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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岛议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2 12:54:31 体裁作文
弃婴岛议论文体裁作文

篇一:关于弃婴岛的调查报告

关于弃婴岛的调查报告

系别:外语系 班级:旅游英语(2)班

姓名:秦铭诗 20130502231 黎俊琪 20130502232 张琦文 20130502238 陈祉欣 20130502239 区梓妍 20130502240 广州有“婴儿安全岛”了!红瓦灰墙的外观、“蓝天白云”做内墙??28日,广东首个“婴儿安全岛”在广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正式投入使用。这个新闻的出现让许多人开始关注弃婴岛起来,对于人们来说,设置婴儿安全岛总体而言还是一件好事,这一切为了挽救生命、挽救孩子。但是人们的争议也逐渐展开,有人认为,弃婴是违法行为,设置专门接收弃婴的设施,鼓励了不负责任的人做不负责任的事,会变相纵容弃婴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弃婴数量的增加。对于人们的议论纷纷,我们小组也展开了对弃婴岛的社会调查。对于本小组的调查,弃婴岛是儿童福利机构保护弃婴生存权利的一次尝试与探索。通常情况下,弃婴岛设在儿童福利机构门口,岛内设有婴儿保温箱、延时报警装置、空调和儿童床等。岛内接收婴儿后,延时报警装置会在5至10分钟后提醒福利院工作人员到岛内察看弃儿,尽快将婴儿转入医院救治或转入福利院院内安置。(来自百度百科的资料)我们发现弃婴岛里面的设施设备很齐全,对弃婴的确有一定的保护和帮助。然后我们开展了关于弃婴现象出现的原因的调查发现:有78.08%的人认为家庭贫穷,无力抚养,有64.38%的人认为婴儿有残疾或疾病,有36.99%的人认为性别歧视,有32.88%的人认为国家对弃婴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有15.07%的人认为是其他原因。经调查表明,大部分人都认为弃婴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家庭贫穷和婴儿有疾病。然而在关于人们怎样看待弃婴这件事上也有数据显示:有69.89%的人都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可以抛弃孩子,孩子毕竟是无辜的,仅有8.22%的人认为如果弃婴可以得到妥善的安置,弃婴也未尝不可。由此可以看出设置弃婴岛对于生活在底层阶级的人群来说是对他们孩子最好的保护和抚养。而弃婴岛会带来的作用或影响是能有效地救治弃婴。

但是在广东省儿童福利院设立“婴儿安全岛”开始,20多天接收170多个孩子,最大的孩子已7岁,此外,一些贫困地区的父母还会把婴儿往广州这样的发达地区送,这无疑是对弃婴岛方便了某些不愿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违法抛弃婴儿,因此有人认为这是推卸家庭的社会责任,民政部门也正在采取措施,除对那些恶意或者是故意丢弃自己子女的这种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外,下一步要推动制度创新,对生出病残儿童的家庭给予一些必要的扶持,对病残儿童争取大病医保。但是在弃婴中,除了女婴之外,大多数是有病的婴儿,而且往往是难以根治的遗传病、先天畸形等,对属地管理的救助模式也是一个挑战,无法承受呆傻孩子将来的特殊教育费用,这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当前我国福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对于弃婴,还有一个关联因素不能不提:婚检与孕检。(按市社会福利院统计)“婴儿安全岛”开放十天内接收的33名弃婴全部身患重病。如果有严格的婚检、孕检,许多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此外,坐实大病医保,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病儿家长的负担与焦虑,降低他们将病儿遗弃的可能。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化解弃婴这个社会问题。

其实建了弃婴岛,有责任心的家长也不会弃婴;不建弃婴岛,没责任心的家长照样会弃婴。建弃婴岛至少能让更多的弃婴活下来,这才是最重要的。网友“EFSF中士”评论称:“弃婴者是有罪的,但是婴儿是无辜的。婴儿安全岛可以给这些可怜的孩子一个活下去的机会。所以不单单只是建,还应该建好、多建。”最后无论怎样都希望家长能负起养孩子责任!

篇二:弃婴岛

人民网评:“弃婴安全岛”是为生命兜底 从推动建立“弃婴安全岛”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以及时发现和救助弃婴这一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保障弃婴最基本的生命权。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等10个省区市已建成25个弃婴岛并投入使用,还有18个省区市正在积极筹建弃婴岛或弃婴观察救治中心。

就是这么一座“小岛”:面积不大,设施齐全,没有监控,保护隐私。婴儿床、保温箱、报警器??专门接收被遗弃的婴儿,防止新生命遭遇二次伤害,这就是“弃婴安全岛”。简单说,这安全岛管不住大人,却救得了孩子。我国第一个弃婴岛于2011年6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2013年7月,民政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

只是,面对“弃婴安全岛”,舆论还是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譬如担心此举会变相鼓励弃婴行为。这话听起来有理,但就像以为在街头挂几个安全套自动贩卖机就是鼓励性乱的逻辑一样,属于一种偏执型的洁癖。在法律无法禁绝弃婴现象的客观现实之下,做好事后救济与严格事前防范,应该是硬币的两面,而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面对弃婴,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的不只是其监护人,还包括整个社会。正如网友所言,设“弃婴安全岛”虽然改变不了遗弃这一非法行为,但能改变遗弃后的结果——提高弃婴的存活率。无论是道德层面、抑或法律层面,安全岛都是责无旁贷的善举与职责。事实上,打击遗弃婴儿行为是职能部门责任,而福利机构思考如何善待弃婴也是道德义务。

实践而言,“弃婴安全岛”不仅庇护了孩子、更化解了不少潜在的社会矛盾与风险。据了解,两年多时间里,石家庄婴儿安全岛庇护了170名弃婴,人性化地解决了弃婴的接收问题。再以美国洛杉矶为例,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统计数据:自2002年实施安全港法案后,非法弃婴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2年的13人降为2007年的2人,而遗弃在保护舱的婴儿数量则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7年为15人——总的弃婴数量为17人,与2001年的弃婴总数15人相比,并无此前所担忧的“增幅”出现。

安全岛就是安全岛,它效用有限,解决不了有关弃婴现象背后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这就像审计监督一样,它终究也没法把贪腐自肥的权力者直接送进监狱。

但从社会构架来说,“弃婴安全岛”是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彰显、是儿童权益完善的进步之举。

让弃婴岛成为尊重生命权的新开始

深圳福利中心近期透露,将在明年年初建起深圳第一个弃婴岛。所谓弃婴岛,是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为弃婴提供室内庇护场所,设置有保温箱、排气扇、被褥,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充足的氧气,来者只需要在离开前按一个延时按键,几分钟后就会有人来将孩子送到福利中心。

我国法律明确反对弃婴,尽管如此,弃婴现象仍然存在。深圳建立弃婴岛,以政府施救之手,对孩子起到托底养护的作用和意义,值得期待。产生弃婴的原因很多,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道义上,弃婴行为都是不能放任不能被鼓励的,不容忍弃婴,却未必能杜绝弃婴现象的存在。多少年来,人们对弃婴都以一颗仁慈之心相扶相助,但这并不能保证每一个弃婴被及时发现或及时拯救,弃婴生命垂危,冻死、饿死的现象时有传闻。

对弃婴现象的处理,可以从两面看:一面是明确反对弃婴,对弃婴给予舆论上、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处理,并根据弃婴的不同原因,完善相关立法,避免弃婴现象愈演愈烈;另一面是保护弃婴,让法律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利都得到实现和尊重。事实上,对弃婴的呵护,一个城市建弃婴岛还不够,仅建弃婴岛也不够,政府关爱的阳光应照射到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得到尊重,才是我们共同的期望。从这个角度看,建弃婴岛只是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一个方面,更多方面有待规范和努力。(卞广春)

评论:弃婴岛尴尬凸显保障困境

这时候要做的,不是指责弃婴岛本身的设计,不是简单地批评弃婴父母,而是应该实事求是地思考弃婴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

近期,南京西安等地弃婴岛启用,但是据媒体报道,南京弃婴岛启用以来,弃婴数量较大,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弃婴岛比较方便,反而造成了更多的弃婴。

针对这一情况,有评论认为,弃婴岛方便了某些不愿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违法抛弃婴儿,并呼吁对抛弃婴儿的行为进行打击。

按照我国刑法,“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因为弃婴的原因比较复杂,而且现实中,司法取证困难,所以因此被处罚的人并不多。

笔者以为,对社会上的任何不良现象,打击个体总是最容易而又最困难的。容易的是,遇到个案的时候,任何个体,都没有抗衡司法体系的能力,困难的是,如果对于已经成为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不从社会的系统工程上解决问题,单以法律处罚来对待,很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或者解决得比较慢。比弃婴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更普遍的如盗版贩黄等,都无法完全依靠法律制裁来简单解决。

弃婴中,除了女婴之外,大多数是有病的婴儿,而且往往是难以根治的遗传病、先天畸形等,推究这些狠心父母弃婴的缘由,恐怕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原因。在目前的医疗状况下,如果一个平民家庭要养育并且治疗一个先天患有重症的婴儿,其负担

可想而知。因此,简单地指责这些父母没良心违法不如设身处地地帮他们想出解决办法。

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正在建设过程中,方方面面都需要设计,需要投入。面对弃婴问题,弃婴岛无疑是一个尝试,在我们原来白纸一张的情况下,尝试就是有益的,尝试中出了问题可以调整,但是如果连尝试的勇气都没有,那么只能是原地踏步。弃婴岛出现以后面临的弃婴较多,应付不力的局面,只能说我们原来整个社会对于弃婴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现在口子一开,就有点水流四溢的感觉。这时候要做的,不是指责弃婴岛本身的设计,不是简单地批评弃婴父母,而是应该实事求是地思考,弃婴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并且从社会基本保障体系、福利制度、公益支援、法律普及和执行等多方面着手,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篇三:论我国弃婴救助现状、问题及对策 ——由“婴儿安全岛”引发的思考

社会福利与救济期末论文

学院:公共管理与法

班级:劳动与社会保障111 姓名:赵梦媛

学号:119124158

论我国弃婴救助现状、问题及对策

——由“婴儿安全岛”引发的思考

【说明:个人创作,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就是尊重您自己】

【摘要】“婴儿安全岛”是儿童福利院给弃婴提供的临时避难场所,因其体现了对婴儿生命的尊重而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但也有人认为这是纵容了弃婴行为。2011年中国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婴儿安全岛,体现了国家对于儿童社会福利的日益重视。目前我国儿童社会福利尚未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存在着公办福利院供给不足、私人收养和私办福利院的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让婴儿安全岛不再被误认为是纵容弃婴的设备,国家必须从源头上减少弃婴的发生,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普及婚检知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对于养育天生缺陷的婴儿的家庭的补助、将之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等等。保护婴儿、减少弃婴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国仍需要持续采取有效措施。

【关键词】婴儿安全岛 儿童社会福利 弃婴 社会工作

所谓“婴儿安全岛”,是指由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保护被抛弃婴儿免于外界伤害直至福利机构人员将弃婴收容的场所,在国外早已有之,但在我国只在近几年开始出现。2011年6月,我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在河北石家庄投入使用。2012年7月,中国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至少建立1至2个婴儿安全岛。婴儿安全岛作为保护弃婴生命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争议中逐渐在中国扩散开来。婴儿安全岛的出现重新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婴儿生命安全和儿童社会福利的关注,对于婴儿安全岛的设立,社会舆论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这是对婴儿人权的尊重,而反对者认为这纵容了弃婴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将婴儿安全岛现象置于我国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中来探讨我国弃婴和孤残儿童的救助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儿童社会福利与弃婴救助

社会福利由老年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妇女儿童社会福利以及一般社会成员的公共社会福利等内容构成。其中,儿童社会福利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尤其应该受到保护。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儿童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社会福利

弃婴岛议论文

是指有特定形态的机构向特殊的儿童群体提供的一种特定的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指处于不行境地的儿童,而服务功能则相应地

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可见,此福利并不包括在家庭中已充分的需求满足的儿童,本身具有残补性取向,是一种消极性的儿童福利。

广义的儿童社会福利的对象是所有的家庭和儿童,并不单纯局限于处于不利境地、需要帮助的儿童群体。这种观念实质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认为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单凭一个家庭无法面对所有的问题,根本不会存在完全自给自足的自然型家庭,而每一个家庭都需要外力的帮助,社会对每一个儿童都负有责任。显然,这一类型的儿童社会福利具有发展取向,是一种积极性的儿童福利。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正在更多地关注于广义的儿童社会福利,旨在将更多的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体系中。

弃婴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属于儿童社会福利中的特殊儿童社会福利的内容,同时也具有残补性的特点。特殊儿童的社会福利内容包括残疾儿童的预防和康复工作、教育工作构建有利于特殊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以及对于特殊儿童的监护养育和安置工作。

二、弃婴现象原因简析

2.1 我国教育体制中性教育的缺失

2013年12月17日,昆明一所高校的大一女生在厕所中产下婴儿,随后竟然将婴儿置于厕所中不顾,自己正常去上课。幸而有其他女生听到厕所中的婴儿哭声后及时将婴儿送到医院抢救,婴儿才得以保命。事实上,在校女生产下孩子的事件近几年来层出不穷,许多女学生产下婴儿后惊慌失措,不敢向父母、老师说出实情,于是就直接将婴儿抛弃,这成为弃婴的重要来源之一。女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缺失和性知识的缺失,追根溯源,是由我国教育体制中性教育的缺失引起的。

“性教育”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受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对于与“性”有关的话题向来倾向于“避而不谈”或“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态度,因此,不论在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中,始终都未建立完善的针对学生的性教育体系。也曾有某些地区在中小学试行性教育课本,但最终在家长对课本中“内容太露骨”的一片反对声中叫停。然而由于当今网络的普及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未成年人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与“性行为”有关的事项,出于好奇,就可能会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尝试了解。这样一来,未成年人的性观念很可能会因为得不到引导而变得偏激甚至扭曲。据2013年大学生蓝皮书指出,当今大学生的性观念日益开放,大学生群体对于婚前性行为持积极态度的比例接近54%,男生对婚前性行为的接受程度高于女生,约占65%。2013年7月,由西南师范大学师生牵头、以3000名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进行的《重庆市大学生性知识、性行为调查研究》得出了令人咋舌结果:约有58.4%的受访大学生表示是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性知识,甚至有一部分学生的性知识的缺乏程度令人吃惊。1

性观念开放、性知识缺失、社会和家庭的反对态度,都促使女生在出现怀孕或生产之后根本不懂得如何应付,也不愿意向父母寻求帮助,再加之学校、家庭对孩子关注度不足,直1 搜狐新闻,调查:大学生性教育处于“真空”

到学生产下婴儿甚至将之抛弃时才恍然大悟、后悔莫及,这不仅对学生来说是一种伤害,对于那些生下来就被抛弃的婴儿来说也是不公平甚至是残忍的。

2.2 婴儿出生就有缺陷,家庭养不起也治不起

出生缺陷也称先天异常,一方面是指婴儿出生前,在妈妈肚子里发育紊乱引起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精神、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如无脑儿、兔唇等;另一方面是指出生后诊断出的身体器质性、功能性异常,如先天性心脏病等。2根据2011 年《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报告》统计,近年来,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从1996至2010年4年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增幅达到74.9%。每年,我国大约90万新生儿从出生就有缺陷。以先天性心脏畸形为例,一般先天性心脏畸形治愈率只在50%左右,等待患儿自愈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如果是严重的心脏畸形,从婴儿时起就要为其进行心脏换瓣膜,并且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抢救,即使可以免除手术费用,前后治疗的用药、护理和康复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有些出生缺陷婴儿也许终生无法过正常生活,甚至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法律意识淡薄、无力维持生计等诸多原因,促使一些缺陷新生儿的父母将婴儿抛弃,企图让好心人领养或是国家和社会来救助。这是婴儿被遗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为何近年来我国新生婴儿缺陷率会迅速攀升?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是强制婚检的取消。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一些民众误以为取消婚检,全国婚检率陡降。2004年全国婚检率由80%降至2.67%,一些地方直接归“零”。虽然没有数据能够支持“取消强制婚检直接导致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升高”这一观点,但取消强制婚检确实不利于新生儿出生缺陷的预防。其二是环境污染的加重。空气质量、水质和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影响婴儿出生时健康的重要影响因素。环境污染应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健康威胁因素,污染不仅导致近年来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呼吸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的患病人群激增,也会使孕期妇女因生活环境恶劣而间接降低了胎儿的健康状况,加之婚检率降低,使得新生儿的出生缺陷也因此上升。

另外,由于如今妇女劳动者也更多的参与和担起工作的重担,孕妇如果长期处于高压之下,也是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的。由此,防止弃婴事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已“摇摇欲坠”。

2.3弃婴犯罪成本低,法律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系统的、操作性强的保护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即使《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得遗弃婴儿”、《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也对儿童权利稍有提及,但并不能切实减少弃婴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刑法,抚养义务人遗弃包括婴幼儿在内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但是,遗弃罪本身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当受害人或对其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告诉,才有可能立案。被遗弃的婴幼儿不会说话,身份往往又难以确定,故作为自诉案件,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只有导致被遗弃者死亡的后1.李惊亚,鲍晓菁,中国新生儿缺陷调查[J],决策探索/Policy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2013(9)

果时,公安司法机关才能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主动立案调查,这显然对于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目前我国儿童的社会福利体系被分割为多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这样很容易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错误,无法从根源上减少弃婴行为。如将弃婴救助纳入儿童福利体系,将流浪儿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不论是弃婴还是流浪儿童问题,其根源都在孩子出生的家庭之中,但由于体系的不健全和分割,很难从宏观上制定统一的解决治理对策,即国家制定政策针对每个家庭,通过完善的法律体制阻止孩子从家庭中流失。另外,由于对于民众“保护婴儿”的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民众并未树立起保护婴儿的法制意识,而总是认为“孩子是自己生的,可以任由自己处置”,由此才会随意将孩子抛弃。

三、我国弃婴救助现状

一般来说,大部分弃婴会被收容在福利院抚养长大,但有一部分弃婴是被民间私人家庭收养的。

3.1 民间收养

我国制定了《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来规范民间私人收养弃婴的行为。法律对于私人收养弃婴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由于弃婴的父母一般难以查找,因此无法在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签订收养协议,但收养者必须要到民政部门对于收养的弃婴进行登记,办理收养证。

民间家庭收养弃婴对于弃婴的成长与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因为这给予了弃婴一个正常而温暖的家庭生活环境,让弃婴与其他孩子一样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但由于法律知识普及度不够,很多民间收养弃婴的家庭等到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时才发现收养孩子并未上户口、无法入学,由此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有些家庭处于爱心,即使知道自己不完全符合收养条件,仍然坚持将弃婴抚养长大,这样做对弃婴的成长固然是好的,但这也会为弃婴的合法身份问题埋下隐患,而收养者自身的权益也可能会因为没有遵循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对于私人办福利院来说,这种隐患风险更大。以“兰考火灾”为例: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的一家私人福利院发生火灾,7名儿童因此丧生。事故发生后,私人福利院的院长袁厉害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被刑拘,政府方面负责人不但不反省自身错误,反而紧抓“不符合收养条件”不放而推脱责任,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终,包括兰考县民政局局长在内的多名政府人员被停职检查。

3.2 公办福利院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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