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能转交警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23:24 初中作文
篇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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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
协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 - 2 - 聘用与解聘
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 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 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
(二)政审 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
(三)体检 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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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八条 新聘用交通协管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位交通协管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因交通协管员本人提出辞工的,或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纪律及有关法规的,大队决定给予辞退的,由大队填写《辞退交通协管员审批表》并发出《解聘交通协管员通知书》,办理解聘手续(交通协管员与街道办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大队通知相关街道按照规定办理解聘手续),送达回执归入交通协管员档案。被解聘交通协管员需交回有关证件及装备等,并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条 大队要建立完善交通协管员辞退制度,交通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全年的考勤评比中累计有4次等级为“差”的或连续两次考勤为“差”的;
(三)上班屡次迟到、早退,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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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正规化建设要求,多次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六)酗酒滋事,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
(七)被支队警务督察队考核通报2次以上的;
(八)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对各街道自行招聘的协管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同时书面报新区人事部门及各街道相关部门,并建议各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大队从录用、培训、人员信息、思想工作表现等环节,逐人建立交通协管员档案。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是全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规划、组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大队勤务检查组职责:
大队交通协管员勤务检查、警务督察工作的责任单位。对交通协管员履行职责、协勤协警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交通协管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调查,责令整改,落实 - 5 -
篇二:初谈加强交通协管员管理的分析和对策
初谈加强交通协管员管理的分析和对策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交警警力不足与工作量陡增的矛盾尤其突出。这种矛盾和现状,使得交通协管员已成为交警的“好帮手”,但随之而来的协管员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关键词】交通协管员 问题 对策;
【正 文】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粒老鼠屎带坏一锅粥”。如2011年陕西、山西等个别地方仍陆续出现交通协管员参与执法、收“黑钱”等公路“三乱”和违法违纪问题,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了公安交警的形象。尽管各地交警部门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但是,长期以来,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协管员仍缺乏有效、规范、系统的管理。因此,抓好这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我们当前必须正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结合公安部开展的“三访三评”开门评警活动,通过“走出去”向兄弟县市借鉴优秀的管理经验,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群众评议工作,走访群众等方法,重点就***县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现状、发展状况以及如何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集大家智慧,归纳总结出了以下几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协管员队伍是交管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交警部门招收协管员普遍年轻化、知识化,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已成为交警的“好帮手”,激活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壮大了交通管理人员队伍。
一是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矛盾。我大队管辖县内公路367.68公里,机动车7.3万余辆,且机动车辆平均以每年13.2%速度增长,车流量非常巨大,而我大队现有民警73人,但8人已退二线,2人借调其它岗位,实际在岗只有63人。在交通管理工作量日益陡增,需要不断增加警力的情况下,警力不足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招收交通协管员弥补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为公安交管工作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交警队伍实力大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人员保障。
二是夯实了基层交管工作基础。我县现有17个乡(镇、场、管委会),总人口约32万,交通协管员被充实到交通管理的各个岗位上,到中队承包路段、包村组、包学校、包企业,协助路面民警执勤、执法,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宣教民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事故处理民警做好现场处臵工作,协助车管民警做好考试、办证、发牌、上牌等工作,全面加强了大队各项工作交通管理工作,夯实了交管工作基础。
三是促进了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发生率稳步下降。交通协管员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队伍,朝气蓬勃,工作积极性高,他们在交警的管理和指挥下,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清除事故隐患,维护道路市场交通秩序,与群众面对面地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道路的管控力度和密度增加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逐步增强了,无牌无证车上路明显减少了,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少了,交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打击,每个路线和路段都有人管交通安全,促进了交通秩序的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
2011年以来,全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620起,其中发生死亡事故67 起,共造成71人死亡;580 人受伤,经济损失252000 元;较2010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死亡人数下降10%。受伤人数下降8%,经济损失下降2%,未发生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劝投在逃人员3人,抓捕率为75%,列全市交警大队第2名的好成绩。
(二)当前我县交通协管员队伍人员现状分析。
***县交通管理大队现有协管员共计70人,主要分布在11个科(队、室、处),其中大队机关、服务窗口有27人,事故处理科8人,5个路面中队合计35人。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队伍整体较年轻,工作经验丰富。30岁以下有37人,占比52.9%。30岁至40岁有22人,占比31.4%。40岁以上
11人,占比15.7%。二是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其中,拥有初中学历(指第一学历)的有18人,占比25.7%。拥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有38人,占比54.3%。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14人(其中有2人是本科学历)占比20%。大队根据不同人员的学历层次、年龄特征分配至相应岗位,所有人员基本能胜任本职工作。三是男性占大多数。从整个队伍来看,男女比例近7:3。其中,男性居多,有50人,占比71.4%。基本上协助民警从事执勤执法、事故现场处臵、交通安全保卫等工作。大队现有女性20人,占比28.6%。基本上能满足内勤或者大厅服务岗位需要,各岗位分配比较合理。四是队伍流动性较大。近两年,受金融危机和物价快速上涨的影响,各类消费水平上涨很大,但由于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加之高强度的工作量,很难留住优秀的人才从事协管员工作。特别是年轻的协管员有志于报考公务员、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岗位,整体流动性较大。据统计,两年以来,我大队离职协管员人数约达32人,占总人数45.7%。
(三)交通协管员管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协管员自身“定位”不准,动辄以管理者自居。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部分协管员自身这定位不准,执勤执法不规范,服务群众意识不强,高高在上,动辄训人,对待群众态度粗暴、冷漠,不能平等对待群众,自以为协助民警
执法就可以凌驾于老百姓之上,动辄以管理者自居。甚至有极个别“老资格”协管员自以为有所谓的“背景”,对于民警的批评教育不屑一顾,而且恶语相向。
二是财政经费保障不足,待遇低,以致趋利执法。从全市来看,各县市交警大队招录的交通协管员工资大多由各交警大队全额或差额保障,经费来源是从规费或罚没款返还中支付,而我大队也不例外,这就造成协管员工资福利无固定保障或保障不足。经调查,我大队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以下的交通协管员有35人,占总数的50%。按目前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他们工资待遇及福利都偏低,有的甚至还未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由于工资待遇低,与正式民警及其他行业职工的收入相差数倍,使他们在心理上容易产生落差。而面对刚性消费,部分协管员立场不坚定,势必会铤而走险。据调查,自2010年以来,仍有个别部门的少数交通协管员为追求利益,利用执法工作便利私自向司机收钱或收钱不开票,谋取私利,违法乱纪,被群众投诉,严重损坏了我县乃至全市公安交警的形象。
三是协管员责任心不强,缺乏主人翁意识。部分交通协管员责任心不强,出工不出力,持有“待遇没想头,工作没盼头”思想,做事马虎,不能以主人翁的精神参与交通管理
篇三: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 民警如何做好表率之我见
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 民警如何做好表率之我见
大队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经审查考核、岗前培训、正式上岗协助交警开展交通管理和特勤工作已经有一段时间。作为基层交警大队的领导,平时在路面上、执勤岗点等各个岗位工作的协管员中调查了解到,协管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真正发挥了其协管职责的重要作用。如今年开展“治乱保畅促和谐交通秩序集中整治” 以及“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三超一疲劳”“校车”“危险车辆”等各项整治行动,和各级别的安全警卫工作能圆满完成,交通协管员有不可埋没的功劳。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清楚地看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除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协管员综合素质,还有一个最根本、最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通过交通民警的言传身教、凿开源头引“活水”,在协管员中当好表率。这一点做到位了,才能将管理问题达到预期效果,才能要求协管员遵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做本职工作,否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交通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交警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防止行人交通违法。在某种意义上讲交通协管员的形象也代表着城市的形象,代表着我市交警的形象。因此,做好协管员表率、加强的管理,必须将交通协管员的工作形象纳入日常考核当中。在此,就交通民警如何在交通协管员中做好表率、加强管理,浅谈一些个人见解。
一、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建设,,做爱岗敬业的模范带头作用。
交通协管员每天都和民警在一起,共同工作一道生活,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上言行举止都会在协管员造成极大的影响力。而原动力是大队民警首先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当好表率,用健康的思想对现实生活进行深层思考的理论武器和人生的理性导航,用正确的政治理念平衡与抵消物欲肆虐带来的意志消沉,满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使新时代的公安交警真正成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队伍。
古人云:“人不率,顺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作为交通民警,要严于律
己作表率。执法中民警办事不公,公私不分,不严于律己等等,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都有可能让协管员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问题。要避免这种问题的产生,这就要求大队民警,特别是大队的领导,在学习上,作表率;工作上,当模范;生活上,做榜样,时时以身作则,从严要求,这样才能在协管员中树立威信。我们必须在思政工作中注重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给广大协管员做出行动上的表率,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切实的行动来影响每一个交通协管员。
如大队在实战训练年活动中,开展的“三学三比”活动,即学理论比思想素质,学业务比工作本领,学先进比贡献大小。通过“三学三比”,提高大家的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行动上的表率。这样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励了广大民警和协管员的士气。尤其是大队领导,身先士卒带头干,身体力行,这样大大地激发了民警和协管员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
二、推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
推行目标管理制度,就是指协管员的一切管理行为都从确定目标开始,其核心是激发协管员自我努力、追求卓越的愿望。将大队、中队直至协管员个人的任务转化为目标,并将不同层次的目标既成锁链和体系。具体步骤为:一是大队与中队、中队与民警、民警与协管员个人商定可行目标的确定。如本中队的纠违达多少,遵章率达到多少等等。二是上下级具体方法、计划和奖惩达成共识。三是确定检查验收时间。四是考核奖惩。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予以最化,比如协管员个人目标可统以是每天确定一项明确的管理内容,或非机动车越线、行人不走人行道、每个灯次至少制止1起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每天至少做1件对本中队辖区的交通参与者价值的事,每天至少向1个交通参与者或违法人进行深入的交通安全宣传。每个中队的协管员阶段目标可以是通过两个月的严格管理,管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行为的交通守法率达到多少,下一级目标是上级目标的组成部分,上一级目标是下一级目标依据,由此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协管员工作的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
同时,工资激励作为最基本的物质激励,必须贯彻劳绩挂钩、奖勤罚懒的原则。不能简单地与出勤挂钩,要与劳动成果挂钩,根据协管员的工作成绩拉开档
次,形成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激励氛围。再有就是推行工作岗位轮换制度,站马路执勤岗位的协管员可以轮换到窗口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大厅可以轮换到站马路岗位等。这样可使协管员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工作技能上的多面手,也便于他们发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还使他们能够站在其他岗位的角度去想问题,从而使很多问题被消灭于形成之前。
三、尊重关心协管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感受集体温暖和增强责任感、向心力。
得到关心和爱护是人的精神需要,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激励人奋发向上,挖掘潜力。作为协管员队伍的管理人员,要关心协管员,解决协管员的后顾之忧是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方法。协管员的生活状况如何,情绪如何,直接影响到思想活动,精神状态和工作效率。要善于摸清情况,对生活较困难人员的个人家庭情况要心中有数,时时给他们以安慰、鼓励和帮助,特别是要抓住主要时机,生病了要及时探望、准假或适当减轻其工作负担。协管员遇到大困难时,不仅要自己关心施爱,而且还要发动大家集体帮助,这样做不仅使人充满感激,还会感染他人,特别有利于集体力量的团结,使他们感受集体温暖和增强责任感、向心力。
总之,交通协管员队伍是交警队伍的重要辅助力量,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管好、用好这支队伍,是解决目前警力不足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因此,用好作风,好行为、好典范来带领和影响协管员,逐步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和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篇四:交通协管员如何协助民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协管员如何协助民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交通协管员是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招聘考试,协助人民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人员。
交通协管员如何协助民警做好
交通管理工作,关键在“协”字。毕竟交通协管员是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管理的群众性辅助力量,不是执行文体,只是协助性质。当协管员单独执勤时, 不得扣留交通违法者的行驶证、驾驶证或身份证等,也不能进行罚款。一切的执法活动要由民警带领下才可进行。换而言之,交通协管员是服务性的,不是执法性的。 交通协管员要在理念上明确自身的辅助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已的职责,尤其不能利用协警身份越权实施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不能将法律予警察的执法公权,私相受用,喧宾夺主。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积极协助民警做好劝导、疏导和指挥工作。交通协管员的出现不是偶然,它极大程度上的弥补了警力的不足,维护了交通秩序,缓解了交通压力。它的出现有其出现的必然条件和重要作用。做为一名交通协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坚持交通协管员的职业道德,遵守交通协管员的工作纪律,从自身严格要求自己,从理论上、思想上认识自己,武装自己,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篇五: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
......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指挥规范的;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
的;
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
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
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
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的;
9、违反规定驾驶警用车辆的;非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使用警灯警笛或驾驶警用车辆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九条 支队各级政工部门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考勤工作,政治处每月对交通协管员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1、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30天,再请假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2、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60天,再请假的,按照试用期工资(360元/月)的标准发基本生活费。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3、对于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90天的,予以辞退。
4、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治处要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协管员评优评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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