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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绿色环保标志规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6:35:17 初中作文
汽车绿色环保标志规定初中作文

篇一:汽车绿色环保标志

[提要] 据潍坊新闻网报道 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自10月1日起《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还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人民网潍坊8月4日电 据潍坊新闻网报道 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自10月1日起《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将根据尾气检测情况贴上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不合格或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不能上路。

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条例》规定,10月1日后山东省所有机动车将实施环保检验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条例》还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给予相应处罚。

据了解,根据《条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

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昌邑汽车绿色环保标志

星期一~~~星期五办理.2011年的车10元.以前的车70元,在南店那个检测站(风夜情南),需要《车辆登记书(大绿本子)复印件.车主身份正复印件,行使证复印件,各1张.行使证复印件上 一定要写上你的手机号.有了这写东西去了排队就可以了.过了10.1号全省查(昨天去潍坊听朋友说的).不爱叨叨的去了找个拖20块钱他们给你跑腿.

山东省10月1日起上路机动车必须取得环保标志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上路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环保标志绿标或黄标,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目前我市已有17个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点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检测。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总质量3.5吨以下的轻型车辆,检测费每次70元;总质量在3.5吨至10吨之间的中型车辆,检测费每次80元;总质量10吨以上的重型车辆,检测费每次110元。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安全定期检测同步进行。小型机动车出厂后6年之内每两年检测一次,超过6年后每一年检测一次;大型机动车每一年检测一次。机动车所有人要在机动车年审到期前一个月内或者机动车挂牌后进行尾气环保检测,到年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此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环保标志的有效签注期限为1年,标志正面为有效期截止年份,以在相应月份打孔的形式签注有效期。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将给予车主一定的适应期和过渡期,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未进行排气定期检测,但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检的,免予处罚。

我市部分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寿光德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寿光市北环路东首 5108672

潍坊宝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潍城区北宫西街西外环西7号 8161769

潍坊新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奎文区庄检路南首 8807758

潍坊康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高新区健康东街怡和第一城 8653001

青州晟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青州南环路4㎞路口东100m 3229001

临朐交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临朐县东城区崇山路与南环交叉口 3212514 临朐机动车辆检测中心 临朐县骈邑路99号 3212943

潍坊康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昌乐站) 昌乐县宝二路车管所北临 2182337

安丘联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安丘市潍徐北路40号 4388870

诸诚常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诸城市北环路桑沙工业园对面 13905367877

昌邑市交运汽车检测中心 昌邑市北海路671号 7212940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 换发

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篇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知

环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 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面式样: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面年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月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反面式样: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格:

尺寸:85mm×85mm;文字字体:中文是“大宋”,阿拉伯数字是“ArialBlack”;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M:0Y:0K:0,绿色背景C:90Y:80;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M:0Y:0K:0,黄色背景M:55Y:100。

篇三:汽车环保标志

汽车环保标志

汽车环保标志,是国家发放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分级标志,有黄色和绿色两大类,按照车型和排放标准进行审核,然后发放。目的是为了进行节能减排检查和汽车定期环保检查的需要。

分类

环保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大类,其中黄色标志只设一种,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国四,国五五种。

使用方法

汽车绿色环保标志规定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环保标志办理

1.带齐“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主“身份证”三证原件,到本市相关部门办理。若车是公有的,则应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原件办理。

有效期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未作规定的,黄色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的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

有关规定

换发

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补办

损坏或遗失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环保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汽车挡风玻璃上面贴哪些标志才能上路? 车辆年检合格标志 尾气排放达标标志 交通强制保险缴纳标志

汽车前挡风玻璃的标志怎样才能清理干净?

用手帕蘸湿擦,擦不不掉用刷子。

贴标志?

现在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找个保鲜膜,先把标贴膜上,然后再把膜贴车玻璃上,带点水就贴上了。二是有一种塑料的套,可以直接贴在车玻璃上,然后把标放到这个塑料套里。一般验车的地方就有买的,5元一个。建议就用保鲜膜吧,肯定得贴得住。

上路必备证件?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用于快速处理)、及车辆年检合格标志 尾气排放达标标志 交通强制保险缴纳标志

篇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的内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系统按编码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码。编码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区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电子化信息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五: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情况说明

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情况说明

一、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大气污染防治脱氮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据市环境监测部门统计,二氧化氮2008年年均值为0.042毫克/立方米,2009年为0.041毫克/立方米,变化不明显;而二氧化硫2008年年均值为0.036毫克/立方米,2009年为0.029毫克/立方米,变化明显。由此可见,随着我市工业脱硫整治工程的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放的二氧化硫已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加强氮氧化物污染源控制也已迫在眉睫。

(二)高排放车辆排气污染非常严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止2009年12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25.5万辆,其中汽车拥有量81万辆,高排放车辆超过17万辆。高排放车辆指的是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辆(即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据机动车检测数据显示,1辆超标高排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相当14辆同类的国Ⅲ标准车排放量,17万辆高排放污染物车辆相当于208万辆国Ⅲ标准车排放量。

(三)机动车尾气是造成酸雨和灰霾的主要元凶之一。机动车尾气中含有120—200种不同的化合物。尾气的排放量既与车型、燃料有关,又与行驶状况和路面条件等因素有关。在怠速条件下,一氧化碳含量大;在快速行驶时,则产生大量的

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和其它污染源排放的一次污染物,经过太阳光辐射及化学反应形成了臭氧,产生了光化学烟雾,造成了酸雨和灰霾。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应当引起市民足够重视。对人体健康影响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都是近地面排放,处于人群的呼吸带位置,尤其是主要交通干道高峰时段污染尤为突出,人员吸入易导致呼吸道系统疾病,并且机动车排出的污染物经光化学反应会转化成硫酸盐、硝酸盐和有机酸等气溶胶颗粒物,其产生的可吸入细颗粒物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因而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同时,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也易诱发光化学烟雾,对城市环境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五)对机动车限行就是促使高污染车辆提前更新淘汰。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就是要促使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有效缓解污染压力,同时腾出一定的环境容量,满足更多市民拥有汽车的愿望。

二、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主要包括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I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Ⅲ标准的在用车辆(含本市和外地车辆)。

目前,我市客运公交车老化比较严重,约有80%以上的车辆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基于客运公交车在短时间内无法全部淘汰的特殊情况,为方便市民出行,我们将对限行区域内经检

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补发绿色标志,实行黄绿标管理,暂不实施限行。限行期间,如冒黑烟的客运车在限行路段被市民投诉,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将取消其黄绿标管理的资格。同时,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关于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

环保标志分类限行按照“先市内、后镇街,先路段、后区域”顺序分步实施。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对高排放汽车逐步扩大限行道路的范围。首次限行从2010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环城路(不含)以内区域通行。同时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鸿福路和石竹路通行。

(三)关于限制通行的违规车辆处罚

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法律依据

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第13条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程序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

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暂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首次核发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Ⅰ标准(汽油车)汽车,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国Ⅱ标准(含)以下柴油车和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广东省机

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标准进行排气检测,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市环保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上牌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市环保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申领。

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处理,具体判定方法可在网上查询(网址:http://dgepb.dg.gov.cn)。

(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长期驻留超过1个月的外市号牌机动车,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六)环保检验标志的领取和换发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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