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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非法集资被判死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01 01:26:59 字数作文
12亿非法集资被判死刑字数作文

篇一:曾成杰因非法集资被判死刑

7月12日,湖南商人曾成杰因非法集资罪被执行死刑,消息一出,不禁令许多人联想到被判死缓的刘志军,舆论一片哗然。三天后,曾成杰的家人终于领到他的遗物和骨灰,回到家乡举办葬礼。但曾成杰的案子,并未随着他的死亡结束。曾成杰的儿女表示,他们坚信父亲无罪,将继续为父伸冤。

篇二:浙江台州一名女老板非法集资4.7亿被判死刑

浙江台州一名女老板非法集资4.7亿被判死刑

2010-02-23 23:11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王菊凤,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

昨天,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原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李辉彬、陈文敏、伍玉华等人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被判处相应刑罚及罚金。

本报通讯员 王先富 李如省

昨天,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原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这个曾一度在台州名声显赫的时尚女能人呆了几分钟后,“咣当”一声昏倒在地上??

非法集资额4.7亿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王菊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并以高回报为诱饵先后向台州5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量集资,并通过被告人李辉彬、陈文敏、伍玉华和梁红(已判决)、童某、孟某等人向社会上更多的人员进行非法集资。共非法集资47599.45万余元,并将其大部分用于投注“六合彩”、家庭消费及支付高额利息或红利,致使12249.27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六合彩”亏了2432万元

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李辉彬为赚取高额利息差,向12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累计1029万元,再以月利9%一15%转借给王菊凤,现已归还799.38万元。至案发,造成损失329.62万元。

同时,2007年8月,李辉彬与梁红经预谋,接受王菊凤“六合彩”投注,分别通过丁昌友(已判决)以及何某等人转报庄家,并约定从庄家处按投注总额的10%赚取返利,其中3%返回给何某等人,7%返还给李辉彬和梁红。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李辉彬先后用台州市商业银行账户接受王菊凤的投注。王菊凤累计输掉4862万元,赢回2429.39万元,亏空2432.61万元。李辉彬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2000万土地款被用于拆借资金

2007年上半年至2008年5月2日,被告人陈文敏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差,向1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累计1786.6万元(其中约定利息的借款累计1341.1万元),再以月利9%-15%转借给王菊凤,现已归还839.33万元。至案发,造成损失951.27万元。 2007年9月,陈文敏得知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有巨额土地征用款,与该村党支部书记陈喜明、村委会主任潘正春(均已判决)商量,将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借给王菊凤用于营利活动,约定利息8至9个点,借款期限7至10天,由童开明作担保。2008年9月18日,陈喜明和潘正春通过时任该村出纳的潘婷婷(已判决)将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以本票的形式汇给王菊凤,被王菊凤用于拆借资金。

2005年上半年至2008年5月,被告人伍玉华为了帮助王菊凤吸收资金,介绍被害人林

某个等11名社会不特定人员与王菊凤认识,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并许以3%一10%的高额利息。被害人经伍玉华介绍或转交借给王菊凤的款项累计210.5万元,王菊凤通过伍玉华转交给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累计70余万元。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菊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许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菊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辉彬、陈文敏、伍玉华等人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被判处相应刑罚及罚金。

篇三:80后非法集资女老板头顶多个光环 涉案12亿

80后非法集资女老板头顶多个光环 涉案12亿(图

) 宏观经济法治周末[微博]赵红旗2014-11-1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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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廉金枝(中)高票当选“投资焦作十大风云人物”。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焦作

距离河南省焦作市政府30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栋两层的办公楼。过去,这里人气很旺,前来理财咨询和办理业务的人络绎不绝。如今,这里已人去楼空,仅有三张供办案登记的桌椅。 这里曾是中宏昌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宏昌盛)的办公地点。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8月15日,该公司老板廉金枝被焦作市警方从办公室以涉嫌非法集资带走,随后该公司旗下多个担保和资产管理等公司相继被查封。

在一些投资者看来,廉金枝是当地大名鼎鼎的人物,头顶“孟州市人大代表”“投资焦作十大风云人物”“中国高层决策委员会副会长”“焦作市十佳农业合作社女理事长”“焦作市农村信用合作促进会会长”等光环。在她被带走前,公司的运作一切正常,一直以来每个月的利息都能按时打到账户上,本金也随时都能取出来。

这与那些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非法集资案不同。不少人对廉金枝的涉案原因充满猜测。

直到9月26日,官方表示,廉金枝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批捕。

“高息揽储、高息放贷是此案的特点。”一位办案民警透露,目前有151人在办理此案,初步估计涉案金额达12.3亿元左右,涉及的省份除河南外,还有山西、山东、安徽、陕西、北京等。

“投资焦作十大风云人物”

廉金枝老家在孟州市廉桥村,孟州市是焦作市下辖的县级市。公开资料显示,她出生于1980年,毕业后在中原内燃机配件厂做一名技术员,2003年进入郑州中信银行工作,2007年在焦作市创建了第一家众信商务有限公司,开始从事揽储对接企业项目的业务,后相继成立了各种字号的资产管理公司。

直至案发前,廉金枝已建立起庞大的集团公司网络,以中宏昌盛为代表,其官网显示,业务涵盖资产管理、融资服务等,甚至涉及旅游地产、文化产业投资等十几个领域。该集团号称在中国境内拥有17家控股公司,名气最大的4家子公司是:亿登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亿登峰)、焦作信雅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雅达)、千森宇(北京)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千森宇)和焦作市忠昊农业经济合作联社(下称忠昊农业)。

从工商资料来看,廉金枝大部分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为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一位办案民警透露,中宏昌盛旗下的公司业务模式大同小异,公开宣称,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也就是向客户拉存款,向企业放贷。但忠昊农业拥有林业、奶厂、果蔬种植基地等实体项目。

在2012年9月由焦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广电局联合举办的“投资焦作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中,共有30名候选人公开竞选,廉金枝最终以高票当选。

“当地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连续展播候选人的事迹,接受社会公众投票和监督。这也让廉金枝的知名度在老百姓中大为提高。”当地一名媒体人士说,按照当时的说法,此次活动旨在激励对焦作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企业投资焦作,加快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当地媒体是这样介绍廉金枝的职务的:“现任中宏昌盛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执行总经理、河南忠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自然生态农业集团公司执行总经理、北京中宏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而对其评价则是:“她年纪轻轻却眼光独到。在中信银行工作期间,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让数家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渡过了困难时期,后来又把投资目光放在了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上,种植蔬菜以‘有机、绿色、生态、无公害’为亮点,并不断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创出品牌,建立以农业合作社为连锁渠道的销售网络,通过农产品深加工使农产品更加精细化、品牌化,走高端农产品路线。”

官民眼中的“诚信”老板

“报纸、电视、网络上经常有廉金枝的报道,感觉她还是很诚信的。”在投资者张文(化名)的眼里,廉金枝人脉关系多,说话办事干脆利落,投资有保障。

法治周末记者从一名办案民警处获悉,在投资者中,既有平民百姓,还有官员和法律界人士。

“手里的闲钱放在银行里利息太低,一年也攒不下几个钱。这家公司信誉好,政府也支持,钱放在里面当然放心了。”张文说,中宏昌盛在宣传资料中称,集团先后被评为中国投资委员会理事单位、中国河南商会成员理事单位、大型企业及个人财富管理机构、最具实力风控机构成员单位、专业资本管理机构、中国高层决策协会理事单位,廉金枝本人也有“孟州市人大代表”等荣誉。

不仅如此,孟州市政府下属的国有公司也与廉金枝进行合作。

孟州市政府《关于成立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显示,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其中财政出资20%,社会募集80%。工商资料则显示,国资背景的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

《募股委托书》则显示,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信雅达通过委托理财方式或借款方式,向特定理财客户募集8000万元资金。信雅达将此业务授权给了中宏昌盛代理,并承诺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在15%以上。

而信雅达和中宏昌盛均为廉金枝开办的公司。

“如果政府不信任廉金枝,是不会与其合作的,也不会给其那么多荣誉。”焦作市政府一名官员说。

张文说,廉金枝的公司不欠钱,到期可以取,不到期也可以取,不够一月不算利息,不到期利息算1分。投资者每个月都能正常收到利息,否则早就闹开了。

案发后,突如其来的变故,使投资廉金枝公司的人陷入恐慌。9月18日,各地投资者曾自发聚集到焦作市政府门前拉横幅请愿,试图追回自己的资产。

洛阳市吉利区有不少村民把拆迁款也投了进去。一位投资者说,该区东杨、西杨二村正赶上拆迁,约200户村民将4000万元左右的拆迁款存放到信雅达吉利分公司,每月拿利息。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9月30日通报称,信雅达吉利分公司两名负责人已经被批捕,新查扣赃款69万元,查封个人住房一套,冻结账户资金213万元。

投资者的钱流到了哪里?这也是警方侦查的重点。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此案涉及地点多,但由焦作市公安局办理,相关地方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办。目前,警方通报的冻结资金仅有1.17亿元。

光环背后隐藏的“秘密”

“廉金枝的资金链一直维持得较好,外部几乎看不出风险。”一位办案人员说,廉金枝的资金链维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息放贷给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的问题,一种则是靠投资者的信赖心理,不断吸收资金。

“他们对放贷非常重视,没把握回收的绝对不会放贷。”曾经向中宏昌盛借款的一位企业主透露,向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廉金枝正是看到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确实需要钱,而且用钱时间紧,周转快,经不起拖延,她手下的业务部专门找有抵押能力的中小企业。

中宏昌盛多名员工表示,公司要求对投资者务必保持“诚信”形象,否则就会失去投资者。 一位李姓员工说,公司高层非常重视外部形象宣传,内部也办有报纸《中宏金报》。

“正常运转的一个公司,为何突然出事了?”事实上,这家公司也隐藏着不少“秘密”。 工商资料显示,中宏昌盛的股本金并非对外宣称的9亿港币,而是1万港币。公司登记的地址为香港尖沙咀金马伦广场16楼F室,也并非官网显示的11楼,而且公司仅有一位在册登记的董事——董振方,其身份证信息显示,为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出生日期为1988年5月1日,性别为男性。

2013年11月28日的《中宏金报》上显示,中宏昌盛集团在2013年共签约市值约30亿元的合作项目,涉及矿产、商业地产、汽车附属品加工、新能源、矿产开采、生态养殖、高端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该报纸还列举了当时签约的8个项目,但在网上查不到这些项目的具体情况。

上述李姓员工说,公司收到投资者的现金后,不少都打到了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上,对外解释说,是为了便于支付利息。

忠昊农业以及分布在焦作20余家名为“农枝花”的超市,在当地也颇有知名度。当地媒体报道称,忠昊农业拥有一流的品牌产品,现代化的生产基地,稳定高效的产品供应链,强大的营销网络和优秀的服务团队。该公司创出了“忠昊”“太极拳”“怀川”“荣誉”等一批中国知名品牌,并与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公司生产的“怀川牌”系列产品荣获了“绿

色食品A级产品”和“中国郑州国际农博会金奖”,“怀川牌”四大怀药系列产品获评中国著名品牌,拥有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等12项。

中宏昌盛一位员工则称,忠昊农业建的大棚蔬菜及果园基地,主要是用来参观用的,几乎没有产出,公司本身也没有经销团队。

忠昊农业在武陟县宁郭镇建有生态有机农业大棚。当地一名人士称,其实忠昊农业也做揽储业务,这些项目的存在能够积极吸引客户往里面投资。

非法集资手段趋于隐蔽

法治周末记者从焦作市政府了解到,该市自2011年开始,就对非法集资问题整治展开了专项行动。2013年,焦作多家投资担保公司倒闭,政府对投资担保市场也进行了整顿。

但这些并没有波及到廉金枝的公司。

今年7月,焦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联合开展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专项排查行动,集中整治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公司等投资类企业,重点内容是:是否超经营范围从事借贷活动、是否吸收公众存款、是否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对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类的投资企业,将第一时间移交所在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在这次专项排查中,廉金枝所开办的投资担保公司暴露出不少问题。”焦作市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透露。

这名官员还透露,投资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官方在实践操作中非常慎重。

河南省工信厅官方网站消息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全省中小企业单位数达到41.46万家,七成企业有融资需求,半数企业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在这样的需求下,投资担保公司就有了生存空间,但前提是需要不断吸收资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不少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名义,在合法公司名义掩盖下假借投资理财、创业投资等形式,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还有的非法集资企业通过异地设立分理处、代办处或者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跨行政区域吸纳资金,采取用后来吸收的资金支付先前吸收资金的回报,给投资者感到投资无风险,诱其继续投资。

篇四:非法集资案死刑案例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 岳阳著名刑事律师

非法集资案死刑案例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 岳阳著名刑事律师

摘要:非法集资案死刑案例、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岳阳著名的刑事律师、详情请看下文:

非法集资案死刑案例

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先后在安徽、河南等7省110多个县、区非法集资9.73亿余元,涉及群众4.9万多人次,并造成3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法院终审以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延伸阅读】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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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原创非法集资12问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12大热点问题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12亿非法集资被判死刑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七、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

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八、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 “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缸锘疃式鸫嫒 ⒆迫纪ü耙豢ㄍā币姓嘶Ы小F渫怀鎏卣魇牵阂愿叨罨乇ㄎ斩械囊源侄危跃惩狻盎稹蔽献樱曰チ靥澹且恢中滦问降奈シǚ缸锘疃?/p>

九、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网络具有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三)推出三种诱骗投资方式

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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