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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1:25:16 作文素材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作文素材

篇一:2014年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4年电大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4 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 的联合。

3、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 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 理方式。

二、 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20 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 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

2.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 主体 、 客体 和 内容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 。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 ,停止 清算范围外 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 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 书面形式 的,应当用 书面形式 。

9.民法上的期限, 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 法定期限 、 指定期限 、 意定期限 。

三、 选择题(每小题 3 分, 24 分。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 AC )。 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 )

A. 二 年 B. 四年 C. 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 A. 不动产 B. 流通物 C. 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l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 某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某甲救上岸,其要求付钱的行为是( BD )。

A、有效的民事 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 B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4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 公民 B.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 C.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 C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 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 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 16 分,共 32 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 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 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 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 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 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 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 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 2

课堂讨论题: 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

(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

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

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作业 3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福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30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福,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福,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福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刻松石出访未归)。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

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做,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

问: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例属于委托合同。 原告委托被告作画,被告擅自转委托,让学生谷某代替,作品与差距很大。 委托合同擅自转委托的,那么被告、学生谷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 意的,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 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作业 4

一、 名词解释

1、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 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 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 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 能性的制度。

4、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 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 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 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 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 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 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23 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主体 、 内容 、 客体 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 16 周岁 以上 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 法人终止时 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 一般等价物 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 我国民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 用益物权 和 担保物权 。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 原始取得 、 继受取得 。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 、 使用 、

收益 的权利。

三、 选择题(每小题 2 分, 20 分。 共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 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 B.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1 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 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BD )。

A.有 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BC )。

A.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

A.诺成性 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 ABD )。

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取得孽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 )。

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

7.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 在处理相邻关系中, 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D )。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8.下列( ABCD )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 ABCD )。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货款的

四、问答题(每小题 7 分,共 21 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 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五、 案例分析(12 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 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 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 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 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 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 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责任。

篇二: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怎样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怎样 核心内容:宣告失踪需要经利害关系申请,并且失踪公民需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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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财产代管人。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四、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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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2]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失踪的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

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5]

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6]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至于返还财产是否应受限制,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正常消费不存恶意。继承人虽然获得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因失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要求继承人对消费财产予以补偿,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故应以现存财产为限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死亡宣告,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了基础,故继承人应返还所继承的财产,使其恢复到未继承时的状态。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与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

第25条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7]

篇四: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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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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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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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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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应该如何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应该如何离婚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那么另一方应该如何离婚呢?首先要确定的是,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是不能够协议离婚的,因为双方是没有办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种方法就是诉讼离婚了,诉讼离婚又应该怎么提起呢?

1、对下落不明人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宣告为失踪人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一般一次诉讼即可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宣告失踪需要经过2年的时间,一般起诉离婚一方无法接受此时间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知,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直接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无论走失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及进行实体审理。但在公告送达的情形下,法院仍要按照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即使对方缺席也不能判决离婚。据此,直接起诉虽可以节省时间,但如无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无法达到离婚目的。因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另一方如需解除婚姻关系,如不能提供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则需要等待2年以上的时间,方可达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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