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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岩风景名胜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01:21:24 小学作文
方岩风景名胜区小学作文

篇一:永康方岩景区

永康方岩景区

有人说,人生就像一场旅游,我们每个人都是匆匆的行者,在不同驿站驻足停留观望休息,再鼓足勇气继续前进。如同人的心身也需要调养,我应朋友邀请一行6人参加这次浙江永康养心之旅。

永康位于浙江省中部,金华市境之东南,总面积1049平方公里,离杭州180公里,总人口约54万,这里是中国最大的五金制造基地和集散地,素有”中国五金之都“的美称。位于浙江永康的方岩风景区,是国家级自然风景区,方岩山高400米,方圆约3000米,平地突兀,四壁如削,峰顶与峰脚面积相差无几,气势雄伟,酷似擎天方柱,故名方岩。方岩附近的山,都是绝壁陡起,孤峰独峙,形状或方或圆,势急峰危,峥嵘峻险;颜色或红或紫,色彩斑斓,气象万千。而气势磅礴、动辄数千甚至上万平方米的绝壁大石面,节里纵横,皴法皱迭,更是苍劲雄伟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加之洞奇石怪,瀑美水秀,置身丹霞峰林,确有然欲仙之感。我国著名文学家郁达夫在《方岩纪静》中说,“从前看中国画里的奇崖绝壁,总觉得是登峰造极了,现在到了方岩,向各山略一举目,才知道南宗北派的画山点石,都还有未到之处。”我今一观,方岩四壁如削,酷似擎天方柱,登顶俯首观望,胜景神怡心旷。

宋高宗御笔

方岩国家级自然风景区

方岩属典型的丹霞地貌区,峰险石怪,瀑美洞奇,融雄伟峻险、青山秀丽于一体,兼擅山石、林壑之胜,而且其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物古迹触目皆是。

九曲飞桥

篇二: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2008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方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岩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方岩景区和五指岩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方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方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在永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宗教事务、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电力和接待服务等设施建设;

(五)行使永康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风景区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永康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方岩风景名胜区

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永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永康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保护以丹霞地貌为主要特色的自然景观,以及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历史人文景观;

(五)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防止风景区建设出现城市化倾向,避免对风景区进行过度商业化利用和对景点进行人工化改造。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丹霞地貌的自然景观、书院文化和胡公文化遗迹的文化内涵,将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丹霞地貌等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地形地貌、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造林、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水体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物、文物古迹、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三条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丹霞地貌保护范围,设立界址、界碑,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保持丹霞地貌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风景区规划。对违反风景区规划建造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风景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和丹霞地貌保护要求,做好风景区内现有村庄的整治。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新建坟墓;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损坏景物或者设施;

(六)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篇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最新最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最新最全)

自1982年起,截至2013年1月,国务院总共公布了8批、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第一批至第六批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7年起改称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逐次分别是:第一批:1982年11月08日发布,共44处,第二批:1988年08月01日发布,共40处,第三批:1994年01月10日发布,共35处,第四批:2002年05月17日发布,共32处,第五批:2004年01月13日发布,共26处,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发布,共10处,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发布,共21处,第八批:2012年10月31日发布,共17处;

浙江(19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⑴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⑴

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⑴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⑴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⑵

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 ⑵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 ⑵

莫干山风景名胜区 ⑶

1

雪窦山风景名胜区 ⑶ 双龙风景名胜区 ⑶

仙都风景名胜区 ⑶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 ⑷ 仙居风景名胜区 ⑷

浣江--五泄风景名胜区 ⑷ 方岩风景名胜区 ⑸

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 ⑸ 方山--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 ⑹ 天姥山风景名胜区 ⑺ 大红岩风景名胜区 (8)

湖南(19处)

衡山风景名胜区 ⑴

武陵源(张家界)风景名胜区 ⑵ 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 ⑵ 韶山风景名胜区 ⑶

岳麓风景名胜区 ⑷

崀山风景名胜区 ⑷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 ⑸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 ⑸

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 ⑹ 2

德夯风景名胜区 ⑹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 ⑺ 南山风景名胜区 ⑺

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 ⑺ 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 ⑺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 ⑺ 凤凰风景名胜区 (8) 沩山风景名胜区 (8)

炎帝陵风景名胜区 (8)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 (8)

福建(18处)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⑴ 清源山风景名胜区 ⑵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 ⑵ 太姥山风景名胜区 ⑵

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 ⑶ 金湖风景名胜区 ⑶

鸳鸯溪风景名胜区 ⑶ 海坛风景名胜区 ⑶

冠豸山风景名胜区 ⑶ 鼓山风景名胜区 ⑷

3

玉华洞风景名胜区 ⑷ 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 ⑸ 青云山风景名胜区 ⑸ 佛子山风景名胜区 ⑺ 宝山风景名胜区 ⑺

福安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⑺ 灵通山风景名胜区 (8) 湄洲岛风景名胜区 (8)

贵州(18处)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⑴ 织金洞风景名胜区 ⑵ 潕阳河风景名胜区 ⑵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 ⑵ 龙宫风景名胜区 ⑵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⑶ 赤水风景名胜区 ⑶

马岭河风景名胜区 ⑶

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 ⑸ 九洞天风景名胜区 ⑸ 九龙洞风景名胜区 ⑸ 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 ⑸ 4

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 ⑹ 平塘风景名胜区 ⑺

榕江苗山侗水风景名胜区 ⑺ 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 ⑺ 沿河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 ⑺ 瓮安县江界河风景名胜区 ⑺

江西(14处)

庐山风景名胜区 ⑴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⑴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⑵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 ⑵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 ⑷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 ⑷

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 ⑸ 龟峰风景名胜区 ⑸

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 ⑹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 ⑹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 ⑹ 灵山风景名胜区 ⑺

神农源风景名胜区 (8) 大茅山风景名胜区 (8)

5

篇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名称

东钱湖 仙岩 大佛寺 南北湖 六洞山 石门洞 南明山—东西岩 泽雅 瑶溪

所在县市 宁波市 瑞安市 新昌县 海盐县 兰溪市 青田县 丽水市 温州市 温州市 苍南县 洞头县 浦江县 武义县 新昌县 岱山县 瑞安市 舟山市 嵊州市 杭州市 上虞市 临海市 绍兴县 安吉县 东阳市 临安市 新昌县 衢州市 金华市 慈溪市

批准年份 1985 1985 1985 1985 1985 1985 1985 1991 1991 1991 1991 1991 1991 1991 1991 1992 1993 1993 1993 1993 1993 1993 1996 1996 1996 1996 1996 1998 2001

面积(平方公里)

56 19 11 10 9 20 12 96 11 111 20 55 61 7 10 174.8 12 14 5 40 150 25 65 11 29 40 160 50 30

10 滨海—玉苍山 11 洞头 12 仙华山 13 龙潭—郭洞 14 穿岩十九峰 15 岱山 16 寨寮溪 17 桃花岛 18 南山 19 超山 20 曹娥江 21 桃渚 22 鉴湖 23 天荒坪 24 三都—屏岩 25 大明山 26 沃洲湖 27 烂柯山—乌溪江 28 九峰山—大佛寺 29 鸣鹤—上林湖

30 吼山 31 南麂列岛 32 划岩山 33 九峰 34 花溪—夹溪 35 钱江源 36 天童-五龙潭 37 三衢石林 38 下渚湖 39 白露山-芝堰 40 云中大漈 41 大鹿岛 42 响石山 43 箬寮-安岱后 44 双苗尖-月后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浙江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 浙江楠溪江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莫干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雪窦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双龙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仙都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仙居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浣江—五泄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

绍兴县 平阳县 台州市 泰顺县 磐安县 开化县 宁波市 常山县 德清县 兰溪市 景宁县 玉环县 仙居县 松阳县 庆元县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2007 2007 2007 2007

11.4 190 11.5 136 51 54 58.6 26 36.5 43.7 56.9 2 12 27 55

浙江省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方山—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天姥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大红岩风景名胜区

篇五:风景名胜区的认定及概况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含义和类型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份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规划和保护等工作都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学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国务院2006年第474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沿用了这一释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将“风景名胜区”简要定义为: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惊醒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也称风景区。建立风景名胜区,目的就是要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同时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十六字方针。

我国风景名胜区类型众多,自然景观奇特,自然景观与人为遗迹融为一体,相当一部分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根据不同的标准,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用地规模区分,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1km2以上)四类;

按景观区分,有山岳型、岩洞型、江河型、湖泊型、山水结合型、历史圣地型、名胜古迹型、现代工程型风景名胜区;

按结构区分,有单一型、复合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

按布局区分,有集中型、线型、组团型、放射型、链珠型和星座型风景名胜区;

按功能区分,有观光型、游憩型、休闲型、民俗型、生态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

按风景主要构成要素区分,有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风景名胜区分为历史圣地类、

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等15类,见表1。

风景名胜区分类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2006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

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布

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Park of China,是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最高级别,基本含义与国际上常用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

表2 国家风景名胜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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