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治腐败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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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美内幕交易-政治远比我们想像现实的多
中美内幕交易-政治远比我们想像现实的多!说归说,做归做
2004-10-05 15:26:01 点击: 3174
中美内幕交易-政治远比我们想像现实的多!说归说,做归做,我们的政府现实而聪明。
中美内幕交易一:见面礼和出售武器
中美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我想还是按时间顺序,分几次写。如果有什么可以补充的,非常欢迎。
1971年当时的大气候是苏联的全球军事扩张,(按中国的意思是苏修美帝争霸全球)。另外一个是美国在越南的战争中拖了很多年,每年伤亡达一万五千人,而且没有有任何能结束的迹象。
美国希望能与中国关系正常化,从而达到:1). 体面地从越南撤军 2).联手对抗苏联。于是基辛格暗中给中国送了见面礼:一个中国原则;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到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时,“没有秘密交易”的话成了那次访问美国政府对外声明和评论的常用词语。但是尼克松的确私下向周恩来保证了: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美国将限制日本对台湾的影响力;双方向政府关系正常化方向努力。
然后,双方的秘密谈判就展开了。美国同时希望能开始对中国贸易,当时负责谈判的乔冠华就曾经利用不开放贸易来威胁美国,如果双方不能在对台湾立场的言词能达成协议的话。
为了做成生意,1975年12月,基辛格提议购买中国的原油(想必那时中国除了原材料外,也没有什么可以出口的),美国向中国出售武器。由于当时美国有法律禁止向...国家出售武器,那么如何打开这个缺口呢?
基辛格先安排由英国Rolls-Royce公司向中国出售价值2亿美元的可以用于战斗机的引擎。尼克松通知英国首相希思,美国准备公开反对英国这样的出口生意(可想而知当时出口武器的阻力有多大),但是你们英国不用理睬,只要继续出口就可以了。
1978年5月布热津斯基(当时的国家安全顾问)访问中国,要中国开个武器采购单。中国一下子列了46项,布热津斯基转手就交给西欧国家, 说:“我们不能卖,你们可以卖”。两年一过,美国政府就理直气壮地向国会说:“看看现在西欧都在向中国出售武器,我们自然不能落在后面”。
中美内幕交易二:中美建交和攻打越南
美国在七十年代末正在考虑同时与中国和与越南建立外交关系。当时中国不同意,理由是中美两国正在共同对付苏联,而越南却是苏联在亚洲的代理人。面对中国的反对,美国也只好将与越南建立外交关系的议程暂时搁置,谁知一搁竟是17年。
如果1971年美国为了越南而把台湾作为见面礼给中国的话,后来中国为了越南又在台湾的议题上让步了给美国。
自尼克松访华以后,中国同美国在随后的几年里一直在秘密商定如何建交,关键问题僵持在台湾上。美国坚持要继续售台武器,中国则反对,并且不放弃以武力收回台湾。但是在1978年底,由于内外局势所迫,中国已经是下定了决心要“教训”越南,兵力上都作了部署,中国急需要加强与美国的关系, 以免在背后被苏联捅上一刀。美国方面也是害怕久拖的谈判会被泄露,收不了场。所以双方在12月底,匆匆达成妥协, 宣布在1979年1月1日建立了外交关系,于是在台湾问题上留下了尾巴
事隔多年,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中方有人说不应该在台湾上让那么大的步,而美方也有人指责卡特太过迁就邓小平,因为那时明摆着中国需要美国,以进攻越南。
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会谈中,邓要求小规模秘密会谈,美方人员只有总统、副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和国务卿参加。邓描述了中国准备以几星期的时间出兵惩罚越南,谈到苏联可能的几种插手方式,邓需要美国在道义上的支持。卡特当时没有说什么,在第二天告知邓小平,只是希望中国军队在进攻越南时能“克制”,这就是等于给中国的进攻开了绿灯开了绿灯。
在中国进攻越南的期间,中国驻美大使柴泽民几乎每天到白宫与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会面,美方每天向中国提供苏联军队的部署和调动情报。
中美内幕交易三:对台售武和八·一七公报
1981年,因为荷兰向台湾出售潜水艇,中国为了报复撤回了中国驻荷兰的大使,其目的自然是为了杀鸡敬猴。
在那一年的8月份,正当里根总统权衡是否要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时,黄华通知国务卿黑格,要美国定一个对台出售武器的截止期。美国经过权衡后,表示美国不同意设定截止期,但是愿意设定出售武器限度,不超过卡特行政当局的金额。
1982年初,美国向中国让步不出售F16给台湾,但是出售较老式的F-5E战斗机,希望这会使中国满意。但是中国方面并不满意,仍然坚持要截止期。在此情况下,由于黑格的建议,里根总统出现动摇,指示在台湾的联络处主任李洁明(James
Lilley)说服台湾领导美国在售台武器上将会有一个最终的截止期。李洁明回复说,这个不行。布什副总统听到后,非常生气地对李洁明说:“你要知道两边哪一个关系更重要,台
湾根本比不上中国!”。最后里根总统出面调停。
在行政当局的争执中,最终因为与其他的人员关系不合,黑格在6月25日宣布辞职。黑格是个很倾向于中国的人,他的离去对中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双方签定了所谓的“八·一七”公报 (www. us-roc.org/1982_communique.html)。 表面上美国承诺逐步减少对台售武,但是在公报中美国的意思是:这个承诺有一个前提, 这个前提是在台海双方关系趋于和平的条件下。 这是一个美国对中国含含糊糊的承诺,但是以后每次中美在售台武器上出现危机, 中国就提醒美国不要违反“八·一七”公报的承诺, 而美国并没有直接支出当初承诺的前提。
“八·一七”公报的签署证明了黑格当初的恐慌是多余的, 因为中国并没有像对荷兰那样召回驻美大使。
在公报公布后数日内, 美国公开向台湾做出了以下的承诺: 美国不会向中国商谈何种武器可以卖给台湾; 美国不会在中国和台湾之间做调停者;美国不会逼台湾去与中国会谈。是否美国真的做到了对台湾的承诺, 应该是不言而喻。
公报签署后, 里根总统另外给美国方面自己准备了一页的备忘录, 解释了他对该公报的理解和立场:“只要能维持台海两边的军事平衡, 美国就能限制对台出售武器”。 日后每当中美之间出现对台售武的纠纷, 后来的总统除了要咀嚼“八·一七”公报的文字以外, 还要参考里根的备忘录。
当时的世界局势是:美中联手对付苏联, 美国同时对中国和台湾出售武器。 美国认为只要能把握住对中国出售的武器, 自然就能把握住对台湾出售武器的限制。 可是谁又知道, 十年以后, 中国转而向俄国采购武器, 美国没有办法再把握住中国武器的数量和质量, 于是新的危机又来临。 这一点以后会再具体地谈到的。
中美内幕交易四:军事合作及“和平珍珠”流产(中国的歼八被扣)
这几天有新闻报道因为1989年的“六·四”, 美国扣留了中国的歼八飞机, 日后美国又向中国收取“保管费”。 中间的细节又是如何? 这要从苏联在1978年入侵阿富汗的说起:
由于苏联对阿富汗的入侵, 中美在军事上的开始了合作, 两国联合起来支持阿富汗游击队。 最初游击队需要大量的骡子作为运输工具, 中美达成的交易是美国出钱给中国、中国出骡子, 通过巴基斯坦运入阿富汗。 后来在渐渐地发展为由美国出钱给中国、中国向游击队提供中国的武器。 美国这样做的原因是: 中国与巴基斯坦关系良好使得武器输送技术上可行; 苏联也找不到美国直接支持阿富汗游击队的把柄。 不过到后来美国也顾不得了, 通过中国向阿富汗运入了1000筒价值三千万美元的肩扛式“针刺”导弹, 专门用于对付苏联的直升飞机。
这样的生意越做越大, 在1983年美国CIA向中国购买了一万吨的武器弹药, 到了1987
年达到六万五千吨。 中国也尝到了做军火买卖的甜头, 开始向别的国家出售武器。 虽然日后CIA抱怨中国向中东出售武器, 可是CIA却是中国最早的和最大的军火买主。 CIA给中国军火生意最大的一年达到1亿美元。在1989年*****之前, 中美之间60-70%的军事联系是军火交易, 包括中国向美国购买武器。 中美之间其它的军事联系是美国在中苏边境(中国一侧)设立电子监听站, 美国出设备, 中国出人, 情报互享。
关于美国扣留了中国的歼八飞机的事始于一个叫“和平珍珠[Peace Pearl]”的合作项目。 在八十年代中期, 中美签定了5.5亿美元的合约, 由美国帮助中国更新55架歼八飞机的电子设备。 这个项目开始了没有多久就出现了技术问题: 歼八对于美国来说太陈旧 [注一], 即使是安上了需要的设备, 还是达不到应有的性能。 要彻底达到预期的性能,必须要更换引擎, 而当时美国没有对中国出口引擎的许可证。 双方就开始发生了纠纷, 安装设备的成本也随之上升, 到后来估计要8亿美元才能完成, 比预期要高2.5亿美元
接着又发生了“六·四”, 布什行政当局迫于各方面的压力, 开始对中国进行制裁, 包括冻结军事合作。 1990年初,中国重新评估了“和平珍珠”项目, 得出的结论是:即使是追加了那2.5亿美元, 由于恢复冻结的军事合作也遥遥无期, 也不知道什么何时才能把飞机拿回来。 然后做出了痛苦的决定。
在5月份, 中国通知布什行政当局, 中方决定取消“和平珍珠”项目。中方为了这个流产的项目一共投入了两亿美元(而不是这几天新闻报道的五千万美元 -“China took a $50 million bath.”)。 中方得到是一些没有什么用处的模型和未完成安装的设备, 连应有的技术资料也没有得到。
随着这个项目的取消, 中国开始了与俄国洽谈军事合作。 在1992年3月,中俄双方终于达成一项10亿美元,由俄国向中国出售40架Su27的战斗机生意。 对于中国来说这也许是一个更好的买卖, 因为Su27不但要优于歼八, 而且比台湾的F16还要好, 价钱也比改装歼八要合算。
这个“和平珍珠”项目的流产为长达十多年的中美军事合作划上了句号。 中国开始了从其它国家寻找武器来源,美国也更难控制中国的武器发展数量和质量。
注一:这次中美撞机事件后, 李洁明[James Lilley]出来说明歼八是一种很老式、二流的适合混战[dogfight]的战斗机。网上马上有人责骂李洁明小看中国战斗机。 这种指责是不公平的, 因为当时李洁明参与了中美歼八飞机技术合作的会谈,他自然对歼八的性能一清二楚。
中美内幕交易五:中国从前是如何对付美国售台武器的?
以前讲过, 在1982年中美签订了“八·一七”公报。 自那以后美国的确在对台售武上采取了限制。
到了1992年, 美国大选年, 由于经济不佳、失业率高, 老布什处于很不利的竞选地
位。 他在对中国的政策上, 也被民主党指责太过软弱。 由于军工的生意不好, 1992年7月General Dynamics在德州制造F-16的飞机厂宣布要在两年内解雇近六千员工。 鉴于这一系列的压力,老布什在9月决定出售60亿美元战斗机(150架F-16)给台湾, 同时也决定出售90亿美元的飞机给沙特阿拉伯。虽然两笔生意都是由于战略上的考虑拖了许多年, 但这次老布什真是急病乱投医了。
按照“惯例”, 老布什马上派秘密特使前往中国解释目前自己的窘境, 答应如果能被选上连任, 将来一定会有所补偿。同时马上答应中国:1). 恢复因为**而冻结的双方商贸交往; 2). 交还按原双边协议中方购买的武器设备(鱼雷、雷达、还有上次所说的歼八飞机[见中美内幕交易四])。
中方当然不满意这么点offers, 但是的确知道老布什在紧要关头, 中方不希望在这时刻有所过火反应反而帮了民主党的忙,因为民主党批评中国人权、主张限制对中国贸易。 所以中国在表面上只能忍气吞声。
但是没过几个月, CIA发现中国违反1988年的口头承诺, 向巴基斯坦出售东风11导弹(M-11, 射程达300公里)的零件。在美国的一再要求下, 邓小平在1988年答应不再向外国出口中程 导弹,当时是针对中国向沙特阿拉伯出口东风3A导弹(CSS-2,射程达3000公里), 和其它一些中东国家出口东风15导弹(M-9, 射程达600公里)。但是中国一直没有按美国的要求,下“中程”导弹的在距离上的定义。
因为“八·一七”公报在限制美国对台出售武器的数量上并不明确,美国在出售F16时打了个擦边球。 中国为了报复,采取了同样打“擦边球”的方法。 随后几年, 每当美国要求与中国谈关于向巴基斯坦出售东风导弹配件的时候,中国就说要谈的话,就必须与美国向台湾出售F16一起谈。
由于有1988年中国的口头保证, 按照美国法律, 如果中国有违反的话, 美国就必须要进行制裁, 但是并没有规定总统必须如何制裁。关于如何制裁的中国, 有人开始压老布什决断。 但在他离任的最后一个月, 老布什说他不准备采取任何行动,因为CIA的情报尚未得到最后确认。 他就把这个“烫山芋”扔给了下一个总统-克林顿。
到了克林顿接手这个“烫山芋”, 他自然知道事情的原因,所以他就仍然拖而不决。 最后实在拖不过去了, 就说中国又保证过了,他就以“下不为例”, 一笔购销了。 这个事一直成为共和党攻击克林顿对中国“叩头”政策的把柄, 其实的确是冤枉了他。
所以这次美国决定售武公布之后, 一定还是这样:美国按照“惯例”, 派个密使, 给些中国其它的好处; 如果中国觉得不行的话,一定还会违反一些原来答应过的出售战略武器的承诺。 中美两国都是大国(或许是大家说的superpowers), 稍微有谁不负责任,就会捅下大篓子。 中美双方都有制约, 谁在哪一步跨得太大了,对方就会在另一个方向跨出相应的一大步。 最后对谁都没有好处。
在表面上这次美国给中国的一个“讯号”是:出售那么多武器(40亿美元)实在是因为中国
篇二: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一、重组方内幕交易案——黄光裕案
2006年7月,黄某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有29.58%的股份。收购完成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中关村股票出现大幅波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实际控制人、董事,在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臵换过程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龙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84万余元。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的过程中,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某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11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5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与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20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关于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布于众,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平的获得信息的权利,内幕交易者在信息为公开前,利用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利地位或者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内幕交易反映的证券价格失去了真实性。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者较其他投资者抢先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平获取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正确判断投资方向,高买低卖,导致利益受损。本案中,黄光裕参与上市公司重组,是内幕知情人,本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黄却在重组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前,先后两次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其行为构成了《刑法》内幕交易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案件。
二、国家机关人员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案
原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委工交工委副书记、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2009年2月至4月间,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重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其间,他将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告知其妻陈巧玲,两人经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先后多次买入高淳陶
瓷流通股。信息公开后,抛出后获利人民币近750万元。
2009年9月,中国证监会将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749.95万元,并处罚金750万元,其妻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因系从犯,免于刑事处罚。
内幕知情人包括了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信息人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包括家人、亲属、朋友,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刘宝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组信息未公开前,刘宝春却不仅将该信息泄露给其妻,而且俩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有关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法》,最终因内幕交易罪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该案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人员涉足内幕交易被刑事追责的案件。
三、基金经理“老鼠仓”案——韩刚案
韩刚自2009年1月6日担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帐户,先于或同步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买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非法获利。中国证监会以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2011年1月,深圳福田区法院作出公开判决,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投资者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臵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本案中基金经理韩刚一方面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和管理,另一方面又凭借职务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抢先交易,这种行为不仅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损害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这种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基金经理的诚信义务,性质恶劣。韩刚也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内幕交易案例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黄光裕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杜鹃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许钟民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
万余元。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
据此,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亿元。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篇四: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活动一直比较猖獗,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文章将我国的内幕交易主要分为分红型内幕交易、并购型内幕交易及重大经营事件型内幕交易这三类。文章并通过案例分析内幕交易的知情人,且提出跟多有可能成为知情人的情况。
关键词: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 知情人
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投资者要想抓住时机,就必须及时充分地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这样才能把握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成功地进行交易。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 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使所有投资者能够站在交易前的同一起跑线上,凭着各自对已公开信息的技术分析和理性判断,展开公平竞争。
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制。我国《证券法》和《刑法》都明确禁止内幕交易。作为新兴市场国家,我国市场资本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企业不断将固化的股权带入流通市场,使得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形式也日益创新。也正因此,内幕交易进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一、内幕交易的种类 目前证券市场上出现了多种内幕交易,其中主要分为三种:
1、分红型内幕交易。分红是上市公司的经常性行为,而分红方式又对公司股价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分红型内幕交易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常见到的一种内幕交易。由于处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毫无兴趣,而对其实质是数字游戏,但是能够通过除权降低股价的送红股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红方式趋之若鹜,采用送( 转) 股票分红方式的公司股价也会大幅上涨,因此有关上市公司是否采用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红方式,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内幕信息。
2、并购型内幕交易。当一家质地较差公司被别的公司并购后,后者将会对前者进行资产置换与重组,从而使后者脱胎换骨,公司基本面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地被并购公司的股价也会大幅上涨,因此能够提前知悉有关公司并购消息的投资者将会获得巨大的好处。由于公司并购事件经常发生,所以并购型内幕交易也经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发生在1998 年上半年北大方正收购延中实业事件,收购消息在事前已被内幕人员所知悉并被用来大肆炒作,延中实业股票的价格也因此上涨了两倍有余,内幕人员获得了暴利。
3、重大事件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述情况属于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等。由于上述重大事件对公司股价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几乎每一起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都成了内幕人员牟利的工具。
二、内幕人员的界定
我国立法未区别内幕人员和知情人员这两个概念,现行《刑法》第180条规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1993年9月2日我国证券委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6条也对内幕人员作了规定: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指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5)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试论下面这个案例中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案例: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
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分析: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其实根据规定可将这些知情人分为几大类:一是公司内幕人员和有关政府管理人员,二是市场内幕人员,三是控制人。除了这几类知情人之外,通过国外的一些文献分析,可发现一下几类人也值得探究:1、内幕人员的配偶等直系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信托人”;2、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3、盗用信息者。这些人都是有可能在偶然情况下获得公司的内幕信息,因而若要再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时,因着重探究这几类人的存在形式。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 对市场的伤害极大, 必须严厉打击,尤其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了治理内幕交易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依靠法制的完善, 其中尤其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与有效作为。只有真正杜绝内幕交易, 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中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曹时礼,梁 霄.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7,19.
[2] 齐文远,金泽刚.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J].法商研究,2002,4.
[3] 王小丽. 内幕交易新动向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浙江金融,2011,10.
[4] 于 莹.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01.
篇五: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启红,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原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因涉嫌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旭龄,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原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10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庆中,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原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10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启明,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费朝晖,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小雁、周中星、林永安、郑浩枝、陈庆云的情况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启红、郑旭龄、林小雁、周中星、林永安、郑浩枝、陈庆云、谭庆中、李启明、费朝晖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启红、谭庆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林小雁、林永安内幕交易,被告人李启明洗钱的事实
2006年年底,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谭庆中将集团公司整体资产注入科技公司的构思告诉郑旭龄,共同研究资产重组的可行性。2007年6月11日,谭庆中向原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汇报了拟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科技公司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计划。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要求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后谭庆中即要求郑旭龄准备好有关集团公司重组科技公司并整体上市的材料,并于6月26日向李启红全面汇报了公司整体上市的情况。2007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初步方案。
2007年6月,谭庆中、李启红分别向林永安、林小雁泄露上述内幕信息。此后,林小雁筹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77万元(其中236.5万元属李启红夫妇所有),于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科技股票89.68万股,并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期间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
(二)被告人郑旭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郑浩枝、陈庆云内幕交易,被告人费朝晖洗钱的事实
郑旭龄利用担任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科技公司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信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郑浩枝妻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科技股票。6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6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科技公司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l695654元。2007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科技公司股票,账面收益4197584.2元。
2007年6月26日、27日,费朝晖(郑旭龄妻弟)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激活和新开设证券账户各一个。6月27日至29日,郑旭龄的妻子费红生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三笔共转出88万元至费朝晖的建设银行账户。在上述时间内,郑旭龄使用手机号码为13590966494的电话操作费朝晖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科技公司股票累计12.25万股,投入资金累计878845.63元。2007年9月10日,郑旭龄指使郑浩枝使用该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将上述科技公司股票全部抛售,账面收益2908045.88元。
2007年9月,费朝晖则在郑旭龄的授意下,谎称其委托郑浩枝理财,由郑浩枝操作其证券账户资金买卖科技公司股票。2008年6月23日,费朝晖将其证券账户买卖科技公司股票的收益提现,将其中154万元存人其母亲刘玉贤的账户,用于申购基金。
(三)被告人郑旭龄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周中星内幕交易的事实
2007年6月20日,郑旭龄在周中星的办公室向周泄露了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07年6月27日至7月2日,周中星操作其妻黄彦及母亲麦慕玲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设立的证券账户,投入资金共6708329.73元,买入科技公司股票累计88.44万股,并于2007年10月8日至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账面收益18097489.15元。
(四)被告人李启红受贿的事实
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担任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等职务提供帮助,并
接受梁某的请托,为梁某的子女等人解决入学问题,收受梁某贿送的现金累计港币40万元。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关某的请托,商请梁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关某所在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收受关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身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建议他人买人该证券,并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林永安从李启红、谭庆中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林小雁从李启红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周中星、郑浩枝从郑旭龄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陈庆云从郑浩枝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相应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李启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启明、费朝晖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谭庆中仅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不当,指控李启明、费朝晖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不当,均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没收财产十万元。
2.被告人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三十万元。
3.被告人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八百一十万元。
4.被告人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三百万元。
5.被告人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6.被告人郑浩枝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九十万元。
7.被告人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8.被告人陈庆云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9.被告人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10.被告人费朝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其他判项略。)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但没有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何正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裁判理由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应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自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该期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内幕交易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控辩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直接关系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及内幕交易数额、获利数额的计算,因此,从哪个时间点上认定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正确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内幕信息的本质特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主要有两大特征:一是重要性;二是秘密性。重要性是指该信息本身对一般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足以使特定公司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秘密性是指该信息尚未公开,尚未被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所知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等正式形成的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然而,对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者、筹划者、推动者或执行者,其决意、筹划、推动或者执行行为往往影响内幕信息的形成,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因此,上述人员决意、决策、动议或执行之时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就本案而言,谭庆中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山市市委书记陈根楷汇报了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陈根楷明确表示支持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这表明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在6月11日已基本确定。事实上,科技公司股票从该信息形成后直至公告停牌前、复牌后,市场价格不断持续上涨,因此2007年6月11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2007年7月4日,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该内幕信息公开。因此,2007年7月4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公开时。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但没有获利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设“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对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解上的分歧。从该规定分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方式有买卖证券、泄露该信息和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是三种并列的行为方式,对建议他
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是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还是构成内幕交易罪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建议行为是泄露内幕信息的具体方式之一,是一种采用暗示的方式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建议行为不是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而是内幕交易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内幕信息本身,即使是行为人在泄露时对内幕信息进行了加工、增加、缩减,其内容也必须与原信息基本一致,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已不再是仅仅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本身,因此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次,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极有可能是内幕交易实施者的犯意提起者、教唆者,建议者和交易者属于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是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在他人交易前为他人提供交易建议,如提供交易时间、交易数额等;三是这些交易建议是基于知情内幕信息而作出的;四是他人根据交易建议实施了内幕交易。由此而论,无论建议人有否实际获利,或者建议人有否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其建议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就本案而言,谭庆中建议林永安购买涉案股票和交易具体数额、具体运作方法等,谭庆中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与林永安构成内幕交易共同犯罪,即构成内幕交易罪。
(三)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两罪的客体、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把握两者的界限。首先,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是复杂客体,就本案而言,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是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外延要大于洗钱罪,洗钱罪体现为特定的犯罪,即必须是毒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一切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再次,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规定了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即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行为人通过上述方法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使其具有表面合法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是为犯罪所得赃物提供隐匿场所、转移赃物、代为销售等,只是进行空间上的移动,不具有使之表面合法化的特征。此外,“明知”的内容不同。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最后,犯罪的直接目的不尽相同。洗钱罪的直接目的是掩饰、隐瞒法定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使黑钱合法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直接目的是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使犯罪所得不被追缴,并没有“漂白”赃钱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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