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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案法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7 05:53:50 高中作文
鬼案法医高中作文

篇一:一起强奸杀人案法医现场分析及思考

一起强奸杀人案法医现场分析及思考

作者:陈志鹏 沈茂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

摘 要 本文通过命案现场的勘验、分析,推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刻画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指引方向;提取并检验现场微量物证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及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依据。探索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 法医学 现场勘验 作案动机 防范 思考

作者简介:陈志鹏,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侦大队主检法医师;沈茂祥,福建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3-02

一、简要案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3时许,接龙文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称:在我区孚美村的一出租房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女尸下身裸露,尸体多处创伤,现场有大量血迹,要求法医对尸体现场进行勘验、检验鉴定。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孚美村一出租房。该出租房为一厅一室,中心现场位于该出租房客厅,在客厅西北角有一堆裤子,外裤、衬裤、内裤各一,卧室门口有一具女尸,女尸头西南,脚东北,脚靠在通往卧室房门的西侧,该女尸上衣翻到乳房以上盖住头,下身赤裸,仰面躺着。在客厅的东北角有一把带血的菜刀,客厅中间有大片擦拭状血迹,血迹由客厅中心向卧室房门方向移动至尸体处,面积约为260cm€?20cm,在客厅血迹西侧有两排弧形甩浅血滴,长度为

120cm,在客厅的西南角墙上挂有两条毛巾,其中一条带有血迹。由客厅通往卧室的房门位于客厅北墙东侧,由卧室房门口开始往北有一大滩血迹,卧室内有两张床为东西向,分别靠在卧室的北墙和南墙。

三、尸体检验

(一)一般情况检验

死者杨某,女性,24岁,贵州省遵义市人。尸体现场检见:死者仰面躺于地板上,上衣被褪至乳房上方和鼻部之间,右侧衣袖已经脱掉,下身裸露。上身外着棕红色毛衣,内着紫红色长袖衣服,米黄色乳罩,衣服沾满血迹。双足着蓝色袜子,袜子沾有血迹。

(二)尸表检验

女性尸体,尸长15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体轻度腐败。尸僵形成,存在四肢等关节。尸斑淡薄,位于尸体腰背部等未受压部位,呈淡红色,指压褪色。右眼角膜见一长1.1cm创口,右眼晶体缺如。双侧睑球结膜苍白,未见明显出血点。面部、颞部、耳廓见24处长条形交错的创伤,创长4.5cm到16cm不等。上颌左侧门牙、侧切牙折断缺如。左颈部见一10.5cm斜形创口。颈前部见一4cm横行创口,创腔内见气管断裂;左、右乳头水平分别见一11cm、10cm创口;腹部见三处创口,长分别为14cm、10cm、6cm;耻骨联合上见三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长分别为8cm、7cm、3cm,创深达肌层。耻骨联合处见一16cm横形创口,创口哆开;右侧腹股沟处、左髂前上脊处、右上臂中上段前面、右手掌、右拇指至环指掌指关节处、右中指至小鱼际肌、左肱骨上端、左手背腕关节至拇食指间、右下肢小腿前内侧中段分别见一创口,长分别为9cm、3cm、6cm、16cm、9cm、6cm、12.5cm、13cm、5cm。以上创口特征均表现为: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深,创壁光滑,多处创伤深达骨质,部分骨质呈粉碎性骨折。

(三)解剖检验

沿前正中线常规解剖胸腹腔。胸骨、肋骨未检见骨折。胸腹腔无积血积液。双肺粘膜灰白,未检见损伤及出血点。心包无破损,心包腔内少量黄色液体。心脏粘膜苍白,未检见损伤及出血点,心腔及大动脉内血液量明显减少。肝脏粘膜苍白,未检见损伤。分离出胃,肠系膜血管及胃壁小血管无明显出血,切开胃,见胃内容物呈糜状,隐约可辨认出饭粒和青菜,量约120ml。脾粘膜苍白,未检见损伤。双肾粘膜苍白,未检见损伤。子宫体积增大,大小为8cm€?cm€?cm,宫体软。膀胱无胀大,内存有少量尿液。剖开颈部,气管内无异物,气管创口深至底部,气管底部粘膜面未检见损伤及出血点。常规剖开头皮,皮下无出血及血肿。锯开颅骨,硬脑膜外及硬膜下无出血。剪开硬脑膜,蛛网膜下腔无出血,脑表面未检见挫裂伤。取出全脑组织,未见脑损伤及出血。切开脑组织,各脑室无出血。剥离硬脑膜,见右额骨、右颞骨、左额骨骨折。

四、法医学分析

(一)死亡原因

根据尸检所见,杨某头面部、躯干、四肢多处创伤,颜面骨、颅底多发骨折;尸体皮肤苍白,尸斑淡薄,球睑结膜苍白,口唇苍白,内腔脏器粘膜苍白,心腔、大血管内血量少,认为尸体存在明显失血征象。结合现场有大量血迹,分析认为死者系因多处创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死亡经过时间

根据尸僵、尸斑分布情况,尸体腐败及角膜混浊程度,胃内容物排空情况,并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死亡经过时间在十小时之内,即发现尸体当晚的上半夜发案。

(三)致伤物推断

根据尸体上创伤创口形态特征:创口长短不一(多数创口较长),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周软组织未见明显挫伤痕,分析认为上述创伤可由较长刃面的锐器砍切形成;同时根据多处创口深达骨质,部分骨面有线状骨折,部分骨质呈粉碎性骨折,分析认为该致伤物具有较大重量、易挥动且比较锐利。综合分析认为现场遗留的带血菜刀可以形成此类创伤。

(四)作案动机与目的

准确的分析判断作案目的动机对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作案动机与目的具有不同的现场和尸体表现。本案的受害人为年轻女性,结合尸体现场所见:死者仰面躺于地板上,上衣被褪至乳房上方和鼻部之间,右侧衣袖已经脱掉;下身裸露。并通过对受害人阴道内容物进行检测发现人精液成分,所以基本确定该案是一起有预谋的强奸杀人案件。

(五)作案人刻画

在各种命案现场,不同的作案动机具有不同的作案人群,不同的作案环境也具有不同的特定作案人群。准确的作案人刻画可以缩小侦查范围,提高侦破效率,为案件侦破赢得时间,赢得主动权。本案的受害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到此租住房屋的年轻单身女性,结合案发现场位于室内,案发时间为夜晚,现场门窗没有被破坏痕迹。作案人如何能够顺利进入室内实施犯罪呢?分析认为作案人可能是死者生前所认识或信任的人。

五、破案简记

受害人数天前在向作案人的父母租住其家闲置的祖屋时,作案人即垂延受害人的年轻貌美。发案当晚八时许作案人酒后经过其家祖屋时突发邪念,从门缝发现受害人独自一人后,遂以屋主的名义欲到屋里取物为由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入室内。随后对其进行金钱利诱和言语挑逗,在遭到严词拒绝后作案人操起室内的一把菜刀进行胁迫,受害人在其胁迫下遭强奸,事后作案人怕受害人报案遂起杀机将其残忍杀害。离开现场后作案人将沾有受害人血液的衣裤及皮鞋换去藏匿家中。案发次日侦查人员在对屋主进行盘问时感觉神情异常,并在其家中发现来不及销毁的沾有血迹的衣裤。利用DNA分型鉴定技术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证实现场凶器上提起的血迹、作案人家中搜出的血衣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受害人的阴道内容物为作案人所留。至此,此案成功告破。“3、24”强奸杀人案的快速侦破,法医现场分析及作案人刻画对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医物证检验及DNA分型检验技术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及认定犯罪事实均提供了重要依据。

六、思考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里,面对一些突发而不可预测的情形,使得我们不得不加强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安全。诸如在许多刑事犯罪活动中,女性遭受侵害的案例频频发生,人身安全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人们的注意。为此,如何提高女性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女性自我防卫能力,能够应对解决束手无策或缓解侵害危及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女性生理、心理等特点和女性自身柔弱的特征选择一些以小制胜、以巧制蛮的防卫技巧来维护自身安全,防止他人暴力侵袭,对指导妇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通过本案的侦破,对妇女如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与自卫防身训练,保障自身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几点思考:

(一)女性应具有法律常识的分辨力

女性当人身受到伤害后,留给女性的不仅仅是身心上痛苦和悲伤,甚至是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为此,普及法律常识,加强安全教育,学会自身防卫,既是预防类似悲剧发生的警示教育,也是宣传和倡导女性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使她们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女性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避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行为的发生。

(二)女性应掌握常用的正当防卫技法

女性自身防卫是现代女性为了自身安全,预防或阻止他人侵袭,运用法律武器和防卫技巧,维护自身安全的自卫防身术。其格斗技法和应对策略泛指女性自身防卫的解脱、反击的技巧和求助、自救的手段、方法等。比如一个弱小的女性若想挣脱一个强壮男性的控制,仅凭力量进行抗争很有可能不会解脱,即便是侥幸解脱,进攻者也不会善罢甘休,还会试图继续控制你。倘若巧妙地运用杠杆原理,就会有可能轻松地获得解脱,即使不能使对手放弃对你的控制,至少也能够挫其锐气或进行必要的还击和求救。

(三)女性应掌握常用的紧急避险技巧

当女性正在遭受他人侵害时为了免遭人身危险和损害的延续,应及时采用紧急避险的措施和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女性在遇险的紧要关头,学会保护自己是最好的安慰。也就是说,危险时刻女性需要的是勇气而不是胆怯。即:(1)在心理上要有战胜邪恶的勇气;(2)在战术上要有“应急”的策略;(3)在技术上要具备搏斗的技法。在对峙中切不可以力顶力,而应在摆脱危险的过程中避实就虚、以柔克刚,突袭歹徒的要害部位;摆脱纠缠之后,迅速跑离现场联系110警察或大声呼救得到救助;还可以利用随身携带物(钥匙、发夹高跟鞋、香水喷雾器)等,作为临时防身武器,以防不测。

(四)女性应具备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各类犯罪案件中,女性遭受侵袭很多原因是疏于日常的安全防范。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女性需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较强的自我防范安全意识,警惕和预防可能引发的认识安全方面

的危险情况。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安全防范策略有:室内安全防范;室外安全防范;搭车安全防范等。

总之,女性只有弄懂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才能在遭受险情时合理地运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手段来维护自身安全,以免遭遇严重身心伤害,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篇二:法医案例答案

张小玲死亡案的侦破分析会连夜进行,大家根据已掌握的材料,经过充分的讨论,得出如下的意见:

1.张小玲是被扼颈致缺氧窒息死亡。死者的背侧(背、臀及肘部)接触地面后才被移至床上的。死亡

2.罪犯可能是男性并与死者生前相熟,罪犯仅用左手扳压死者颈部而使受害者致死,可见罪犯的力气

3.死者指甲缝中的物质可能是死者在挣扎时粘上罪犯的血迹,估计罪犯身上(面部或手上)会留下被

4.现场遗失的物品不多,而砸箱撬柜的迹象明显,特别是立柜门长期不锁(因锁已坏),也留下了故

第二天,市公安局技术科送来了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的血迹是on型,而死者指甲缝中的物质是男性am型人的血迹。 经过两天的深入侦察,群众反映案发当天见过死者生前的同学赵洪从巷内经过。此人身强力健,平时作风不正派,常结伙打群架,扰乱社会治安。公安人员来到赵洪家中,开始时还故作镇静,端茶时公安人员发现他是惯用左手的人,其脸及耳部均有新近被抓伤的条状伤痕。他极力否认在4月5日到过张家。公安人员将他带回去协助调查,经抽血化验,证实他的血型与死者指甲上血迹的血型相符,对赵洪家进行搜索,终于搜出了张家失去的衣物,在大量确凿证据前赵洪只好低头认罪。

原来案发当天他到张小玲家中,见其父母不在,便企图强奸,遭到死者反抗而把她扼死。杀人犯终于被辑拿归案,并得到了应得的下常 5.本案的性质是他杀,可能是强奸未遂的杀人案。 意破坏的痕迹,这是一起假装盗窃现场的杀人案。 抓破的伤痕。 较大,可能是惯用左手的“左力手型”人。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鬼案法医)时间是昨天(4月5日)上午10时左右。

篇三:法医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3

作 业 要 求

1.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上述资料中未提及或未做特别说明的均视为无异常。

2. 答案书写时分别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案情材料等不用在重复抄写。

3. 法医病理学诊断:资料中涉及的损伤或病变均应以法医病理学诊断方式列出。

4. 分析说明: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对死亡原因进行论证。论述力求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提示:本案例涉及中毒与疾病分析,请查阅吗啡、海洛因中毒资料)

5. 鉴定意见: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提示:包括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要求简明、扼要)。

注意:

1.发现存在结果(分析说明)串通情况的,按“不通过”结果处理。

2.最后一次课结束时由各班班长将本班学生的名单及答案一并交给上课老师。未交答案者视为本课程考核不通过。

3.学生学号逐一写出,并记录应交人数、实交人数、未交人的原因,请留下班长的联系电话。所交的答案要按照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一、案情简介

死者李某,男,36岁。某日21:50许,被其朋友发现突然昏倒在某旅馆卫生间内,呼之不应,遂对其进行胸外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约2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医生检查发现:口唇发绀,脉搏触不到,呼吸、心跳停止,两侧瞳孔缩小,直径均为0.2cm,对光反射消失。予胸外按压、心内注射强心针,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

据调查材料反映,李某既往有吸毒史3年,生前患有艾滋病。曾因犯罪服刑1年,于死亡前1月余刑满释放。死亡前7天因纠纷被他人用热水瓶砸伤右上肢及腰背部并致局部烫伤,伤后感局部疼痛,无其它不适。死亡当日8:30许与其朋友外出。现死者家属怀疑李某被伤害致死,故申请尸体解剖检验。

二、尸检记录摘要

1、尸表检验记录

身长166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体表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四肢可见腐败静脉网,下腹部见尸绿形成。

头(面)部:双眼睑、球结膜苍白,巩膜轻度黄染,角膜高度混浊,瞳孔不可透视;鼻腔见少量淡红色分泌物,口腔及外耳道未见异常。人中处见1.3cm×1.1cm表皮剥脱,其内见弧形指甲掐痕。头面部皮肤发绀,唇黏膜发绀,未见损伤。

颈(项)部:未检见索沟、扼痕等皮肤损伤。

躯干部:左侧胸廓塌陷,左胸锁关节处见小片状皮肤暗红色变,左乳头下方见小片状皮肤暗红色变,此两处切开见轻微皮下出血;胸部左侧第4肋间锁骨中线内侧3.5cm处见一针眼;背部左侧见纵向略呈内高外低走行的倒“Y”字形条带状皮肤擦伤,部分表皮脱落、表面潮红,长度分别为35cm、25cm,切开见局部皮下组织及浅肌层轻度出血;背部左侧另见7cm×0.1cm、5.5cm×0.1cm两处平行排列的条状皮肤擦伤。

四肢:右上臂中段后外侧见9.5cm×4cm皮肤烫伤伴水泡,部分表皮脱落;右前臂上段伸侧见0.8cm×0.8cm陈旧性皮肤瘢痕,右前臂中段尺侧见0.8cm×0.5cm陈旧性结痂痕。左前臂中下段桡侧见一针眼;左手背见2cm×0.3cm、2cm×0.7cm陈旧性皮肤瘢痕。双手指甲床及掌侧皮肤高度发绀。

肛门及外生殖器:阴囊皮革样化,未见损伤。

2、尸体解剖记录

(1)头部:头皮淤血,枕部广泛性头皮下血液坠积,头皮未见擦挫伤,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硬脑膜下未见出血。

(2)颈部:诸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喉黏膜轻度充血,未见水肿;气管、支气管腔内未见异物。

(3)胸腹部:左侧第2~6肋骨于锁骨中线至腋前线之间骨折,第5肋骨骨折端周围肋间肌见轻度出血。双侧胸腔积少量淡红色澄清液体,腹腔未见异常积液。

主要器官检验如下:

脑:全脑重1617g。脑组织自溶,质地极软;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回增宽,脑沟变浅,脑表面、切面未见挫伤,小脑扁桃体压迹明显。脑底动脉未见异常。

心:重320g。心包前侧见一穿刺针眼,心包腔内积血性液体,量约100mL。心腔空

虚状,心内、外膜未见出血点,膈面左心房室交界处外膜略粗糙伴暗红色变,心肌质地软,未见梗死灶。左心室壁厚1.2cm,室间隔厚1.1cm,右心室壁厚0.3cm;心脏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测量如下:二尖瓣9.5cm,三尖瓣11.5cm,主动脉瓣6.5cm,肺动脉瓣7cm。左、右冠状动脉见粥样硬化改变,管壁增厚,局部管腔狭窄达Ⅱ~Ⅲ级。

肺:左肺重476g,右肺重564g。双肺表面呈暗红色,左肺下叶局部脏、壁层胸膜粘连;两肺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

肝:重1130g,大小23cm×16cm×8cm。被膜光滑,表面呈大小均一的细颗粒状,质地中等;切面呈暗红色,可见细小颗粒状结节。胆囊黏膜未见异常,腔内未见结石。

脾:重125g,大小10cm×9.5cm×2.5cm。包膜光滑、略皱缩,表面呈暗红色;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脾小体结构不清。

肾:左肾重125g,大小10cm×5cm×3cm;右肾重120g,大小8.5cm×5.5cm×3.5cm。两肾包膜易剥离,表面光滑;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皮、髓质分界尚清,皮质厚均为0.4cm,肾盂未见异常。

肾上腺:双侧肾上腺共重18g。未见出血、坏死。

胰腺:重155g,大小为21cm×5cm×2cm。表面呈灰红色,被膜下未见出血;切面未见出血、坏死改变,周围脂肪组织未见异常。

胃:胃内容物约200g,为黄白色糊状物,未嗅及异味,胃黏膜皱襞存在,未见出血、溃疡病变。

肠:各段肠管浆膜光滑,管壁未见出血、坏死。

膀胱:膀胱顶位于耻骨联合上4cm,内积约200mL淡黄色尿液,膀胱黏膜未见异常。 睾丸:双侧睾丸均未见挫伤、出血。

3、组织病理学检查

提取脑、心、双肺、肝、脾、双肾、双肾上腺、胰腺、胃、部分肠、甲状腺等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主要结果如下:

(1)急性肺水肿、肺淤血;卡氏肺囊虫肺炎,肺灶性纤维化;左肺下叶胸膜粘连。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Ⅱ~Ⅲ级,灶性心肌间质纤维化并心肌细胞代偿肥大,心肌点、灶状凝固性坏死)。

(3)门脉性肝硬化。

(4)脑水肿。

(5)脾小体萎缩,脾中央小动脉玻璃样变。

4、毒物分析

提取心血、胃内容物、尿液和头发送毒物化学检验,结果如下:

⑴ 所送血液中检出吗啡成分,其浓度为0.1μg /mL;尿液中检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

⑵ 头发中未检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

⑶ 所送尿液中均未检出苯丙胺类和大麻类成分;

⑷ 所送血液、胃内容物、尿液中均未检出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

5、HIV抗体检测

提取死者的血液送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附件:尸体解剖照片捌张

答案参考:

案例分析3

法医病理学诊断

1.

2.

3. 头面部皮肤发绀,唇黏膜发绀,两侧瞳孔缩小; 背部左侧皮肤有条带状状擦伤,部分表皮脱落,浅肌层轻度出血; 左前臂中下段桡侧见一针眼,双手指甲床及掌侧皮肤高度发绀。

4. 急性肺水肿、肺淤血,卡氏肺囊虫肺炎,肺灶性纤维化,左肺下叶胸膜粘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门脉性肝硬化,脑水肿,脾小体萎缩,脾中央小动脉玻璃样变

5.

6. 血液中检出吗啡成分,尿液中检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 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分析说明

篇四:浅谈凶杀案中对作案人数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浅谈凶杀案中对作案人数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作者:沈添雄 王贵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命案中作案人数分析,主要分析是单人作案还是结伙作案,是现场分析的重要内容。对确定侦查范围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关键词 命案 故意杀人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

作者简介:沈添雄,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及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王贵荣,福建省武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0-02

命案的现场分析是公安机关法医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关键在于犯罪过程重建、刻画犯罪嫌疑人 、划定 侦查范围、指 明侦查方 向和提供破案线索等方面 。而命案的现场分析则 以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作案动机以及案犯刻画4个方面最为重要。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一、案例

(一)案例1

2014年11月17日吴某和妻子杨某被人杀害在家中卧室。法医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发现:卧室床紧靠着一侧墙面,吴某倒在床一侧地面上,仰卧位,双上肢未见抵抗伤,死因系颈部砍伤:杨某倒在床尾靠近房门边地面上,仰卧位,双手有多处抵抗伤.死因系颈部砍伤。紧靠床的墙面上有多处砍痕。经勘查检验后分析.凶器为菜刀类,两人在睡眠中被害,吴某睡在外侧首先被害,被砍后挣扎落下床;杨某被惊醒后进行了抵抗,作案人跳上床挥动菜刀,在一侧墙面留下多处砍痕,杨某抵抗后欲逃离现场,落下床后在门边遇害。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作案人虽持有凶器,但是控制睡眠中的两人仍是困难,以致女事主杨某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抗并要逃离现场,作案人方力量对比显然不占优势,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弱,破案证实为一人作案。

(二)案例2

我区某市某小区吴某一家三口被害。其居住地为一栋四层的私人楼房,一楼为车库。吴某住在二楼卧室,吴妻住在三楼卧室,吴女住在四楼卧室。二楼卧室,吴某身着睡衣睡裤双手双脚被约束带固定,仰卧于床上,头部遭条状钝物打击,系锐器致心肺破裂死亡。吴妻身着睡衣睡裤,坐靠于吴某卧室内近门处墙边,双手有夺刀痕,双腕处有条状压迫的红肿痕,未见约束带;其左颜部、左额部均有条状钝物打击的挫裂创,左预顶部烦骨舟状骨折,胸前部、左下腹、左肩脚部有锐器创,死因为颅脑损伤。吴某卧室的不锈钢窗管有新鲜撬断痕,卧室门有踢痕,门后锁扣损坏;三楼吴妻卧室门外见大量血迹,乓断开的约束带。四楼卧室,吴女身着睡衣睡裤、双手被约束带固定,仰卧于床上,头部有两处条状钝物打击的挫裂创,步致颅骨骨折;左胸部见一处锐器创,致左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分析作案人数,死者为三人,因有两种凶器的损伤形态,认为系两个人以上。但从死者衣着状态及现场物证来看,发案时应处于睡眠状态奋吴某、吴妻、吴女遭遇作案人时均是处于各自的卧室里,相对分开,吴妻从三楼逃至二楼卧室后遇害,从作案人对受害人的控制能力较弱分析,一人可以完成整个作案过程。

(三)案例3

某出租车司机被发现死在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之间,尸体上只有两处锐器创口,一处位于右侧锁骨中线第三肋处,2.5x1.2cm,创角内钝外锐,创道由右上斜向左下,未人脚腔;另一处位于右侧锁骨中线第六肋间,2.5xl.Ocm,创角外钝内锐,创道由右下斜向左上,深人胸腔,致右心室破裂。从现场勘查来看,尸体未经移尸,两处创口创角和创道不同,显示进刀角度不同,一个作案人在狭小有限的空间里,在紧急状态下,刺一刀后再换手或旋转凶器或者换座位再刺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尸体状态显示受害人有被“夹住”控制的迹象,因此法医分析作案人数为2人。

(四)案例4

某县唐某祖孙三人在家被人杀害,三具尸体被抛尸于屋后200米半山腰岩洞内。检验发现,三人均为条状钝物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唐某及妻李某被分尸,其中唐某于双大腿上段分尸,李某于颈部、双大腿上段分尸,分尸工具判断为菜刀,唐某是脱下了裤子后分尸,李某则是把裤管持上后分尸,都避开了衣物;股骨都是部分砍后再暴力折断;两具尸体分装于三个装饲料用的编织袋,编织袋均用麻绳扎口,麻绳扎口方式和打结方式一致。孙女唐某未被分尸。从损伤特点、分尸部位、致伤工具和分尸工具及尸块的包装、打结等分析,法医判断作案人数为一人。破案后证实法医分析完全正确。

二、讨论

从法医角度分析的命案作案人数,应是指实施杀人的人数,因为法医视角特殊,没有条件把现场如望风的作案人作分析。法医工作以尸体为中心,现场分析也应紧紧围绕受害人生前活动(包括与作案人的互动)、尸体损伤、尸体被处置的状态等作分析的切人口。实践中,结合上述的案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作案人数进行分析:

1.控制能力,即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对受害人行为的控制和对现场局面的整体把控的能力。作案人的控制能力判断,是一个复杂的命题,既要考虑作案时间的选择,又要考虑现场空间的特点,还要考虑受害人年龄、性别、体质、人数等诸多因素。法医通过对命案现场作案人控制能力强弱的判断,进而分析可能的作案人数,要综合考虑以上诸多要素。对受害人的控制,分为对单人的控制和对多人的控制。法医分析作案人数的难点往往在对多人的控制上。对受害人的控制失效,如受害人有明显的搏斗、抵抗、流血、逃离现象,我们则判断作案人数较少,或一人作案,如案例1。对多名受害人的有效控制,常认为有多人参与作案,但控制有时间上的先后和空间位置的变化,也不能就此作简单的推断。如案例2作案人在不同楼层房间可以逐个控制杀害受害人。另外持有起威慑作用的凶器如刀、枪支等,尤其是枪支,能明显增强控制能力,也是在判断作案人数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2.尸体损伤所见。尸体损伤是法医检验工作的重点。尸体上的损伤可以分析死亡原因、致伤工具、攻击方式等。单尸命案中,分析尸体损伤,要考虑损伤形成时受害人所在的空间和所处的体位,在有限的空间里,在特殊的体位上,一个作案人难以同时对受害人造成几处损伤,则要考虑2人或者2人以上的作案人,如案例3。在多人遇害的命案中,受害人受攻击部位集中于同一部位、致伤工具一致、死因相同,反映出一个人的行为特征,一般分析作案人数为一人。反之,则判断为2人或2人以上。但是,出现多种工具类型的损伤,要考虑一些“意外”情况,如第一种工具被夺或者损坏后会使用第二种工具,勒颈部窒息怕达不到致死目的再补刀等,这些损伤可以先后形成,在一个人作案的单尸命案中常有发生。

3.对尸体的处理。杀人后对尸体的处理,包括碎尸、移尸等。单尸命案,拖尸反映一个人的行为;较长距离的抬尸,因尸软的出现,不及扛尸方便。碎尸工具的种类、分尸部位、裹尸包装物的种类、包装袋的打结方式等,都能较好的反映是一个人的行为还是多人的行为,尤其是多尸命案分尸部位相同、分尸工具相同、一致的包装袋的捆扎打结,能很好地反映行为模式的个体稳定性,常常指向是一个人的行为,如案例4。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病史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定人员约束较少。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场勘查体制下.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在分析上各专业均有自己的切人点。法医参与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也有自己独特的视角。

参考文献:

[1]陈康颐.应用法医学各论.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小忠.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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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光明,四磨汤.思密达及妈咪爱联合治疗母乳性黄疸50例临床分析.安徽医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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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宁兰,焦彦湘.52例母乳性黄疸临床分析.包头医学院学报.2004(3).

[8]陈盛,何念海.136例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临床分析.重庆医学.2004(4).

[9]张旭铭,陈贻骥;双管同步换血对新生儿血电解质、血糖和pH值的影响.重庆医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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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包蕾,余加林.早产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CT检查及临床分析.重庆医学.2005(2).

篇五:论强奸命案法医现场勘察要点

论强奸命案法医现场勘察要点

【摘 要】:法医学检验是命案侦查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际命案现场勘察中的重要内容。对强奸命案现场尸体的勘察是法医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强奸命案与一般强奸案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被害人已经死亡。相对于其他性质的命案,强奸命案有很多特点和注意事项。研究强奸命案的法医现场勘察要点有助于法医快速准确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对案件的及时侦破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强奸;尸体;法医;现场勘察

一、强奸命案现场特点

1.1 强奸即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强奸命案是在强奸这种犯罪行为基础上造成受害者死亡,有时还伴随着对尸体进行其他一些行为,例如:破坏生殖器、碎尸等。

1.2 强奸命案现场两大特点

1.2.1 室内现场特点:现场位于室内者常可反映出被害人抵抗或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痕迹。室内陈设、常用物品常有移动及损坏。床上被褥、床单、枕头零乱甚至破损,并且可发现精液(斑)或血迹。如反抗激烈、搏斗时间长,则损伤、出血较多,分布较广且较零乱。在搏斗中犯罪嫌疑人受伤时,现场有留下血手印、鞋印的可能。室内强奸案以预谋作案、熟人作案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熟悉被害人或其周围房屋环境的人。

1.2.2 野外现场的特点:现场位于野外者,尸体周围的地面常可见搏斗、翻滚、拖拉所留痕迹。杂草常被折断、拔出、压倒、碾压,并可发现血迹、精液(斑)。为了拖延被发现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可能于作案后将尸体拖延至低凹处或用物品、杂草遮盖而形成变动现场。

利用交通工具作案也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利用早晚车辆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将其轮奸或强奸,然后抛尸于野外或公路附近的杂草丛中、山崖下、池塘内或江河中。在勘查中,野外现场的难度较大,由于在强奸行为完成后,犯罪嫌疑人多有清理现场、隐藏尸体等行为,或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刮风、下雨等,致使痕迹、物证难以发现和提取,对侦破案件造成一定难度,故需认真对待,细致勘查,力求发现和提取犯罪证据。

二、现场勘查

2.1 性犯罪命案现场既有一般性犯罪现场的特点,又有命案现场的特点,在现场勘查时两者要有机结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

在现场勘查时应查明下列问题:(一)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事件死亡;(二)发现尸体的场所是否是强奸、杀人的场所;(三)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犯罪在现场停留的时间;(四)被害人是谁、尸体上有无证件、用什么方法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五)死亡原因,致死方法是什么;(六)致死工具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还是现场本来所有的;(七)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八)犯罪嫌疑人是

怎样进入现场,在现场进行了哪些活动,遗留了哪些痕迹、物证,有无搏斗;(九)犯罪嫌疑人来去的路线、带进带出何物;(十)估计有可能留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痕迹;(十一)实施犯罪行为是一人还是数人;(十二)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

2.2尸体检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为无名尸体、碎尸应确定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身高、死亡时间;

(二)注意发现死者的生理、病理特征;

(三)强奸案尸体姿态多是仰卧位,胸腹乳房、下身多为裸露,注意检验处女膜有无破裂,裤子、会阴及阴道内有无精斑;尸体有无皮肤、衣裤破损。特别是上肢手背 、臀部、大腿内侧、会阴部的损伤。

(四)被害人手中所抓握的物品及指甲缝中的异物是否来自犯罪嫌疑人身上或第一现场。

在勘察现场同时应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三、法医学检验

3.1对于受害者是女性的命案,应想到有无性犯罪方面的情况,检验中除按照一般命案现场的勘察、尸体检验外,重点要证明有无性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

3.1.1处女膜的破裂:判断是否处女,通常以处女膜的完整性作为标志。检验尸体的处女膜情况验证是否属于处女。对于已婚妇女或进过多次性交后的妇女,检查处女膜已无价值。强奸幼女一般不发生处女膜破裂。如果犯罪嫌疑人用强大的暴力强行插入,此时处女膜破裂,还会对生殖器产生伤害,甚至大量流血引起休克死亡。

尸检时若发现外阴部及处女膜上有血迹或分泌物,应即用干净纱布或棉花提取,以便检验分泌物的性质及血型。有时发现女尸的部分阴毛粘成一簇,这种现象可能是粘稠的精液造成的,此时应从根部减下这簇阴毛做精斑检验。

3.1.2精液(斑)的检出:一般强奸均有射精,因此阴道内可检出精液。会阴部、阴毛、大腿内侧、腹部、裤裆、床单、凉席等处又是可检测出精斑。在现场中心部位,还应注意发现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用的捆绑物、堵嘴物和有关工具,如绳索、毛巾、布团、卫生巾等。射精并不是构成强奸的必备条件,但若在阴道内检出精液则是性交的确证。被奸死亡者,精液残留于阴道内,检出率高。一般在性交后30分钟到3小时,阴道内可检出有活力的精子,人死后2-3天内尚可检出,有17天经阴道检出精子的实例。未检出精子不能否定强奸,因下列原因可能导致检验阴性,因时间过久而精子已经腐败;检材采取不当、检验技术差错;强奸时未射精;无精子的精液等。此种情况可用抗人精液血清做沉淀反应或用P30血清检测人的精液。但仅于阴道内检出精液,也不一定是强奸杀人,因为可能是生前与其丈夫或恋人性交后残留的。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强奸征象,并结合调查访问综合分析来判断定性。

3.1.3暴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其强奸的目的,对被害人往往施加各种暴力,因而在被害人身上、衣裤上、周围物品上下各种暴力损伤痕迹。特别检查头颈部、口唇、乳房、胸腹部、上肢、大腿内侧、生殖器、膝盖。若怀疑中毒应进行毒物分析。除了使用暴力外,还有对被害人实施引诱、欺骗、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迫使不予或不敢抵抗,此时被害人身上可不遗留机械暴力痕迹。在人极度虚弱、极度疲劳、催眠麻醉、醉酒状态进行强奸也可无明显的机械性损

伤。怀疑使用药物可通过毒物分析证明。

3.1.4强奸引起的后果:强奸给被害人在精神上与肉体上都造成极大的损害。由于精神上的创伤,被害人可在被奸后实施幅度、投水、上吊等自杀行为;强奸时暴力导致的创伤;奸淫幼女时可引起会阴部撕裂、阴道穿破、撕裂至失血性休克死亡;使用药物中毒死亡;诱发疾病死亡;犯罪分子杀人灭口;先杀后奸尸的情况也有可能。在尸检时不仅要检查外阴及阴道,而且要检查子宫、检查输卵管有无结扎、宫腔内是否放置避孕环或有无胚胎,对于妊娠子宫,特别是在年轻、未婚子女的宫腔内发现胚胎要特别予以注意。

参考文献:

[日]冈田义明 著 郑世贤 编译 《命案现场勘察》《现场尸体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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