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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小说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3 22:46:47 体裁作文
冥婚小说体裁作文

篇一:冥婚

冥婚小议

冥婚,亦称“冥契”、“冥配”、“幽婚”、“鬼婚”、“配骨”。旧时汉族替已去世的男女举行婚礼并迁坟合葬。因汉族民间迷信认为,人死后灵魂归至阴世冥界,故称替死者结婚为冥婚[1]。这种民俗由来已久,并且时至今日仍可见到。在我国北方的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北、陕西、山东、内蒙等,此风较盛。事实上,不止北方,不少南方及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甚至日本和部分东南亚国家也曾流行过类似“婚俗”。元代《马可波罗游记》中就有对鞑靼人冥婚的记载。[2]台南客家人“娶神主”之俗亦与我们所称之“冥婚”大同小异。可见,冥婚之风在我国不仅流传千年不绝,且盛行之范围也可谓遍及五湖四海。

一、冥婚之历史及现状

江林先生将冥婚的历史大致划为以下四个阶段:起源为殷商时期,发展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兴盛于隋唐五代时期,继续发展在宋元明清时期[3],这种划分应是比较妥当的。

从文献资料来看,先秦时期便已有了对冥婚的记载。《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郑玄注:“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对于嫁殇,郑玄注:“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合,死而合之。”郑司农说:“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孔颖达疏:“殇者,生年十九以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4]《周礼》中明文禁止迁葬与嫁殇,可见此俗在《周礼》之前已经存在,且应不是寥寥几例。多数学者认为《周礼》约成书于战国时期而非所托之周公所作,然此仍为我国古代可见的最早记载。至于甲骨文中所见的商王为其祖先娶冥之例,窃以为其以战俘生殉祭飨祖先之意为多,认其为冥婚或有不妥,但其所反映的“视死如生”之思想与后世并无殊异。 [1] 祁庆富[等]主编:《中华文化习俗辞典·文化习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 第1期。

[2]《马可波罗游记(第一卷)》。原文如下:“当某个鞑靼人有一个儿子,而另一家有个女儿时,虽然儿女们可能都已死去多时,但他们的家长仍可以替他们订立婚约。同时在纸片上画一些侍从、马和其它动物以及各种衣服、金钱、日用器具。家长们将这些纸连同正式订下的婚约付之一炬,以便送到阴间供自己的儿女享用,并让他们彼此正式结成夫妇。双方的家长在举行过这个仪式后,也就视为亲戚,和儿女们在世上真正结婚一样。”

[3][4]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第01期。

秦汉时期的冥婚几乎不见史载,这或许与此俗有违儒家思想且年代相去较远,文字多有亡佚有关。然并不可就此以为此俗不存于秦汉时期,郑司农之所言“今时娶会是也”便可证明汉代确有冥婚之俗。另外洛阳李屯东汉元嘉二年墓中所出的陶瓶腹上朱书的一篇镇墓文

[5],讲的便是早殇的一对男女由双方家长同意,经巫觋做媒,合坟结成冥婚之事。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冥婚始见于正史。其中最为出名的便是魏武王曹操为其子曹冲所办冥婚之事。《三国志·魏志·武文世王公传》载,邓哀王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之合葬。”其后,又有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资治通鉴·魏纪四·明帝太和五年》)。《北史·穆崇传》又可见:“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附马都尉,与公主冥婚”。这些都是皇亲贵戚之属,故可见于书载,现虽少见一般贵族、百姓冥婚的记载或相关实物资料,但亦可从当时上流社会的所作所为中窥得一二。

隋唐五代时期,冥婚更是多见,从皇亲国戚到贩夫走卒都不无例外。新旧《唐书》记载3例,出土墓志铭中发现10例,共计13例冥婚。[6]另外,不得不提的是笔记和传奇志怪小说中所载的冥婚故事,其当可看作是对当时冥婚习俗的反映。据统计(现可见),唐以前(魏晋南北朝至隋)共有此类小说27篇,唐代共有64篇,五代时期共4篇。[7]可见当时此风之盛。

以后各代,冥婚都见于书。如宋康誉之《昨梦录》对北方冥婚的叙述可谓十分详尽,从中可知宋代已有了专成冥婚的“鬼媒”一职。《元史·烈女传·杨氏传》中亦有载。另外,元代见于文字的还有前文所提的《马可波罗游记》,但其注解又言:“此风盖出于鞑靼,而非出于中国。据petis de la croix所引波斯某著作家之说,此风乃由成吉思汗所提倡,用以密结其臣民之友谊。见1205年颁布法令第十九条。今日(十七世纪)鞑靼人尚适用之。”[8]明清之际,还可见明杨慎之《丹铅录》,清赵翼之《陔余丛考》卷三十一,清陆容之《菽园杂记》卷五,清梁绍壬之《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清稗类钞》第五[5]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李屯东汉元嘉二年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7年 第2期。

[6]黄景(来自:WwW.ZW2.CN 爱作文 网)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 2005年第5期。原注为:“唐代墓志中有10例冥婚,周绍原编《唐代墓志汇编》载8例,周绍原、赵超编《唐代墓志编续集》载2例;较之姚文所录8例多出显庆一六三(张楚墓志)、元和O二二(李卅二娘墓志)2例。”

[7]宋文桃:《魏晋至唐五代冥婚小说研究》,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3-07-07。

[8] 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 第01期。

册等等。[9]

若说笔记、小说之流尚有其不可尽信之处,各地方的方志中之所见当可谓信矣。方志大盛于清,所存亦多,故今冥婚之载多见于清、民国之际。如山西《隰州志》[10]、《介休县志》[11]、《直隶绛州志》

[12]、《大同市志》[13]、《左云县志》[14]等均有所载。

虽如前文所言冥婚之俗不绝于各代,但其却并不为作为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所认可。如曹操原欲与邴原结为亲家,邴原却拒绝道:“合葬,非礼也。”(《三国志·魏书·邴原传》)以后历代皇帝作此行径,也多为史官、儒士所攻讦、诟病。民间此俗虽不可尽,但各地方志均将此属列为迷信陋俗,持反对态度,认为“移风易俗,司

15民牧者所不得塞其责,而士君子亦当向乡党劝导之也”。[]

冥婚之俗虽可理所当然地视为封建迷信,但其并未随着我国封建时代的覆灭而湮没于滚滚历史洪流之中。如英雄刘胡兰牺牲后,还曾与和她一起牺牲的未婚村民石六地进行了冥婚。后刘胡兰烈士陵园建成,便在其母下胡文秀的坚持下拆散了女儿的冥婚。

时至今日,有关冥婚的种种仍可不时见诸于报。盗卖尸骨[16]、杀人卖尸[17][18]这等丧心病狂之行径虽为此中极端,但若无此俗,想必也少了这许多冤死亡魂。

二、冥婚之形式及试析

从历史上看,冥婚主要有三种形式:(1)娶死者为妻,又叫娶鬼妻。(2)嫁死者为夫,又叫嫁鬼夫。(3)鬼娶鬼或鬼嫁鬼。即男女双方死后,把女方的棺材抬到男方家里,然后象给活人一样举行婚礼,举行各种仪式。[19]由于所历时代久、地域范围广,加之“男女双方”家庭的经济条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个人的特殊要求等等诸多因素,[9] 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民间文化论坛》, 2005年第5期。

[10]《隰州志》(明、清本重排本),1982年12月山西隰县县志编委会出版。

[11]《介休县志》(清嘉庆二十四年刊本),刻本。

[12]《直隶绛州志》(清乾隆30年刊本),刻本。

[13]《大同市志》(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11月第一版。

[14]《左云县志》之《天文志·风俗·丧》(光绪本),1992年10月翻印。

[15]《介休县志》(清嘉庆二十四年刊本),刻本。

[16]王庚星:《盗卖尸骨:恶俗诱发的丑行》,《家庭科技》,1994年 11期。

[17] 山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杀人卖尸配冥婚——洪洞县“2006·01·19”马宝虎团伙系列杀人卖尸案》,《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 第04期。

[18] 台建林:《如此民间封建恶俗止于何时》,《法制日报》,2007年1月25日,第008版。

[19]罗国杰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婚姻家庭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

冥婚之俗的具体形制可谓形式诸多,花样百出。江新建先生之《古代

21冥婚习俗》[20]及杨朝霞先生之《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中均有归述。

最为常见的一种冥婚形式,当是前文所讲《周礼》中所提到的“迁葬”,即生前本互无关系,未婚而殇的一对男女,由其家人将骸骨迁而同墓,从而使其能在阴间成为夫妇。此类冥婚的具体程序和仪式与普通婚礼并没有太大出入,“庆吊往来与生时结婚无异”[22]。除此之外,还有“迎茅娘”即用稻草扎成少女模样以礼迎娶合葬,“抱主成亲”及“迎柩归葬”即所谓人嫁鬼、人娶鬼,“冥婚女婿”即冥婚夫将冥婚妻的灵位移到自己家里中,使其有原配的地位,以享子孙的供奉、祭祀等等多种形式,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那么,这一素遭诟病的邪风陋俗流传千年不绝,乃至于今,究竟原因何在呢?侯法花先生之《冥婚的民俗学解读》[23]将其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即:灵魂不灭、家族意识、借冥婚获取实际利益及土葬的丧葬形式成为冥婚存在的重要的基础和载体。然私以为其后二者并不足以成为冥婚之流行的主要原因。

无可非议的,灵魂不灭这一观念是冥婚形成发展在意识层面内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古已有“视死如生”之说,死为生之延续,建阴宅、陪葬、供奉乃至冥婚等等都是这一思想观念的具体体现。在世之人自然无法窥得阴世之形状,故将阳世的一切一一搬用、嵌套,再加之以或美好或可怖的想象,并在道家神仙体系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较为“官方”的“冥府”。既然“冥府”与现实社会一般无二,那么它自然也应属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处于中国儒家的人伦观念和家族观念的统治之中。

在这两种思想意识的影响下,加之以早丧子女的亲眷对其的怜惜悲痛、寄希望于其能在阴世幸福和乐这一心理,冥婚乃盛。当然,人们出于对死亡和未知的恐惧而担心死者亡魂无所依托,返回阳间作祟,故为之婚配。也是原因之一。

三、结语

就冥婚的形式而言,夭殇男女之间的冥婚,只要不重金聘娶或随葬过厚,似乎对在世之人并无甚影响,甚至“男女”双方家庭相处与姻亲无异,还可“用以密结其臣民之友谊”。而活人与死者之间的冥婚,即前文的“抱主成亲”则以牺牲女子再结良缘的幸福为代价,是非常[20]江新建:《古代冥婚习俗》,《民族论坛》,1993年 第01期。

[21]杨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第6卷第2期。

[22]杜济美,郗济川:《武安县志》,民国二十九年铅印本。

[23]侯法花:《冥婚的民俗学解读》,《法制与经济》,2010年8月。

残酷的守节行为。

然而现今我国多行火葬,城市里的冥婚已甚少见,且多是原本的情侣一方意外身亡后,活着的一方为了寄托爱与哀思而以冥婚的形式把对方视同配偶加以祭奠,与本文所指之冥婚相去甚远。至于个别地区的农村,夭殇男女之间的冥婚依然存在,但活人与死者之间的冥婚应已不存。

篇二:历史本科开题报告 冥婚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中国冥婚习俗之我见

学 院: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 专 业:历史学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4年 4月 8 日

篇三:千年冥婚你可知道

千年冥婚你可知道

冥婚其实也称作“阴婚”,这是因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呼。而冥婚我们都是知道的,或许是听说过的,主要也就是给一些未婚的男女在没有结婚就去世了的人做的。主要讲述了冥婚对于人们的一些精神上的解放,同时还表示了对死者的尊重等等。

但是不同的地方就会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民族的还有不同的意义。而对于冥婚的起源就已经很早就出现了,最早可以追说道其汉时期。而最早的开始还是主要是在社会高层社会之中出现,之后在慢慢的普遍在民间。

而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之中则是出现了一些“风水大师”“巫婆”“仙婆”等等,在古代主要称堪舆。而他们主要也就是为死去的人选一块好地来安葬,也就是坟地,只有好的地才能让死者安宁,而不会让死者回来找自己家人的麻烦。而之后则是两家已经订婚之后的男女其中一方不幸死去,如果是男的,那么则是女的要嫁过来,之后就是守寡;是女的话,那么男的也要娶过门,之后两家就是亲戚关系了。

当然冥婚的风俗还是存在的,只是不同的地方还是有不同的情况。像北方的山西一带地方,之前还存在这样的新闻报道,所是因为不幸子女先天早夭之后,很多的家长为了能够让自己的孩子在阴间能够有一个伴,所以就会寻找一些合适年龄的早夭的女子的遗骨等一起安葬。这样合葬之后子女在地下就会有了个伴,也就不会回来家里找老人了。

记得之前还有过这样的新闻,说是为了能够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好的归宿,所以就高价买遗骨,最终导致了女子的遗骨价格飙升,之后就出现了盗墓、杀人等等违法的情况出现。在这里南宁风水大师姜泓吉大师觉得,有时候即使有了合葬,但是最终两个人是否合适还是另外回事,所以这样的行为是非常的错误的。

然而在传说之中,如果一个未婚人去世之后是没有资格进入到祖坟之中的,所以就变成了孤坟。这样就会使得孩子生气最后这个孤魂就会返回家中,需要机会报复家人,这就是对家人最大的威胁,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然还有的则是因为对子女的疼爱,所以才会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在阴间还有一个人陪伴,这样之后心里才会感到安慰。

冥婚也就是和死去的人结婚或者是两个已经死去的人结婚,其实就是这么简单。但是对于其中的寓意并不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同时还有许多小说之类的对于冥婚的描述夸大了其中的情况,所以今天的冥婚在很多人眼中是很可怕的情况。姜泓吉大师觉得,冥婚只是一种民族的风俗习惯,虽然不能够改变,但是作为风水界的人士都不应该去误导民众,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使得易经文化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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