环境、基础人格决定论

这种观点是环境和基因论的一个融合,所以相比以上两个观点,它有一定的进步性,我想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找到了正确的研究方向,但同样存在问题,我们研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但这种观点过于笼统,它虽然找到了研究的方向,但没有提供打开大门的钥匙。因为环境的种类太多,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等,那么到底是什么最终导致犯罪了?什么是这样矛盾,什么是次要矛盾,以及我们又如何去解决它呢?这种观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我想这无疑是给政府出了个难题,因为政府不可能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去解决它。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问题的核心呢?这样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呢?要解决问题,就必须研究犯罪的共性,找到它们的共同之处,这样才能很好的解决它。如果想要了解犯罪,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在努力想要实现某个目标。有一条人类的共同活动线,那就是大家都在追求胜利。每一个罪犯也是如此,他们也在追求胜利和稳固的地位。只是在追求这个目标的时候,大家的方法不同而已,犯罪和一般人的区别在于他们都在追求属于他们私人的优越感,他不愿意和人协作,不想对他人做出贡献,说到这里,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近了,原来核心就是他们缺乏合作精神,我指的合作是法律和道德允许而对社会不造成危害的合作。这种合作精神的缺失有可能是因为环境原因,也有可能是基础人格或者是两者的共同原因造成的。社会的本质就是需要各式各样的成员相互协作,共同促进进步,而且人们都觉得合作能力是大家彼此需要和有用的。人是社会的人,就注定我们

需要和其他人合作。同时人也是一个非常脆弱,能力有限的动物,他不可能完全通过自己的能力去解决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他必然要寻求他人的帮助才能解决问题。这就要求人们要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通过和他人合作来满足自己的合理需求。人如果缺乏这种合作精神,他可能没有办法很好的与他人合作,那么他的需求就无法达到,这样会给他带来压力,长期的这种压力可能导致心理的变态,他极有可能通过一种极端的手段去满足他的需求,我想这样犯罪就产生了。所以我认为合作精神才是解决问题的金钥匙。

既然找到了核心,解决犯罪问题和预防犯罪就找到了突破点,下面我将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解决犯罪。遗憾的说,虽然找到了问题的核心。但目前的社会没有很好的机制去解决问题。因为影响公民合作精神的因素之一环境问题很难解决。环境的种类太多,各种环境种类的组合更是复杂。培养公民的合作精神是一项社会工程,它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2)预防犯罪。这里指的预防是指特别预防,主要指累犯和惯犯的预防。因为每个人出生的环境和基因的构成我们无法控制,所以在源头上预防有一定的困难,换而言之,在当今的社会中,犯罪现象是不可能避免的,我们目前能够做的事情是减少惯犯和累犯的发生率,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犯罪的数量,进化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本身就对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这样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局面。当人们犯罪后,他们就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有相当一部分罪犯被剥夺了人生自由,这为我们改造他们提供了方便。

二、理论的实施方法

在第一部分中,我已经提到对犯罪进行惩罚,剥夺他们的自由实际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改造他们的机会,只要我们选择正确的方法,我想是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下面我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谈谈怎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成功的改造他们。

(一)司法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作用

1.用一种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犯罪

在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中,认为一个人会犯罪是因为他们道德水平的低下、心理变态、智商底下,甚至认为他们是天生的犯罪者。我想要是在这种观念下对罪犯进行改造,效率会非常的低,因为我们的有关人员开始就会带着有色的眼镜去看待他们,认为罪犯比正常人低下,不值得尊重,这种态度是非常可怕的。它在一开始就营造了一种不和谐的改造环境,这种不和谐的环境会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一种对抗,这是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的。我在文章的第一部提到过,培养罪犯的合作精神才是问题的关键,缺乏良好的合作精神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直接原因,即使有些罪犯的道德水平,心理状态确实有问题,那也是因为他们在一步步丧失合作精神下给他人的一种外在表现。他们并不是天生就道德低下

或心理变态,只要我们能重新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我相信这些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相关人员一开始对罪犯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即:罪犯只不过是比一般人缺少合作精神,其他方面他们和正常人并没有质的区别。有了这样一个态度后,首先要尊重罪犯的人格,满足他们的一些基本需求,而且要教育罪犯,他们和正常人相比仅仅是缺少合作精神,给他们从新做人的自信,让他们知道自己到底在哪里出了问题,而且这并不是他们本质的好坏造成的。当罪犯知道犯罪的真正原因时,他们会重新燃起做人的渴望,他们内心的自卑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

2.关于监狱制度的一些想法

当我们知道罪犯仅仅是缺少合作精神,他们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罪大恶极的时候,我们的监狱制度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然后配合正确的理论。这样能更好的达到理想的效果,以下我分别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犯罪触犯了刑法,我们当然要对他们进行惩罚,但这种惩罚不能过重,我本人是反对死刑的。因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减少社会的犯罪率。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这并没有减少社会暴力案件的发生,是什么原因了?我想是因为我们的刑罚过于强调惩罚和威慑作用,这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剥夺他们的人生自由,强迫他们劳动是一种正确的途径,这并没有多大的问题。但我想说的是强迫劳动不仅仅是出于惩罚的目的。让他们做苦力,在环境恶劣的条件下工作,把他们当工具看待,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做法。我们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劳动让他们学习一种技术,一种技能,在劳动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来达到改造他们的目的。传统的观点认为强迫罪犯劳动,剥夺罪犯的人生自由仅仅是为了惩罚他们,剥夺人生自由和强迫劳动只是手段,虽然带有一定惩罚的目的,但最重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创造条件去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罪犯不了解这点,他们会把强迫劳动完全当作惩罚和对人格的侮辱,犯罪会进一步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信任,进一步弱化和丧失合作精神,等他们刑满释放后,进一步犯罪就不难理解了,刑罚对他们的作用仅仅是让他们知道下次犯罪要设计的更加精妙,更加精确,不被发觉,只有这样他们才不用再次忍受非人的惩罚。我想这就是他们从刑罚中学到的经验。

(2)工作种类和娱乐的重要性

在文章中,我提到强迫罪犯进行劳动是必要的,这是培养他们合作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适合培养合作精神,过于沉重的体力活,各自为战的工作,恶劣环境下工作都不利于培养合作精神,我想政府应该选择一些有利于培养合作精神的工作,并把这种想法告诉他们,这样就事半功倍了。

娱乐对人类是重要的,罪犯同样也需要娱乐,娱乐使他们放松心情,让他们感到生活的美好,形成积极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同样并不是所有的娱乐活动都适合罪犯,那种过于强调对抗和竞争的娱乐是不适合他们的。有利于培养合作精神的活动应该鼓励,因为这样在放松罪犯身心的同时,让他们感受到与人合作的快乐和集体的温暖。

(二)关于罪犯福利的保障

罪犯之所以会选择重新犯罪除了缺少合作精神外,跟他们出狱后的生活状况有一定的关系。罪犯出狱后,通常重新融入社会需要一定的时间,这跟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时间成正比,在他们没有办法融入社会的这段时间里,政府应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给他们一些缓冲的时间。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谈资金问题,因为帮助罪犯是需要资金的,那么谁来提供资金呢?我想说的是让他们自食其力。我并不赞成现在监狱的工作制度,让罪犯无偿的劳动,我们让他们劳动的主要目的是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无偿的劳动在更多意义上会让他们认为是一种惩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劳动有惩罚他们的目的),这样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我的观点是付给他们劳动报酬,而且劳动报酬的标准还应该大致上和社会的标准相同,这样罪犯就不会把劳动仅仅只当作惩罚了,而是一种工作,他们只是履行劳动义务,区别只是为了培养他们缺乏的合作精神,需要强迫他们劳动而已,这样劳动的惩罚性质就会大大降低。

既然罪犯进行了劳动,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出于尊重他们,从道义上讲支付他们劳动报酬没有什么不对。劳动报酬的分配同样重要。合理的对他们的劳动报酬进行分配可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社会和罪犯自己的权益。下面我具体谈谈我的想法。

篇四:论常业犯与惯犯的区别

论常业犯与惯犯的区别

在传统刑法学的罪权论中,惯犯分为常业犯和常习犯两种,而惯犯作为一个小类又被划归“权利为而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的大类中。

该大类的基本含义在于:事实上存在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刑法处于某种考虑将它的合并规定为一罪,由于刑法只规定为一罪,所以尽管是权罪但在定罪时也只能以一罪论,不存在在权罪并罚的问题,以大类的规定性来分别衡量惯犯中对常业犯和常习犯,强论对二者的理解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之处,并且这种层次划分方法就显繁琐和无必要。下面我对此作一些分析.

一 关于常业犯

按照传统理论,常业犯的主要特征在于“以某种妇犯罪为常业”仅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种犯罪,并且该犯罪已成为犯罪人的一种职业性的活动,如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犯罪。如果只是抓住“以某种犯罪为常业”这一点,却并不足以划清常业犯同其他权罪并罚的情况的界限。以连续犯为例,传统理论对连续犯概括了三个特征:(1)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2)连续实施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3)触犯同一罪名,其实常业犯是完全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那为什么又不看作是连续犯呢? 这里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大类的规定性上。常业犯是属于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而连续犯则是属于行为在处理时作一罪的情况,两类情况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权行为”(都存在权广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不同点在于前者的权利为刑法已明文规定为一罪,对司法人员来说无条件的只能定一罪,而后者的“权行为”刑法则并未规定为一罪(从形式上看权行为仍分别复合权个相同的犯罪构成,应定权罪),但司法人员在定罪时,却出于策略的考虑而只定一罪(故解:处理时作一罪)。我的只要紧紧抓住“刑法上规定为一罪”和“处理时作一罪”这一关键,就能够将常业犯同连续犯清楚的划分开来。

以上述理论衡量,许多刑法学著述将刑法第168条规定的“以上者博为业”的犯罪也认为是常业犯,这纯属从字面上理解“为业”所造成的失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第168条规定的上者博罪的犯罪构成,它是将“以上者博为业”作为本身的以成立的一个要件加以规定的。而并非是将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根本不符合“权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刑法学罪权论中的“权行为”,统统是指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这一点,就根本没有必要去讨论是否需要权罪并罚的问题。而上者博罪中分别来看权行为,仅仅是权个一般违法行为,各自由于情节显著轻都不构成犯罪,正是由于权个一般违法行为的积累,才引起质变成为一个态体的犯罪行为,所以刑法也就将这些分散的违法行为(表现出“为业”的特征)从总体上看,作为上者博罪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加以规定,故出现“以博为业”的规定。 在有的刑法学教材中,还将刑法第171条2款规定的“一贯或者大量制造 贩卖 运输毒品的”犯罪认为是常业犯,这其实是能够成立的,它完全符合前述的常业犯的特征,既是“权行为”,刑法也明文规定作为一罪在加重的法定刑法幅度内处罚。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概括出常业犯的三个基本特征:(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了权次相同罪名的犯罪,且权次犯罪已成为一种长期反复进行的职业性活动。这一特征是常业犯的成立前提条件,仅抓住这一点却并不足以将它同连续犯和常习犯分开来,后两种情况事实上也可以符合特征。(二)刑法条文将它的明文合并规定为一罪处罚,这是常业犯同连续犯的根本区别所在。有的犯罪,如以例计划供应要证为常业,以制造,贩卖为常业,它的符合前述第一特征,但仍只能定位连续犯,其理由就在于刑法并没有将它的明文规定为一罪。在这里,我们不能以犯罪学的观念来看问题。(从犯罪学看它们都属于“为常业”的同一类现象),而只能从刑法规范解释论的角度去把握概念。或许有点同志会提出:刑法第120条2款“犯前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可以视为是将以例计划供应要证为常业的作一罪处理的规定,如果不构成于字面不是也可以看作常业犯吗?当然,这种理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这恰恰

是将连续犯(法律形式上的权罪)在处理时作一罪的法律依据所在,它毕竟同明文规定的一罪(理解条文时不产生困难和分歧)是有重大差别的。

篇五:嫌疑惯犯

《嫌疑惯犯》并不是一部获得过奥斯卡奖的电影,因为1995年的奥斯卡评委们需要在太多好作品之间作出牺牲;《嫌疑惯犯》并没有如今大片动辄上亿的资金投入,但它13万投票中获得的8.6的高均分和15位的排名却证明了投资方微薄投入所换来的回报。没错,《嫌疑惯犯》是一部成功的电影,其成功之处也十分显而易见:曲折的剧情和相比剧情更令人震惊的技法。 影片开始,导演便一反常态地将事件的结局告诉了观众们——深夜,一条躺满了尸体的船上,神秘的黑衣人、左撇子的“恺撒”枪杀了基顿并烧毁了现场离开。接着,镜头转到了六个星期前,采用倒叙的手法,并通过幸存者罗格之口向观众讲述事件开始时发生的事。导演使用了数次蒙太奇将基顿,霍克尼,迈克尔,弗斯特几人被警察逮捕的场景串联了起来,于是这几个貌似身份地位各不相同的人的命运被自然而然地联结在了一起。他们被警方指控的罪名是“骑劫满载武器的货车”,他们虽然都应该是不折不扣的罪犯,但都基顿和罗格早已洗手不干,对于此事也根本不知情。正当观众对此正一头雾水之时,故事又回到了六个星期之后:警方处理了这次事故,在船上发现1亿美元全部失踪,15具烧得面目全非的尸体,同时还有两名仅存的生还者——一个是位严重烧伤的匈牙利人,另一个正是影片开始时被警方询问叙述事件过程的罗格。

六个星期前负责逮捕基顿的刑警戴夫急匆匆地赶到了圣佩德罗,想要在罗格被释放前再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于是警官的询问便在当地警长的办公室与罗格一连串紧张且不知所谓的话语动作中展开。罗格是个软弱、笨拙、罗嗦又有跛脚的人,连烟都得让别人帮点,他又能揭晓什么样的秘密呢?罗格的故事回到了六星期前的雨夜,他们五人被假释出来,但事情并未因此完结。他们认为是警方不肯放过他们,他们需要做件揭露警方黑暗面的事叫他们住嘴。于是,他们抢劫了一辆由一些违法警察专为走私开设的“出租车”,虽然获得了成功但五个人从此被粘在了一起,不得不继续为犯罪集团做事。他们奉命抢夺了一箱情报中所谓的宝石,拿到的却是一包包的毒品——不知不觉中,他们已被一股未知的力量

推上了绝路。于是这力量通过中间人,小林律师找上了他们。原来他们的被逮捕并非偶然,而全部是那个叫“恺撒·索泽”的人安排的。没有人见过他的真容,他的手下也对他们的雇主毫不知情。而就是这样的神秘人,却对他们的底细了如指掌——原来,他们五个从前都曾在犯罪过程中妨碍了“恺撒”的“生意”,虽然都是无心之失,但“恺撒”并没打算放过他们,他计划让他们五个通过替自己动手卖命来给他“还债”。不仅如此,原来基顿他们杀死了商人夺取的那一箱“宝石”也是“恺撒”的手腕,他早已收集了这起案件的证物,若基顿等人拒绝,他便会向警方告发他们的罪行。第二天,五人中的弗斯特逃跑了,可是当晚他们便见到了他的尸体。基顿等人费尽心力想到了摆脱“恺撒”控制的方法,却也在他通过小林提出的更多要挟之下屈服。

终于到了要替“恺撒”“工作”的那一天,此时故事的时间已到了现实的两天之前。进攻开始,计划进行的很顺利,突然负责爆破的霍克尼被人从背后射死,惊恐万状的敌人首领也在大喊着“恺撒·索泽,恺撒·索泽”之后被真正的“恺撒”射杀,当基顿发现船上并没有任何被交易的毒品同时,也目睹了迈克尔的死亡。终于,身中一枪的基顿也见到了这个“恺撒”的真容……这个时候,故事完全回到了开始时观众见到的场景,“恺撒”将基顿枪杀后烧毁了游船离开……但是,现在的这个看似与之前一模一样的场景却与之前有一个本质的不同,这一点立即被刑警戴夫指出了——罗格并没有看到基顿被枪杀,只是听到了声音。同时,应该被“恺撒”承诺留活口的基顿最重要的女友也被发现遭到谋杀。行动时他们四人除了罗格之外都身手不凡,而基顿偏留下罗格掩护并使其幸存。而船上的尸体都被烧得如同焦炭,根本无从知晓哪个是基顿——所有的现象都表明,其实,“基顿他就是‘恺撒’!”刑警一语中的,“他留下你就是因为你最弱!”一切都揭晓了。原来那个因为贪污受贿而被解除职务还曾入狱的警察基顿并没有悔改,他隐藏自己的身份,消灭一切可能妨碍到自己的人,他就是幕后的主使!

可怜的罗格在知晓这一切后哭哭啼啼地离开了警局,而戴夫也因为自己找到了真相得意的笑了。 ……故事的结尾,是不是太简单了一点?……在罗格领走了自己的金表和金ZIPPO之后,戴夫满面微笑地聊着天,回身看着他的同事凌乱的办公室,这办公室的后墙有块黑板,贴着无数案子的资料。看着看着,他突然注意到了黑板的左下角:“四重奏牌,伊利略州高崎市,电话……”“我以前曾在伊利略州高崎市的四重奏理发店工作……”戴夫手一松,乘着咖啡的马克杯颓然摔在地上变得粉碎,而杯子的地下写的就是KOBAYASHI porcelain.

再往墙上的资料看去——Red foot, 危地马拉采咖啡豆,理发店的肥胖伙计,等等等等,这些罗格口中关于自己与案件的资料居然全部写在这面墙上各个资料中!原来刑警完美的推理在30秒之内被完全的推翻,因为他推理的根据竟是一整套的谎言!罗格的坐位与墙之间只有两米的距离。就在这两米之间,戴夫已经完全被愚弄在了罗格,这个Mr. Verbal的股掌之间!就在戴夫与观众的嘴都大张合不拢的时间,罗格一步一瘸地走到了街上。突然,他的脚慢慢地扭回了正常的位置。他张了张左手,熟练地掏出打火机,姿态潇洒地点燃了口中的烟,又取了下来,在街口等待他的是小林——不,只是被他称为小林的人。他们开着车扬长而去,留下戴夫与观众们不停地拍着自己的大腿——背景音乐阴沉昏暗,回响的只有罗格受审问时说的一句句话。每一句放到现在来,都是对我们得意的猜测的一次次嘲弄——终于,医院里那个幸存者描述的“恺撒”的相貌也传真到了警局,上面画的正是某人的脸……恺撒·索泽”又一次变成了蒸汽一般的存在,留下的是恍然大悟或一头雾水的观众们。

无数喜爱这部电影的人都是在看了数遍电影才真正了解背后的真相…… 没错,我也是这样。 如果你看过这部电影,或是看了我的叙述,你定然会觉得这部电影的剧情曲折离奇值得回味。但是,如果不使用现在我们看到的双线并行,而且是过去与现在双线并行的模式来讲述整个故事,那就变成另外一种模样

——故事会象平时看到的其他电影一样,象大树从中向外的生长一样发展。而《嫌疑惯犯》的故事结构如同一颗洋葱,一层一层地剥开方见其中奥秘(去年奥斯卡奖影片《撞车》也成功运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模式是很少见的,放在这部影片中也是很成功的。影片的画面主要是较为明亮的风格(相比恐怖片而言),同时又透出凌乱压抑的气息,这无疑很符合影片强调的格调。因为需要在过去与现在之间来回切换,所以影片也非常重视蒙太奇的使用,尤其是五人被分别逮捕时的镜头剪接毫不突兀非常完美。影片的背景音乐与影片本身的配合也同样可圈可点。当然,作为一部商业影片,光靠上面的这些是不够的,重要的东西,还是剧作——我觉得这也是近几年中国商业电影欠缺的,这么好的画面,怎么没有剧情呢…………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在本片中扮演重要人物罗格·昆特的著名演员凯文·斯帕西。

他在本片中的毋庸置疑的抢眼表现使他借由本片获得了当年的奥斯卡最佳男配角奖(虽然我为摩根·弗里曼未能于同时获此殊荣非常遗憾,但凯文·斯帕西的演技实在太出色了令人五体投地),同在1995年,他也在《七宗罪》中扮演了戏份不多但非常重要的幕后真凶,并在剧中与摩根·弗里曼合作。于是,于1994、1995年涌现出的三部优秀电影《嫌疑惯犯》,《七宗罪》和《肖申克的救赎》(这三部电影也被人们称为“男人三部曲”)中,他与摩根·弗里曼各参演了两部。在好莱坞主演有很多很多,但如凯文·斯帕西与摩根·弗里曼这样坚守在配角的位置上并能上佳表现不断着实不易。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