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土司是什么?请问古代的土司是什么,流官呢?还有到了清代为什么要“改土归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8 19:35:35

古代的土司是什么?请问古代的土司是什么,流官呢?还有到了清代为什么要“改土归流”?
古代的土司是什么?
请问古代的土司是什么,流官呢?还有到了清代为什么要“改土归流”?

古代的土司是什么?请问古代的土司是什么,流官呢?还有到了清代为什么要“改土归流”?
土司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流官
“流官”是相对于“土官”而言,指、明、清在四川、云南、广西等省少数族集居地区所置地方官,有一定任期,相对于世袭的土官而言.
清代“改土归流”的原因和过程
清朝 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数次上疏,全面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奏请立即推行.他建议对不法土司用计擒为上,以兵剿为次;使其自动投献为上,勒令纳土为次;既要用兵,又不专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慑,力争以政治手段解决.他要求调整云、贵、川等省边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区划,以便统一事权,使地方官相机行事.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的叛乱,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不久,清廷将原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元生领兵摧毁了叛乱的乌蒙土知府禄万锺、镇雄土知府陇庆侯的势力,改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州.云贵改土归流的巨大声势,很快冲击到广西地区.五年,清廷以威慑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职务,在其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永丰州(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统辖.雍正帝为使云贵广西的改土归流事务得以统一筹划,特于六年底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同年,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张广泗带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贵州榕江)、都匀府丹江(今贵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设厅,置同知,理民事.与云贵广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来就靠近内地,势力有限,在形势压力下,纷纷请求交出世袭领地及土司印信,归政中央.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贵州省改土归流的地区之广,大约相当于原设府县的面积.改土归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九年已基本实现.

明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就根据云南少数民族的特点,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并不断的使之完善。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不再适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央的统治了。它虽然在历史上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是本身这一制度就有不少的弊端。土司统治下,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所属人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司统治下,人民生活艰难,同时也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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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就根据云南少数民族的特点,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并不断的使之完善。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不再适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央的统治了。它虽然在历史上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是本身这一制度就有不少的弊端。土司统治下,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所属人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司统治下,人民生活艰难,同时也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也时常斗争,相互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使人民遭殃,影响了边疆的稳定。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他们利用自己的兵丁镇压当地人民,抗命朝廷,叛乱不绝。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端日益突出。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主持西南改土归流的是云贵总督鄂尔泰。鄂尔泰认为土司制度是西南边疆的最大隐患,必须尽早尽快解决。只有将横暴桀骜的土司逐渐擒拿,在其统治地区逐渐改设流官,才是治本的方法。否则是不能解决西南边疆的稳定和安宁的。鄂尔泰的改土归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抚为主,在一些地区也通过武力强制实行改土贵流。经过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后,云南境内的土司所剩已不多,剩余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厅、县,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如设立保甲、编制户口、丈量土地、厘定租税、清查钱粮、建立学校、推广儒学等。这不但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的进步,也大大加强了清王朝在云南的统治,使云南边疆与内地在政体上统一,进一步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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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流官”就是中央政府任命非本地官员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集中管理。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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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流官”就是中央政府任命非本地官员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集中管理。
明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就根据云南少数民族的特点,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不再适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央的统治了。土司统治下,人民生活艰难,同时也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也时常斗争,相互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使人民遭殃,影响了边疆的稳定。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他们利用自己的兵丁镇压当地人民,抗命朝廷,叛乱不绝。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端日益突出。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抚为主,在一些地区也通过武力强制实行改土贵流。经过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后,云南境内的土司所剩已不多,剩余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厅、县,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如设立保甲、编制户口、丈量土地、厘定租税、清查钱粮、建立学校、推广儒学等。这不但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的进步,也大大加强了清王朝的统治,进一步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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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主要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势力的首领,内属中央王朝,中央王朝对其封官加爵,让其世袭,进行间接统治。但也得承认中央委派官吏,承认其统治区域是中央王朝一部分,完成纳贡等义务。土司起源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代。定期轮换的官员即流官。清代改土归流的原因:第一,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明末清初后土司割据,抗拒中央,使中央难以制御,直接影响中央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深入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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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主要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势力的首领,内属中央王朝,中央王朝对其封官加爵,让其世袭,进行间接统治。但也得承认中央委派官吏,承认其统治区域是中央王朝一部分,完成纳贡等义务。土司起源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代。定期轮换的官员即流官。清代改土归流的原因:第一,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明末清初后土司割据,抗拒中央,使中央难以制御,直接影响中央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深入和稳定,也就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行政区划统一、完整的障碍,所以土司制度的废除势在必行。第二,经济基础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随之引起变化。明清后,土司在本民族的影响逐渐减弱,大量汉族地主、官吏、兵役和商人深入以及周围地主经济的强大影响,封建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产生,改变了当地的经济基础,引起上层建筑方面的变化,使涂改能顺利施行。第三,中央王朝有强大的势力——政治稳定、武力雄厚,使改土归流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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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省长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 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土司的疆城,五代时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两江。宋初无变化,至淳 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地步 保其原地。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 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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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 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土司的疆城,五代时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两江。宋初无变化,至淳 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地步 保其原地。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 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明代, 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向中央王朝纳贡, 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 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每次纳贡均得到皇帝相应的一些"回赐"。
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所领之兵,原来只有守土之责,"无事则荷末 而耕,有事则修矛以战,军无远戍之劳,官无养兵之费"。随着土司制度的完备及与申 央王朝关系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战,土兵几乎 无役不从。
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洞与洞之间有固定地段,一 般以山坡河流为界,颇与今日的区、社相似。洞下为旗,旗是土司政权兵民合一的组织,有事则调集为军,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永顺司所屏的三州六长 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俗云:"只准 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讨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 谴责诛杀勿论也。》土司自称化日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都爷",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称为化金挛宝殿",其宿舍称"婪宫",其妻要有《三宫六院",其墓葬地称 "紫金山",其花园称"御花园",其宗柯称"太庙"。各级土司过着奢侈豪华的糜烂生活。每逢岁时会节及舍已下乡,"具令民间妇女摆 项歌舞佰筋。"土司修有热洞,凉洞,为保暖避暑之所。其中设有林泉、花园、钓鱼台等,专供游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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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tǔ sī
官职名(中国)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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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tǔ sī
官职名(中国)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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