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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成长与法同行演讲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2 11:51:14 初中作文
健康成长与法同行演讲初中作文

篇一:演讲: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

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

各位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

同学们,遵纪守法听起来似乎离我们很远。但仔细想一想,找一找,其实他就在我们身边。你是不是遵守校规校级,你有没有打架斗殴,网络成瘾。法律与道德、习惯、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法制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偷窃的事,不仅仅会给你的个人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将使你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青春是花季,光鲜灿烂,生机勃勃,青春里有耕耘,有探索,有拼搏,但是青春是一段带有风险的旅程,差池一步,谬以千里,所以青春需要约束,青春需要斑马线。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同时也是我们的保护伞,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我们与法同行,摆脱鲁莽,拥有理智;让我们与法同行,远离脆弱,变得坚强;让我们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在法制的蓝天下茁壮健康、快乐地成长!

让我们的青春在晴朗的天空下飞翔!

篇二:快乐成长,与法同行演讲稿

快乐成长,与法同行

敬爱的各位评委、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XX好!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一起交流。有史以来,多少文人墨客用他们的生花妙笔赞颂那些匡扶正义、刚正不阿的廉史清官。无论是包龙图怒铡陈世美,还是寇相爷开棺解悬案,这曲曲赞歌颂扬了我们中华民族那些早期“护法者”的明镜清悬、执法如山。可是,这只是治标而不治本。要想杜绝犯罪的发生,则必须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其亡羊补牢,则不如防患于未然。

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快乐成长,与法同行”。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俗话说:“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地运行。也许有些人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是拥有自由,而自由是有自己决定。可是,要知道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指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了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因为你过度的自由,势必造成别人的不自由。

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常常看到、听到这样的新闻:刘某,由于没钱上网,从而把手伸向别人的口袋;王某,由于一时冲动,把同学砍成重伤;陈某,由于自己的无知,一根火柴烧掉的整片森林??而他们最终的结局,无疑是从此跨进了高墙、电网的深院之中。

当少年法庭的过客越来越多、当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当青少年犯罪形成一个研究的课题??人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声音:青少年,你们究竟怎么了?

如果要给这个问题一个答案,那么我想说:“这不是一个人的错!因为家庭、学校、社会都有着不可逃脱的责任”。正是因为家庭过度的溺爱,才造成孩子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正是因为学校一命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德育教育的培养,才造成学生如此的无知和法盲;正是由于社会不良的攀比之风、浮躁之气,才造成青少年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试问,如果他们从小就养成独立自主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们也势必会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他们还会那样做吗?

伟大的邓小平爷爷很早就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所以作为青年一代,我们应该从小养成独立自主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不断地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觉悟。防微渐进,诸葛有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危害社会伤害他们的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让我们做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心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全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法制氛围。为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文明儋州的宏伟

目标而奋斗!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篇三:与法同行_健康成长

《与法同行,健康成长》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与法同行,健康成长》

在的成长道路上,我们有太多次的失败需要自己的重新站立,太多的是非需要自己明辨、理清,太多的希望会突然变为了泡影,太多的失望会让我们陷入迷茫。而一路上,只要我们与法同行,再多的困难也抵挡不住我们青春的脚步。

同学们,21世纪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然而很多中学生正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法律,在不知不觉中误入歧途,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祖国未来的希望,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我们必须与法同行,才会使自己健康成长!

让我们重新好好看看《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然后扪心自问,我们有谁能完全做到了呢?或许你会说:“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然而同学们,如果我们因此就不去努力做,我们又怎么能够成为合格的中学生呢?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健康成长与法同行演讲)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要忽视遵守纪律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么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受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所以,要想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的中学生,我们就要从点滴做起。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古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当冲动袭来时,我们要告诫自己:冲动是魔鬼。因为一个意念可能导致你犯罪,一个想法可能会让你一生流泪。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铭记法律的威严与壮义。

作为新一代的我们,要弘扬法律精神,争做时代先锋。现在,我们要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你踌躇不前时,把法律当作正义的化身,为你指明正确的道路。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这座雄伟的大厦的庇护下健康成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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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

《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主题队会

磴口县二完小

四年级一班

2014.12.1

篇五:与法同行,健康成长

与法同行,健康成长

法律是人类的大气层,它在无形之中保护着人类;法律是正义的武士,它使人们能在和平的时期过上安逸的生活。因为有了法律同行,我们才得以健康成长。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近几年中国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但拐卖儿童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主要是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如今年刚破获的“2012·4·19”特大拐卖儿童案件。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7月2号晚上10点,公安部统一指挥河北、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主犯杨学花也已落网。并且在此次案件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根据平乡县公安局副局长郭建国的介绍,目前涉案的医护人员一共有3名,已经全部归案。根据警方的调查,平乡的这个诊所从2008年至今,已经卖出婴儿20名左右。这些人疯狂贩婴、铤而走险的原因,就是因为其中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驱动。在去年、前年,女婴价位两三万,男孩四五万,现在女婴已经上升到三四万,男婴五六万,甚至是七八万。经过审讯了解到,由门诊找到买家后,一个女婴4万5,门诊提走六千,中间人拿走六千,其余的三万多块钱交给孩子的来源地。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

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儿童案件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孙军工透露,1月-7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为57.90%。

孙军工解释说,重刑在司法中主要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这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该类型案件的高压态势,这种高压态势今后将一直持续下去。

目前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发生在农村地区较多,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拐卖者拐卖男婴较多。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透露,在福建、山东,有的村子收养男婴较为普遍。

2008年10月28日召开的反对拐卖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上获悉,中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总体下降,但部分地区此类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犯罪形势和手段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中国将切实加强反拐打拐工作。 这些新的特点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拐卖对象复杂化,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增多,非法收养仍然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目的;犯罪手段多样化、暴力化趋势明显,盗窃、抢夺儿童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地域逐渐扩大,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解决拐卖犯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为多部门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工作分工,明确目标,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反拐工作向纵深发展。

《中国反对拐卖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已从1月1日起实施,此行动计划涉及28个部委,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按照行动计划,建立反对拐卖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为牵头单位,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高尔斯华绥说过:“法律就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对法律的无知,不知为多少罪犯的犯罪埋下了祸根。因此我们必须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在法律这座雄伟的大厦庇护下健康成长。

是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和平的世界;是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安定和兴盛的国家;是法律给了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是法律给了我们一种平淡而安稳的生活。所有的一切都离不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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