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李浩囚禁6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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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河南洛阳囚禁性奴案主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各地新闻人民网[微博]2014-01-2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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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资料图:嫌犯李浩照片。【查看案发现场组图】
人民网北京1月21日电 (记者 李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强奸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X号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二人拘禁于地洞内。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19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来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女,时年23岁)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二)故意杀人
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张宣宣”、段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后,二人均试图逃跑。2010年7、8月间,“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由于“张宣宣”不肯屈服,李浩产生将其杀死之恶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参与杀害“张宣宣”以换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两人的合力下,“张宣宣”被掐死,尸体被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因发现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认为其没有利用价值,即产生让其死掉的想法,并向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流露了该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并采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进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为掩盖罪行,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2011年3、4月间,被告人李浩购买了电脑、视频头,并在上述地下室开通了宽带,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观看者。至案发时,李浩共制作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四)组织卖淫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X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马某某到上述地点卖淫。次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马某某的配合下,将被拘禁于地洞内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别到XX宾馆和“福利彩票”店将段某某、张某某解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之久,情节极其恶劣;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亲自实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间还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怀孕,情节恶劣,又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还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李浩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案情回顾:
洛阳性奴案主犯获判死刑 囚禁强奸6女子2人遇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女子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女子骗来囚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女子。2011年三四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女子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六七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女子。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女子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涉嫌犯罪,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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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洛阳性奴事件之家庭背景和个人资料
洛阳性奴事件之家庭背景和个人资料
李浩出生于1977年2月15日,河南南阳新野县人,中共党员,专科学历。
1984年9月到1993年6月,是在河南省新野县王庄镇小学和中学读书。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在河南省洛阳市轴承厂职高学习。学习完后,当年年底在徐州市消防支队沛县中队服役。历任副班长、班长1999年选调为士官。
2005年4月退伍2006年8月参加工作借调到洛阳市质监局。
记者核实到的是,李浩的父亲曾经是国防科工委第一干休所的政委,母亲原来是洛阳市牡丹公园工人。
李浩的父母一直住在洛阳市联盟路17号院的干休所内。记者在此看到,该干休所警卫森严,里面的绿化特别好。“三四家一栋小楼房”,这里的门卫说。
令人意外的是,门卫只知道老政委家只有两个儿子,就是不知道还有一个小儿子李浩。“人家一家都是当官的,大儿子在洛阳市一个县上当领导,二儿子在洛阳市政法委工作。还不知道有个三儿子李浩”。
记者在有关材料上看到,兄弟3人均当过兵。
一位知情者透露,李浩的两个哥哥都是跟着父亲在城市的干休所长大的。而李浩从小不知什么原因在农村度过。而且他的工人身份一直令他在家中兄弟三人中间倍感自卑。
个人感言:
事情令人不敢相信,甚至怀疑事件是否真的发生,“此事只应狱中有,人间哪有几回闻”。 无论从哪些方面都不可思议。
邻里关系来看,怎么会发生哪,机器的轰鸣,地洞的踪迹,声音的处理,疑点太多。从社会来看,治安太荒唐,社会太黑暗,不可能不可能。从个人能力看,六米下,两居室,多少土,几道门,可能吗不可能。从人性看,都是人,男人和女人,卖淫女美容女洗发女都是人,有血有肉有父母姐妹,世界上有此人性吗?
丝乎看到了一点。家庭关系和社会地位,他不是平民,他或者他的家人有某种不菲的资格或者权力,点到为至。
本来不想写,怕有关此事的文字辱我的键;又情绪愤然,气难发,只好写这几个字。
篇三:四名遭囚禁女子全部被刑事拘留
四名遭囚禁女子全部被刑事拘留 疑与发生在地窖中两起命案有关,案卷移交检方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9-23
作者:纪许光 原创
摘要:34岁的河南洛阳市技术监督 局执法大队干部李浩,在闹市区购置储藏室开挖地窖,并将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的6名坐台女囚禁,长期进行性侵(昨日本报A26版曾作报道)。在被囚女子小 晴成功逃跑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仅长期将被囚女子训练成“性奴”,还涉嫌杀害两名女子。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暂安 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南方都市报 )
李浩所挖地窖疑在这栋居民楼地下室。据称,其在“性奴房”专设通风系统并购置了做饭的工具,生活所需用具几乎一应俱全。
李浩用于囚禁女子的地窖,就位于这间地下储藏室下方。图片由知情者提供 “洛阳恶男囚禁女子做性奴”追踪
南 都记者 纪许光 发自河南 洛阳 34岁的河南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干部李浩,在闹市区购置储藏室开挖地窖,并将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的6名坐台女囚 禁,长期进行性侵(昨日本报A26版曾作报道)。在被囚女子小晴成功逃跑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仅长期将被囚女子训练
成“性奴”,还 涉嫌杀害两名女子。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李浩逃到南阳被抓
“洛阳性奴”事件经南都独家报道后,引发热议。昨日,熟悉此案的人士再次提供消息称,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
“这与发生在地窖中的两起命案有关。”洛阳刑警章大可说,经过调查,这4名被囚为“性奴”的女子均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为了保密,整个移卷过程极为慎重。
同时,章大可说,知情者此前向南都记者讲述案件经过的表述有误,李浩并非在洛阳本地被抓获。而是在其从妹妹那里获得路费后,潜逃回老家南阳,被派出办案的民警在南阳当地抓获。
设7道铁门防“妹妹”外逃
老刑警郑胜利转述曾下到李浩所挖地窖中的民警的话时称,李浩的“性奴房”设施的齐全程度超过办案人员想象。除4处设计合理的洞口、横向隧道和两个小房间外,“性奴房”还专门设置了通风系统。
“在 地窖中,还发现了用于做饭的许多工具。面积虽不足20平方米,但生活所需的用具几乎一应俱全。”郑说,在通往“性奴房”的横向地道中,在囚禁女孩们之初, 李浩曾每隔两天送饭一次,但后来嫌“太麻烦”,干脆为女孩们购置了做饭的工具。但送菜、饭的时间也是不定时的。李浩共设置了7道铁门。 南都记者昨日对现场再次进行走访时发现,一些不明身份的便衣男子出现在事发家属院附近。一名自称曾目睹民警行动的居民称,至今他都没搞清楚在自己居住了多年的这个小区地下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大案。
“看那阵势,不像是小事。我当时以为他们在找什么赃物。要不然,谁没事往地下室钻啊。”这名男性居民说,该案被披露后,靠近事发地下室的一楼住户提出“彻底封死案发的地下室。”“想着都吓死个人咧。”
洛阳警方上报公安部
章大可说,民警在对被解救女孩询问时发现,她们对被囚禁期间的描述
反映出,李浩对女子“照顾有加”。直至见到民警之前,这些女子甚至“忘记了
恨”。最让民警们不能理解是,被解救女子中,竟然有人在民警调查过程试图袒护李浩。
“据我分析,李浩善于与人沟通。他对女孩们的洗脑是很成功的。”有着十多年刑侦经验的郑胜利说,其次是,这些被解救者很可能被迫或自愿参与了对另外两个被囚女子的杀害。李浩借此控制她们的心智。
“看过案卷的人都睡不着觉。我办案十多年来,从没遇到这么残忍的事情。”郑说,经查,被囚女子和李浩在地窖中的生活几乎完全“丧失人性”。
一名接近专案组的人士说,李浩一案除了昨日正式移交检察院,洛阳警方已经通过内部程序,向公安部做了报告。
两名遇害女子身份仍在排查
可靠消息显示,被解救的4名女子中3人为洛阳本地人,1人为河南新乡人。这些被解救的女子中,最小的只有16岁,最大的24岁。另外两名已被杀害的女子身份信息仍在排查中。
但是,3名本地女子的家属是否曾就她们的失踪报案,向南都记者提供线索的多名知情人士均表示“不知情”。
南都记者昨日辗转找到了李浩所在单位洛阳市技术监督局一名工作人员。据他介绍,李浩确系其单位执法大队职工,其人平时较为“低调”,但并非正式公务员。
“应该是转业时照顾安置来的。印象中,这个人(李浩)从来没有旷过工。平时和人交往看起来也正常。不像那种一看就是坏人的样子。”李浩的这名同事说,李浩平时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不善参与同事们的聚会———“我甚至没怎么见他喝过酒。”
邻居:李浩夫妻恩爱
李浩的妻子现年24岁。其与李浩的住所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磷路,在当地上下班高峰时段,从这里到案发的洛阳市凯旋东路家属院超过半个小时的车程。 南都记者昨日走访李浩家庭住所时,其邻居称,李浩与其妻子共同育有1子,年仅1岁。
“李浩与他老婆很恩爱,看起来没什么特别的。”这名邻居称。在媒体对事件披露之前,周围住户均未听闻任何关于李浩一案的信息。
“昨日上午开始,不断有媒体打电话到办公室,要求采访。到了下午,甚至有媒体直接上门,但因为案情重大,局内部经研究,还是婉拒了媒体采访的要求。”洛阳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说。
对此,著名社会学者刘培福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侦破案件后,当地应披露相关信息,以免引发民众无谓猜测。
(应当事人要求,本文所述知情人姓名均为化名)
篇四:洛阳性奴案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2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1日,挖地洞拘禁婦女強奸殺人罪犯李浩,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了解,被告人李浩經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非法拘禁強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聯網上看到淫穢視頻表演能賺錢,即產生拘禁賣淫女從事淫穢視頻表演以獲取非法利益之念。隨后,李浩在其購買的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某小區單元某地下室的室內挖掘地道和地洞,並在地道內設置7重鐵門,用於拘禁賣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為名,先后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宣宣(化名)、段某某(女,時年18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騙至地下室,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將二人拘禁於地洞內。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樣方法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時年19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騙來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將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20歲,又系本案故意殺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歿年16歲)及經營計生保健用品的馬某某(女,時年23歲)騙來拘禁於地洞內。其間,李浩多次強行與上述6名婦女發生性關系,並致張某某懷孕。
實施故意殺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張宣宣、段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后,二人均試圖逃跑。2010年七八月間,張宣宣趁李浩挖掘地道不備之機從背后襲擊李浩,李浩惱怒之下將其銬在床上。由於張宣宣不肯屈服,李浩產生將其殺死之惡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與張宣宣在相處中產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參與殺害張宣宣以換取自由。此后,李浩、段某某兩人將張宣宣掐死,將其尸體掩埋於地洞床板下土坑內。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蔡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因發現蔡某某有婦科病,不能進行淫穢視頻表演,李浩認為其沒有利用價值,即產生讓其死掉的想法,並向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流露了該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與蔡某某之間的矛盾,放任、縱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對蔡某某進行毆打,並採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進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對蔡某某進行毆打,當晚蔡某某死亡。為掩蓋罪行,李浩與段某某等人將蔡某某的尸體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內。
組織色情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還確認:2011年三四月間,被告人李浩購買了電腦、視頻攝像頭,並在上述地
下室開通寬帶網絡,強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進行淫穢視頻表演,並以“50元30分鐘”、“100元50分鐘”的價格在互聯網上通過QQ聯系觀看者。至案發時,李浩共制作淫穢視頻文件50余個,通過支付寶、網銀等形式收取觀看費數千元。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組織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張某某多次到洛陽市西工區某賓館及該賓館馬路對面的“福利彩票”店裡賣淫,並收取二人上交的賣淫款共計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組織段某某、張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馬某某到上述地點賣淫。次日凌晨,馬某某趁機逃跑並報警,隨后公安人員在馬某某的配合下,將被拘禁於地洞內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別到某賓館和福利彩票店將段某某、張某某解救。
核准確認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以強迫手段控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已構成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李浩先后將6名婦女騙至地下室,並採取毆打、威脅手段將她們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內,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兩個月,最長的達1年9個月之久,情節極其惡劣;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李浩以殺人換取自由為名,威逼並誘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參與共同扼頸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張宣宣死亡,后又親自實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對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實施毆打、虐待行為,致蔡某某死亡,在兩起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間還強行與6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並故意使張某某懷孕,情節惡劣,又以強迫的方法組織3名婦女賣淫,手段惡劣,情節嚴重,還強迫被拘禁的婦女從事視頻淫穢表演,制作、傳播淫穢視頻文件50余個。李浩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特別是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刑事裁定。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進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后,依法被執行死刑。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記者袁定波
篇五:洛阳性侵犯
洛阳性侵犯事件
34岁的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在闹市区购置地下室开挖地窖,并将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的6名坐台女囚禁,长期进行性侵。 在一被囚女子成功逃跑向当地警方报案后,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仅长期将被囚女子训练成“性奴”,还涉嫌杀害两名女子。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李浩一案除了22日正式移交检察院,洛阳警方已经通过内部程序,向公安部做了报告。
23日上午,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此案被定为重大刑事案件。
记者追访
23日,记者从洛阳市公安局获悉,“性奴”案犯罪嫌疑人李浩系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并非公务员。
据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有关人士介绍,此案被定为重大刑事案件。李浩采取残忍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妇女卖淫,并致两人死亡,已抓获归案。 据介绍,今年9月3日凌晨,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接到报警,一群众称其女性亲戚马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接报后,民警迅速出警,找到马某了解案情。
洛阳市公安局随后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于当日上午成功解救另外3名被囚禁女子,并找到两名女子的尸体。
经调查核实,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男,34岁,非公务员)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多策并举,缜密侦查,于当日晚在南阳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捕归案。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按法定程序侦办此案,对李浩将依法予以严惩。下一步,洛阳公安机关将采取综合措施,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案外风波
9月22日上午,率先报道此案的记者纪许光在微博上称,两名自称洛阳市委的男子找到他,追查性奴案的信息来源,并质问其“侵犯国家机密”。
纪许光表示,洛阳政府应该有一个开放的态度,而不应该采取遮掩的方法。“这篇新闻的出发点是在肯定警方的破案能力。我发出这一条微博,是对公众的告知,也是对我自己的一个保护。”纪许光说。
纪许光的求助微博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担心该记者的人身安全。
记者注意到,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阳”在9月22日晚上9时51分发布微博,希望能
够联系纪许光,愿意为其提供保护。洛阳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向纪许光表示,如果其人身或财物在洛阳受到侵害,请拨打报警电话,洛阳警方将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帮助。
对此,纪许光在微博上也表达了谢意。纪许光表示,“国家机密”的矛盾暂时平息,自己也暂时没有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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