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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识与小蓝帽的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9:38:59 体裁作文
qs标识与小蓝帽的区别体裁作文

篇一:QS标识的规定及画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

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 — 1 —

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附件:

— 2 —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

— 3 —

— 4 —

— 5 —

篇二:QS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QS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第二批十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5年时间,对全部28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QS与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食品污染

当前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产生和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也越来越繁杂。这使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有害物、环境污染物、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在加工、贮存、运输、烹调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等。污染食品在食用时,可能影响食品的性状,也可能引发消费者慢性中毒,甚至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目前,畜禽肉品激素和兽药残留污染的主要问题之一。 ·2.新技术带来的质量问题

如食品添加剂、生产配剂、介质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这些采用新技术生产的食品对人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需要一个认识过程。

·3.滥用食品标识

一些不法商贩常常运用食品标签来欺骗消费者。不法商贩滥用食品标识主要手段有这样几个方面:(1) 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2) 缺少警示说明;(3) 虚假注册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展示该食品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

(4) 缺少中文标识,进口食品甚至某些国产食品,使用外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识。

[编辑本段]“QS” 解读

据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的本意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和安全的保证程度。食品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能因食品原料、包装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符合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编辑本段]QS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试图彻底扭转当时国内食品质量只有一半合格的窘境。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制定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刑”。

2002年,存在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的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首当其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最终跨过准入门槛的只有二分之一。从2003年起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面等2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也先后展开。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年底前将完成28大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审核工作,这也意味经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国内所有加工类食品都已经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共发放了八万七千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90%,六万多家无证生产企业被查处取缔。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的食品合格率与实施前相比,平均提高了30个百分点。

QS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

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QS编号规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2)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3)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具体类别编号规定: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 大米0102 挂面0103 其他粮食加工品0104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 食用油脂制品0202 食用动物油脂0203

调味品:酱油0301 食醋0302 味精0304 鸡精调味料0305 酱类0306 其他调味品0307 肉制品:肉制品0401

乳制品:乳制品05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502

饮料:饮料0601

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

饼干:饼干0801

罐头:罐头0901

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

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1101

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 薯类食品1202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01 果冻1302

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02

酒类:白酒1501 葡萄酒及果酒1502 啤酒1503 黄酒1504 其他酒1505

蔬菜制品:酱腌菜1601

水果制品:蜜饯1701 水果制品1702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1801

蛋制品:蛋制品1901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2001 焙炒咖啡2101 食糖:糖0303 淀粉糖2302 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 其他水产加工品2202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 糕点:糕点食品2401 豆制品:豆制品2501 蜂产品:蜂产品2601 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2701 其他食品

篇三:QS标志详解

QS标志: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与原有的英文缩写QS(quality safety 质量安全),表达意思有所不同。

目录

规定历史

食品分类

市场准入

细则解读

编号规则

认证新规

认证费用

认证程序

规定历史: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新旧版对比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分类:

以下是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8大类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饼干:饼干

9、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

14、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9、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21、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22、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24、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25、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26、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7、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28、其他食品

市场准入: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4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5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

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制定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刑”。

符合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细则解读: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编号规则:

第一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第二则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篇四:QS标志的概念

QS标志的概念

QS标志的含义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

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产品[1]

安全外在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

(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qs标识与小蓝帽的区别)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QS标识从2010年6月1日起已陆续换成新样式

此次变更主要是在标志的中文字样上有所变动,原先QS标志下方的“质量安全”字样已变为“生产许可”。

QS下方须标注“生产许可”,原有的QS标志是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不能生产食品,即不能使用这个标志。原有的QS标识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即将更换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QS标志的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场检验的合格产品。

4、“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委托检验。这项固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QS标志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质检部门将之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 编辑本段食品QS标志监管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职责依据

(一)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工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

职权依据

(二)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三)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QS标志监管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而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工商部门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进一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权。所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工商部门是适格的,是有明确的职责、职权依据的。

篇五:关于蓝帽标识资料

关于蓝帽标识资料

蓝帽

蓝帽,是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认证的保健食品标志。获批产品外包装标注“国食健字”字样,为天蓝色,呈帽形,俗称“蓝帽”。在保健食品领域,蓝帽就是通行证,象征着质量过硬。正规的保健食品都会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有天蓝色、形如“帽子”标志,下方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目录

1基本介绍

2国家规定

3利益链

4相关信息

基本简绍

蓝帽

蓝帽

蓝帽,是中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业界俗称“蓝帽子”,也叫“小蓝帽”。蓝帽产品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

保健品归属于食品范围,需要QS认证,如果具备活性成分具有功能性的保健作用,处于药物与食物之间,需要通过国家政策审核,还需要保健食品的批文或者蓝帽子认证。正规的保健食品都会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形如“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是“国食健字【年号】××××号”,或者是“卫食健字

【年号】××××号”。

2003年,原来由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移交到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之后,市场上的保健品只有两种批号,其中2003年以前通过审批的批号是“卫食健字”,2003年以后通过审批的批号是“国食健字”。而保健品的“药健字”在2004年前已被取消,市场上已不允许这种批号流通。

国家规定

根据2005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主要类型

蓝帽标志

蓝帽标志

卫食健字:是中国对保健食品实行法定注册监管以来第一个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代表食品,“健”代表保健食品,因为保健食品是食品中的一个种类,仍旧属于食品的范畴。

国食健字G(J):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国”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代表国产,“J”代表进口。

利益链折叠编辑本段

保健食品从申报到取得“蓝帽”,要经历准备申报材料、样品生产、试制现场核查、样品送检和专家审评“五阶段”。市场上有专门帮企业申报“蓝帽”的中介机构,中介首先替申报企业“制作”一张“完美配方”,并负责整理文字申报材料。为保证“样品送检”过关,中介会通过“公关”确保不出意外。最后一关是专家组审评会,由相关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的专家组,投票决定企业的“蓝帽”认证。

中介认证“蓝帽”报价为:申报维生素类,收费12万至20万元;申报调节免疫力功能类,收费28万至30万元;申报降血脂功能类,收费42万至45万元。

相关信息

螺旋藻不合格

2012年3月29日,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尤维斯”、“绿A”、“汤臣倍健”、“清华紫光(金奥力)”、“圣奥利安”、“康特力斯”等十余种“蓝帽”螺旋藻产品的重金属铅、砷、汞含量均“不合格”。其中“尤维斯”超标20%,“绿A”和“清华紫光(金奥力)”均超标80%,“汤臣倍健”超标100%,“圣奥利安”超标200%,“康特力斯”超标820%。

营养学家称,过量的铅在人体内慢慢积累,会酿成铅中毒。长期服用铅超标的螺旋藻,有可能影响造血功能,导致免疫力低下、贫血甚至肾功能损害。

辨别保健品

挑选保健品除了认准“蓝帽子”外,还要看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是否通过GMP认证,因为只有通过GMP认证的厂家才能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具体识别方法如下:

1、中国所有正规的保健食品,不论是国外进口的还是国内生产的,都要求在包装的醒目位置印上“蓝帽”标志。

2、保健食品的包装和相关广告上应标明以下忠告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保健食品的包装上若含有“祖传秘方”、“安全”、“无毒副作用”、“最高科学”等“禁忌语”则很可能是假冒的产品。

4、若对购买保健食品产生怀疑,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蓝帽子”下面的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号进行核对查询,确认购买的产品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

词条标签: 保健品 保健食品 健康 养生 批准文号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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