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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的官司该不该打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3:22:52 作文素材
一分钱的官司该不该打作文素材

篇一:一元钱(一分钱)官司该不该打的一辩稿

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在此与大家进行“一元钱官司该不该打”的讨论。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何谓“官司”? “官司”二字用法律术语来表示就是“诉讼”。 也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的活动。一元钱的官司该打还是不该打何者更能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何者更能加快依法治国的步伐,便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我方认为一元钱的官司应该打,理由有三:

第一、从个人权利层面上看,首先一元钱官司是合法的,这点毋庸置疑。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原告、被告,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因为标的额的大小不是能否立案的条件,标的额的大小不仅不会影响立案,更不会妨碍审判。小额绝不等同于没有数额,哪怕是微不足道的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同等保护。如果将一元钱官司拒之门外,那不等于默认此侵权合法吗?那不等于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吗?那请问法律价值何在?社会正义何在?其次一元钱官司是合理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理论“康德理想”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做出他自己的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所做出的决定和决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示尊重。”一元钱官司的出现是“康德理想”在中国的“东方实践”,是一种社会正义观与时俱进的变化,是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索赔是一种权利的维护,一元钱的索赔突出的则是道义的维护。以尊重法律为基础,看重道义;以维护个人权利为前提,兼顾以德为重,对方辩友这难道不合理吗?

第二、从社会效益层面上看,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向社会昭示了法律允许什么和禁止什么,增强当事人乃至社会对法律的信赖,提升当事人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比如在“王致和”腐乳厂诉“致和”腐乳厂商标注册侵权一案中,“王致和”腐乳厂放弃了47万元的赔偿,只象征性的要求索赔1元钱,但使其企业形象得到良好树立。一元钱的官司带来的精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不能用金钱估量的。典型的司法判例为老百姓树立了平等、诚信的民主法治观念,单个案例换取了整个社会诉讼成本的降低,这必将对社会生活规范产生深远影响。

第三、从依法治国层面上看,一元钱官司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这一点正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群众基础。只有每一个公民都信任国家法律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治观念才能真正深入人心,法治权威才能得到尊重。任何法律制度,首要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其次才是效益。法律是有温度的,她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让公众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阳光之美,平衡之美。试想,如果法院毫不犹豫地对“一元钱官司”说“不”,那公众会不会对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失望呢?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一元钱的官司应该打。

篇二:“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正 文]

一、“一元钱诉讼”

本文的分析将从一个个案开始,这就是发生在1998年的“一元钱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998年,家住山西省的消费者A在北京旅游期间在B书店购买了一本图书,回到住所后发现该书缺页,遂乘坐公共汽车返回B书店,要求换书并赔偿因此支出的一元钱路费。B书店同意换书,但拒绝支付一元钱路费,理由是无此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无法下帐。A遂到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区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与B协商,但B断然拒绝消费者协会调解。A返回山西省后,为寻求一元钱的赔偿再次返回北京,到B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一元钱路费、诉讼费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共约900元。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但B不服上诉。为此,A为二审再次往返北京,支出往返路费及差旅费等800余元,并追加为二审赔偿要求。二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

在这一诉讼标的额为一元钱的诉讼中,共计实际花费包括:A两次往返北京差旅费约2000元,误工费若干,因诉讼失去工作损失若干,家庭不和导致的精神损失(未计入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费用约2000元;消费者协会调解、两次合议庭6位法官费时数日耗费公共成本若干。A赢得诉讼,虽然无法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但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B虽然败诉,但仍坚持A的主张及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且坦然将诉讼费用和赔偿纳入企业支出帐目,而并无人为此承担责任。(注: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0-601页。详情可参见:李涛、郑科、王玉钰:“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陈丁峻、郭立威:“一元钱官司值不值”,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孔繁来:“‘一元钱官司’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改革》1999年第6期。)

当时全国许多媒体都对该案作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两个专题节目对此案例分别进行了专家和群众的讨论,(注:李涛,郑科,王玉钰:“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多数专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都对A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而一些律师和群众则认为,从个人行为的理性角度而言,这是一种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的行为,说明A缺乏理性;大多数群众在高度赞扬A精神的同时,表示自己不会做同样的行为。而舆论在提倡维权意识时,则有意无意地批判了成本计算的合理性,而把作出合理选择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薄弱。

在这起纠纷之后,又出现了许多类似的“一元钱诉讼”,(注:参见:“名字乱用误导消费者,‘黄山’引出一元钱官司”,载《华声报》2001年1月2日:“一元钱官司该不该打:湖北潜江一起官司引发争议”,载《湖北日报》2001年4月26日:“状告客运公司只索赔一元钱就想讨这个理”,载《钱江晚报》2001年8月7日:“王志文名誉侵权官司将开庭,法官谈一元钱官司现象”,载《新闻晚报》2001年8月9日:“从‘德治’看‘一元钱’官司”,载《检察日报》2002年2月21日:“王教授为一元钱叫板电信”,载《燕赵都市报》2002年3月15日。)对这类案件的讨论也日趋激烈。但在这些讨论中,很少有人提及诉讼的局限性和其他低成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行性,这样就难免导致要主张权利只能打官司,否则就是放弃权利的结论。在误解了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下,在一种变相的“阶级斗争为纲”和“斗争哲学”的思维模式影响下,(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整个法学界、进而是各种媒体一直过分强调司法诉讼的地位和作用,于是使得纠纷的解决“在打开一扇窗子的同时又关上了另一扇窗子”。

本文所作的努力在于试图打开这“另一扇窗子”。我将首先分析,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及其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作用。但是,无论这些分析的着重点放到那个方向,我始终不变的关注都是力图更深入地理解国家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并进一步探寻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为什么“诉讼”?非“诉讼”不可?

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而纠纷解决则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功能和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诉讼的社会功能的理解,将构成本文分析的一个起点。

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发生纠纷和利益冲突,无法自行解决时,就需要依靠第三者(权威的或中立的)出面进行调解。早期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族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族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执行。(注:一些法人类学家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纠纷解决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参见[美]E·A·霍贝尔著,周勇译:《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严格地说,在这一阶段,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随着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逐步形成,才出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

诉讼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功能是最为直接可见的。但是,正如伦伯特的分析所指出的,不能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作的贡献完全等同于根据判决来解决纠纷,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功用在于:1.对私下解决纠纷产生影响,并明确所能控制的范围;2.认可私下解决结果,并保证当事人服从解决结果;3.作为当事人可以正式地解决纠纷的成本,因此使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增加;4.为当事人提供相互了解对方主张的方法,减少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可靠性,从而增加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5.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作为促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的中介者而采取行动;6.适当地引导当事人合理地解决某些分歧点;7.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时,应根据权威性的审判加以解决。(注:[意]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祥等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然而,诉讼最深刻的社会功能还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注:对卡尔·施米特而言,“所有借助于规范和规则的做法都是一种合理化,它掩盖了深

层次的对权力的追逐”。参见[挪]朗内·斯莱格斯塔德:“自由立宪主义及其批评者:卡尔·施米特和马克思·韦伯”,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潘勤、谢鹏程译:《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美国法社会学家弗雷德曼则认为,“司法制度的巨大威力在于,它能使一项请求变成一条受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将统治权力隐藏在了法院判决的背后。”(注:[美]劳伦斯·M·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断面之剖析”,载[日]小岛武司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由于诉讼制度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就使包括统治者在内的社会成员都接受了法的普遍约束。这样,通过诉讼及司法,可能把社会中存在的激烈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转化为具体的诉讼问题加以解决,从而缓和剧烈的社会动荡,避免大规模的动乱和社会的崩溃,也就是法国社会学家托尔维克曾指出的“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加以解决。(注:[法]托尔维克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0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最高价值和标准的诉讼和司法,常常被视为统治者或国家权力和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象征或符号,其运作过程也就是确认这种“正当性”的再生产过程。(注:关于国家权力以司法方式向社会深入的深刻分析,一些法人类学家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纠纷解决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参见[美]E·A·霍贝尔著,周勇译:《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尤其是第1章“为什么送法下乡”。)

上述分析表明,虽然诉讼是解决纠纷、建立现代法治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是否一定要把纠纷提交法院,用诉讼这种对抗式的方式来解决呢?这样的问题促使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诉讼有可能带来的弊端。

在现代社会,法院已经或正在成为各国解决权利争端和侵权案件的主要场合。因此,大量的案件潮水般地涌进法院,这无疑要求法院尽可能迅速而又合法地处理这些案件。然而,诉讼的固有法律程序、庭审的复杂性,似乎总是无情地制约着法院对案件迅速而又合法地解决,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讼累、诉讼拖延和花费巨大。(注:正如埃尔曼所指出的,“在西方民主制国家,几乎所有法律诉讼都花费昂贵,由此所引起的问题并没有通过增加法律援助的便利而获得解决。法庭诉讼的必要形式增加了费用,并不可避免地导致常常不可忍受的托延。

甚至一位最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法官——许多法官并不具备这种职业资格——也不能决定所涉及到的技术性问题,而在现代这种技术性问题甚至在相当普遍的法律诉讼中也经常出现。对法院外界专家的使用增加了费用和引起拖延。”)诉讼爆炸不仅使法官身心疲惫,当事人也深受其害。如果法官为了维持裁判的品质而精斟细酌,案件处理必然迟延,当事人只能得到“迟来的正义”;如果法官提高办案速度,办案品质必有下降,当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义”。一审裁判质量下降又将导致更多的上诉,导致上诉法院不堪其苦。

此外,即使不考虑诉讼爆炸产生的负面影响,面对许多因果关系复杂的纠纷,诉讼的方式实际上未必能解决纠纷,更不必说“合理地”解决纠纷了。因此,很多法社会学家认为,审判程序“非常不适合于具体考虑由多种问题引起的诉讼,??对抗性的诉讼程序使许多冲突因过于简单化而歪曲了事实。因此,许多纠纷是出于无奈不得不提交法院,因为这是最终解决的唯一场所。”通过判决来解决被称为“多中心的问题”显然是困难的,因为它涉及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牵动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像带动整个网络一样,改变整个判决的复杂模式。(注:[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页。)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方式有时甚至会把矛盾激化,违背其设立的初衷,导致问题走向反面,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此外,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的研究表明,由于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关于同样的问题、拥有同样的证据支持,常常得到不同的处理”。(注:[美]唐·布莱克著,郭星华等译,[美]麦宜生审校:《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会破坏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同案件相同对待”——尤其是经过法制宣传工具的宣传过后——的合理预期。布莱克教授还指出,“法律最为声名狼藉的一点在于:它赋予富贵者比贫贱者大得多的权利。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人们甚至难以想象,缺陷如此多的法律到底还将给那些富贵者以多少好处!”(注:因此,布莱克教授认为,在法律差别被特殊强调的地方,减少这种差别的方式就是减少法律本身。)

还有一个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问题,即诉讼成本。波斯纳曾指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页。)波斯纳所说的这两类成本指的是错误司法判决的成本和诉讼制度运行成本。但本文不打算讨论判决错误的

篇三:孩子犯错了,该不该打?2.13

孩子犯错了,该不该打? 调皮的孩子常常让家长非常头疼,对于孩子的错误行为我们该如何处理?可以使用惩罚手段吗?该怎样惩罚?董进宇博士建议家长,当孩子犯错时,可以视情况适当惩罚,但不能使用暴力,打孩子是错误的教育方式。

孩子犯错时家长该如何处理?董进宇博士给出以下几个建议。

1、冷处理:只是应对孩子任性行为的手段之一,因为某些行为孩子是无意的,如果不予理睬,不给予强化,可能就不会再出现了。所以在头三次出现坏行为时,比如说脏话、打人,家长可以假装没看到没听见。

2、转移注意力:对于危险的行为,比如开煤气、摸插头等行为,是一定要立刻制止的,并且用严肃的表情及语言告诉孩子这是危险的,不能再做,之后用转移注意力的方式让孩子离开。

3、制止并讲清道理:如果孩子是明知故犯的一些坏行为,要不断的制止并且讲清道理,甚至应该予以惩罚。当孩子不好好吃饭,并且把饭菜撒的到处都是的时候,应该讲明要爱惜粮食,如果饱了可以离开餐桌,但是不可以浪费粮食,如果孩子继续,则应该立刻带他离开餐桌。

4、惩罚手段:当上述手段均不起作用是,可以考虑取消孩子喜欢的某件事,如不许看卡通片;或者让他坐在一个固定的小椅子上反思,并且清楚的讲出自己做了什么错事,为什么,以后怎么做等等。

5、幽默搞定:如果孩子无礼哭闹不止,无视、转移注意力、讲道理都无济于事的情况,家长可以使用幽默的手段,如:对他说:你哭吧,我等你一会儿。然后就微笑的看着他哭,他就继续哭,家长就继续笑,直到笑不可支的浑身乱颤。孩子知道哭下去无用就会放弃。但此方式不适用于公众场合,否则孩子会太失面子。

如何判别什么行为要限制什么行为应该允许,原则为:

不破坏:不是为了发泄情绪而故意破坏物品。

不伤害:不可以故意伤害别人,或者由于某行为而伤害自己。

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老人等等。

在以上的原则下,尽可能允许的范畴大一些。

我们要鼓励孩子的自我探索,希望给孩子创造更宽泛的探索空间,但是不能是无限度的探索,要在遵守规则的的前提下保护自由想象。所以家长要教孩子明白玩具了用品之间的区别,比如大人的手机、电脑、遥控器、车钥匙不要给孩子玩,因为这些都不是玩具,一旦损毁会造成财产损失,引发大人的情绪不良,波及孩子。而为了满足孩子的探索精神,可以给孩子创造更多可以玩的玩具:撕纸、彩泥(蔬菜汁与面粉调配出红绿色的面团,注意要硬些,否则粘手)、剪纸(注意用安全剪刀)、切香蕉(用西餐刀)、烤饼干(宝宝负责用模子压,妈妈负责烤)等。

孩子需要更多的刺激和发展空间,所以我们要掌握好能与不能的尺度,让我们的孩子成为既聪明又懂得自我克制、有教养的好小孩。

打孩子是家长无能的表现,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会让孩子学会使用暴力,对孩子的成长无益。

篇四:孩子犯错该不该打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法

导语: 关于现在教育孩子还该不该打,家长们说法不一,各方都有观点和论据。看看由两方观点组成的PK团父母是怎么表达自己观点的,想必家长能从中找到合适自己的教育方式。

关于教育孩子能不能打的问题,应该谁打的问题,从来都是有争议的。可谓众说纷纭,众口难调,有说该打的,有说不该打的,有说该打的时候打、不该打的时候不打。说法越多,越让人不知所从。 宝贝到底能不能“打”?

正方观点:无论孩子犯了什么错,都不能打! 网友秋秋妈:我的宝贝1岁半,我从来没有打过宝贝,我觉得宝贝即使犯了错误也不应该打,她那么小,还不懂事,等长大了,她懂事了,慢慢就好了。 网友小囡囡:从小我父母没打过我一下,我也不会打自己的孩子。明明讲道理就能说得通,为什么一定要让孩子受伤?别说孩子听不懂道理,那是你们讲的有问题。

网友随风:我们小区的一个孩子常被她妈打,我有时看那孩子的眼神都觉得可怕,老是一种狠狠的目光,我真担心这孩子长大会成为一个危害社会的人。

如果是我的孩子,我一定不会打他的,我可不想让孩子恨我。

反方观点:孩子就是“不打不成才”

网友一一妈:我们小时候都挨过父母的打,可我们现在不都好好的吗?中国有句古话“不打不成才”,虽说古代家族严酷的体罚不可取,但也不是说孩子是碰不得的,如果宝贝从小随心所欲,什么都不怕,长大会惹祸的。

网友夏夏妈:我也不是孩子一有错,就动手打他。开始也是用其他办法,但是没有效果。如果你不理他,他就使劲地拉你、拽你,不达目的不罢休。最后实在不行时,只能以打一顿了事。

网友青青妈:我的孩子实在不听话,有时也会挨揍,但是我认为我和他爸我们自己打可以,不能接受别人(如老师、爷爷、奶奶等)打孩子。

网友球球妈:我的宝贝2岁,小的时候我没有打过他,现在长大了,他会成心惹大人生气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教训他,他也不听,打他就乖了。 来看看具体实例,孩子真的有必要打吗?

1、当面对危险事物时

情景描述(然然妈口述):宝宝然然两岁多,正是对一切充满好奇的年纪,经常模仿家长的行为,对插头、开关之类的危险物品毫无畏惧,有时就去玩,让我提心吊胆.我是一个人带孩子,有时做家务不能兼顾。虽然跟他说过很多次不可以碰,不过小孩子没记性,教过就忘.真是头疼啊!所以,有一次我就狠狠的打了他屁股几下,没想到这比说管用多了,然然再也没有动过插头和开关了。

解决办法:

1.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把所有的插座封闭好,必要时可以安装上电源保护套。要把所有的危险物品如刀子、剪子等都放到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

2.“严惩”一下宝贝。当“这个有电,不能

碰。”“这个有刺,不能碰。”“这个烫,不能碰。”,这些话语已经起不到作用时,家长不防给孩子一个教训,小小的惩罚一下他们,让他们记住有些东西是不能碰,不能玩的。

2、当孩子行为不可原谅时

情景描述(东东妈口述):东东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时,一不如意就会动手打人,平时喜欢欺负比他弱小的小朋友,有一次把小区里的一个小朋友用石头砸了一个大包,这让我大动肝火,没忍住,教训了他一顿。

解决办法:

1)要经常跟宝宝互相沟通,陪宝宝一起游戏。不要让宝宝一人独自游戏。经常逗宝宝笑,培养宝宝乐观开朗的性格。经常带宝宝参加一些社交活动(亲子活动),让宝宝学习与人交往的技巧。

2)当宝宝打人时,家长当时的态度和做法相当重要。家长应该以“平和”的态度来对待宝宝,既不要表示高兴,也不要严厉批评,更不能粗暴制止。可以转移宝宝的注意力,等宝宝平静以后再跟宝宝讲道理。

3)家长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宝宝的眼中,父母亲的是永远都是宝宝学习的楷模,父母亲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宝宝的行为模式造成很大的影响。父母亲应该用良好的行为规范来影响宝宝,不要让不良的行为习惯传给宝宝。例如粗鲁的言行、打情骂俏等。

4)必要时可以采取隔离法。隔离时间不宜过长,以宝贝年龄为准,原则上是1岁1分钟,一个3岁的孩子可隔离3分钟。隔离后,要简洁地告诉宝贝为什么被隔离,包括他违背了哪些规定。如果宝贝能说出完整的话了,让他重复说出被隔离的原因。

3、宝宝屡教不改时

情景描述(林林妈妈口述):林林见到自己喜欢的东西,不管是谁的,都会顺手牵羊、据为己有。而且任爸爸妈妈苦口婆心地教导,总是屡教不改,实在太让人生气了!有一次又把小朋友的车车拿回家了,还执意不肯归还,爸爸一气之下打了他的小手。 具体解决办法:

1.孩子对于“所有权”这一概念的掌握,大约要到五六岁后才逐渐成熟。而在此之前“顺手牵羊”的举动只能算是无法有效控制欲望的表现,并不是真正的道德问题。但父母应当积极采用教导的方式来帮助孩子慢慢建立起“所有权”的概念,懂得尊重别人的重要性。

篇五:孩子该不该打

应不应该打孩子

对现代父母来说,“打孩子”也许是最不被认同的教育方法,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然而,从没打过孩子的父母恐怕很少,只有“十全十美”的父母才能做到绝对不打孩子,而世上极少有如此完美的父母。父母往往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动了手,事后又十分后悔、自责。

英国与美国的很多地区都规定父母打孩子是违法的,可是在韩国,法律又是允许父母打孩子的。要不要打孩子,这不仅是一个理念上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进行科学研究,寻找有力论据来加以证明的问题。就请大家一起来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较为细致、全面的剖析。

不打派主张:打孩子会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体罚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简要概括,有如下几点:

1、影响亲子感情

·打孩子会导致孩子恨父母;

·使亲子感情疏远,孩子以后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尤其是做错了事后,都不敢跟父母讲。

2、养成暴力倾向

孩子的模仿性是很强的,一个常被父母打骂的小孩,容易从父母的打骂行为中,学得暴力和攻击的手段。

3、伤害自尊心

孩子虽小,但有自尊心。大人打他,是对他所做的事情以及他整个人的否定,尤其是在同伴或外人面前挨打时,他会觉得很没面子。

4、造成懦弱、自卑的性格

孩子做事时,因为害怕可能会遭到父母的惩罚,所以会思前想后、畏首畏脚;在他人面前时,也会因为害怕做错了会招致父母的责备,不敢流露自己的真性情。

5、导致拘束、紧张情绪

孩子在父母面前放不开,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

6、学会撒谎

因为害怕挨打,很多孩子想方设法掩盖自己的过失,费尽心思为自己的过失寻找理由,于是就有可能学会撒谎。

7、让孩子失去内疚感

孩子犯错后,如果他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父母却没有惩罚他,他心中会有一种强烈的内疚感。但是,如果父母打了他,反而会使孩子觉得一报还一报,挨完打便两清了,心理也平衡了,于是失去内疚感。这种情形,在年龄稍大一点的儿童身上经常发生。因此,对一个比较自觉的孩子,犯错后,激发他内心的道德自觉,要比外在力量的制服更好些。

主打派主张:“打”也有积极意义

作为一种手段,尽管打孩子看起来很不人道,但也许它本身无所谓好坏。一种看似野蛮的方式,完全可能是出自善良的意图,也可以实现很多高尚的目的。

1、让孩子迅速学会远离危险物,避免肉体的伤害。

当孩子没有学会避免伤害,不能理解大人所讲的话,对某些做不得的事情没有记性,父母又没有时间每时每刻陪在他身边的时候,就可以打孩子。这种惩戒方式,可以给他留下深刻印象,避免他被烧伤、烫伤以及受到其他肉体的伤害。

2、避免放纵孩子做坏事。

孩子做坏事时,是为了得到一种冒险、刺激的精神体验。如果这时不打他,那么他做坏事时带来的这种体验就会成为唯一的体验。一旦这种“愉快体验”成为做坏事后的唯一体验,或者因为父母的批评不够,以至于这种愉快的体验盖过了痛苦的体验,孩子就会把做坏事当成内心十分向往的事情,脑海中对于“不能干坏事”就不会有深刻的印象。于是乎,孩子的胆子越来越大,也不会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更不会痛改前非。

3、克服孩子自我中心的倾向,纠正任性。

现在,由于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及爷爷奶奶往往对孩子百依百顺,真的是“要雨得雨,要风得风”。一旦孩子做错了事情,大人想到的往往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怪罪他人或环境;即使知道孩子错了,也会袒护他,认为这是一个“可爱的”错误,不舍得让孩子暂时痛苦一下,不懂得“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不会通过有效方法来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

孩子犯错后,对他进行体罚,可以让他明白很多没有道理的事情是不能做的,自己提出无理要求不但父母不会帮自己做,而且自己也不能做,一旦做了,就可能面临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又必须由自己来承担,无论是谁,都救不了自己。“惯子如杀子”,这句中国古训,值得当今的年轻父母仔细品味。

4、学会如何克服挫折,改正自身错误。

打孩子可以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让他有一次面对错误的经历。恐怕每个人一辈子或多或少都要受到惩罚。孩子在家中学会了正确对待父母的体罚,那么他在今后遭到惩罚,甚至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受了委屈之后,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与方法来面对。不要像现在的有些被宠惯了的宝贝一样,稍有不顺,就认为世界末日到了,就学着电视里的样子割腕跳楼、自寻短见。

5、让孩子从小树立起正义的观念。

在孩子做了严重的错事后遭受体罚,可以让孩子知道正义是不可改变的,犯了错误就应当承担错误带来的不良后果,只

一分钱的官司该不该打

有做好事,才会得到积极的奖励。在孩子做坏事后打他,可以让他切身感受到,一种不良后果肯定随着自己做的坏事而来,这样可以避免孩子产生一种碰运气的犯规赌博心理。如果不打,其他惩罚措施很难保证一定会对他产生威慑力,他会想,反正你不能把我怎么着,只不过吓唬我而已。一旦不良的诱惑再次出现,一旦孩子的“自律之窗”没有关紧,下次极有可能重蹈覆辙。

6情况下不能打孩子

如今,信奉“没有不好的孩子,只有不合格的父母”理念的人应该不在少数,持这种观念的人肯定会反对打孩子,甚至认为打孩子是愚蠢的,是父母自己无能,是不会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的一种表现。的确,在以下很多情况下,是不能打孩子的。

1、孩子犯错误,是因为父母事先没有告诉孩子不能这样做,或者父母没有把话讲清楚。

2、孩子所犯的错误,父母自己也在犯。

爸爸妈妈自己都不知道这方面的事情应该怎么做,没有很好地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时,不要急着去打孩子。等自己改正了这方面的错误,清楚地知道遇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做时,再去惩罚也不迟。

3、父母在暴怒之下不能打孩子。

因为这时打孩子往往只是发泄自己的愤怒,惩罚时往往会失去分寸,会忽视孩子犯错误的原因,也很难给孩子讲清楚为什么要打他,很容易失手打伤孩子。应等自己怒气平息了,头脑清醒了,再实施惩罚。

4、孩子生理与心理具有以下特殊情况者不能打:行为亢奋有神经障碍的孩子,十分敏感的孩子,曾受过情感伤害的孩子。

5、不到3岁的孩子不要打。

根据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提出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3岁的孩子处于游戏期阶段,孩子的自主感十分强烈,同时孩子的良心、道德感也有了发展,自我统一性开始出现,而3岁前的孩子,这一切都没有出现,或者只是刚刚发展。即使是有的孩子过于顽皮,体罚他的时间也只能提前到1岁半,对于1岁半以内的婴儿是绝对不能进行体罚的。因为在这一年龄段,孩子的活动主要是满足生理上的需要,主要是一系列因为吃、喝、拉、撒、睡带来的条件反射,是无意识的。在这一阶段体罚孩子,会影响他们做出正常的生理与心理反应,导致孩子身心的不健康。

在1~3岁的阶段, 孩子处在自主性与羞怯和疑虑之间摇摆的阶段。儿童迅速学会走、爬、推、拉和交谈等许许多多的技能,学会了如何抓握和放开。他们不仅把这些能力应用于物体,而且还应用于控制和排泄大小便。换句话说,儿童现在能“随心所欲”地决定做还是不做某些事情。父母必须按照社会所能接受的方向,履行精心保育儿童行为的任务,而又不能伤害儿童的自我控制感和自主性。如果父母使用体罚,儿童就会感到疑虑而体验到羞怯。

育儿小贴士:在孩子3岁前的这一年龄阶段,面对孩子的无理吵闹,面对孩子帮倒忙,父母往往是最头疼的,既要管住孩子,又不能体罚他们。怎么办?您不妨采用以下办法来教育犯了错误的孩子:

·冷处理。当孩子无理吵闹时,不去搭理他,更不要给孩子以积极刺激,避免孩子在自己吵闹和大人满足要求之间建立条件反射。

·自然后果法。对于喜欢乱碰东西的孩子,在不造成肉体伤害的情况下,可以让他碰一碰煮热的食物,让他直接体会到其中的危害。

·用生气的表情告诉孩子他的行为不对。你可以把自己的愤怒写到脸上去,这一阶段的孩子,已经学会看大人的脸色行事。看到大人的愤怒表情,很多孩子会停止自己的错误行为。

·讲明道理。给孩子讲明一些简单的道理,说清楚这样做会给他带来的直接伤害。比如,你乱碰开水瓶,会被烫着的,到时候会像打针一样痛的。

6、6岁以后要尽量少打,12岁以后的孩子不能打。

一般而言,孩子6岁以后就应尽量减少体罚,而到了12岁就应完全停止了。6岁以后,多数孩子已经进入学校了,独立自主意识有了较好的发展,自尊心越来越强,开始努力地做事情,渴望着凭借自己的能力、勤奋,不断带来各种成就。这时体罚容易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使他丧失成长所必须的成功体验,影响人格的

健康发展,养成消极、自卑的人格;而且在这一时期进行体罚,孩子能够清楚地记住父母对自己的体罚,在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进入青春期后,儿童在肢体运动、认知、道德感等方面日渐完善,逐步形成完整的统一的自我。他们强烈感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独特的个体,具有认识自我、表达自我、张扬自我的强烈要求。如果这时体罚孩子,他会感到这是对自己人格的严重践踏,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一些男孩子甚至还会产生某种报复与逆反心理;而且,随着知识的增多,他们会清楚知道父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种违反法律的错误行为,因而会对父母产生不良印象,认为他们不遵守法律。

4种情况下可以打孩子

在中国,父母打孩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采访现在的父母时发现:尽管有少数人不打孩子,但多数还是打的。如果你认为“不打不成才”,“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等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你经常不能通过积极的鼓励,也不能通过讲道理让孩子遵守规则,那么你可能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父母或许可以通过“打”的方式,给孩子以威吓,使其改邪归正。

1、如果孩子喜欢触摸一些危险物,喜欢到一些不安全的场所,但由于孩子年龄太小,不能理解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性,或者理解了但管不住自己,家里人又没有足够时间看住孩子时。比如:有很多孩子喜欢拨弄电源插头、开水瓶、玩火等,如果不及时而有效地加以制止,将会发生不堪设想的后果。

2、当孩子某些作为、习惯、心理倾向,长大后有可能发展为违犯法律或不道德的行为时。比如:从家里偷过钱去买自己喜欢的东西;还有很多小男孩喜欢打人欺负比他弱的孩子,并以此为乐。

3、过于自私、自我中心倾向严重,心中丝毫没有他人的位置。有些从小被宠惯了的孩子,从来不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东西,不懂得要关心他人,长此以往,进学校后很难与同学相处,走上社会后,无法适应社会。对于流露出这种倾向的孩子,父母要及时帮他们纠正。

4、父母或老师已多次提醒他有规则存在,但他仍然故意犯规时,或者犯规后还丝毫不认错,下次还想再犯时,可以打孩子。简单地说,屡教不改时,可以打他。

特别提醒:孩子不能乱打

虽然主张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打孩子,但也不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残酷、虐待性地责打孩子,或者没头没脑地乱打一气,逮住哪里打哪里,不管是头部还是脸部。不要用任何工具如鞭子、拖鞋等,用手打屁股就可以了,绝不允许拍打孩子的头、眼睛和耳朵。在实施体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惩罚,不能倒算帐。要坚持随错随罚的原则,这样孩子所做的错事就能与惩罚带来的不愉快建立起联结。这样,他以后再做这些错事时,会立刻想到惩罚带来的不愉快体验。

2、讲明道理,告诉孩子下次应该怎么做。惩罚时,要告诉孩子为什么打他。打只能阻止错误行为再次出现,但它本身不能带来正确行为。只有孩子明白自己的错误以及造成的危害时,才不会再犯。由于孩子年龄小,即使这次真心说“下次不敢了”,但可能不知道下次应该如何做。因此,父母有必要对孩子进行正确

的引导,告诉他正确的做法。而且,还要考虑到自己提出的做法是不是超出孩子的界限,给他的建议是否容易做到的,而不是孩子根本做不到的。

3、不要在外人面前打孩子。孩子尽管小,但有自己的脸面,尤其是在小伙伴面前,他是不甘落后的。一旦别人知道自己挨打了,稍大一点的孩子可能会像大人一样觉得这是奇耻大辱。

4、不能经常打孩子。俗语道:“常骂不惊,常打不怕。”孩子要是经常挨打,由于“久经沙场,千锤百炼”,就会变得“软硬不吃,刀枪不入”。记住,体罚绝对不是教育的主要手段。

怎样培养孩子学习的主动性

家长都希望孩子学习好,但是学习好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就是孩子的学习是主动的。要形成孩子主动学习的良好状态,家长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过分督促,二是要创造适宜孩子学习的家庭气氛。

一、过分督促孩子是不妥当的

有的家长生怕孩子落后,孩子动作慢了一点,忍不住要催促。孩子做作业,忍不住要去指指点点;成绩差了几分,少不了要警告几句。认为督促孩子愈多,孩子进步就会愈快。其实这样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为什么呢?

1.老是被人督促着学习,孩子就非常被动,时间长了,就失去了学习主动性。适当的提醒、督促是必要的,但督促最终是为了孩子自己主动去学习,所以督促只能适当,而且要讲究方法。比如孩子玩得久了,家长可以说:“你准备什么时候做作业呢?”提醒孩子学习要自己安排,如果家长每天老是命令说:“该做作业了,不要玩了!”这就使孩子没有了主动。

2.督促孩子学习切忌唠叨,切忌大事小事都要干涉。在家长的絮絮叨叨、指责数落中,孩子决不可能有积极愉快上进的情绪,很难进行主动积极的思考。家长的唠叨,不停的催促、训斥,使家庭气氛紧张,使孩子紧张,无法获得宽松宁静,影响学习。做家长学会长话短说,不必要的话不说。

3.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也不能过分督促,提出要求,就要求孩子一定做到。养成习惯不在于每天催促,而是要求每天做到。有的家长不停地催促:“起来起业!快点,快点!”孩子越拖拉、越被动。有的家长做得很不错,告诉孩子每天必须做到按是时睡觉和按时起床,别的暂时不要求,让孩子感到这件事的重要。之后,孩子有做不到的时候,家长非常坚决、简单地说:“必须做到。”不许拖拉和讨价还价,孩子做到了,就给予夸奖。这样才能促使孩子的自我管理、主动能力得到很多的发展。

总之,家长的督促要着眼于孩子主动性的发展,不少孩子学习差、习惯差,往往不是因为督促太少,而是因为督促过分,使孩子失去了主动性造成的。

二、创造适宜孩子学习的家庭气氛

学习是一种独特的大脑活动,需要适宜的气氛。这种良好气氛是保证孩子形 成主动学习状态的重要条件。对此,家长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切忌说教气氛,注重一点一滴养成。

有家长认为,要求孩子好好学习必须经常说很多道理,其实不是这样,家庭教育要注意养成,注重潜移默化,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依靠一次次地重复以成自然。浓厚的学习兴趣依靠一点一滴培养起来,令人乏味的说教会破坏适宜学习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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