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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多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6:20:12 作文素材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多少作文素材

篇一:5元一注打麻将不属于赌资较大

5元一注打麻将不属于赌资较大

【裁判要旨】亲属、朋友之间打麻将,只要带有金钱输赢性质,不计其注码大小、是否发生在熟人之间、是否固定搭档,均应定性为赌博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处,但不必然都给予行政相对人拘留的处罚。

【案情】

原告:李运成、黄国锋。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2008年8月12日14时左右,李运成、黄国锋等人在黄埔区茅岗井头七巷1号的如意岛购物快线士多店内与韦文甘、冯百顷打麻将牌,约定糊牌以5元为一注,外带杠牌和奖4个码。至当日17时许,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黄埔分局)鱼珠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将李运成等人查获,在李运成、黄国锋身上各搜获赌资330元和15。元,在其他参与者身上搜获赌资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其后民警口头传唤李运成、黄国锋等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次日,公安黄埔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分别对李运成、黄国锋作出穗公埔决宇[2008]第(01989,0199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李运成、黄国锋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李运成等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责令公安黄埔分局公开赔礼道歉,返还违法扣押的现金,并赔偿误工费1440元。

【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口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巧日以下拘留,并处50C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赌博行为至少需要符合以

下三个条件:第一,在客观上有赌

博行为,即靠偶然性来决定输赢,并由赢者取得一定数量的财物;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口的,即以获取财物或者财产利益为口的;第三,赌博赌资达到较大以上。纵观本案,首先,原告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以打麻将的方式来进行赌博的行为。其次,如果原告打麻将只是为了娱乐,完全可以打“卫生麻将”或者设定一个小额的赌注,不带奖码。奖码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以偶然性来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本案中,原告不仅仅是打5元一注的麻将,还外带杠牌和奖4个码,明显存在着营利的口的。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赌博违法行为赌资较大的起算点,在实际操作中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的情况把握。根据本案原告陈述的赌注计算方法,糊一次牌最少巧元,多则上百元,原告总共被扣押了330元的赌资,原告的赌资已属于较大。本案被告公安黄埔分局认定原告的赌博行为属于赌资较大,应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原告等人是在一士多店内打麻将。士多店为公众场所,原告等人在公众场所聚众赌博,不仅干扰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的影响,

妨害了社会管理。本案被告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查获原告的赌博违法行为的,这说明原告的违法行为已实际上影响到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被告据此而处以原告5日的行政拘留,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安黄埔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作出的穗公埔决宇[2008]第(01989,019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均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运成等上诉称: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上诉人等是租住在士多店附近的老乡、同事和朋友,利用空闲时间打麻将娱乐,同时带有一些彩头,通常是打到最后谁手气好赢了一点请吃饭,时间也是从下午两三点打到六点,这在广州随处可见,应不属于赌博,仅属娱乐活动。2.赌资不构成较大。被查获时上诉人等8人(两桌)被搜遍才总共1045元,平均每人13C元,就现在广州的物价、消费水平和工资收入看,一百多元的赌资不构成较大。3.上诉人打麻将不构成扰民。士多店约20平方米大,且在偏僻的小道边,上诉人是在店的内间打麻将,不算在公众场所,没有干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妨害社会管理。

公安黄埔分局答辩称:1.上诉人当日实施行为的时间长达4小时,地点在公共场所,不是在私宅或私人场所,且有为了提高刺激性的奖码行为,上诉人在公共场所从事这样的行为已构成赌博}2.赌资是否

较大,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2008年黄埔区经济困难家庭的每月收入仅有200多元。按照上诉人打麻将的规则,两小时就可输掉一个困难低保户一个月的生活费,故属赌资较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行为的认定问题。上诉人等在进行打麻将活动时,约定糊牌、杠牌、买码者每糊一次牌、杠一次牌和中一个码均以5元为一注向同局其他参与者收取财物。由于打麻将活动中的糊牌、杠牌和中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故上诉人等所参与的上述打麻将活动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的可能性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即通常所谓之赌博。此时的打麻将活动已不再是单纯的娱乐活动,更是参与者通过偶然性博取金钱收益的一种方式。据此,可认定上诉人参与了以打麻将为方式,以获取金钱收益为口的的赌博活动。上诉人认为其参与的上述打麻将活动并未构成赌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参与赌博活动的赌资是否属于较大及其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问题。广州市200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9元,根据被上诉人现场检获的情况,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的赌资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相比而言,上诉人参与赌博活动的赌资应尚不构成赌资较大。另外,基于上诉人等原是相识相熟者,虽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活动,但该次打麻将赌博活动在相当程度上仍具有娱乐性,参与者亦是随意为之,其性质有别于纯粹以赌博为口的固定设局参赌者,其违法行为应属显著轻微。综上所述,上诉人虽参与了赌

博活动,但赌资未达到较大的数额,其情节亦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不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口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赌博活动构成赌资较大,并据此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国家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被上诉人应依法支付错误拘留上诉人5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559.95元。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超出国家赔偿范围,因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三、关于上诉人要求返还被收缴的财产的请求。由于被上诉人在涉案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援引其作出该收缴行为的法律依据,故应视为被上诉人作出上述收缴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返还被收缴的财产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上诉人赌博行为的情节虽不至科以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对社会治安的管理规定,其行为模式是消极且有负而影响的,亦不为社会价值观所倡导,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口、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判决:一、撤销广州市黄埔

篇二:赌博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的认定及处罚

赌博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法律、法规打击的对象,如刑

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对赌博犯罪、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正确把握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相衔接,本条对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明确了对赌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主要界限。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两个内容: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或财物等好处为目的。要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首先要认定什么是赌博行为。这里规定的“赌博”,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为目的,以投入一定赌资为条件进行的输赢活动。因此,认定是否为赌博行为,要划清几个界限:第一,赌博行为多是以牟取利益或好处为目的,应当从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认定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对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出于娱乐消遣目的进行的游戏性质的活动,虽然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不能按赌博处理;第二,从参与的人员来判断,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还是纯粹的赌输赢活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赌博,至于方式不能仅理解为以下赌注打扑克牌、玩麻将等方式,还包括计算机网络、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等等。

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具有赌博的性质就可以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帮助招揽他人参与赌博等行为。这里的赌场包括房屋、场院、汽车等能够从事赌博活动的场所。实践中对于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和纯粹家庭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活动等,不应视为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首先要认定是参与赌博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为赌资较大。这里的“赌资”,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即金钱或财物。根据本条规定,赌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赌资是否较大,是认定赌博违法行为的一个客观标准。至于赌资是以个人用于赌博的款物计算,还是以参与赌博的人用于赌博的款物总数计算以及多少算“赌资较大”等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不同情况而定。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赌博行为和非赌博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多少)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依法查禁赌博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赌资、作案工具的认定及处理

(一)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

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

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

5、在赌博活动中放贷的款物。

(二)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每次赌博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

(四)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认定为人均赌资。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案件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对参加计算机网络赌博的,按照查实的结算后实有赌资予以收缴。

(七)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收缴。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二、对赌博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赌博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赌博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下限标准的,对赌博人员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的。

三、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违法次数,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不满2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不满5人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2次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5人?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陨稀⒉宦?0人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3次以上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10人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赌博而放贷赌资的;

5、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7、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四、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缓刑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篇三:禁赌专题

一、什么是赌博活动?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活动。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的,一律禁止和取缔。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六合彩”赌博活动?

“六合彩”赌博活动是指未经国家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六合彩”赌博形式进行赌博的行为,包括参与、组织、策划或支持、纵容、庇护“六合彩”赌博的行为。“六合彩”赌博是私彩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搞竞猜。所谓私彩,是指某些机构或个人擅自发行的变相彩票,这类彩票的票据一般是白条,少数也有印刷单据,有的根本没有票据。

三、赌博活动有哪些危害性?

赌博活动的蔓延给个人、给家庭、给社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首先是大量刮走民财。一开始参与赌博的人或许能赢上一两次,然而赢了想赢更多,输了想扳回损失,于是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在“六合彩”重灾区,多数的村民多年辛辛苦苦积累下的钱财已被“六合彩”赌风大量卷走。如:某地一个村民小组一个多月时间,就被“小庄家”提走了13万元的赌资,出现了严重的返贫现象。

其次是扰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赌博会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使参赌者无心生产,有地不种,有工不打,人们的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干扰,社会风气受到严重破坏。嗜好赌博的人成天将精力放在赌桌上,一心挂记赌桌上的成败得失,追求赌博带来的刺激,久而久之,就会精神空虚,迷失方向,最终一事无成。

第三是引发深层次社会治安问题。“赌博”是万恶之源。赌博之风盛行,必然引起一些不法分子走上盗窃、抢劫、甚至谋财害命的违法犯罪之路。也会导致家庭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邻里、兄弟之间反目成仇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无锡市一农民迷上了赌博,把治病的钱输个精光,他的妻子忍无可忍,用一双塑料拖鞋把他活活打死,自己也被捕入狱。

十赌九诈,十赌九输,十赌九穷。希望广大市民充分认识赌博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远离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六合彩”和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有什么区别?

彩票作为一个行业,现在被全世界所公认,它的发展为世界各国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公认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发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是经过国家批准的,有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是合法的。而“六合彩”未经国家的批准,而是由大小“庄家”通过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等“地下活动”搞起来的,其所有活动都逃避国家对其管理和监督,是一种违法的、犯罪的活动。

五、什么是赌博罪?对赌博犯罪如何处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六、以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卷款潜逃的,如何定罪量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七、何种情形的赌博犯罪应予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实施上述赌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八、对一般赌博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一)对于不务正业、嗜赌成性、屡教不改、以赌博诈取钱财为常业或副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非法制售赌博宣传资料的,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法制售赌博宣传资料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属“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赌博宣传资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凡因为非法“六合彩”或者非法经营活动引发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对非法“六合彩”、或者非法经营犯罪的惩处,要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选用财产刑,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

十、对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十一、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赌博活动的应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十二、参与赌博的人员如何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主动交代自己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十三、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制止不力的应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街道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应及时制止;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四、公民在禁赌人民战争中应尽什么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人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应予表扬、奖励。

十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将受何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六、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将受何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4]43号《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规定: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参照执行。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要一律予以免职。

看历代如何禁赌

我国早在古代就严禁赌博。战国时期《法经》规定:士民赌博者,处以“罚金三币”;太子

赌博,处以笞刑三十。而对赌博处罚最为严厉者当首推宋元时期——“轻者罚金配遣,重者处斩”。 由于赌博造成了社会风气的急剧败坏、增加了社会动荡和不安的因素,遗患无穷。故此,中国历代政府均颁布了一系列禁赌措施。在此,我们对历史上各朝代禁赌的做法进行“回望”,仍不乏积极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中的“博戏赌财物”一条,首次把“博”与“赌”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可视为赌博一词的雏形。学者蓝裕攀先生对于赌博现象曾发表过这样的评论:“事实上赌博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但不是中华的文明,而是‘ 中华黑暗史’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

中国古代最早的博戏——“六博”,相传出于夏朝末期乌曹之手。史说乌曹是夏朝最后一个国王夏桀的大臣。由此算来,赌博游戏在中国也有3500余年的历史了。

据史料记载,赌博早在先秦时期已较为普遍。到秦汉时期,赌博的种类逐渐增多。如果说,先秦博戏除了赌钱外还蕴涵有某种娱乐成份的话,那么时至汉代,博戏则已蜕变成“戏而取人财”的赌博活动了。而到了唐宋时期,赌博现象几乎渗入社会各个阶层。明朝中晚期,赌博活动炽盛。这一时期在赌博形式方面主要有“马吊”(即后来的麻将)、叶子戏等赌博游戏。“马吊”大约兴起于明万历年间的吴中,时称为“吴吊”,天启后流行全国。当时有人认为“马吊”实为亡国之戏。

晚清赌博之风猖獗,这与当时社会上重利、奢侈消费的世风不无关系。除此因素外,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当时的赌博提供了经济前提,许多腰缠万贯的商贾成为赌场上的常客。 鸦片战争后,一些西洋赌术诸如跑马等引入中国,尤使中国的赌博活动五花八门、纷繁庞杂。赌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历代贪赌众生相

历代好赌之人不胜枚举,甚至很多皇帝、大臣也是如此——汉景帝、汉宣帝登基前都好赌,东晋大司马桓温、南朝尚书郑鲜之等亦均是好赌之徒。

正所谓“上之所尚,民必尚之”。有国君带头赌博,幕僚臣子们哪还会顾忌那么多。关于士大夫贪赌的国君、大臣、豪富、百姓的记载自是频见史端。

还赌债赌徒赐封太原太守:据说汉宣帝曾经输给赌坛高手陈遂,当上皇帝后就赐封陈为太原太守,为的是还赌债。而南北朝时齐明帝犒赏三军的方式竟然是赌博!足见赌博对人危害腐蚀之深。

宋国国君被赌徒用棋盘砸死:春秋战国时,宋国君王阎公,就因与人博戏,发生争执而身亡于局盘之下:《史记·宋微子世家》记载说,渭公与大夫南宫万外出狩猎时作六博戏,赌博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渭公情急之时,当众揭了南宫万曾作过外国俘虏的短,南宫万一怒之下,举起六博盘砸死渭公。一代君王竟因赌博丢了性命,甚是荒唐。

东晋宰相大战关头 下围棋赌别墅: 据记载,东晋宰相谢安,在淝水之战的紧要当口,却兴致勃勃地“围棋赌墅”。东晋风流宰相谢安曾与人下围棋赌别墅:“命驾出山墅亲朋毕集,方与玄(谢玄)围棋赌别墅。安常棋劣于玄,是日玄惧,便为敌手而不胜。安顾谓其甥云:‘以墅乞汝’安遂游涉,至夜乃还。”身为宰相,却视国家大事于脑后,悉心赌博,何等悲哀! 辽国君王朝堂上掷骰子定官员升迁: 辽道宗“晚年倦勤,用人不能自择,令各掷骰子,以彩胜者官之。”可见道宗的赌兴有多大,竟然命大臣在朝堂上掷色子比大小,来决定官员的升迁。耶律俨最幸运,“得胜彩”,而兴宗也真的兑现,曰:“上相之征也。”于是迁知枢密院事。此举在中国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

南宋“蟋蟀宰相” :从记载看,南宋奸相贾似道无疑是个无可争议的赌徒。《宋史·贾似道传》:“似道,少落魄,为游博,不事操行。 ”以至执掌中枢后,仍迷恋斗蟀。元兵南下,赵宋王朝岌岌可危,“时襄阳围已急,似道日坐葛岭,起楼阁亭榭,取宫人娼尼有美色

者为妾,日淫乐其中。惟故博徒日至纵博。”国家大事、军国重任,全忘到了脑后。若赌友们一时不能凑齐,则“尝与群妾居地斗蟋蟀。所狎客人戏之曰:‘此军国重事邪’。”时人讥之为“蟋蟀宰相”。

嗜赌县令临终令家人烧钱纸还赌债:李某,曾当缙云县县令,因为嗜好赌博,被控告丢职。但生性好赌,病重时还用手臂拍击床沿,口里发出赌博的呼喝声。妻子哭着劝他:“这样气喘劳神,何苦呢!”李某说:“赌博并非一人能进行,我有几个赌友,在床前同我一起掷骰子,只是你们没看见罢了。”说完就昏迷了。一会儿又悠悠醒来,伸手向家人说:“快烧钱纸,替我还赌债。” 妻子问他在同什么人赌博,他说:“我刚才在阴间与赌鬼赌博输了钱。阴间赌神叫迷龙,手下赌鬼几千,他靠抽头发了财,有了势。我就属他管,你们替我还了赌债,他就放我回阳间。” 家人于是烧了大量钱纸,可是李某竟闭上眼睛死去了。

历代禁赌用尽严刑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对赌博均加以制止。从陶侃把博弈戏具投到江里,到《唐律》的“各杖一百”;从元《刑法志》的“杖七十七”“加徒一年”,到明律、清律的“杖八十”??从这一串串禁赌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古代对禁赌的重视。

春秋战国——太子赌博竹板打屁股

战国时的法律规定,凡“赌博戏财”者,要处以“罚金三币”。如果是太子赌博,则处以笞刑(用鞭、杖或竹板打屁股)。如果再犯,加重刑罚。屡教不改者,便更立太子。 秦代—— 私下设赌“刺黥”

大臣李斯为秦始皇制订法律,其中对私下设赌的官民“刺黥”(黥:在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重者“挞其股”。

汉朝—— 官吏赌博罢黜官职

汉初,高祖刘邦将禁赌的重点放在上层,凡官吏“博戏”财物者,罢黜官职,“籍其财”——不但没收赃款赃物,还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汉武帝时,翮侯黄遂因赌博而被判处仅次于死刑的带刑具服苦役。另外两名翮侯张拾、蔡辟方也因赌博被削掉爵位,至此赌风在官场敛迹。

唐朝——设赌被抓处以充军

唐代对赌博也禁得很严,发现赌者,“杖一百”,并没收家籍“浮财”。如是设赌抽头渔利者,律定“计赃准盗论” 。而如在京城设赌被抓获处以极刑,民间设赌抓获则处以充军。 北宋——轻者罚金重者处斩

北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对赌博处罚最严厉的一个时期,轻者罚金配遣,重者可以处斩。 太祖赵匡胤立国之初制定的法典《宋刑统》对禁赌有明确的律文。在实际的处罚中,甚至超过了律文限制,处罚之重可谓空前绝后——五代十国后期天下大乱,盗贼四起,赌风日盛。故北宋开国后,宋太祖制定律条:

处斩:凡在京城赌博者一律处斩,《宋史·太宗纪》载: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诏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犯者斩”;

同罪:凡隐匿赌徒不报者与之同罪,《宋会要辑稿·刑法志》:“开柜坊(赌场)者,并其同罪”;

充军:京城以外犯赌博罪的一律发配充军。

这种以铁血手腕治赌的办法尽管残酷,但起到了净化作用,一时社会安定。 元朝—— 从赌严重者流放

元朝法律对赌博严加禁止,除了杖刑之处,严重者还要流放。

明朝——犯赌博者一律砍手

明朱元璋用尽办法禁赌,明代法律规定凡犯赌博者一律砍手。据说明朝建都南京后,朱

篇四:多少钱算赌博

多少钱算赌博 我想问在家邻居和朋友打牌是不是赌博,几个人的钱加起来没有700元。可是警察也来抓。可以告吗? 我来帮他解答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0以上含10元即为赌博。

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睿磺榻谘现氐模κ找陨鲜迦找韵戮辛簦⒋ξ灏僭陨先г韵路?睢#ú渭谭ǖ?03条).

篇五:打多大麻将会被治安处罚

打多大麻将会被治安处罚

打个麻将算赌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资较大”?

公安部从无统一标准,地方一直有呼声要求中央政府层面出台统一标准,无果。2009年,公安部下文要求地方各自为政,但至今只有少数省份出台:

北京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河北规定,赌资较大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上海规定,个人赌资100元以上的为赌资较大;

山东规定,人均赌资100元以上或当场赌资400元以上的为赌资较大;

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江苏2010年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公安厅去年10月份出台《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把“赌资较大”定位于: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其中:(一)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3日以下拘留。

(二)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哥们,以后打麻将、斗地主玩小点,少带点钞票,否则被拘了,实在不值得!!!

亲属之间小赌例外:

2005年,公安部下发的通知规定:“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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