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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08:16:56 体裁作文
洞穴奇案读后感体裁作文

篇一:《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后感

10法学二班20101021210

一、阅读感想

《洞穴奇案》是一本很有意思的书。

上面说的有意思,并不是指它会让人乐不可支,也不是指它有着(转载于:www.Zw2.cN 爱 作 文 网)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情节(事实上它的情节只有差不多两页半),但是它有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群众??它们在本书中兵戈相向,辩论对抗,难分胜负,在刀锋剑刃碰撞中迸发了照亮大脑与心灵的智慧光芒。 说实话,读下这本书,我的感觉是精疲力竭。也许是外文翻译作品的缘故,读起来总觉得不是那么顺畅,但你又挑不出一句废话,因为它已精简到无字可减,这也正是它仅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的原因,但是,171页的篇幅中蕴含的信息又是如此之大,丝毫不逊色于那些厚到拿起来都觉得吃力的书。

我并不是一口气读下这本书的,这导致我每次打开这本书时都不太记得清之前的判词,但后面法官的判词又有很多地方针对前面的观点提出辩驳,这迫使我必须不时地翻阅前面的判词,最后我不得不用便签贴在各个法官的判词处,这让我可以随时翻阅任意一个判词,这才使得我的阅读稍稍轻松了些。

在读这本书得时候,一开始我觉得第一个法官说得很有道理,但是第三个,第四个法官都一样有道理,可他们的理论所推出的结果又截然相反,这让我开始反思为什么会这样。经过思索,我终于明白是我的阅读思考方式有问题。在我阅读一个观点的时候,我总是先把它作为一个权威、一个标准答案来看,先把它升到了一个高度,这样一种仰望的阅读视角使得我只懂得接受,将所看到的全盘接收并默认为正确答案,从而压抑了自己的想法与异议。这是不对的,这是高中式的填鸭式的阅读方式,这不能适用于大学。大学的阅读方式应该是抱着一种永远不完全相信,永远怀疑,永远挑刺的。这样的阅读方式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异议”有成长的机会并以此得到真知。当认识到这一点后,我开始改变我的阅读方式,用大学的阅读方式来读《洞穴奇案》,从而得到了我的“异议”。

二、我的“异议”

1.生命价值的衡量。在书中塔利法官在他的论述中谈到威特莫尔的生命价值不低于他的伙伴(P93),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这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生命的价值该如何衡量?对于生命真的是机械行的多大于少么?难道我们应该为了就100个希特勒而杀1个爱因斯坦?如果回答是不,那么我们又如何判定生命的价值?以一个人对整个社会,对全人类做出的贡献么?那么在一个人还未过完他的一生的时候我们又能通过何种手段得知在未来这个人对社会的影响呢?毕竟未来是不可预测的,一个人完全有可能在他的前半生安安分分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在其后半生无恶不作,同样,一个大恶人也完全可能改过自新造

福全人类,这样看来,我们又无法确定生命的价值了。

关于生命价值的思考让我想起了当时轰动一时的三个大学生为救两溺水儿童而丧命的案例。我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我认为这是如此的不值得,因为当时的我也认为三命换两命不值得,并且我觉得那些投在那些大学生身上的资源要比投在溺水孩子身上的资源多得多,因此我觉得这样的交换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可是过了几年,我的想法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我开始认为生命不能以多少来衡量,其次,大学生和孩子身上都有无限种可能,我们都无法预测如果他们此时不死将来会为社会、为人类带来什么,因而无法判断他们社会的影响是正值还是负值,正或负的值得大小又如何,从而不能依据其对社会的影响而对他们的生命价值作出一个判断。

2.本案与联邦诉沃尔金案不同。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理由”的论点时将洞穴案与联邦诉沃尔金案作了类比(P63),但我认为两者不能一概而论。沃尔金并所处的境地并不像探险者们那样封闭,他可以在建筑工地上找一份薪水不高但足以让他可免于饿死的短工,或寻求政府救济等,很明显他的选择要比探险者们多得多并且其可行性也大得多。

3.怎样才算公平。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理由”的论点时提到四种可替代杀人的选择,其中包括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P64),而塔利法官认为这根本就是身体状况相对较好的成员对最虚弱的成员的直接选择,这使得他们不再平均地承担死亡的风险,因而不公平(P96)。这让我又陷入了一个泥潭——到底怎样才算公平?是什么都不做根据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淘汰一个成员公平还是有诸如抽签这样概率相等的方式让所有成员平均地承担死亡风险公平?我思索良久依旧得不到答案。

4.被告是否应为所遇到的危险负责。伯纳姆法官指出探险者们明知登山的危险还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下,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受惠于紧急避难,并且指出他们应对危机准备不足(P65),戈德法官也提出由于他们自愿走入一个布满危险的环境中,他们应对自己所陷入的困境负责。(P133)但是,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危险的,比如说使用高压锅,我们都知道使用高压锅可能引起爆炸,但我们还是在使用它,并且在遇到由此而引发的危险时得到保险公司和生产厂家的赔偿。坐车也可能发生车祸,吃饭也可能食物中毒,我们明知有这样的危险,可我们还是选择去坐车,还是要吃饭,怎么可以因为明知危险还去做这样的理由去指责一个人呢?

况且我们明知营救活动可能会让那些营救队员陷入生命危险,我们还是选择派他们去进行这个最终导致十名营救队员失去生命的危险活动,那我们这个决策也是一个错误么?

伯纳姆还提出应当责备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P65)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斯普林汉姆法官的观点(P85),什么才算真正的准备充分?我也认为探险者们的准备已经足够充分,详细的理由斯普林汉姆法官阐述得已十分详尽,在此我就不多赘述了。

戈德法官在论述其“被告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点的时候,举了一个一个男人为加入某帮派而“必须”强奸妇女的例子,但正如洞穴案中的探险者们一样,的确存在完全无辜的人,我记得有一次在电视上看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

个检察官受到一个犯罪集团的报复,他们将他绑架并同时绑架了一个无辜的路人,他们要求那个检察官杀掉那个完全无辜的路人,否则就杀了他,但他们并不保证在他自杀后放过那个路人。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在这个案例里面,路人无疑是无辜的,但检察官也是无辜的,他之所以会陷入这个困境,是因为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律将一个罪犯投入监狱,我们怎么能因此责备他?所以,的确有一些陷入困境中的人事完全无辜的,洞穴按中的探险者们就是。

5.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少数服从多数是否正确。我们一直在说公平正义,但我始终不明白它的真正含义。在很多做出重大决定包括立法时,我们采取的都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这真的是公平的么?我们这样做不就是对少数派的一种漠视和迫害吗?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每个人的思想都不相同,我们一直主张多元化多样性,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我们同时又在大多数情况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况且多数派的选择一定优于少数派吗?我们知道民众是很容易被煽动而做出一些不理智甚至是错误的判断的,这样就会行成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的论点时,指出威特莫尔在最后撤回了同意,这使得选择方法很不公平。(P66)但是现在我们所订立的契约、所作的决策都不是全票通过,为什么我们认可这些“少数服从多数”,却不能认可洞穴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呢?

6.举例不当。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法律无关同情”的观点时举了一个富人为了衣服杀人的例子与洞穴案相类比(P61),但我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该例子中的富人并没有遇到像洞穴案中的探险者那样的绝境,他拥有许多可行性很大的选择,如就近买一套衣服等,并且着装不够得体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这样的境地相提并论。因而,这样一个例子用在这里并不恰当。

7.道德不比杀人自保更重要。特朗派特法官提出“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这一点我完全不认同。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去杀人,这的确是值得赞扬的优良品德,但对于优良品德,我们只能肯定和鼓励,不能强制要求,优良品德只能追求而不能要求。我们可以让教育家们鼓励教育大众舍生取义,但我们绝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强制要求民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去杀人,公民有不这样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8.法律的目的不是导向。戈德法官提出“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P137),雷肯法官提出“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P145),但我认为我们不能以判决带来的影响为衡量标准决定一个案子该如何判决。法律的目的是审判,不是引导。在我看来,法律是作用于一个事件发生以后的,作用于发生之前的应该是道德。否则舆论就可以影响案件的审判后果,法律的公正性必将不保,法律的尊严也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三、我的判断

对于这个案子,我真的无法作为第十五位法官写出我的判决,该书中十四位法官的论述都不能完全说服我,但又有很多地方我很赞同比如不能为了生存而杀了一个器官配型与自己相符的无辜者等。

我没有一个具体的判断,不能提出经受得住推敲的论点,我只有一个倾向性的判断——我会做出有罪的判决,只要违反了法律,就是有罪的,至于他们的绝境,道德冲突,社会影响等应该交由政府来考虑,政府可以做出行政赦免等,政治和法律不应该混淆。因为法就是法,没有但是。

四、总结

看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好像离法律近了,但又离法律更远了。我学会了用更多的视角来审视案件,但是我在一个案件面前再也无法像原来那样即刻的、干脆地做出一个判断,因为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果天差地别。

也许是因为我对法律的学习还不够,也许过一些时间,等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的时候,再来看这本《洞穴奇案》我会有更多,更深入的体会。

总之,《洞穴奇案》绝对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更是一本值得反复读一生的书。

篇二: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漫谈

法律硕士11级1班Jessica

《洞穴奇案》作为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在阅读的过程中使人感受到了无穷的乐趣,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富勒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后来被认为是非常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思潮,也引发了全世界的无数学人研习者的思考。后来萨伯教授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位虚拟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年法学新涌现的观点。

富勒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例。五位洞穴探险协会的会员在一次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在山洞中。在久等无援,水尽粮绝的情况下一人提议掷骰子来决定吃掉一个人从而保障其他人的生命。其中被困的一位名叫威特莫尔的人提议或许可以吃一位成员来活下去,同样也是他首先提议使用抽签的方式,其他人最终都接受了这个方案。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他人坚持掷骰子,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被同伴杀掉吃了。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十四个法官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这里就谈一谈给我认为比较有意思的福斯特法官的第一个观点,原谅我对于他的第二个观点不太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说。他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的理由是,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他认为他们在这个洞穴可以认为已经脱离的我们普遍意

义上的社会,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这些受困者,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他们在山洞里形成了一个小国家呢?在这个国家里,大家为了共同的生存让渡了自己的生命权来维持整个共同体的运转。不过可惜的是这个小国家最终面对纽卡斯这个国家的时候,纽卡斯法院成功得实施了管辖病作出了有罪的审判。纽卡斯国从本质上是作为一个战胜者的身份进行审判的这也是一个小侧面反映了国家只有强大了才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成员,不然他的体系随时都可能被别人摧毁。

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生命是否可以量化。假在生活中我们做任何一个买卖,可以非常轻松地作出哪一方价值更大的结论,因为我们有一个非常简单量化的刻度,那就是货币。比如a是一个个体老板,他的一批货掉进了山崖里,如果把货物找到所消耗的物力,人力和时间成本明显高于货物的价值,一般的选择就是let it go.然而对待生命我们却不能如此轻易地得出结论,在本案救出这四个人牺牲了10条生命,本来就是不划算的,在救出后四个人还被判为死刑,无论怎么看都是一笔赔本卖卖。如果从这个角度,在山洞里为了大多数人的存货选择一个人必须离去也算是避免更大的损失。可是问题是人的生命我们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大家认为生命无论多少都是一样重要的,而且这个价值判断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因此才产生了这么纠结的问题。在我看来,

唐丁法官的意见也非常有意思,在通读他的观点的时候我也一直摸不清他真实的想法,他最后道出了自己身处的两难困境,选择了退出本案的判决。从唐丁法官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他内心的矛盾。在我看来,他是一个真正的自然权利学说的追随者,比福斯特法官更甚。唐丁法官似乎洞悉了在国家正当性这一问题上存

在的含糊性。在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澄清之前,任何判决都不过是诸神之间的战争。与此同时,他清楚自己是不能作为神来进行裁判的。他选择了退出,也就是选择了“成人”,他拒绝将自己神化,并以神的名义审判。我想唐丁法官也就正是我们大多数人对于此案思考后的感觉,人性和理性的冲突一直都在我们的思想中。就像这个案子,永远都没有一个结论哪样是对哪样是错,只有更多的思想和观点的交流,司法的魅力不在于机械重复,而在于不断地遭遇例外,经历了选择的艰辛,也便体味到了思考的可贵。

了解了书中对案子的纠结审判,也促使我反思我国司法的现状。首先各种外界力量能轻易介入到法律的审判过程中,导致法律在坚持法律本事的时候又不得不低头,使得法官的审判无所适从。而且司法腐败的案件屡见不鲜,当主持正义的法官难以维持正义,社会便开始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任。其次在转型骤变与风险社会的双重压力下,就司法界来说,存在对于理论的过于迷信的现象。法官难以胜任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不能进行令人信服的推理和论证。这充分显示出我国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推理能力、论证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欠缺。与书中14位法官对法律精彩的辩论与理解相比,我们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

最后,面对这样的疑难案件,法官都力图使判决结果符合心中的正义,读者在读的时候也会形成自己心中的正义标准,对于自己,读完全书我没能形成确定无疑的意见,也许这也正是这本书的令人回味无穷之处。

篇三:洞穴奇案观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

前些阵子,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案例。

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它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

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为此我在老师的指导下看了一本书洞穴奇案,并查阅了相关的资料。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所引发的诸多争议,在“洞穴探险”案中一一再现,后者所蕴含的争议更为庞杂。在纽卡斯国的初审法院,被告被判处死刑。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富勒虚拟了五位大法官就此案出具的五份不同的判决意见书: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

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在阅读这五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的过程中,我感觉似乎每个人的论述都有道理,但都又不能完全说服我,似乎这个案件无论如何判决都不能让人信服。无论支持或者反对,我们都可以列举出更多的理由。

(部分文字摘自网络:)

洞穴奇案案情

?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 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 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

?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 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

? 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 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

等一星期

?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 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

?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1998年,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假设此案在五十年后翻案,他再次虚拟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具体参见萨伯所著《洞穴奇案:九份新意见》

当我在炎热的夏天,略读这十四份判决意见书时,我感到很困惑,它们到底是判决意见书还是辩护律师的意见书?它们彼此之间的观点交锋非常激烈,但都缺少那种一锤定音的力量。这不由让人思考另一个问题:在这个价值多元、诸神纷争的的时代,主张非黑即白的刑事法律审判?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钥赡埽糠捎秩绾位馍笈泄帕Φ奈;?/p>

洞穴奇案的五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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