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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一胎生育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2:33:28 作文素材
再生一胎生育证作文素材

篇一: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再生一胎生育证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写本表。

2、审核终审批单位认真核实情况,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审批,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3、最终审批权按照《条例》执行。审批后,本表由审批、发证单位保存。

4、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再生一胎子女的,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妇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属此情况的,“女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计生委审核意见:”栏不填写。

篇二: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条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条 发证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

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复并将结果填入《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生育服务证》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在申领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发放。

第七条 《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延期手续必须以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十条 《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并发证。

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规定上报,由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发证。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外,必须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

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在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并按月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证单位应当严格掌握生育政策和执行发放程序,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生育证的,按《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已发放的有效的生育服务证数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数(包括已办延期的)和分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名单(分一胎和再生一胎)书面报县(市、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篇三:江西省单独两孩夫妇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程序

办理《计划生育一胎生育服务证》须知

一、凡属昌河辖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符合规定一孩登记

的育龄妇女在怀孕后至生育前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户籍不在昌河的须提供户籍地村(居)、镇(街)二级计生证明,省外三级计生证明。

二、将《申请表》、男女双方户口本和结婚证、身份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政局的离婚证,并附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女方一寸彩色相片两张。

三、有单位的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社区居

委会调查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主任签字、盖章,完成后送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核发,10个工作日完成。

江西省单独两孩夫妇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程序

1、领取表格。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领取表格。

2、填表、公示、盖章。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并张贴照片后,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无举报意见之后加盖公章。

3、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其父母各自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村或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两级,江西省外的要求村、乡、县三级)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为外省或父母离异的,证明材料办理与上述相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4、提交材料。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审核(女方为外省户籍的,提交至男方户籍所在地)。

①《申请表》,含单位(没有单位的含村或居委会)的意见和公章; ②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女方一寸照片2张;

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5、审批发证。村或居委会核实以上材料后,经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为外省户籍的,报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委,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办证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

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3)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育龄妇女环孕检证明。

2、户籍所在地管理机关发放

首先办证人要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带齐所有证件到街道计生办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当即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计划生育环孕检报告单》。

篇四: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篇五: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编号

2.审核和审批单位必须认真核实情况,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审批,并衽主管领导负责制。 3.最终审批权按照《条例》执行。审批后,本表由审批、发证单位保存。

4.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再生一胎子女的,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属此情况的,“女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计生委审核意见:”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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