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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交通警察支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1:22:59 字数作文
六安交通警察支队字数作文

篇一:2014年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招聘交通协管员20人公告

2014年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招聘交通协管员20人公告

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承担六安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现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交通协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公开招聘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公开招聘质量。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交通指挥室管理辅助岗位,交通协管员20名。

三、招聘条件

1、招聘范围:六安市市区户籍人口。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未受过刑事处罚,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3、年龄在28周岁以下;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或获得省级计算机水平考试证书二级以上;适应公安业务需要能二十四小时值班人员。

四、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1、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自行下载并填写《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息网站下载

http://www.lajjzd.gov.cn/)。

2、报名时间:2015年1月5日至1月7日。

3、报名地点: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楼(经三路新车管所院内交警支队办公楼6楼615室),联系人:杨丽萍,联系电话:3927029。

4、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学历学位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彩照4张。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经初审符合条件者通知参加考试。

(二)笔试内容:交通法规常识(占40%),计算机基础应用相关知识(占60%)。

(三)面试。根据考试成绩,按照录取人数1:2比例通知参加面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人员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

(四)体检与考核。依考试、面试成绩与招聘计划,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员。在县级二甲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结束后进行资格政审。经体检、考核发现不合格的,依次递补两次参加体检、考核人员,两次递补后终止。

(五)公示。对通过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7天。

(六)聘用。公示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按六编办〔2013〕35号文件实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并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五、相关待遇

薪资标准为: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薪酬标准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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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汇总 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4年12月25日

篇二: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考试中心科目二考场(分考

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考试中心科目二

考场(分考场)基础信息登记表

考场名称:

考场所在单位盖章

篇三:原告邓XX诉被告吴XX、第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邓XX诉被告吴XX、第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53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云红

委托代理人俞强。

被告吴庆山,男。

委托代理人陆华,男。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唐XX。

原告邓云红诉被告吴庆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军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云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强、被告吴庆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云红诉称,2009年2月6日16时2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大昌路63号近新建路处,被告吴庆山驾驶其自有的皖NJ0312长安轻型小货车沿从上述地点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昌路左转弯时,因转弯过大,不慎撞在沿大昌路由北向南紧靠路边行走的原告邓云红,致原告倒地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09年3月6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奉贤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吴庆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2月1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奉贤交警支队的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邓云红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内外踝骨折,现右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内固定拆除术)治疗休息7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经查,事故车辆皖NJ0312长安轻型小货车在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现原告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773.40元(不包括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6,720元、残疾赔偿金22,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87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44,050.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对其余损失经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2、余款由被告吴庆山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庆山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以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均无异议,但认为护理费过高,要求按900元/月的标准,律师代理费只认可1,500元;事故发生后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也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要求法院确认并作为原告的损失范围依法处理。

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属实。

另查明,1、事故车辆皖NJ0312长安轻型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吴庆山,其对该车向被告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20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9日二十四时止。2、原告邓云

红系农业人口。3、事故发生后,被告吴庆山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5,540.7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吴庆山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皖NJ0312长安轻型小货车的行驶证的复印件、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奉贤交警支队第S0800106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华政法医[2009]残鉴字第744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费发票、原告的出院小结、门急诊病历卡、医药费发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吴庆山提供的身份证及临时居住证的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告的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费用清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对医疗费,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医疗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经核定为26,314.10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期限参照鉴定结论7个月计算为6,720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期限参照鉴定结论确定为2个月、3个月,经计算分别为1,200元、3,000元。对残疾赔偿金,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按照目前公布的本市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85元/年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为22,770元。对交通费,原告提供的相应的票据,被告亦不持异议,且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鉴定费,属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凭据予以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后果,必然对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使其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故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对律师代理费,原告聘请律师代

理诉讼,有利于其司法救济的实现,本院予(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六安交通警察支队)以支持。

对于上述损失,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被告吴庆山对事故车辆皖NJ0312长安轻型小货车在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约定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现原告的第一项损失未超过赔偿限额,故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应在按实际损失予以赔付;第二项损失已超过赔偿限额,故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应先行赔付给原告10,000元。对超过及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吴庆山按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此外,第三人平保六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享有的法定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邓云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6,314.1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6,720元、残疾赔偿金22,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87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69,591.10元,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其中的47,677元;由被告吴庆山赔偿余款21,914.10元(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5,54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庆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军芳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玲 审 判 员 唐军芳 书 记 员 黄玲

篇四:徐小芳诉朱玉勇、梁其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徐小芳诉朱玉勇、梁其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35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小芳,女。

法定代理人詹方喜,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詹桂霞,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罗鑫,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玉勇,男。

委托代理人何凤娇,女,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梁其云,男。

委托代理人姚冬梅,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36号阳光小区2号楼南1号商铺。

负责人唐扬彪。

原告徐小芳诉被告朱玉勇、梁其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栋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芳的委托代理人肖罗鑫、被告朱玉勇的委托代理人何凤娇、被告梁其云的委托代理人姚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小芳诉称,2009年7月9日15时20分,被告朱玉勇驾驶皖NJ1530轻型普通货车沿庄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沙村十组处,与横穿马路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2009年7月23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朱玉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09年11月2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徐小芳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营养2个月、陪护5个月。现原告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1,001.69元、护理费7,295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289.50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22,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43,456.19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朱玉勇、梁其云连带赔偿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剩余款项。

被告朱玉勇、梁其云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剩余款项应按事故责任依法赔偿;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的标准,和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衣物损由法院酌定,对原告其余诉请无异议。

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认可医保内用药费用,护理费按40元/天的标准,营养费按20元/天的标准,交通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不认可衣物损,鉴定费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奉贤第0907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华政法医 [2009]残鉴字第6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 1、被告梁其云为事故车辆皖NJ1530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被告朱

玉勇为该车在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23日二十四时止; 2、原告徐小芳的户籍为农业户口性质。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皖NJ1530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应在各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负80%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奉贤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朱玉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超出及不属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朱玉勇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梁其云作为事故车辆皖NJ1530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对车辆的行驶活动负监督、管理之责,应与被告朱玉勇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具体损失中的医疗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含义作出解释,即法律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的赔付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平保财险六安支公司只认可医保内用药费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对营养费,本院按30元/天的标准,期限参照鉴定结论为2个月计算。对残疾赔偿金,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护理费,原告及三被告均同意以4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期限参照鉴定结论为5个月计算。对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医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对衣物损,

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以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必然对其今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使其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其诉请的金额尚属合理,故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对鉴定费,属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凭据予以支持。对律师代理费,因原告相对缺乏法律知识,故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小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01.69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77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40,471.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付37,071.69元;由被告朱玉勇赔偿余款3,400元中的80%,即2,72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梁其云对被告朱玉勇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小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小芳负担36元,被告朱玉勇、梁其云共同负担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栋 书 记 员 胡琼

篇五: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活动策划方案

“”杯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 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活动策划

与冠名企业广告回报方案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学车考证的热度持续升温,而如何选择一所合适的驾校成为困扰学车一族的难题。

为进一步增强市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诚信经营,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驾培环境,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活动评选即将开始,请你为自己信赖的、满意的驾校和驾校教练员投出宝贵的一票,来评选出六安市首届十大“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二十位“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

一、活动背景: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作为汽车服务产业链条之首,为汽车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是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而在过去的几年中,作为培养驾驶员的摇篮——驾校仍然存在办学条件差、课时缩水、考试弄虚作假等问题;与此同时,教练员“吃拿卡要”、态度蛮横等行为屡见不鲜。 目前,我市五县三区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22所,拥有教练车1707辆、教练员1904人,年均培训8万余人次。为进一步提升驾校总体服务水平,表扬先进、鞭策落后,构建权威的汽车驾校评价体系,六安新闻网联合皖西日报、六安新周报开展此次六安市首届十

大“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二十位“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活动。

二、评选机构

主办单位:六安市委宣传部 六安新闻网 六安市公路局 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承办单位:六安新闻网媒体经营中心 六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冠名单位:

支持单位:电信六安分公司重要客户部 移动六安分公司重要客户部 联通六安分公司重要客户部

三、评选对象以及参评标准

(一)评选对象

驾校:霍邱交通驾校 六安振华驾校 皋城驾校 舒城同兴驾校 建业驾校 金寨驾校 汽运驾校 舒城通运驾校 皖西交校 惠皖驾校 舒城天赐驾校 霍山驾校 霍邱平安驾校 霍邱蓼东驾校 寿县阳光驾校 叶集金鑫驾校 六安开运驾校 金陵驾校 寿县刘伟驾校等22所。

教练:由各驾校推荐。

(二)参评标准

为确保评比活动的顺利开展,主办方将成立由交通、交警、媒体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评比小组。采取报纸投票、网络投票、短信投票等

方式,综合运管处考评、交警部门考试通过率排名等因素,对驾校进行评定。

评选活动中, 市民可以根据对各驾校的综合印象、教学质量、教学手段、服务质量、学校环境以及驾校管理者等多个方面,对驾校进行评价。如果有乱收费,或教练员“吃拿卡要”的,市民可以投上“不满意票”。本次活动将以消费者最直接的评价为主,综合活动投票和专家的意见,综合评出六安市百姓十大“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二十位“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

主办方希望通过此次评选,给正在选择驾校的市民一个有力的参考依据。

四、评选办法

《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将在将及时刊登本次评选活动进程、投票方式和评选结果,《六安新闻网》也同时开通网络投票平台和短信投票平台,评选结果由六安市公证处公证后在《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六安新闻网》上刊登。

(一)投票方法:

1、市民可直接进行手机短信投票(含移动、联通、电信)

2、加(@)六安新闻网官方微博和微信(这两种方式重复计算得票,即如您在微博和微信同时投票,则计2票),各驾校和教练员分别有对应编号,评论或回复编号即为投票成功。

3、加(@

)本次评选官方冠名单位微博或是微信(这两种方式重复计算得票,即如您在微博和微信同时投票,则计2票),各驾校和教练员分别有对应编号,评论或回复编号即为投票成功。咨询电话:0564—3330518 18905646565);

4、《六安新闻网》开通活动专题网页,进行网上投票。

(二)计票方式:

评选活动计票将以“实票累计”计算所得总票数,票数高为最佳。投票结果经组委会汇总由六安市公证处公证后在《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六安新闻网》向市民公布。

(三)奖项设置

1、所有参与投票者均有机会参加抽奖环节,具体奖项再议。

2、评选活动分为宣传阶段、评选汇总阶段、表彰阶段等三个阶段。对获得六安市首届十大“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二十位“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由六安新闻网、六安市交警支队、六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希望通过此次评选,给正在选择驾校和教练员的人民提供一个有力的参考依据。

六安新闻网

2013年5月30日

五、冠名单位回报

冠名费15万元,冠名企业享受以下回报:

1、本次评选活动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横幅上,印有冠名单位字样,即

“”杯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活动新闻发布会。

2、本次评选活动,势必会得到各大驾校以及该校领导、教练员、已经拿到驾驶证的学员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他们加(@)本次评

选官方冠名单位微博或是微信(这两种方式重复计算得票,即如您在微博和微信同时投票,则计2票),各驾校和教练员分别有对应编号,评论或回复编号即为投票成功,对于冠名单位来说,为以后在微博和微信做跟进的营销宣传,最大程度的开发市场。

3、在评选活动期间,将在六安城区各大驾校悬挂

“”杯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活动宣传横幅,并在学校门口或内部树立冠名单位广告牌。

4、评选前、评选中以及评选结束后,约一个月时间,在六安新闻网首页置顶位置,开辟出1000*114像素的通栏专题,该专题名为:

“”杯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

5

、在“”杯六安市首届“消费者最满意驾校”和“学员心中最优秀教练”评选专题中,页面置顶位置开辟出冠名单位网站或是官方微博。

6、评选活动期间,冠名单位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比利用微

字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