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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05:20:48 体裁作文
劳务费是什么体裁作文

篇一:什么是劳务费?开具劳务费发票的范围(中税网)

什么是劳务费?开具劳务费发票的范围

什么是劳务费?开具劳务费发票的范围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专家分析: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篇二:劳务外包是什么意思

劳务外包是什么意思

上一期乔布简历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外包公司,给大家科普了一些关于外包方面的知识。那么,劳务外包是什么意思呢?劳务外包有什么好处呢?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呢?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劳务外包是什么意思,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务外包是把企业内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专门的外包服务机构来完成。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非常省心的人事管理方式。

劳务外包公司可提供一系列专业和高效的人事事务外包,为企业规避风险,简化手续,规范操作,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值,让员工满意,提升人事管理的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概况来说,企业实行劳务外包可以方便快捷地解决以下问题:

1、员工的录用及档案处理;

2、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及转移等事务;

3、各类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出差错,公司就会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实行劳务外包可以有效避免这些烦恼;

4、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可能会导致总部的人事经理鞭长莫及。实行劳务外包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人事管理。

乔布简历小编要提醒的是,一些事务性及技术性的事情可以进行外包,但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则不适宜外包。

本文来源简历 http://cv.qiaobutang.com/

篇三:劳务费发票

篇四:劳务费、佣金及工资的区别

沈阳人事考试网

劳务费、佣金及工资的区别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还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佣金含义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 则被称为"双头佣" 。 说合买卖的中间人,在中国史籍上早有记载,《史记·货殖列传》称之为驵侩。宋以后称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牙行凭借其特权将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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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关于建设工程劳务费的概念、计价和索赔20120106

关于建设工程劳务费的概念、计价和索赔

——基于一个仲裁案例的分析

内容提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劳务分包的价款约定不清,当事人双方进行结算时,在计算的方法和依据上发生严重分歧:在劳务用工数量计算的方法上,一方认为,应按考勤计时的方法计算,一方认为,应依据预算定额进行计算;在劳务费的单价如何确定上,一方认为,应以《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计算,一方认为,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单价;对建设工程异型结构难度系数与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的关系上,一方认为,除应确定一定的难度系数增加用工数量外,还应再支付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而发生的费用,一方认为,施工难度系数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同意另行再支付水平垂直运输费。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评述,并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劳务分包、结算、工程量、单价、难度系数

一、 引言

关于劳务费的概念、劳务费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人工信息费、工人工资的区别,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的计取、劳务费单价的组价,还有异型结构工程难度系数与劳务费计取的关系等问题,笔者在审理和代理的劳务分包案件实务中,感觉在业界存在一些含混不清,甚至无所适从的情况。为了厘清这些问题,笔者先后联系、拜访了建筑企业的合同预算专业人员、市造价处、劳务分包交易中心,结合去年参与审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写就了这篇文章,请各位同仁批评、斧正,也望能够互动交流。

二、案件简介:

2005年北京某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由北京A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称A公司)施工总承包。该建设工程属异型结构,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期紧,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为此,A公司与济南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联系,提出由B公司进场施工以完成该工程剩余全部施工内容,包括部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等工程。

劳务费是什么

2006年2月B公司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务费暂估数额分别为190余万元和350余万元的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施工现场无法使用施工机械,不具备垂直运输条件,且水平运输条件极差。因工期紧张,双方仓促订立了上述合同。该合同价款内容约定,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还约定:“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为26元/工日”;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其他支付方式和期限未约定。关于材料机具约定:由A公司提供水平垂直运输大中型机械,同时,未约定小型机具费和辅料由B公司承包。

2007年6月初,本案施工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时,发生严重分歧,劳务费结算争议数额相差近500万元。双方曾共同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最终解决结算问题。B公司随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评析

(一)劳务用工数量应按照定额,还是按计时方式确定?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合同价款支付为“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另,A公司收过申请人的考勤表,也对现场劳务人员人数进行过查验确认,说明双方均是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费的。

B公司对此进一步发表意见认为,A公司主张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而该定额是按整体工程考虑的,并且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并不适用于劳务分包合同。本案工程施工难度大,现场又不具备机械施工条件,这些在定额子目中均不能予以体现难度系数和该计价,因此采用定额确定劳务费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A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26元/工日,表明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按定额工计算的。同时,B公司报给被申请人的结算资料的劳务费也是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的。故申请人提出按劳务人员人数×施工工期×日工资计算劳务费是不成立的。

2.分析和建议

首先,本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务费的工日数应按建设工程定额计算,并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物是其主要义务。因此衡量承包人物化在该建筑物的数量和价值是作为其从发包人处获取价款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就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对某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规定统一的计算规则,是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因此排斥定额标准,计算的依据就会发生混乱,工程结算将无法进行,除非双方事先约定了另外的计价标准。

本案B公司要求以考勤表统计人员数量及工作天数来计算劳务费,实际是按出工人员的总天数作为工程量,而不论施工完成工程量多少。这显然有悖本案合同的性质。因为本案合同不是劳务输出合同,也不是劳动用工合同。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来说,依据工程定额计算的成本属于“人工成本”,即修造一个工程所需要的人工工日和费用;而按考勤计算的成本属于“工资成本”,即企业为支付给职工付出的劳动工日而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企业为完成、建造某一项产品而发生的工日和费用。因此,以考勤计算,无法衡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就失去了建设工程的计价基础。

其次,本案合同约定的“按人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支付率100%”,并非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价款的全部支付方式。因为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暂估价和价款的内容,A公司不可能只向B公司用考勤按月按人头份支付月工资就可以了。支付工资是企业对劳动者个人的行为,企业之间不存在支付工资的问题。显然这里是指因为B公司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证按月向其职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此,双方约定上述条款的真实意思应是A公司要保证B公司支付用于发放工资的部分价款。该约定属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之一。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还要核实工程量和相关决算资料进行最终结算。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索要劳务报酬时,首先应看合同依据是什么?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应按定额计取工程量,定额以外的零星用工或定额子项没有的工程,可以考虑按计时工计算,但双方必须事先有明确约定的单价和计算的方法,并及时进行洽商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劳务费的单价如何确定?劳务费是不是就是人工费?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鉴定单位将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确定人工单价是可行的,但是按照全年365天折算日平均工资是错误的,应当有休息时间;

A公司认为,应按定额工日单价计算,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定额工日单价。

2.分析和建议

在劳务费的索赔中,如何协商和确认劳务费的单价?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中经常遇到因对劳务费的概念、组价内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里首先应该明确劳务费的概念及其与劳务合同价款、定额人工费、市场人工信息价、工人工资的区别: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劳务费是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完成相关工程劳务作业所应得到工程价款中的人工成本。

(1)劳务费不同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实务中,为了加强材料设备的管理,节省开销,发包方往往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也由劳务分包企业承包采购和使用,并非纯粹的包清工。所以,计取劳务费时,应将中小型机具和低值易耗材料及周转材料的费用分出单算;

(2)劳务费不同于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是定额中某一工程计量单位所需用工日数乘以综合工日单价加上其它人工费得出的定额人工费单价。按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人工费的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以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后两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纳入规费之中,即纳入了间接费,而不是直接费。定额人工费本身并不包括利润、管理费和税金。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因预算定额没有劳务费单价组价的规定,发包方在发包劳务工程时往往要考虑将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包括其单价的组价)是否会超过其与建设单位约定的人工费数额;劳务分包单位也要考虑其将从发包方得到的劳务费与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利润等是否相当;从而双方协商确定一个能够由双方接受的劳务费数额,也就是说,劳务费是双方协商约定的,而不是单方可以按照预算定额人工费计取的,因而劳务费包括的内容及每项内容的含义、定义必须要约定清楚(双方也可以约定劳务费包括管理费、利润等,或者约定按定额人工费计取)。劳务费的约定和洽商索赔也应遵循“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原则。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人工费、管理费、医疗劳保保险、手头工具费等”。这是一个十分混乱、无法执行的约定。首先“人工费”,按照当时预算定额已包括了“医疗劳保保险”,这个“人工费”的含义是什么说不清;其次,“管理费”的含义是什么,是在合同总价基础上的管理费,还是在劳务费基础上的管理费以及如何计取都没有说清楚;再其次,“手头工具费”应是多少,是否

包括在劳务费单价组价范围,也无法认定。总之,无法从该约定中确立劳务费的概念。

(3)劳务费不同于市场人工信息价:市场人工信息价是行政机关在预算定额人工费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人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制定并发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的组成也是在预算定额人工费的组价内容基础上对人工价格的调整。所以劳务费与市场人工信息价的区别与前述定额人工费的区别是相同的。如果双方约定按市场人工信息价计取劳务费,结算就应按此约定执行。

(4)劳务费不同于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劳务费则是建设工程劳务发包单位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应向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两者权利义务主体不一样,人工工资的受让人是自然人,劳务费的受让人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代劳务分包单位直接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费,而不仅仅是向自然人支付工人工资。

综上所述,本案在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双方又不能协商劳务费的单价,且既无劳务费组价的规定,又无劳务费指导价格的情况下,鉴定单位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参考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建筑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额计取劳务费,也是无奈之举。 本案给予施工企业的启示是,建设工程的劳务费与预算定额的人工费是不同的,也不是人工工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处也没有对劳务费的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只能依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洽商签证及签订补充协议时,对劳务费的组价内容及每项内容的具体含义、标准说清楚,并签署书面意见。如此,在发生劳务费的索赔时,才能顺利得到解决。

(三)关于建设工程异型结构难度系数(也称“降效系数”)确定后,是否还需再支付人工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

1.双方当事人的观点

B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难度大,如果采用定额计算劳务费,各工程应相应增加施工难度降效系数4倍。

同时认为,根据双方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当提供水平、垂直运输的大中型机械设备”。但因异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得施工无法使用大中型机械设备。全部由B公司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因此,A公司应再支付该人力替代水平垂直运输费用370元万元。

A公司认为,本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施工难度,正因如此,B公司在充分考虑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后确定了施工难度降效系数,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同期北京市造价信息价的上限综合考虑确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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